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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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档案整理实施方案

地下管线档案整理实施方案

地下管线档案整理实施方案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给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线路、通信线缆等。

地下管线的布设、维护和管理对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地下管线,需要对地下管线的档案进行整理和管理。

本文将针对地下管线档案整理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整理目的地下管线档案整理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地下管线的管理效率和运行安全性。

二、整理内容1. 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整理对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勘测,收集各类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管线的位置、材质、直径、埋深、使用年限、维护记录等。

2. 档案数字化处理将收集到的地下管线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检索和管理。

同时,对档案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3. 档案分类整理根据地下管线的类型和属性,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索引体系,方便后续的查询和利用。

4. 档案更新和维护建立地下管线档案的定期更新机制,及时记录管线的维护和改造情况,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整理方法1. 调查勘测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勘测,确保收集到的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2. 数字化处理利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对地下管线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

3. 档案分类整理根据地下管线的类型和属性,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索引体系。

4. 档案更新和维护建立档案更新和维护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四、整理效果通过地下管线档案的整理,可以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体系,提高地下管线的管理效率和运行安全性。

同时,数字化处理和分类整理可以提高档案信息的检索和利用效率,为地下管线的维护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五、实施保障1. 组织领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档案整理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道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市政工程或社区重建,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总体设计及管线位置布置。

第九条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深及各种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了解本标段地下管线现状,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不能代签。
332 认真落实国家建设部领 ..
2 5 工程档案 资料 要坚持预验收制度 。凡列入市城建 .
档 案 馆接 收 范 围的工 程档 案 ,建 设单 位 在组 织竣 工 验收
前 ,应提请 市城建档案馆 对工程档案 资料进行 预验收 ,凡 未取得验 收认 可的不得组 织工 程竣 工验收。
● 工 { i 地 作 园
城 市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
■ 耿 玲玲
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现状与存在的 主要 问题
目前 ,我 国城 市 的地 下 管线 基本 上 由各 管线 权 属单
城 市道 路下面闲置的空间不能得到有效使用 。
13 地 下管线 资料不 齐全 , 案资 源整合 、共享度 . 档
档 案数 字化扫 描 中的 问题 及对 策
程 熙 、 婷在 《 刘 兰台世 界 》2 1年 1月 中旬刊撰 文 , ,1 2 0 发现档 案数字化 扫描 中存 在一些 亟待解决 的问题 ,并提 出 了解决这些 问题 的对策 。作 者认 为 :
当前 ,档案 数 字化 扫描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有 三 本和 时间成
12 地 下空间缺乏合理 的规划管理 。因各管线权属单 .
位对 城市地 下空间都有 使用权 ,加之缺乏 统一规划 管理 ,
22 工程档 案资料要全面反映整 个工程建设的真实情 .
况 。 质量 检验记录 中的主控 项 目、一般项 目实测点偏差值
则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设 的实施 步骤 ,一 般包括 :档案材 料筛 选 ,整 序与编研 i特定 主题 档案 的数 字化转换 ——档 案 扫描 、图像 处理 、图像 存储 、目录建库 、数据 的核校与 审定 等 。要搞好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 设 ,须 加强档案 管理各 阶段工作 ,不 断完善档案 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9•【文号】建办档函[2007]654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通报(建办档函[2007]6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2007年9月中旬,建设部办公厅组织检查组,对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莱芜市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和经验(一)高度重视,广泛开展了宣传培训工作《办法》颁布后,山东省建设厅非常重视,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针对全省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办字[2005]27号)。

各地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广泛深入开展了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活动。

济南、淄博、济宁等地级以上城市均召开了由城管、市政、财务、法规等科室和管线产权单位、新闻媒体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济南、济宁等地在市区中心广场举办了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各市相继举办了全市范围的《办法》培训或研讨班。

(二)加强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促进依法管理济南、淄博在《办法》颁布前,已经进行了人大立法或颁布了市政府令。

《办法》颁布后,泰安、聊城、枣庄均以市政府令出台了本市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对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莱芜市政府今年6月29日颁发了《莱芜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对《淄博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已上报规章修改计划。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9•【字号】青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9日青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青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青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三、管理职责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2.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3.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四、档案内容1.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2. 地下管线工程变更、维修、拆除等资料。

3.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资料。

4. 其他与地下管线工程相关的资料。

五、档案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责任。

4.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利用1.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潍坊市寒亭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施意见(2020)

潍坊市寒亭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施意见(2020)2020年07月01日标题:(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施意见文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潍坊市寒亭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寒亭区南起青银高速、北至兴安街,西起北海路、东至东外环(新规划东外环)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意见。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传输、工业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协同监管、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列工作:(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全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地下管线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档案信息管理和寒亭区地下管网信息智能化管理平台维护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道路的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及其质保期内的管理工作,待新建道路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进行管理。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档案专项预验收制度: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九条) 档案移交制度: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 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管线普查
地形图、遥感图像、三维模型
国外管理现状:
Pipeline Operator
geospatial data attribute data metadata
OPS: Office of Pipeline Safety 安全办公室
NPMS: National Pipeline Mapping System PIMMA: Pipeline Integrity Management Mapping Application
美 国
NPMS
Collecting Processing
OPS
PIMMA
accessed User
功能:地形图海量数据管理,输入编辑,数据检查,查询与统计、
分析和辅助决策,数据更新维护、输出。 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在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结束后或在已有 的准确完整的管线数据库基础上,及时汇集各专业管线竣工测量数 据和竣工档案资料,对管线数据库实时进行更新,保证管线信息的
现势性。
管理机制、保障体系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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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政发[2012]2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第六条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
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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