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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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规定 2023

手机三包规定 2023

手机三包规定 2023手机三包规定是指手机销售商在销售手机时,对于手机的质量问题、功能问题和服务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保修、退货和换货服务的规定。

一、质量问题保修1. 手机销售商应保证所售出手机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提供售后服务。

2. 保修期限为自手机购买日起算,常见的保修期为一年,少部分高端品牌可能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

3. 在保修期内,手机出现由于制造或者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销售商应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同款新机的服务。

4. 对于非人为损坏、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硬件故障,销售商负责维修或更换所需的零部件。

5. 保修期内,因人为损坏、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使用情况下导致的毁坏,不在保修之列。

二、功能问题退货1. 购买手机后,如果发现有严重功能缺陷,无法正常使用,可以要求退货。

2. 在购买手机之日起7日内,对于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功能明显缺陷的手机,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货申请。

3. 消费者提出退货申请时,需要出示购买手机的发票、保修卡等相关凭证,并保持手机完好无损。

4. 消费者退货时,销售商应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全额退款。

三、服务问题换货1. 手机上市后,若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部分消费者反映功能缺陷,销售商可主动为消费者提供换机服务。

2. 换货期限以手机上市之日起为准,常见的换货期限为15天。

3. 消费者需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保修卡等相关凭证以及出现问题的手机本身。

4. 换货时,应确保新手机与原手机在品牌、型号、配置等方面保持一致,并保持外观完好。

5. 若原手机已停产或无法提供同款新机,消费者可与销售商协商选取合适的替代机型。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是一般手机三包规定的概述,具体的三包政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商具体规定为准。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应仔细了解手机的售后服务政策,并保留好购买凭证,以便在需要时便于索取相应的保修、退货或换货服务。

手机三包规定是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享有良好的质量、功能和服务保障。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三包"服务实施细则是指在消费者购买某些产品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商家提供的保修、退换货和维修服务的具体细则。

这些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本文将分五个部份详细阐述"三包"服务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保修服务1.1 保修期限:商家应明确规定产品的保修期限,普通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价值来确定。

例如,电子产品通常有一年的保修期限,而汽车通常有三年或者更长的保修期限。

1.2 保修范围:商家应明确规定保修范围,包括哪些故障或者损坏属于保修范围,哪些情况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例如,人为损坏、自然灾害等通常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1.3 保修流程:商家应提供明确的保修流程,包括消费者应如何联系商家、提交保修申请、维修流程等。

商家应尽量简化流程,提高保修效率。

二、退换货服务2.1 退货条件:商家应明确规定退货的条件,例如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浮现质量问题、与产品描述不符等情况下可以退货。

消费者应保留购买凭证和产品完好无损的包装。

2.2 退货流程:商家应提供简单明确的退货流程,包括消费者应如何联系商家、填写退货申请、退货方式等。

商家应承担退货的运费和手续费。

2.3 换货政策:商家应明确规定换货的条件和流程,例如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浮现质量问题可以换货。

商家应提供与原产品相同或者更好的替换产品,并承担换货的运费和手续费。

三、维修服务3.1 维修范围:商家应明确规定维修范围,包括哪些故障或者损坏可以维修,哪些情况不在维修范围之内。

例如,人为损坏、自然灾害等通常不在维修范围之内。

3.2 维修流程:商家应提供简单明确的维修流程,包括消费者应如何联系商家、提交维修申请、维修时间等。

商家应尽量缩短维修时间,提高维修效率。

3.3 维修费用:商家应明确规定维修费用,包括哪些情况下维修费用由商家承担,哪些情况下维修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商家应提供合理的维修费用,并明示维修费用的计算方式。

国家新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服装三包规定包换范围: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日用品三包法

日用品三包法

日用品三包法
日用品三包法是指购买的日用品,比如电器、家具、服装等,消费者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享受三包服务。

具体是指在购买之日起,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的权益。

三包服务分为三种情况:
1.保修: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

如果修理不能解决问题或修理过程超过规定的时间,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2.换货: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过修理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

换货时应保证商品的完整性和正常功能。

3.退货: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修理或者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修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退还购买商品的全部款项。

三包服务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达到预期。

同时,商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发票和商品质保卡等凭证,以便在需要时进行维权。

新三包规定

新三包规定

新三包规定新三包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发布的商品售后服务实施细则。

新三包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商品的质量提升和消费者满意度的提高。

下面就新三包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适用范围:新三包规定适用于消费者购买的国内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包括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车辆、家具等。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要求商家提供新三包合同,明确商品的质量标准、使用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三包期限:根据新三包规定,商品的三包期限分为三个阶段:7天无理由退换货、15天退换货和125天保修期。

其中,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指自商品交付之日起,消费者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货,并且可以获得全额退款;15天退换货是指自交付之日起,消费者在15天内,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换货或维修,商家应承担相应费用;125天保修期是指自交付之日起,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

三、不适用于三包规定的情况:根据新三包规定,以下情况不适用于三包规定:1. 消费者自行拆解、修理或使用不当导致商品质量问题的;2. 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仍然购买的;3. 消费者超过商品的正常使用寿命而导致的质量问题;4. 不属于新三包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商品。

四、违规处理:如果商家违反了新三包规定,例如不按照规定提供维修服务、拒绝退换货等,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给予处罚。

商家如果被定性为“三包条例失信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和严格监管。

总而言之,新三包规定是为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它的推出使得商品质量得到了有效监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了解并遵守新三包规定,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相关部门投诉。

同时,商家也应当合法经营,按照规定提供商品三包服务,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doc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doc

国家新三包规定及服装三包规定.doc一、三包责任范围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二、三包责任时间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

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是指国家规定的汽车三包责任制度,即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退换货和维修服务。

具体内容如下:
1. 质量保证: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汽车产品,保证汽车产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性能、安全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2. 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7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汽车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汽车销售者应当承担退货或者换货的责任,并且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折旧费用。

3. 维修服务: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服务,并且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维修费用。

如果消费者在质量保证期外发现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汽车销售者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且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合理水平。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时,应当仔细了解汽车三包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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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第五条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注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生产日期;(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撤消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各通货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好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贷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由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消费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有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饿;(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力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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