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公开课著作权文献综述

合集下载

《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4100字》

《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4100字》

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目录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 (1)1明确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1)2现有合理使用标准 (2)2.1 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 (2)2.2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3)3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 (3)4我国司法实践中四要素标准的认定 (4)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5)2、使用作品的性质 (5)3、引用作品的“质”和“量” (5)4、使用所产生的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5)1明确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必要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合理使用的本质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只是法律规定其有正当性,合理使用的界限是区分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分水岭。

前述内容中我们已经讨论过短视频的创作方式包括原创和二次创作,原创部分当然不涉及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但大部分短视频创作属于二次创作,这就避免不了在其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短视频因其篇幅短小,二次创作更易引发侵权纠纷。

为减少二次创作过程中侵权短视频的产生,明确短视频合理使用的界限是很有必要,短视频合理使用界限的明确可以为短视频创作指明方向,也可以规制侵权短视频的产生。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革新,诸多新型作品的出现,给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挑战,原来的利益平衡体系被打破,更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界限。

合理使用的界限明确时必须以平衡利益体系为出发点,一方面为了鼓励创作,不能将合理使用限制太严苛,否则会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阻碍新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当然,另一方面合理使用界限更不能过于宽泛,目的为了防止放任侵权乱象的发生。

短视频作为新型的作品类型,传统的合理使用已经无法满足短视频这类新型1合理使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社交媒体、新闻传播、在线教育、娱乐休闲等多个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短视频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

短视频的制作涉及创意构思、拍摄、剪辑等多个环节,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因此,其著作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我们将对短视频著作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我们将分析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包括侵权行为的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不足、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如何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我们也将关注技术手段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应用,探讨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著作权保护的能力。

我们将总结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前景,为未来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内容形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与此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

法律法规的建设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针对短视频这一特定领域的专门立法仍然缺乏。

这使得在处理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时,往往需要参照一般性的著作权法律条款,难以完全适应短视频的特性和需求。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短视频创作门槛相对较低,许多创作者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在发布短视频时,往往忽视了版权声明、授权协议等关键环节,导致自己的作品容易被他人非法复制、传播和篡改。

再次,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够成熟。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文献综述4200字》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文献综述4200字》
二、影视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研究
1.(英)帕斯卡尔卡米纳著:《欧盟电影版权》,中国电影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107页。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版权和作者权体系的国家中规定是完全不同的。在作者权体系的国家,法律规定著作权由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享有;而在版权体系的国家,则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规定著作权由投资方享有。对于投资方获得著作权的方式,有的国家通过转让推定或雇佣制度把版权转给制片人,有的则直接规定制片人作为影视作品的唯一作者。
3.陈桂红:《论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011 年,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她认为,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遵循谁创作谁享有的原则,其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保护作者利益、激发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三、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1.Anderw Christie:《The New Right of Communication in Australia》,The Sydney Law Review,Vol.27,pp.237,241 (2005).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将网络传播行为纳入这一权利控制范围。而第8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各成员国能通过著作权立法将“交互式”传播行为纳入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
四、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研究
1.杨维汉,《网站明知侵权不管属间接侵权,最高法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新华每日电讯,2012 年 12月 27 日。《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其一是教唆侵权,即网络服务商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其二是帮助侵权,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平台成为了一种受欢迎的媒体形态。

短视频的快速生产和传播,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 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短视频作为一种将音频、视频和文本内容有机整合的新形态,引发了对著作权归属的争议。

首先,短视频涉及到不同的创作要素,比如音乐、影像、剪辑等,这些要素的著作权归属并不一致。

由于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音乐,音乐著作权的问题尤为突出。

其次,短视频还可以包含摄影作品、文字等原创内容,这也引发了对各种元素的著作权归属的探讨。

在处理短视频著作权归属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充分考虑原创性的要求。

对于短视频创作中的音乐、影像等要素,如果具有独创性和创作者的个性化风格,应予以保护。

其次,应注意对于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判断,如音乐与影像、剪辑与文字的关系。

最后,应加大对于著作权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培养,鼓励创作者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方式针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鼓励创作者进行著作权登记。

通过登记著作权,可以提高著作权的确权性和维权能力。

其次,加强平台的版权监管能力。

平台作为短视频的传播渠道,应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版权审核,杜绝侵权行为。

此外,平台还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短视频进行水印标记等,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

最后,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

对于著作权被侵权的情况,创作者可以通过起诉、协商等方式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短视频的公共利益与著作权平衡在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中,需要权衡创作者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

首先,创作者应享有对自己作品的合理保护。

其次,创作者也应允许公众进行合理的使用。

例如,公众可以通过转发、评论等方式对短视频进行传播,以推动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最后,应加强对于使用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引导与管理,保护公众尊重著作权的意识。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在近年来迅猛走红,成为互联网上颇具影响力的内容形式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研究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并就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及相关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短视频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短视频作为一种表达形式,通过摄影、剪辑等手段,以短片的形式传达信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对著作作品的保护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作品。

短视频作为一种艺术创作形式,具有独特的表现力,因此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二、短视频著作权的主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短视频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个人创作的短视频,著作权自然归属于创作者本人。

而对于机构或团体创作的短视频,则著作权归属于该机构或团体。

在实践中,短视频的著作权属主常常会引发一些争议,涉及到原创与改编、合作创作等问题。

三、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短视频作为一种作品形式,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独创性等基本要素,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短视频的音乐、剧本、画面等各种表现形式。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短视频中涉及到的素材、配乐等是否涉及他人拥有的著作权,若有,则需要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

四、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处理在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便利,存在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

可能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著作素材、未经许可转载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等。

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诉讼、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同时,也需要平台、网站等提供方加强对短视频上传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争议问题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问题。

其中之一是原创与改编的问题。

短视频创作中,是否可以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并享有著作权保护。

另外,短视频合作创作中,各方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及分配问题也常常引发争议。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1. 引言1.1 为什么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在网课盛行的今天,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网课中,教师和学生创作的教学资料、课件等作品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对于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教育变得更加便捷,网课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这一新的教学模式下,著作权问题更加突出。

教师和学生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可能面临被盗用、侵权等情况,因此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和合法利用。

如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传播也将受到限制。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影响到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更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

为了构建健康的网络教学环境,我们必须重视并妥善解决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

2. 正文2.1 网课中的著作权意义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不言而喻。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合法权利,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不受侵犯;著作权可以激励作者进行更多有价值的创作,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数量;著作权还可以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著作权还可以维护作者的利益,保障其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更加凸显,因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传统教学模式,著作权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在网课中,必须重视和保护著作权,才能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教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只有尊重著作权,才能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造力,推动网课的优质发展。

2.2 网课中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在网课中,著作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教师、学生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著作权。

教育机构应加强著作权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政策和规定,加强教师和学生的著作权意识培养,确保他们了解著作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在新冠疫情下,网课已成为传统教育模式的一个重要补充和替代。

然而,在网课的实施中,著作权问题愈发凸显,成为当前网课所面临的一个尴尬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排他性权利。

在网课中,授课者往往使用各种形式的资料来支持自己的教学,并将这些资料通过各种方式传播至学生,如PPT、教材、视频录像等等。

然而,这些资料往往涉及到第三方的著作权问题,从而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

在网课中,授课者使用的资料的著作权恰当处理既能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也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网课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授课者的版权教师在授课时制作的PPT、讲义等等作品,均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在网课中,授课者利用视频、音频、网络教学平台等介质开展讲解、教学活动,其所使用的作品需要由著作权人进行许可,否则就将侵权。

2.教材、教辅的版权在网课中,很多授课者会引用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源作为教材和教辅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资源均属于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或者通过任何渠道传播,否则就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3.学生作业的版权在网课中,学生所提交的作业涉及到自己及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

因此,学生所提交的作业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存在违法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目前网课中最为突出的著作权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也对授课者的声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影响到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整个社会秩序和法制的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解决方案针对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加以解决:1.明确著作权归属在开展网课之前,需要明确所使用的资料的著作权归属。

一般来说,课程中涉及到的教材、教辅材料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出版社等权利人,而教师所准备的PPT、讲义等教学资料还需要明确著作权归属问题。

高校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高校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作者: 方芳;金品
作者机构: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页码: 52-5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视频公开课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行使
摘要: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归属类型呈现交叉性和复杂性特点。

现有视频公开课著作权行使模式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利用和再创造。

建议引入知识产权共享协议,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方法来完善现有的著作权行使模式,激励作品的广泛传播和持续创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视频公开课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著作权在视频公开课建设中的问题,分析了视频公开课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法律的区别,同时也提出了解决视频公开课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视频公开课;建设;著作权;研究;一、前言视频公开课是21世纪诞生的网络教育资源新形式,是以大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1]。

与其他基于网络的知识传播产品相比,视频公开课的优势在于使课堂授课这种古老而又不可取代的教育方式乘上了时代之舟,通过互联网把师生互动的单一的课堂空间变成全社会共享的知识空间[2]。

随着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带宽、存储设备等硬件性能的不断提升,视频公开课推广与普及的环境条件日趋成熟,逐渐成为开放课程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基于优质资源共享,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于2001年4 月宣布将其2000 多门课程全部搬上互联网供全世界免费使用,这一举措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响应。

目前,全球已有200 多所大学加入到教育资源共享的行列中来,他们建立的“开放课程联盟”已经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了超过13000 门课程的资料。

[3]为了适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我国教育部也于2011年正式启动视频公开课。

视频公开课无疑对于加速知识的传播、扩大受惠人群、打破受教育的国界、改变受教育的方式、真正实现教育平等和提升人民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视频公开课的出现给传统版权制度以极大的冲击,如何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来推进视频公开课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视频公开课建设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挑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开放教育资源一词的表述,开放教育资源是指免费、公开提供给教育者、学生、自学者可反复使用于教学、学习和研究的数字化材料。

[4]根据我国教高司函[2011](105 号)《关于启动2011 年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工作的通知》,精品视频公开课是以大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

[5]其内容和形式应当具备独创性,反映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特色与研究成果。

[6]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

[7]而且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即可,因此视频公开课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要求。

但视频公开课不管是作为源头的建设还是作为终端的共享,都使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

1、使用他人作品建设视频公开课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视频公开课的建设大多情况下需要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而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制作视频公开课要不要取得原作者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这是一个两难问题。

如果需要经过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不仅成本太高,而且明显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

因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视频公开课也属于课堂教学,应该适用该条规定。

可是如果真适用这个规定,那么原作品作者的利益无法维护。

视频公开课的创作者是自愿申请视频公开课建设并自愿将自己受保护的视频公开课免费提供给大众非商业性使用,在将视频公开课免费提供给大众使用的情况下,视频公开课建设过程中未经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也被免费提供给了广大公众,这势必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对原作品的作者非常不公平。

对信息时代版权立法起典范作用的《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也没有详细规定视频公开课建设如何使用他人作品的条款。

《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做了一个总的限定,即“必须符合公平惯例”。

[8]因此,视频公开课建设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问题已无法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

2.视频公开课著作权的归属对职务作品相关规定的挑战教高司函〔2011〕80 号《通知》规定视频公开课属于职务作品,但并没明确其著作权归谁享有。

在实践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往往就权利归属存在分歧,学校常以视频公开课的建设大量利用了学校的资源且学校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主张其著作权归学校享有;而教师以损害学术自由、打击教师参与视频公开课建设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网络教育的良性发展为由主张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归教师享有。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而两类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完全不同,视频公开课属于哪种职务作品,从现行的立法中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才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第一种情况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视频公开课确实是否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取决于对上述条文中“等”字的理解,如果“等”是表示未罗列完,那么可以将视频公开课视为新出现的当时未罗列完的情况。

如果“等”是对前几种情况的总结,那么视频公开课就不属于这种特殊职务作品。

第二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法律法规显然没有规定视频公开课为特殊职务作品。

是否存在约定的情况,取决于对教育部《通知》的理解,教育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入选的视频公开课视为职务作品。

如果该规定理解为是教育部和视频公开课申报者之间的一种约定,那么它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规定使视频公开课难以确定其著作权归属,也很难解决实践中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争议和分歧,为实践部门处理相关纠纷带来了困惑。

3. 视频公开课的使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视频公开课的使用是实现国家建设视频公开课目的的重要途径。

根据教高司函〔2011〕80 号《通知》,视频公开课建成后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但禁止商业使用。

其实有利益存在就肯定有侵权存在,一些商业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将他人有影响力的视频公开课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是常见的侵权形式。

针对这种侵权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常让人产生困惑的问题是:这种网站转载行为侵犯的到底是视频公开课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复制权?从现行著作权法给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下的定义来看,网站的转载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权利的特征。

当然也有人以权利穷竭理论来抗辩网站的转载行为侵犯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教育部已经将视频公开课在网络上进行展示,该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已经穷竭,其他网站的转载应该算复制。

这些质疑和困惑不能不让我们反思现行著作权法针对网络出现而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存在问题。

首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权利界限不清;其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利穷竭的规定。

4. 视频公开课的运营管理对数字权利管理的挑战根据教高司函[2011]105 号《通知》,视频公开课将通过精品开放课程共享服务平台展示,并以适当方式与国内教育、商业门户网站合作展示。

通过网络平台展示作品,确实给人们学习知识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给侵权者利用其牟利提供了方便,加上网络具有无限复制性、公开公用性和交互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侵权容易而且难以控制。

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往往采用数字权利管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他人的非法使用,版权公约以及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版权法均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就技术措施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可否认,数字权利管理使得网络中个人非法使用版权作品的控制更具现实可能性,但是因为视频公开课是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的,设置技术措施限制了侵权的同时也妨碍了社会公众的合法使用,这与教育部建设视频公开课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因此,我们应寻求更好的制度来对视频公开课的运营进行管理。

三、解决视频公开课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对策1.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视频公开课不仅仅是在现场上课的学生能听教师授课,而且将上课视频上传到网上后,所有愿意学习的人都可以听教师授课。

教师的授课内容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传遍全世界。

因此,教师在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制作视频公开课时,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22 条关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规定,首先是尽管传统教学和视频公开课教学均不带有营利的目的,但是上视频公开课的教师可以得到教育部的一定资助并取得了相关荣誉,这些资助和荣誉的获得如果以牺牲他人的著作权为前提,会显失公平。

其次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听课对象范围有限,在上课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不大,而视频公开课由于要上传到网上,听课对象广泛,很多听课者因为在视频公开课中听过了他人作品的相关内容,从而不会再购买相关的作品或许可使用相关的作品,这样会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因此认为主张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来制作视频公开课,可以不经过许可,但应该支付使用费。

即将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建设视频公开课的情形规定到法定许可制度中,使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将我国著作权法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课堂教学”进行严格的界定,以便不给侵权者留下任何侥幸心理和钻空子的空间。

2.完善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来明确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归属如上文所述,视频公开课是职务作品,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对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使人们存在理解上的不同,给实践中准确确定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归属带来困惑。

而且一旦视频公开课确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对视频公开课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来享有。

这样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建设视频公开课却拿很少的资助,且这个资助的取得需要冒视频公开课检验是否合格的风险。

根据激励理论,这样的权利归属不能激发教师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视频公开课的建设。

同时也跟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不符,教师投入诸多时间和精力建设视频公开课,而且必须对视频公开课的质量承担责任,而享受的权利却很少。

因此,我认为我国应修改著作权法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不再区分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而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自然人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著作权归创作该作品的创作者,单位享有法定期限内的优先使用权。

这样使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简单明了,既符合著作权作为私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原则,也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利益的本质。

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在其发布的政策中提出建议说,除非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或有协议约定,否则教师应保留其创作的网络课程的所有权利,不过由于使用了学校的一些资源,教师应该给予学校一些补偿,比如可以免除学校交纳版税或许可费。

视频公开课的创作与教师创作的其他学术作品一样,提供一般的创作条件并不等于参与创作,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就不应该对视频公开课主张著作权。

[9]3.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国家针对因特网的出现而设立的一项著作财产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呈现出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