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其规定。
其规定。
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费等合理费用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
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
用的除外。
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3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 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人状 况等个人因素。
五是本条只是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对 "死亡赔偿金 " 以相同数额确定, 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 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 出, 以及丧葬费支出, 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 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 。
我国对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 只要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的损害, 用人单位就要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 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当然, 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1.对第 1 款的理解和适用。 这一规定中的 "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 "工作人员" 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 也应当 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
三是只能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 措施, 这是范围条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把自助行为的目的揭示出来, 实施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个范围; "必要范围" "合理措 施", 主要是自助行为扣留的财物应当与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大体相当。 例如, 餐馆老板发现有人吃霸王餐, 不交钱准备离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可以扣留与餐费价值差不多的物品, 要求将来送餐费时再归还物 品。
目录
CONTENTS
01 自力救济制度 02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赔偿金 03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责任承担 04 提供劳务造成损害责任承担 05 提供劳务造成损害责任承担
自力救济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

❖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而言,不需要归责事由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之。因为它们 保护的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圆满性。只要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干扰这些权利的圆满性本身就是违法(结果违法性),该行为就是侵害行为,权利人即可基 于绝对权的消极权能而加以排除之。完全不需要考虑到过错和损害。
,依照其规定。 ❖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 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区分侵害与损害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没有区分侵害与损害,立法机关甚至将“损害”解释为广 义的损害,不 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 胁的“不利后果”。
❖此种做法的弊端在于: ❖(1)错误地对损害的涵义进行广义解释,将侵害、危险纳入其中,混淆 了作为绝对权 保护请求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侵 权责任承担方式。
❖(2)将归责原则理解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 法中“权益所有者自担损害”的理念。
❖霍姆斯(Holmes)曾言:“良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害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 ,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而最常见的此类理由就是,被指控之人具有可归责性。”一 个人原则上要自行承担发生在其头上的损害,只有存在 特别的干预理由,才能转移损害。侵 权法上,对损害进行干预的“特别的 理由”,就是“归责事由”(Zurechnungsgrund)。
❖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民法典》对侵害与损害的区分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

❖侵权责任法本身处理的就是这一理念或原则的例外,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以不合 法的方式造成他人损害”以及“任何人无须容忍因不合法方式对其造成的损害”的思想过 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损害转移(loss shift) 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过错,没有过错,就无 需转移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损害转移的理由或在于风险或控制力。 ❖归责原则中的“责”仅指损害赔偿之责,而非所有的侵权责任。
2021/12/9
❖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民法典》对侵害与损害的区分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
2021/12/9
❖侵害与损害也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行为人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却并 不一定造成损害 。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建材,堵塞了出路。该行为虽然侵 害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只 是构成了妨碍却未造成损害。再如,未经同意 拍摄了肖像权人的照片,虽然侵害了权利人的肖 像权,却并未给其造成损害。
2021/12/9
❖5、侵害与损害的关系 ❖(1)侵害(verletzen)强调的是行为的非法性或违法性。就人格权、物权、知 识产权等绝 对权而言,侵害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且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违法阻却事由)而侵入 权利人控制的领域或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客体 。例如,未经他人的同意而进入其住宅,构成侵害隐私权;未经同意而使用他 人的物品,则侵 害了所有权。 ❖对于绝对权以外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是指未经权益人的同意且以法律所禁止 的方式使用、 处分他人的权益客体或者进入他人的权益所控制的领域。例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 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数据资产;再如,违反《网 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未经自 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非法处 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指对个人或者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
导致他人受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编,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该编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遵循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最初原则和基本原则,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涉及判断主观因素的情况,应根据证据推定原则,看是否具备了故意、过失等主观上的侵权要件。
其次,损害赔偿应该根据事实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
给予合适的赔偿。
同时,应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得过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情况进行判断,可
以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愿承担责任、法定承担责任、判定义务人承担责任等。
最后,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对于故意侵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对于过失侵权,则可以针对过失的程度和情况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的判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文旨在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深入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立法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视角。
本文将概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包括其结构、章节设置以及主要条款等。
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在逻辑和体系构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编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本文将分析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点,包括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立法评析,包括对其立法质量、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立法评析,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编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和意义,为推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体现了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整合与深化。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彰显了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编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维护,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从体系构成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涵盖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既吸收了传统侵权法的精髓,又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在责任原则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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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规定了自担风险行为规则该条规定了在部分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赔偿损失,避免过度扩大侵权责任的范围,同时也避免司法实践中死者为大等和稀泥式判决。
亮点二: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仍以违约责任仍以补偿性为主,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维权成本过高,加害人侵权成本太小,侵犯知识产权屡禁不止的现象。
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亮点三:明确单位向员工追偿的法律依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民法典》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劳务派遣中,删除了原先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意味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顺序将不分先后。
亮点四:完善了网络避风港规则,增加网络用户不侵权声明的内容。
民法典》对网络避风港规则的完善,适应了目前互联网纠纷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更加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
亮点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范围该规定顺应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要求,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个人信息保密。
亮点六:规定了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在各领域逐渐采用惩罚性赔偿的趋势。
亮点七:高危作业中,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经营者才能减轻责任。
该规定加大了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竟用着的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以减轻责任。
亮点八: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及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三类人的义务。
第一,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高空抛物的,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三,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旧对照及变化总结《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总结:1、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79条2、不可抗力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80条3、正当防卫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81条4、紧急避险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82条5、见义勇为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83条6、民法典设损害赔偿作为单独一章。
注意:红色系删减、蓝色系新增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8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80、181、182、183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担相应的责任。
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评:赋予用人单位一方追偿权;赋予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权。
网络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办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雀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6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总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十五天等待期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但缺点是范围不确定;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增加了权利人通知网络用户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增加反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120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釆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釆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十七条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釆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总评: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