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2024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著作权知识

2024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著作权知识第七章著作权知识一、著作权不予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著作权内容: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四、著作权限制的合理使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6、教学使用;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表演;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12、盲文出版。
五、著作权限制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1、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缩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出版法律法规(一)

一、出版管理条例 1.基本要求:掌握《出版管理条例》的内容。
2.有关法规:(1)出版管理条例(《法规》88-103页)(2)刑法(《法规》34-39页)(3)刑法司法解释(《法规》40-53页)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 1.方向: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首先,在出版活动中应优先考虑和重视社会效益,把它放在重要的位置;其次,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力争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使两者很好地统一起来;最后,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优先实现社会效益。
五、出版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并有权从事著述、出版、印刷、发行等活动。
1.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
2.在出版物上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3.对于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管理秩序和环境予以保障,防止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涉。
4.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的,而是相对的、有限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六、国务院及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对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全国范围内各级出版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七、出版行业社会团体的管理自律管理。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 《出版管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 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出版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 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 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 一标准、统一证书。不再进行该 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评审工作
• 证书每3年登记1次
• 掌握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 考试的情况;
• 掌握教材P203页第十四条所列又 发证机关收回职业资格证书,2 年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的情况
• 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 (P201第五条)。
• 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 初级资格是上岗证,可聘为助理 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者二级校 对
• 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 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聘为 编辑、技术编辑或者一பைடு நூலகம்校对
•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 合的评价制度
• 掌握教材P202页第八条、第九条 列举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中 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 掌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由新闻出 版总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新闻 出版总署负责哪些具体工作,人 事部负责哪些具体工作
•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由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 效
出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出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出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广告法等法律中与出版工作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出版工作的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出版工作的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1.了解法律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依法治国的内涵和意义以及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
2.熟悉我国宪法中有关出版的条款。
3.了解违法与犯罪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中对涉及出版的犯罪活动所定的主要罪名和处罚规定。
4.了解民法的含义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5.了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掌握我国其他各项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6.熟悉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掌握其中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基本规定。
7.熟悉我国广告法中与出版有关的规定。
8.掌握《出版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
9.掌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
10.了解《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1.熟悉《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
12. 掌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和《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内容。
13.了解《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熟悉图书编辑出版的责任机制;掌握其中对三审责任制度及责任编辑制度的规定。
14.了解《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掌握其中对不合理图书的处置规定和图书差错率的计算方法。
15.掌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
16.熟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7.掌握《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18.熟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
19.了解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
20.掌握《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基本内容。
21.了解《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的基本内容。
22.熟悉有关出版行业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及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规定;掌握其中有关初级职业资格的规定。
2014出版专业资格《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五章

⼀、出版⾏政管理的概念 出版⾏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管理的⾏为 ⼆、实施出版⾏政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 (1)出版⾏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各种法律规范进⾏出版⾏政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出版⾏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
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活动的国际条约也是出版⾏政管理的依据。
(2)出版⾏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先是《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各种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涉及出版的法律很多,如《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通⽤语⾔⽂字法》、《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等。
此外,我国刑法中对与出版有关的各种刑事犯罪及⾏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对从事⾮法出版活动⽽涉嫌触犯刑律者,出版⾏政主管部门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出版单位的变更与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1)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分⽴,设⽴分⽀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报纸、期刊变更名称,都应依照新设⽴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续;属于企业法⼈的,还应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续。
互联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续。
(2)若还有其他变更,应经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的,还应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重⼤变化⽽主动停业,或者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迫停业,或有违法⾏为⽽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非法内容]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一批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改进广播电视类报纸出版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
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
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版]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新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版]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