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

(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

(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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