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律师简介
美国福特基金会成立于1936年

美国福特基金会成立于1936年,但真正发挥作用是在1953年改组之后。
二战后,美国政府为了做自由世界的领袖,认为必须研究和了解苏联。
通过美国国会的立法和参众两院的推动,美国政府正式由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与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联手,大批拨款,提供赞助,在各大名校建立区域研究的机构。
在1953—1966年十几年的时段里,福特基金会即给了美国三十四所著名的研究大学两亿七千万美元(相当于现在的二十多亿美元),进行所谓的区域研究。
1966年中情局的一份研究报告强调,“货真价实”的基金会,如福特、洛克菲勒和卡内基基金会等“是最好的,也是最不易被怀疑的资助掩护机构”。
福特基金会的董事、官员大多与中情局关系密切,有些就是特工人员。
麦克洛伊担任该会董事长时,曾为数十名中情局特工提供掩护身份,并设立一个管理部门,专门处理与中情局的关系。
接受福特基金会资助的100中国名人全注释郑必坚,中央党校副校长尹绍亭,云南大学人类学系主任谢进杰,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北川,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教授邓正来,复旦大学教授谢平,中投副总陈旭清,副教授清华大学管院何家弘,人大法学教授蔡拓,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所长南开大学教授李汉昌,法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浩,公安部警官陈卫东,人大法学教授李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副研究员蒋劲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伟,任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尚全,高级经济师。
江苏嘉定人。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吴敬琏, 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兼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茅于轼: 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维迎: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邹至庄:经济学家董辅礽:经济学家杨小凯:经济学家许小年:经济学家胡祖六:经济学家海闻:北大副校长周其仁:货币委员会委员周小川: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外管理局局长楼继伟:经济学家荣敬本:经济学家厉以宁:经济学家林毅夫:经济学家樊纲:经济学家胡鞍钢:经济学家吴晓波:经济学家张军:经济学家赵人伟:经济学家刘小玄:经济学家哈继铭,:经济学家李扬,社科院副院长陈佳贵,社科院副院长江平:法学教授贺卫方:北大法学教授蔡定剑:法学教授于建嵘:法学学者卢中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树茁: 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周汉华: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守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黄新故意杀人案

黄新故意杀人案2002年12月27日下午2点钟左右,白发苍苍的黄少良老人和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以及河南省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十余人,开车赶到河南省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那天,法官在看守所宣判黄新(黄少良之子)无罪。
不料,刚宣判无罪,黄新却在看守所直接被公安人员带走了……逮捕入狱1970年,黄新出生于郑州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父亲黄少良是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母亲李解放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管法纪工作的正处级干部。
黄新还有一个姐姐,在郑州一家保险公司做管理工作。
1992年,黄新从上海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毕业后,被北京一家中日合资的软件公司高薪聘用。
1997年秋的一个周末,黄新回郑州探亲时,与鑫子花园“红土地置业”售楼处漂亮的售楼小姐刘燕一见钟情。
两人很快深深相爱。
在京上班的黄新不顾路途遥远,几乎每个周末都乘火车回郑州和刘燕约会。
家住市郊都市村的刘燕是独生女,父亲已退休,和母亲在家照看5层楼的租赁房。
一年后,黄新被加拿大一家大公司看中。
经过和双方父母商量,他和刘燕决定,由黄新先移民去加拿大,随后再将刘燕移民过去,两人到加拿大后再结婚。
1998年10月24日,星期六。
就是这个没有任何征兆的一天,彻底改变了黄新的命运,而此时,离黄新移民加拿大只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
10月23日晚,黄新、刘燕及刘燕的两个朋友在邻居家打“双升”,黄新和刘燕是对家。
其间,刘燕出错了几次牌,黄新嘟囔着埋怨她:“你笨得像头猪,我恨不得杀了你。
”刘燕撇了撇嘴,没说话。
四人继续打牌,一直到11点半左右才结束。
黄新随刘燕回到李家,两人上了刘燕所住的三楼。
24日早上8点40分左右,黄新起床穿好衣服,吻了吻仍躺在床上的刘燕,准备出门。
他要趁自己出国前给姐姐的电脑买一个用来上网的调制解调器。
刘燕叮嘱他说,“你顺便取点钱,把煤气罐拿下楼去,中午回来吃鱼。
”黄新应允,拿了存折,提着煤气罐下楼。
赵母再次叮嘱黄新中午一定要回来吃鱼。
然后,黄新开着刘家的小车走了。
顾永忠

主题一刑辩律师如何实现专业化一、赵学强律师开场各位同仁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在我曾经执业的岳成律师事务所,与各位同仁一起聆听顾永忠大律师、老师的教诲和讲座。
与大家一起探讨刑事诉讼、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专业化问题。
刑事律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律师行业,也是最具有风险的行业。
正是基于这种挑战、风险,造就了刑辩律师是律师成名的摇篮。
正是这种风险孕育了很多知名的大律师,孕育了我们这个团队。
虽然它具有风险和挑战,但是最能锻炼我们,就像亮剑中李云龙一样,只有在那充满风险、厮杀的战场上,他才能够成名,能够成为人们敬畏的英雄。
我们刑辩律师也是一样。
在法治环境还不太好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坚持,我们能够为我们的刑辩业务做出我们的贡献,这样我们有很多刑辩律师出了名,像李肖霖、许兰亭、张青松等等。
刑辩律师包括业务虽然是普通的诉讼业务,但是它并不是低端的业务,作为我从1978年到检察院一直到现在,基本上从事的都是检察业务和辩护业务,我不认为它低端,我也不同意有些人把一些业务作为高端业务,甚至拿到讲台上著述立说去,高端业务和低级业务的区分,非诉业务不是高端业务,能做非诉业务的律师,做不了刑事律师,能做刑事律师做好的,一样可以做非诉的业务。
它是一种思维的方法,是一种沟通。
只有具备了刑事诉讼律师的能力,别的什么都能做好。
所以说刑事律师是很伟大的,这个职业是最自豪的。
刑事律师有些人认为简单,甚至当成年轻律师谋生的手段,作为一个专业化的刑辩律师,是很难的。
开始是不知险而涉险,刑事律师越做越难。
岁数越大越觉得刑事律师很深奥。
同是一本刑事诉讼法,解读它的时候,绝对不是每个律师做的都是一样的。
法律条文怎么执行,立法的本意是什么,从社会的背景情况下研究它,这是刑事专业化的所在。
为什么在同一个法律下,不同人有不同的发展,并不是1+1=2的。
刑事辩护没有一定的规格,像出庭也好、接受咨询或者阅卷,李肖霖有李肖霖的看法,钱列阳有钱列阳的想法。
像许兰亭的风格就是和钱列阳不一样,但是他就能做的很好。
陈德惠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师事务所没有偷税的犯罪故意, 所少缴纳的税款可 以说是漏税而非是偷税。被告人陈德惠的行为不
“律师事务所 ” 期间根据 的营业收入情况, 应当知道 应纳税额已超过核定税额的 +-0 以上,而没有如 实申报调整税额及补缴未核定税种的税款。经辽 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处组织司法会计 鉴定, 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自一九九五年至一九 九九年期间, 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税共计人民币 $$/’ )//& 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执业 《小型户定额纳税审批表 》 《新办企业减免 许可证、 、 《六年来特别是近三年来应当记入成本 税审批表 》 、 “未出 而未记入成本的原始单据明细表 》 、 被告单位 收据现金账 ” 及有关账目记账凭证; 证人李鹏、 侯晓 《大连 旭、 孙英清, 金苗、 刘雪莲, 孟繁娟证言笔录; 《证 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 、 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 明材料 》 及被告人陈德惠供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 证。上述证据均系经合法程序取得,并经当庭质 证, 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许可证足以证明 系合伙企业, 故 被告人陈德惠辩解该企业系其个体企业的意见, 不 能采信;被告人陈德惠供述笔录,证明“律师事务 所 ” 为得到纳税上的方便和优惠政策 ! 即少缴税 款 " ,而在长海县税务机关注册纳税。证人李鹏证 《新办企业减免税审批表 》 言笔录及 能证明税务机 “律师事务所 ” 关已给予被告单位 减免两年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 证人李鹏, 侯晓旭、 孙英清、 金苗, “律师事务 盂繁娟等证言笔录均能证明李鹏系负责 所” 纳税管理的税务人员 ’ 每年纳税额均系被告人 陈德惠与税务人员李鹏审查上年的经营、 纳税情况 后, 核定下年应缴纳的税额。关于题,证据间存有矛 “律师 盾, 不能认定 ’ 但李鹏证言中承认自己知道 事务所 ” 每年的营业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故该节事 《小型户定额纳税审批表 》 “律 实应予认定; 能证明 师事务所 ” 经税务机关批准按小型户定额纳税方式 纳税, 应纳税款额是经税务机关审定、 测定的及税 务机关审核的税种和应缴纳的税额, 应予认定。关 于被告人陈德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 税务机关工作 中具有随意性, 该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 根 《审批表 》 据 确系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虽然具有一 《审批表 》 定的随意性, 但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 上盖 有公章,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负责, 故该辩护意见 “律师事务所 ” “未出 不予采信; 另立的记账凭证及 《 六年来特别是近三年应当记入成 收据现金账 ” 。 本而未记入成本的原始单据明细表 》 、 其他账目, 能 “律师事务所 ” 认定 确实建立了正规账以外的现金 “律师事务所 ” 账和记账凭证, 也能证明 既有少列收 入的问题,又有应记入成本的费用而未记入的现 “律师事务所 ” “账外 象。公诉机关认定其为 建立的
第八届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共25人)主任委员:金山(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洪波(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全国律协副会长)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潘公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韩德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皮剑龙(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委员:高鹏(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万恩标(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金毅力(内蒙古自区律师协会秘书长)徐铮(辽宁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叶港(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蒋玉春(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熊亮(云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薛济民(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杨新华(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程远(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曹亦农(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崔冠军(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刘莹(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杨向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二、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共31人)主任委员:朱洪超(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章靖忠(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栾少湖(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黄炜(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顾培东(四川大学教授)张晓维(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李庆(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刘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文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委员:王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秋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姜丛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德衡律师事务所)陈锡康(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薛济民(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张晓维(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李淳(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吴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吴辰尧(上海前和律师事务所)曹志龙(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严锡忠(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王玉亮(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张庆(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吴友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陈克宇(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曹丽(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程守太(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陈友坤(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杨向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三、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共30人)主任委员:王立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韩刚(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孙发荣(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王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周塞军(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委员: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苏文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厉明(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蒋信伟(上海信伟律师事务所)谭芳(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王秋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孙智(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孙卫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韩德晶(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李菡(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戴长洪(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李海珠(北京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王俊民(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何悦(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余俊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朱孟禾(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王波(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罗力彦(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童全康(浙江合义律师事务所)叶连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王民生(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杨向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四、财务工作委员会(共27人)主任委员:张学兵(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李海伟(全国律协副秘书长)章靖忠(全国律协常务理事)苏波(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邹强伦(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钱翊梁(上海钱翊梁律师事务所)张翅(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梁武华(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委员:高鹏(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万恩标(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徐铮(辽宁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龚再坤(山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樊平(河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叶港(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蒋玉春(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马异文(陕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毛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罗鹏(新疆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周塞军(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戴昌久(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黄耀文(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贺宝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张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李贵山(全国律协办公室主任)邹丽琼(全国律协办公室)五、教育委员会(共27人)主任委员:蒋敏(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洪家鸣(全国律协副秘书长)苏波(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黄志文(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张庆(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庞正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郭振忠(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委员:陈三联(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刘军(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本森(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柳宪章(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庞标(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永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杨学芳(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司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霍建平(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王小军(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吴江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陈锡康(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刘立新(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张用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程新太(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王永(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李鲲(全国律协培训部主任助理)六、奖励委员会(共20人)主任委员:刘守民(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王京宝(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李飞(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委员:高鹏(北京市律协秘书长)万恩标(上海市律协秘书长)陈三联(浙江省律协秘书长)王天举(天津张莹律师事务所)朱飞龙(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贺宝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章碧珍(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张晓维(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黄绮(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孙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方松林(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纪斌(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杨金勤(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穆益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宁红(全国律协会员部主任)孙莉(全国律协会员部副主任)七、纪律委员会(共20人)主任委员:洪波(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赖声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邹强伦(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王立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委员:于君(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朱永锐(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张卫华(北京智浩律师事务所)杨玉芙(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蒋信伟(上海信伟律师事务所)吴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张华(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费建新(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杜鹃(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郭学进(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王宗旗(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许永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穆益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宁红(全国律协会员部主任)孙莉(全国律协会员部副主任)八、宣传联络委员会(共25人)主任委员:金山(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李海伟(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岳琴舫(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戴志坚(全国律协常务理事)赵曾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委员:刘军(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王传涌(天津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金毅力(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梁武华(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刘瑞兰(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吕良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敬云川(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李建华(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李海彦(北京言大律师事务所)陈立元(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刘光超(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赵煜(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符琼芬(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穆益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李贵山(全国律协办公室主任)陈秋兰(中国律师杂志社副总编)刘志军(中国律师杂志社事业发展部主任)九、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共43人)主任委员:刘正东(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洪家鸣(全国律协副秘书长)方世扬(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李泽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张小炜(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董刚(北京荣德律师事务所)委员:王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海波(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廖晖(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文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冯帆(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牟驰(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罗曙光(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廖汝彪(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赵哲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张博(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张晓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杨泽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严道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李纲(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陈妙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嘉良(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宋蓉(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唐有良(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张悦(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陈浩文(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王树忠(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宋洪昌(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王巍(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蒲兵芳(总参军训和兵种部法律顾问处)周大勇(云南上意律师事务所)张晟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许涛(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李红伟(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胡光(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范建邦(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陈昊(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章碧珍(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王永(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十、外事委员会(共38人)主任委员:张学兵(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冯秀梅(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巴布(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栾少湖(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张宏久(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员:武晓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白涛(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陈子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谢思敏(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金莲淑(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江宪胜(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鲍荣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全华善(北京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田凤常(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杜宝成(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许智慧(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吴以刚(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姜山赫(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马强(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黄耀文(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周广俊(北京信达立律师事务所)程军(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钱奕(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俞卫锋(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黄廉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贺宝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薛济民(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马群(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章震亚(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马克伟(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李海波(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明澍(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张平(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曹阳(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蓝红(全国律协国际部主任)宋芮(全国律协国际部副主任)十一、地方律协建设指导委员会(共20人)主任委员:欧永良(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刘正东(全国律协常务理事)赵荣春(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巩沙(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委员:高鹏(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王传涌(天津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万恩标(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郝栓记(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金毅力(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叶明(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梁武华(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刘元生(湖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马异文(陕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张粒(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曹丽(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陈锡康(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李煦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穆益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十二、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共20人)主任委员:佟丽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副主任委员:里红(全国律协副秘书长)李飞(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黄大泽(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姜俊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永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委员:时福茂(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王林(湖北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张志毅(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刘银栋(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李铁(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齐明亮(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刘丕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罗岸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王惠(江西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张小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黄乐平(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杨向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种若静(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处长)十三、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共26人)主任委员:央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副主任委员:冯秀梅(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金莲淑(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郝惠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亚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张粒(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委员:范云(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李清(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张巍(北京威宇律师事务所)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芳(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丁伟晓(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邓南燕(河北徐宇律师事务所)侯凤梅(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罗力彦(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曹丽(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陈臻(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唐海燕(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李煦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吴青(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姜丹(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杨淤蓝(北京集嘉律师事务所)陈承帼(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张慧(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宁弘(全国律协会员部主任)十四、律师文化建设委员会(共23人)主任委员:吕红兵(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要文须(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章靖忠(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王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员: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余婧(北京渊远律师事务所)孙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张丽杰(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清(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邵吕威(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韩璐(上海乔文律师事务所)周天平(上海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孙彬彬(上海天册律师事务所)廖泽芳(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姜丹(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张志国(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曹丽(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童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蔡学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穆益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十五、促进西部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共45人)主任委员:盛雷鸣(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洪家鸣(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廖向琦(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张林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栾少湖(全国律协常务理事)赖声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周塞军(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彭健(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委员:高鹏(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万恩标(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治元(重庆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金毅力(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梁武华(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龚再坤(山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叶港(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吴少平(海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严丽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蒋玉春(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熊亮(云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赵国玺(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马异文(陕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崔皋平(甘肃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毛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赵乃民(新疆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嘉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波(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张鹏峰(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郭振忠(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警兵(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吴江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杨晓虹(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詹昊(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郝惠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林镥海(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李德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马翔(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刘宁(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晓森(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刘子华(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邱保民(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蔡静(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王永(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十六、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共25人)主任委员:欧永良(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马国华(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刘正东(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万立(全国律协常务理事)赵黎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王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鸿(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委员:韩小京(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周塞军(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陈乃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韩炯(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李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陈锡康(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陈满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吴青(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胡祥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童全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蔡忠杰(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马巍(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刘凌(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袁公章(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王永(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十七、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共18人)主任委员:朱征夫(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里红(全国律协副秘书长)佟丽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迟日大(全国律协常务理事)闫建国(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委员:刘军(北京市律协副秘书长)郭福元(山西省律协副秘书长)李仁尧(江苏省律协副秘书长)龚再坤(山东省律协秘书长)王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杨晓红(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刘凝(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桑云(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张文娟(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王毅伟(北京中恒律师事务所)十八、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共14人)主任委员:刘守民(全国律协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冯秀梅(全国律协副秘书长)王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李大进(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康健(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委员:刘湧(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闫欣(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谈臻(江苏法德律师事务所)吴明秀(江苏法德律师事务所)李海彦(北京言大律师事务所)董一鸣(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陈立元(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8号——关于司法部法律顾问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8号——关于司法部
法律顾问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6.11.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8号
•【施行日期】2016.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68号
关于司法部法律顾问名单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聘请下列人员为司法部法律顾问,聘期五年,现予公告。
(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俊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张学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益民河北省律师协会会长
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司法部2016年11月17日。
刑事一审有罪,二审有罪,一审无罪判决书 3份

(19××)×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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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律师简介顾永忠,男,1956年2月5日生,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河北省阜平县人,当过下乡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学、读研究生,先后获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自1985年起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其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1994-2003)。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简介顾永忠,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河北省阜平县人。
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
担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等学术和社会职务。
重要事件1994年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在国内外或当地省市有广泛影响的大案要案,诸如北京首钢公司助理总经理周北方受贿案;山东泰安前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及李静芳、宁先杰共同贪污案;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受贿案;烟台“大舜号” 11.24海难案;杭州688名出租车司机状告市政府案等。
在办案中,顾永忠律师勇于辩护、善于辩护,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律师界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社会兼职2006年3月,顾永忠同志与刘莹同志合作的论文《试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完善》,荣获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二等奖。
1998年12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9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
2006年11月,顾永忠教授被西北政法大学聘为客座教授。
2006年12月,顾永忠教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聘请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2007年11月,顾永忠教授受聘为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2008年3月,顾永忠教授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顾问。
此外,顾永忠教授还是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
学术观点1、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阅卷权受到的影响,顾永忠教授于1999年撰文提出律师依法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以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能。
2、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引入对抗制因素及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顾永忠教授于1999年撰文主张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国应当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3、围绕司法公正的涵义问题,顾永忠教授分别于2001年、2002年撰文指出个案之间的相互比较与协调是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方面,刑事审判活动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4、2004年,针对理论上和实践中、立法上和司法中围绕刑事辩护特别是审前程序中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顾永忠教授撰文指出,辩护权从根本上说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辩护不仅指实体辩护,还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故指出“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
同年,顾永忠教授还承担了全国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研究,成果刊于《刑事法评论》,2005年第16卷。
5、2005年,针对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顾永忠教授通过积极组织并参与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的试验活动,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亟需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
6、结合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实务的经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顾永忠教授于2006年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系统思考和主张,其中包括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7、继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共同合作在该三个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之后,2006年7—8月间.课题组分成四个组先后到浙江、黑龙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区进行了“侦查讯问程序改革”调研活动,成果分为上、下两部分分别刊载于《中国律师》2007年第四期和第五期。
此外,顾永忠教授还承担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检察人员二审出庭问题研究”重大项目,其研究成果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4月28日)和《中国司法》(2008年第十期)。
8、2007年,顾永忠教授对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分别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关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以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逻辑严密的剖析。
认为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
9、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开始正式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逐渐显现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顾永忠教授首先从辩护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谈起,继而引申至我国辩护制度迫切需要改革与再完善,重点是要加强审前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论文1、《也谈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载《政法论坛》,1984年第一期。
2、《犯罪构成理论新探》,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三期。
3、《<十月草案>歧视更重、限制更多、处罚更严》,载《法学家》,1990年第二期。
4、《究竟是谁在徇私舞弊---一起发人深省的严重错案》,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九期。
5、《试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一期。
6、《20世纪最后一届亚洲律协会长会议》,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一期。
7、《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载《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4月8、《关于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9、《刑事辩护中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十一期。
10、《案例辩论如何成功》,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三期。
11、《陈德惠一案的辩护词》,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一期。
12、《痛并快乐着---顾培东、顾永忠、李淳律师纵论中国律师业》,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一期。
13、《程序公正的体现实现公正的保障》,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日。
14、《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检讨与改造》,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二期。
15、《“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辨析》,载《法制日报》,2004年7月22日。
16、《关于辩护权的主体归属及存在根据的再认识》,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一期。
17、《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赴日考察报告》,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二期。
18、《关于兼职律师制度存废之我见》,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四期。
19、《侦检一体化:理想与现实》,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二期。
20、《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十期。
21、《关于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尝试与思考》,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五期。
22、《死刑核准权回归后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五期。
23、《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载《法学家》,2006年第四期。
24、《略论鉴定人出庭作证》,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一期。
25、《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二期。
26、《中欧司法交流:分享正义的真实》,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16日。
27、《论律师的职业属性》,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四期。
28、《刑诉法再修改:完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载《法学家》,2007年第四期。
29、《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二十三期。
30、《刑事案件简繁分流的新视角---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六期。
31、《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一期。
3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再完善》,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一期。
33、《国有公司人员骗盖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五期。
34、《论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及其实现条件——兼议“无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二期。
3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刍议》,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九期。
36、《证明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标准的逻辑解读》,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16日。
37、《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28日。
38、《论侦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载陈光中主编,《刑事司法论坛》第一辑,2008年7月版。
39、《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制日报》,2008年9月1日。
40、《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刍议》,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九期。
41、《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应遵循的原则》,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十期。
论著教材1、《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2、《法律论辩》(主编)(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3、《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0月4、《刑事诉讼法学》(作者)(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5、《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5年6、《刑事诉讼法学》(作者)(教育部人才培养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合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8、《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共同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9、《中美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研讨》(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5月10、《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