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
《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京造定[2008]3号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发布: 2009-9-17 08:04 | 作者: chlds | 来源: UU963执业技术网京造定[2008]3号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二、凡2008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建筑工程住宅7.74 其它 6.72装饰工程住宅 5.11其它8.02 安装工程12.58市政工程道路、桥梁9.14 管道10.22地铁工程土建9.16 轨道 6.70园林工程庭院 2.42 绿化 2.37说明:1、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等工程均执行建筑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地铁的装饰及安装工程调整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1)装饰工程执行装饰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2)通信、信号、人防、机电等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的调整系数。
京造定〔2009〕6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各有关单位: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深化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要求。
为此,我市组织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说明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1. 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说 明 一、
本部分为
二、
本定额包
工业与民
用建筑工
三、
本定额除
分包合同
工期和考
四、
单项工程
,符合合
同约定竣
五、
有关规
1.出
屋面有楼
2.单
项工程层
3.一个承包方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
加一个乘0.35系数;加两个乘0.2系数;加三个乘0.15系数;四个以
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公式一(两个单项工程):T=T1+T2×0.35
公式
二(三个
单项工
程):
T=T1+
(T2+T3
)×0.2
公式
三(四个
及以上单
项工
程):
566.2513.212518.8750.283125 T=T1+
(T2+T3+
T4)×
0.15
0.075 T:
0.358125工程总工
期。
T2、T3、T4:单项工程工期,且单项工程工期T1≥T2≥T3≥T4 六、本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面积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荛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 353-2005)中“计
积的规定”计算,并结合相关章节的具体规定计算工期天数。
七、建筑工程中的砖木结构工程工期执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中相应定额项目。
京造定[2009]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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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京造定[2009]4号
![京造定[200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d43c3a0912a216147929b1.png)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说明:各区、县建委、各团体、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京建市[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本市贯彻实施《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009北京工期定额说明

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25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

9 垂直运输
按定额个册规定
京建法〖2004〗243号
3千万以下 1.2‰
最低300元
10 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价 3千万~1亿 0.8‰
1一亿以上 0.6‰
11 环境检测费 实际价
定额报价
序号 项工 人工费
6.7%
6.7% 18.7%(安装23.1%)
2
环境保护 人工费
3千万以下 1.2‰
最低300元
10 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价 3千万~1亿 0.8‰
1一亿以上 0.6‰
11 环境检测费 实际价
3 安全施工 清单合计 0.8%
0.8%
0.95%(安装)
4 临时设施 人工费 18.7% 16.5% 安装23.1、19.8%
5
脚手架
按定额个册规定
6 工程保护 清单合计 0.5%
0.5%
按招标文件规定
7 夜间施工 清单合计 0.5%
0.5%
按招标文件规定
8 二次搬运 清单合计 1.0%
1.0%
按施工组织设计
措施费计取方法
京建施〖2005〗802号、京造定〖2003〗9号、京造定〖2009〗4号
清单报价 装饰工程2.409%、安装工程2.97%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取基数 四环内 四环外
备注
1 文明施工 清单合计 0.809% 0.809%
1.07%(安装)
2 环境保护 清单合计 0.8%
0.8%
0.95%(安装)
6.0%
6.0%
3 安全施工 人工费 6.0%
6.0%
4 临时设施 人工费 18.7% 16.5%
安装23.1-19.8%
5
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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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说明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
低值易耗品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10.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
11.税金: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2.社会保障等费用: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全体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伤保险基金。
13.其它: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
包括:上交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投标、财产保险、职工取暖、经济担保、党委宣传、董事会费、审计咨询、公(鉴)证、诉讼、法律顾问、民兵训练、社会义务、绿化、“门前三包”等费用。
(四) 利润: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五) 税金: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各项费用适用范围:(一) 建筑工程:1.单层建筑:各类单层建筑物及各种车棚、货棚、站台等单层建筑物。
2.住宅:指城镇乡村所建各类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3.公共建筑:不属于单层建筑和住宅的其它各种用途建筑物。
(二)装饰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装饰工程所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构筑物:烟囱、水塔、筒仓、贮水(油)池和其它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工程以及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粪池、沟道、围墙、挡土墙、混凝土管道等。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钢结构柱、梁、屋架、天窗架、平台及其它构件。
(五)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竖向土石方、沟渠、河道、地下降水工程。
(六)桩基础:建筑、市政工程中各类基础桩、护坡桩、连续墙。
(七)仿古建筑:《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仿古建筑工程所规定的仿古建筑工程。
(八)安装工程:1.住宅、公共建筑:动力、照明、消防、广播、电视、电话等电气工程以及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
2.其它:变配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外电缆敷设、架空线路、路灯、室外管道工程等。
(九)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管道工程。
(十)绿化工程:城市、庭园、行道新辟栽植和园林栽植改造工程。
(十一)庭园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十册庭园工程所规定的内容。
六、有关规定:1.临时设施费中建筑工程按承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全部工程的总体建筑面积划分。
2.单项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取费标准的依据。
3.一个单项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确定取费标准。
4.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粪池、沟道、围墙等的企业管理费,按构筑物中的其它标准执行。
5.构筑物中的动力、照明、消防、广播、电视、电话等电气工程以及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的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按檐高25m以下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6.电气安装工程中,无变电设施的配电工程执行安装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的相应标准;带有变电设施的变电和配电工程应以低压柜出口为界,分别执行安装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其它的相应标准。
七、计算规则:1.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的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其它工程的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计算;企业管理费以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为基数计算。
3.利润:以直接费和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4.税金: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三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八、分包工程管理费:1.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3.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4.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包单位负责。
一、现场管理费1.临时设施费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四环路以内07年3月后09年4月后四环路以外07年3月后09年4月后1-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0㎡外直接费2.73.13.412.32.6 2.861-250000㎡内2.93.23.522.52.83.081-320000㎡内3.1 3.43.742.62.93.191-4装饰工程人工费15.0 1718.713.015 16.51-5构筑物直接费2.6 2.9 3.19 2.2 2.4 2.641-6钢结构工程 2.0 2.3 2.53 1.7 1.9 2.091-7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2.2 2.42.641.82.0 2.21-8桩基础 1.9 2.1 2.31 1.7 1.9 2.09 1-9仿古建筑 2.8 3.1 3.41 2.4 2.7 2.971-10安装工程人工费19.0 2123.116.018 19.81-11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直接费4.0 4.4 4.84 3.6 4 4.41-12管道 3.6 4 4.4 3.1 3.4 3.741-13绿化工程人工费5.0 5.45.944.04.4 4.841-14庭园工程直接费2.93.23.522.42.6 2.862. 现场经费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07年3月后09年4月后1-15建筑工程单层建筑檐高16m以上直接费4.7 4.081-1616m以下 4.2 3.641-17住宅25m以上 4.9 4.251-1825m以下 4.5 3.91-19公共建筑25m以上 5.4 4.691-2025m以下 4.8 4.17 1-21装饰工程人工费26.0 24.711-22构筑物高度10m以上直接费4.6 41-2310m以下 3.9 3.39 1-24钢结构工程 2.0 1.73 1-25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6 3.12 1-26桩基础 4.0 3.47 1-27仿古建筑 4.9 4.251-28安装工程住宅檐高25m以上人工费30.0 28.521-2925m以下24.0 22.811-30公共建筑25m以上34.0 32.321-3125m以下27.0 25.67 1-32其它31.0 29.471-33市政工程道路直接费5.3 4.591-34桥梁 5.1 4.42 1-35给水 3.6 3.12 1-36排水 5.0 4.34 1-37燃气、热力 4.2 3.64 1-38绿化工程人工费14.0 13.31 1-39庭园工程直接费 4.1 3.561-6地铁工程土建工程区间直接费4.041-7 车站 3.33 1-8 轨道工程 2.341-9 通信、信号工程人工费29.471-10 人防、机电工程二、企业管理费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07年3月后09年4月后2-1建筑工程单层建筑直接费5.7 5.65 4.062-2住宅檐高25m以下 5.6 5.55 4.012-325m以上 6.1 6.05 4.382-4公共建筑25m以下 5.7 5.65 4.082-545m以下 6.8 6.74 4.872-645m以上7.3 7.24 5.24 2-7装饰工程人工费45.0 44.6 35.12-8构筑物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 m3以上水池直接费6.36.24 4.512-9其它 5.2 5.15 3.73 2-10钢结构 2.4 2.38 1.73 2-11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4.0 3.97 2.87 2-12桩基础 3.9 3.87 2.8 2-13仿古建筑 5.9 5.85 4.232-14安装工程住宅檐高25m以下人工费44.0 43.6 34.322-1525m以上50.0 49.5 38.972-16公共建筑25m以下48.0 47.6 37.472-1745m以下56.0 55.5 43.69 2-1845m以下62.0 61.4 48.33 2-19其它54.0 53.5 42.112-20市政工程道路直接费6.1 6.05 4.382-21桥梁 5.7 5.65 4.08 2-22给水 4.7 4.66 3.37 2-23排水 5.8 5.75 4.16 2-24燃气、热力 5.2 5.15 3.73 2-25绿化工程人工费19.0 18.8 13.39 2-26庭园工程直接费 5.0 4.95 3.581-6地铁工程土建工程区间直接费3.691-7 车站 3.91 1-8 轨道工程 2.151-9 通信、信号工程人工费42.111-10 人防、机电工程三、其它费用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07年3月后09年4月后3-1利润直接费+企业管理费7.0 7 7 3-2税金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3.4 3.4 3.4四、分包工程管理费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07年3月后09年4月后4-1包工包料工程直接费 4.5 4.5 4.54-2包工不包料工程人工费26.026.0 26.0附表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序号内容比例(%)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45.86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 3.16 3办公费 2.40 4差旅交通费 1.65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 5.64 6工具、用具摊销费0.39 7劳动保护费0.26 8财务费用 2.87 9业务招待费0.74 10劳动保险费 1.82 11税金 1.72 12社会保障等费用29.16 13其它 4.33 14合计100.00 注:本表仅供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