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以下是一个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某农场院内的建筑物,刘某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镇行政机关对案涉某农场院内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镇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刘某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
以上案例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撤销原判。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行政法案例分析的示例:
1. 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门
滥用了其职权,对一家公司采取了过度严厉的行政措施。
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行政部门却罚款并要求关
闭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行政部门的行为。
2. 行政部门错误决定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导致了不公正的影响。
例如,一个
申请人被拒绝申请某项福利,但事后证明该申请人符合相
应的资格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行政
申诉来挑战行政部门的错误决定。
3. 行政部门滞后执法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没有按时履行其执法职责,使得某些不法行为持续存在。
例如,一个执法机构没有合理地对一个环境污染问题采取
行动,导致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利益相关方或其他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
行政部门履行其执法职责。
4. 行政部门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
个行政部门在处理某个案件时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例如,一个行政部门对一个被指控违法的个人或企业未经公正听
证审理就做出了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方可以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该行政部门的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
公正听证。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法案例分析的一些典型情况。
在每个
案例中,法院会评估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确保行
政部门遵守法律和公正原则。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05 案例分析:行政 许可与行政诉讼
案例介绍:某公民诉政府行政许可案
案件背景
某公民向当地政府申请开设一家餐馆 ,但政府以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拒绝 了其申请。公民认为政府的拒绝行为 不合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政府拒绝公民开 设餐馆的申请是否合法,以及公民是 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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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推动 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提高法律人士的专业素养
案例分析是法律教育和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可以提高法律人士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增强专业素养。
案例选择及分析方法
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
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各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程序和幅度,减少自由裁量
权,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 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督, 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 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减 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行 为。
加强普法宣传
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 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 遵守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
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 建设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 政,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 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展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
强化行政诉讼制度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行政法 律体系,推动重点领域立法, 加强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 修改工作,提高行政立法的质 量和效率。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无该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李某因不满政府部门的强制拆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对相关程序和补偿标准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该强制拆迁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拆迁程序和合理补偿。
案例分析,在此案例中,李某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效力和司法公正。
案例二,某公司因政府部门对其环保设施进行处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等情形,因此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公正和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总之,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合理利用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案例一: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认识。
案例二: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 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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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准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公告发出后,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各饭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无苍蝇或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多少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罚款50元、每只老鼠罚款100元。
(注:•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2、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案例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6亩土地种蔬菜。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5棵芒果树为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
由于树木遮荫,对蔬菜损害较大,李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
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
事后,农场发现有5棵芒果树,就改口说李某的行为是乱砍乱伐,并依据•森林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请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3、某交警案某交警大队警察徐某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辆轿车驶入自行车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看到警察拦车就停了车,徐某告知这是自行车道禁止机动车行驶,司机说对不起、走错了。
对话中,徐某闻到司机有酒味,便问他是否喝酒了,司机承认是喝了点酒,但又说你已经下班了就别管闲事了。
徐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并暂扣驾照。
试分析,本案中交警徐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4、某肉食水产公司案4、某肉食水产公司从外地市场购买猪肉4万余斤,其中部分未经检疫,这4万余斤的猪肉全部销售到本市各家著名酒店、宾馆,当晚,有的饭店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并造成了15人食物中毒的重大事故。
接到报案后,某市卫生检验所对猪肉来源、某肉食水产公司未对猪肉检疫的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经该卫生检验所有关领导批准,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该卫生检疫所认定某肉食水产公司购买的4万余斤的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造成了15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据此,该卫生检疫所立即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某肉食水产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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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
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一审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为由,作出维持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的判决。
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罗伦富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罗伦富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查对象是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交警队的调解行为。
交警队以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为本案不是行政诉讼,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0年《行诉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分析评述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所以交警队制作认定书的行为有法律授权。
其次应当判定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效果意思、客观行为、功能要件。
交警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符合主体要件;交警队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意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了职权;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构成行政行为。
其次交警队该行为针对特定当事人罗某某,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其实这里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也就是行诉法承认了这种不作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交警队制作该认定书实际影响到当事人责任认定,包括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问题。
因此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符合《行诉法》第十一条(八)项和《行诉解释》第一条,因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例二: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垦利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垦利顺达商店、垦利鑫世纪超市和古金岩经营商店销售侵犯垦利县酒厂“碧海缘+波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郭秋云经营商店销售仿冒垦利县酒厂“碧海缘”内部招待二代的“桓帝春”内部招待二代白酒。
垦利县工商局经现场检查,情况属实,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010、011、103、029号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分别为扣留垦利鑫世纪超市待售的“碧结缘”酒10箱,扣留垦利顺达商店待售的“碧河缘”酒72箱,扣留古金岩经营商店待售的“碧结缘”酒5箱,封存郭秋云经营商店待售的“桓帝春”内部招待二代酒4箱。
对此,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公司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向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交由垦利鑫世纪超市、垦利顺达商店、古金岩经营商店销售,双方约定酒卖出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结算,没有卖出的可以退还原告,售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归垦利鑫世纪超市、垦利顺达商店、古金岩经营商店所有,这符合代销的特征,是代销关系,酒的所有权没有转移;郭秋云是受原告的代销商委托为该代销商代销原告的“桓帝春”内部招待二代白酒的,售出价格由原告自己决定,售出价格与约定价格的差额归郭秋云,卖不出去的酒可以退还该代销商,代销商退还给原告,酒的所有权仍然没有发生转移,仍归原告所有。
因此,被告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扣留、封存的白酒归原告所有,原告虽然不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具备主体资格。
对此垦利县工商局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垦利县工商局称,被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垦利鑫世纪超市、垦利顺达商店、古金岩、郭秋云销售的金海龙公司侵权白酒的事实清楚。
上诉人在作出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前,已经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系列白酒财务说明》反映,上诉人共销售出白酒82瓶。
该情况与上诉人调查情况基本相符,证实以上事实。
被上诉人主张双方是代销关系,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认为涉案白酒如果卖不出去可以退还被上诉人否定双方的购销关系与法无据。
问题:如果你是二审法院法官,对于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资格会作出何种认定?理由是什么?认定其符合原告资格。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本案中工商局的扣押决定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该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外金海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即工商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超市形成代销关系,则未销售的白酒其所有权属于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白酒不能继续销售,因此金海龙属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根据《行诉法》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或者两者不是代销关系,但是工商局扣押决定直接关系到金海龙白酒的销售,金海龙因此是该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根据《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金海龙可以据此取得原告资格,提起诉讼。
案例三:付小玉等16出嫁女诉村委会案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
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为此,她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年、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
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村。
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之规定,判决由村委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给16名出嫁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