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限制的程序保障

权 , 家 紧 急 权 的 扩 大 行 使 必 然 导 致 对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限制 , 种 限 制 国 这
是 正 当合 法 的 。但 如 果 国 家 的 这 种 紧 急 权 没 有 法 律 程 序 的 限 制 , 必 势
套给公 民的基 本权利 带来危 害。 为了保障公 民的基 本权利在 紧急状 态
一
2行 政 机 关 决定 模 式 。行 政机 关决 定 模 式 把 紧 急 状 态 的 决 定 、 权 授 予 行 政 机 关 , 政 机 关 可 以 根据 紧 急 情况 的 需 要 随 时作 出 是 行
否 启 动 紧急 状 态 的决 定 , 可 以 提 高行 政 应 急 的 效 率 , 短 时 间 内 这 在 迅 速展 开应 对 危 机 的 措施 , 少 人 民生 命 、 产 的 损 失 。 但行 政 机 减 财 关 的 这 种 决 定 权 却 只具 有 临 时 的 法 律 效 果 , 终 的确 认 权 仍 然保 最
定 应 在 政 府 公 报 上公 布 并 立 即 提 交 土 耳 其 国 民大 会 批 准 … … ” 而 在 战 争 或 其 他更 严 重 的 大 规 模 暴 力 行 动 引 起 的戒 严 中 , 阁在 宣 内
、
紧 急状 态 的 启 动
( ) 一 紧急 状 态 的 决 定 紧 急 状 态 的 宣 布 具 有 宣 示 意 义 , 紧 而 急 状 态 的 决 定 就 具 有 决 定 性 的 意 义 , 紧 急 状 态 的 启 动 中具 有 在 举 足 轻重 的 作 用 。根据 各 周 的 宪 法 规 定 , 急 状 态 的 决 定 主 要 有 紧 两种 模 式 , 种 模 式 是 立 法 机 关 拥 有 直 接 的 紧 急 状 态 决 定 权 , 一 另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研究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研究摘要:自2003年非典以来,中国乃至世界的突发事件频发,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除了2003年非典颁布之后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之后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在相关的紧急状态立法中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于保护规定的不甚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关键词:紧急状态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保护行政紧急权力自《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以来,我国经历了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洪灾、干旱灾害等一系列的突发事件,导致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伤亡,相应的对于紧急状态的理论研究也随之深入。
所谓紧急状态,在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学说,诸如苏联的临时措施说、欧洲的危险局势说以及危机状态说。
在我国的学术界同样没有形成共识,存在着多种理论:非法秩序说、破坏因素说、非常措施说等等。
然而概括上述学说,紧急状态可以概括如下:紧急状态是指由于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所形成的对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构成巨大的危害和损失,使得国家行政机关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力,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才能遏制威胁、恢复秩序,需有特定国家机关经法定程序宣告的一种危机状态。
由于紧急状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突发性、严重危害性和临时性的特征,因此导致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按常态进行,于是行政紧急权力应运而生。
行政紧急权力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对威胁而采取的宪法和法律制约下行使非常规紧急对抗措施的权力。
行政紧急权力是在非常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而紧急状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行政紧急权力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权力天生所具有的扩张性决定了行政紧急权力会向立法权司法权扩张、向公民权利扩张;紧急状态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在尽可能断的时间内排除危害、维护秩序,行政紧急权力也具有自由裁量性;紧急状态的暂时性也决定了行政紧急权力的暂时性。
行政紧急权力是相对于行政权力而存在的,在正常状态下,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定的运行秩序,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为首要目标。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范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这类事件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在紧急状态下往往伴随着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在此背景下,如何合理、有效地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通常需要对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这些权利限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应对危机的紧迫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时间紧迫,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为避免因个体权利的过度行使而影响整体防控效果,适当限制部分权利是必要的。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状态下,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在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适当限制部分个人权利。
3. 国际法的支持: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公共卫生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对部分权利进行限制。
这既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分析在实践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措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实践案例:1. 强制隔离和检疫:为防止疫情扩散,政府可能采取强制隔离和检疫措施,限制公民的自由行动。
2. 限制集会和游行:为避免人员聚集引发疫情,政府可能限制公民的集会和游行权利。
3. 紧急状态下的司法审查:在紧急状态下,司法机关可能对部分权利限制措施进行紧急审查和批准。
四、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建议为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下是一些建议: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以对哪些权利进行限制,以及限制的条件和程序。
2. 确保权利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实施权利限制措施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非常状态下政府的紧急权力

第四,紧急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授权。通过紧 急状态立法,行政机关被事先授予在某些特 殊情况下临时处置而无须顾及宪法和法律的 成规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由宪法或法律事先 授予的。
二、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对:紧急权力的 行使
根据国外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认为,行政 机关行使的紧急权力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止或限制某些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具体包括,检查公民证件甚至对其人身进行 检查及相关物品、运输工具、场所进行搜查; 禁止或限制公民在公众场合聚集活动;限制 或禁止公民在一定时期内离开或进入住所; 禁止罢工、罢市和罢课;强行隔离治疗或强 制检疫或重大传染病防疫;对公民出入境进 行管制,等。
(2)实行交通、通讯管制。为尽快消除危 险,行政机关有权对交通、通讯、邮政、因 特网、新闻、电信等进行限制,以使消除危 险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对有关财物的征收、征用。政府可以 征用财产和劳力,利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 资源防止或消除紧急状态的后果。为尽快防 止或消除紧急状态的后果,行政机关还可以 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
非常状态下政府的紧急权力
一、紧急状态与政府的紧急权力
(一)何为紧急状态?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由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发生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迫在眉睫的、特别 严重的危险威胁到全体公民或整个社会正常 生活的情况。 紧急状态意味着,一个国家或一国内一定区 域出现了非常规的状态。
与国外紧急状态包含战争状态不同,我国宪 法将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并列。
(5)公民基本权利不得克减原则。前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了不得克 减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虽然我国至今全 国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约》,但也应当遵守这一公约。
(3)全面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三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中国人大网日期:2005-02-2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现就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以下简要汇报。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紧急状态的内涵和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一)紧急状态的内涵与性质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国家和社会面临极端严重的危害和威胁。
人类社会一直面临来自自然的或者人类自身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因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陷于危机状态。
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高风险社会,而且各类突发事件还呈现涉及领域广、影响大、危害性强等特点。
现在我们所讲的突发事件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灾害和内乱,而且还包括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等。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
对一般突发事件引起的危机情况,国家可以根据一般的法律进行控制,个人和单位也可以进行自救自助。
但是当这种危机情况严重危害到较大范围内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使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区域进入一种临时性的非常状态,以便使国家可以依法采取特殊措施及时控制危害。
这种非常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与普通应急情况的主要区别,在于危害和威胁的社会公共性、社会整体性和极端严重性。
也可以说,紧急状态面临的是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
从法治的角度,宪法和法律应当对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危险和威胁及其程度作出规定,对于不能预见或者难以确定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的情况,也应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职责和权限。
国外早期立法一般认为战争和内乱是引起紧急状态的主要原因,当代立法还将公共卫生灾难、生态环境灾难、事故灾难、经济危机、社会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纳入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事件。
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35卷第3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5No.3 2020年5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May2020•法学研究•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上官丕亮摘要: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各种非常措施,均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国家公权力依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减损。
我国现行法律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种类型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已有初步的法律依据。
即使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应遵循合法、比例、救济等基本原则。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同时加强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确保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各种限制均符合宪法精神。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紧急状态法;宪法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0)03-0013-08“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
”©2020年春节前后,武汉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武汉乃至全国各地先后采取了隔离、限行、限出、禁入,封城、封路、封街、封区、封村乃至封屋,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等各种紧急又严格的非常措施,这些措施在实质上都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这些非常措施有效地防控了疫情,但其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度性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无疑,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准确界定关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两种学说。
两种学说都认为,公共利益是基本权利的限制。
但“外在限制说”认为,公共利益是外在于基本权利的限制;而“内在限制说”认为,基本权利本身是有边界的,公共利益是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中的自我限制。
®后来,有学者将基本权利的限制分为外在限制和内在限制两种类型,认为外在限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内在限制是指基本权利所有者应当自我约束,行使基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合宪性审查的体系建构研究”(18YJA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摘要]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权力的集中和扩大必然会导致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和克减。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随意剥夺,文章就紧急状态及紧急权力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思考。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力;权利限制;权利救济从国家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位阶来看,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我国2004年修宪明确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规范之中,无疑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如何救济的问题,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无具体答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成为现代宪法学理论中一个亟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紧急状态与国家紧急权力(一)紧急状态的界定1.紧急状态的概念“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术语、还是法学研究对象的紧急状态,都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内涵与外延都很清晰的概念上的界定。
”①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威胁到国家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基本秩序或生存状态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情况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宣布该地区或全国处于非常时期并启动国家紧急权,采取临时性非常措施的状态。
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在此期间,国家享有紧急权,可以采取紧急对抗措施来应对紧急状态,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公民基本权利将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从公民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来看,我国应当把紧急状态的宣布次数降到最低,只有当国家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能考虑紧急状态的宣布。
2.紧急状态的特征顾名思义,紧急状态是一种反常的国家权力行使状态,与正常的宪政状态相对应,其特征表现如下:(1)以维护国家生存为目的。
当一定的区域或者整个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生存遭到严重威胁,国家处于紧急情况,维护国家的生存成为实施紧急状态的唯一目的。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摘要】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在当前背景下,公民的权利常常受到挑战,因此建立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尤为迫切。
紧急状态立法的必要性在于确保社会稳定,同时明确了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利。
加强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可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必要的,以确保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对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紧急状态立法、公民权利、宪法、法律、保障、权威性、监督、救济、社会稳定、法治建设。
1. 引言1.1 紧急状态立法的背景紧急状态立法是指国家在面临重大灾难、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严重紊乱等情况下,为了维护公民和社会的利益,采取临时性的法律措施的过程。
紧急状态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突发事件或危机的发生,需要政府及时行动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和权益。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设有紧急状态立法的规定,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紧急状态立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的战争期间,为了应对战争和其他紧急情况,国家往往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紧急状态立法在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更为完善的规定,以应对各种复杂的紧急情况。
在当今世界,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国面临更为严峻的安全挑战,紧急状态立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只有建立健全的紧急状态立法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1.2 公民权利受到挑战的现状在当今社会的复杂情况下,公民的权利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威胁。
一方面,随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面临各种内外部风险和威胁,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紧急措施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紧急措施可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例如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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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作者:王科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6期摘要:在现代社会,如何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法学界中需要着重研究的课题之一。
当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行使的便是一种超越《宪法》约束的紧急权力,紧急权力的行使意味着某些人权的限制甚至是克减。
就限制而言,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规定不全面、政府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在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人治的现象,因而有必要建立并完善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紧急状态;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紧急权力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104-03较戒严而言,紧急状态更偏重于动态的开放式的处置方式[1]。
其开放性体现在当战争、瘟疫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权力、克减人权来解除“紧急状态”,消灭危机。
换言之,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为解除危机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但任何形式的限制行为都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客观上应该保持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国家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所行使的国家权力不同于国家其它的权力,它往往不受民主宪政原则的限制[2]。
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紧急权力的执行往往由行政机关来执行。
一旦缺乏严格的程序对权力运行加以规范,行政机关极易滥用紧急权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将受到相当程度的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必将受到相当影响。
放眼全球,新世纪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了诸如“9·11恐怖袭击事件”、“非典”事件、印尼海啸、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
与此同时,危机事件的破坏性也呈愈演愈烈之势,由此行政紧急权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
随着“巴黎骚乱事件”的发生,西方发达国家愈发认识到紧急状态制度和行政紧急权力的必要性,各国纷纷在《宪法》和《紧急状态法》中对行政紧急权作出相关规定并加强对其监督[3]。
美国国会于1976年通过了《国家紧急状态法》,“9·11”事件后,美国不仅制定了《国土安全法》还成立了国土安全部。
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紧急状态法用以界定本国的紧急状态,并对紧急状态的预防和处理加以规定[4]。
相比之下,我国却面临着应急法制供给不足的窘迫局面,尤其是2003年“非典”危机时期,国家紧急权力在运行方面所暴露的问题尤为突出。
我国于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这对于完善我国紧急状态法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即便如此,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所涉及的有关紧急状态的条款也只是对紧急状态的决定主体和宣布主体作出规定,对于实施紧急状态后应当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及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救济却并未提及。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紧急状态法,所以在行使紧急权力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在紧急状态下,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具体权利往往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为迅速解除危机,恢复秩序会将公共利益会置于绝对优先考虑的位置,而公民权利无疑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果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能做到合法与正当,就极容易导致这样一个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行政机关滥用紧急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因此需要建立并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一、保障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宪法》的要求我国现行2004《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总之,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保护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也为因紧急权力的行使而给公民的权利造成的损害的问题作出要求。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述条款的规定均体现比例性(proportion)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国家机关采取措施的强度都应当与所要达成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相对称,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公民权利的损害减少到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5]。
(二)权利与权力制衡的要求权利与权力只有在相互制约中才能实现良好的平衡,进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方面,权利的保障离不开紧急权力。
紧急状态与正常状态相比,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在于国家遭遇到了威胁其生存的紧急情况;其目的性在于消灭危机,恢复国家正常秩序;其手段是通过权力的集中、人权的克减,来调动一切社会力量。
国家紧急权力的运用必然以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为代价,而宣布紧急状态的最终目的是为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紧急权力的滥用会侵犯权利。
当紧急情况出现时,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权力集中权利与人权克减来消灭危机、恢复国家正常秩序。
但是不能为了恢复秩序而完全不顾个人的权利,一些公民基本权利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是不能克减的,如生命权、不受奴役的自由。
对于其他权力的克减也要遵守一定限制,不能任意克减。
(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紧急状态中,如果不注意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有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实施之时,滥用紧急权力,从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
事实上,只有为保护保护紧急状态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好制度上的充分准备,才能在紧急状态事件发生时有章可循,进而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最小限度地损害个人利益。
二、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中央立法层次来看,我国先后制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戒严法》、《国防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单行法律,往往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从地方立法层次来看,各地区制定了很多关于紧急状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如广东省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天津市的《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珠海市的《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试行)》等[6]。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明确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紧急权的运行加以规范。
因此,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也就导致了某种程度公权力的滥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
以下将以我国政府应对2003年“非典”事件的行为为例,论述我国紧急状态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规定不全面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发达标志之一就是紧急状态中对人权保障程度的高低。
就目前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而言,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并不全面。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如果行政紧急权力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那么不仅会导致行政随意性、行政权力滥用,还会导致公民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仍以“非典”危机为例,分析我国在紧急权力的行驶过程中,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非典”危机期间主要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均未对卫生应急主体对突发性传染病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问题作出刚性和全面的规定[7]。
而2003年5月7日紧急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因立法的滞后性,对阻止疫情的发生于事无补。
(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在2003年SARS危机的前期处理中,从北京到地方有关部门都存在对疫情统计的缓报、瞒报和漏报的现象,这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漠视,而且还造成民众的各种恐慌进而引发板蓝根、醋等物品的抢购现象,造成公民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一方面刺激和放大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防治非典药物的广告泛滥成灾,使得公众无所适从,甚至被误导,对广告进而对媒体失去信心。
有关地方政府瞒报、缓报“非典”疫情将公共信息隔离,反映出这些政府及其领导者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知情权——的漠视。
在紧急状态下,必须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突出政府的权利保护功能,将法治精神贯穿政府行政的全过程。
(三)紧急权力的行使存在人治的现象由于在紧急状态法律体系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规定不全面,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现行《宪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
政府机关背离《宪法》和法律程序作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现阶段紧急状态的立法滞后于各种紧急状况的发生,政府机关常常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人治代替法治。
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国务院组成临时指挥小组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作出了诸多的正确决策。
临时性应急主体是在毫无准备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建立的一个指挥部。
其运行缺乏法律依据,可能会使政府权力运行失序,导致人治色彩浓厚、规则意识淡薄。
如果上级决策失误,下级机关在执行决策时又会因为相关《宪法》监督制度缺失危害法治和人权。
因此,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仅以临时决定和命令方式采取紧急措施手段等问题,是我国进行下一步紧急状态法制建设着重需要解决的。
三、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由于我国紧急法治建设较晚,加之以往对于紧急状态法制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目前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仍不完善。
一方面是宪法对“紧急状态”的规定不完善。
虽将“紧急状态”入宪,但只对其决定主体和宣布主体作出规定,并未提及紧急状态后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另一方面是涉及紧急状态的单行法律,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许多需要规范的应急法制领域仍存空白。
(一)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基本法》2003年的“非典”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危机应对方面低速无序、无法可依等弊病。
紧急制定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无济于事,立法的滞后性使这场抗击“非典”的斗争显得力不从心。
从大局出发,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紧急状态法内容的正当性源于对宪法基本原则:人权保障、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从正当程序的遵循;其体系结构也必须在《宪法》紧急状态规范的轨道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