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备案)[2009]N17号-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碰撞、倾覆(七)盗窃、抢劫、抢夺;(八)自燃、烘焙;(九)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十)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十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十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十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碰撞、倾覆(七)盗窃、抢劫、抢夺;(八)自燃、烘焙;(九)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十)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十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十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十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2009

工程机械
设备保险
附加碰撞、
倾覆保险
附加第三者
责任保险
附加全车
盗抢保险
附加自燃
损失保险
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费合计
(大写):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付费方式
及期限
年月日24时前
近三年出险损失情况(时间、原因、损失金额):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公司网址:服务电话:95519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被保险人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受益人
投保标的信息(若投保标的超过一台,请填写投保标的清单)
工程机械
设备名称
厂牌车型
车架号
发动机号
初次登记日期
车辆类型
购置价值
年折旧率
出厂日期
生产厂家
产地
检验情况
施工作业区域
载重吨位
保险明细
项目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费率
保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及保险人的说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投保人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保监产险[2009]961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61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批机动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等产品的请示》(永总字〔2009〕357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A12H02Z01090923;2、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主险):A12H02Z02090923;3、机动车全车盗抢险(主险):A12H02Z03090923;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主险):A12H02Z04090923;5、机动车玻璃单独破碎险:A12H02F01090923;6、机动车车身划痕损失险:A12H02F02090923;7、机动车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A12H02F03090923;8、机动车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A12G01F04090923;9、机动车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险:A12G01F05090923;10、机动车涉水行驶损失险:A12G01F06090923;11、机动车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12G01F07090923;12、机动车更换新车特约险:A12G01F08090923;13、机动车换件特约险:A12G01F09090923;14、机动车附加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保险:A12G01F10090923;15、机动车自燃损失险:A12G01F11090923;16、机动车车辆停驶代步车费用险:A12G01F12090923;17、机动车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12G01F13090923;18、机动车车上货物责任险:A12G01F14090923;19、机动车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12G01F15090923;20、机动车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A12G01F16090923;21、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A12G01F17090923;22、机动车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A12G01F18090923;23、机动车附加选择专修厂特约险:A12G01F19090923;24、机动车附加紧急救援服务特约险:A12G01F20090923;25、机动车单程提车险(主险):A12G01Z05090923;26、摩托车拖拉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A12H02Z06090923;27、摩托车拖拉机车辆损失险(主险):A12H02Z07090923;28、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险(主险):A12H02Z08090923;29、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主险):A12H02Z09090923;30、摩托车拖拉机不计免赔率特约险:A12H02F21090923。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碰撞、倾覆(七)盗窃、抢劫、抢夺;(八)自燃、烘焙;(九)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十)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十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十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十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

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区域内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1)诉讼费用、仲裁费用;(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二、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雇员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所雇佣的雇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四、保险标的物因本身及其装载物的重量或震动导致桥梁、道路或称重器具的损毁;五、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六、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七、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免赔额与保险费第四条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第五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率详见《工程机械保险费率表》,保险费由保险费率乘以累计赔偿限额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缴清保险费,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诉讼或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调解文书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账册文件丢失险条款
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
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损毁、灭失和丢失,而发生的寻找和恢复这些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费用。
对于上述费用,本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但本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
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条款
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本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
但首次投保
的追溯期扩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80%计算保险费;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7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
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五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
在首次投保的投保人要求扩展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没有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是本保险人承担本扩展条款约定
的追溯期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第 十 四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 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 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 十 五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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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
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区域内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1)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雇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所雇佣的雇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四、保险标的物因本身及其装载物的重量或震动导致桥梁、道路或称重器具的损毁;
五、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七、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免赔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第五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率详见《工程机械保险费率表》,保险费由保险费率乘以累计赔偿限额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缴清保险费,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诉讼或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调解文书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赔偿,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若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索赔处理;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书(赔偿申请书)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损失清单、医药费以及其它费用的单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有不相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整机盗抢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工程机械保险条款所承保的工程机械整机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且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工程机械整机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机械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非工程机械整机遭盗抢,仅机械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保险人被他人诈骗;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工程机械整机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查封、扣押;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免赔率
第四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投保的工程机械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除需提供工程机械保险要求提供的索赔文件外,还需提供工程机械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
第七条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工程机械被找回,工程机械折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归还相应的赔款。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有不相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