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小学201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正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刘彩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稿课件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 [1984]7号)
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 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2000 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 了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明确了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构成,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发 布了《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第428号令),解决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合法性问题。
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 • • • • 依法生育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 • 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条例》前后经过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199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 进行了修改。 第二次:2002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计 划生育条例》更名为《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 2005 年 11 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 再次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 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两孩政策。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调整人口结构,控制出生人口数量,促进人口发展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准则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计划生育法和“行八” 精神,实行计划生育管理,既保护预备生育人群的健康,又确保达到人口控制和改善人口结构的目标。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定义和内容第四条计划生育的定义计划生育是指为了控制人口出生率、增加生育与生活的质量,来达到预防人口过度增长和促进人口合理结构的目标,对于女性生殖机构(子宫内膜、输卵管、卵巢及其他与生育有关的组织和器官)进行技术手段调控的现代生育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计划生育的核心内容包括婚育指导、避孕、节育、引产、不孕不育等。
同时也是控制生育率、总和生育率、人口因素结构和质量的主要手段。
第三章计划生育方针第六条人口规模设置我国的人口规模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生育政策进行调整。
包括关注农村和城市居民的人口结构,发展人口普查和其他相关技术手段,并向生育政策制定单位提交具体的人口规模报告。
第七条制定生育计划为了控制生育行为,贯彻节育意识,我们需要制定全民生育计划。
同时,针对特定人群也需要制定它们的专门计划。
第八条推行避孕节育技术为了控制生育,应大力推广避孕节育技术,不断提高技术和服务质量。
要加强医务人员对居民避孕药具的优惠政策的认识和宣传,促进避孕节育技术的推广和普及。
第四章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第九条全民责任制本城市实行计划生育全民责任制,包括政府和全民两个层面。
(一)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坚持科学的生育政策,为了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全民责任全民应当自觉履行生育计划,保持避孕节育意识,配合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工作积极,生育健康。
第十条计划生育领域权责分明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在计划生育和其他任务中明确权责。
(一)政府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方面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生育技术、管理规程和政策,培训计划生育相关从业人员,促进生育健康。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2024年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模版(七篇)

2024年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模版一、目标和导向在2024年,我们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将致力于推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学生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学生的生育知识水平,培养正确的生育观念。
2. 加强对家庭生育服务的支持,帮助学生家庭做出明智的生育决策。
3.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4. 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生育健康水平。
二、工作措施1. 加强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生育知识普及活动,通过校报、校园广播、新媒体等渠道向学生传播相关知识。
(2)邀请计划生育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为学生们提供专业的生育知识培训。
(3)开设生育课程,将生育知识融入到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们对生育的认识。
2. 家庭生育支持服务(1)设立家庭生育服务中心,提供生育政策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帮助学生家庭做出明智的生育决策。
(2)推动建立学生家庭生育健康档案,为学生提供综合健康咨询和服务。
(3)加强家庭生育教育,组织开展生育知识培训和家庭生育技能培训。
3.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开展系列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如宣传展览、主题演讲、宣传片放映等,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周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全校师生宣传普及生育知识和政策。
(3)制作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宣传海报等,向全校师生发放,提高生育知识普及率。
4. 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2)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全体师生的政策意识和法制观念。
(3)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工作评估1. 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 每学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对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实行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该条例于2001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计划生育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作用,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机构是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人口信息管理和科学研究,保护计划生育人口权益,加强人口计生国际合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第五条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的方针,以及严格控制超生和高龄生育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推行多种计划生育方式,改善计划生育服务,为实现二孩政策提供条件。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生育制度,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人口的基本信息管理第八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准确把握人口数量、结构和动态变化。
第九条鼓励推广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人口的健康和权益,减少不良出生的发生,提高人口质量。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科学研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信息搜集、统计和分析,及时研究和预测人口发展的趋势和问题。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体系第十一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通过加强人口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素质和能力,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计划生育科工作制度(4篇)

计划生育科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科是一个重要的部门,其工作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和人口政策的实施效果。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计划生育科工作制度,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激励机制等。
一、组织架构计划生育科通常隶属于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其组织架构一般设置为科长、副科长、科员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设立一些专业岗位,如技术支持、数据分析等。
二、职责分工1. 统筹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宣传教育: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意识。
3. 组织计划生育手术:负责组织和指导妇女的终止妊娠手术,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和质量。
4. 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定期的技术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5. 数据统计和分析:负责统计和分析计划生育相关数据,及时掌握人口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
6. 协调工作关系: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与其他社会事务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流程1. 立案登记:接到申请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首先要进行立案登记,记录相关信息。
2. 咨询和评估:为妇女提供咨询服务,了解其终止妊娠的原因和意愿,并进行相应的身体健康评估。
3. 安排手术:根据妇女的意愿和身体状况,与手术医生协商并安排手术时间和地点。
4. 手术操作:由专业的医生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确保手术的安全和质量。
5. 术后护理:对手术后的妇女进行护理和跟踪随访,关注其身体和心理状况。
6. 数据统计和分析:将每个案例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整和改进提供参考。
四、激励机制1. 薪酬激励:对计划生育科工作人员给与相应的薪酬激励,以激发其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 职称晋升: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职称晋升评定,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义务均衡发展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确保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均衡的义务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学校均衡发展工作。
第五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校的均衡发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源配置第七条学校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第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校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学校硬件设施水平。
第九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足开齐课程,确保学生接受全面教育。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大教育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二条学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学校要深化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价体系,定期对学校均衡发展工作进行自评。
第十七条学校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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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小学201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为保证我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计生办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教育局党委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并实施我校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计生工作制度,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做好计生各种报表的填报,并进行分析、总结。
4、做好计生对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5、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计划生育公示制度一、为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为:审核计生有关手续和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
落实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提出计划生育行政建议。
三、公开并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职工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四、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1、依法追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3、责任自负的原则;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4、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
第九条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
第八小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学校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扎扎实实搞好季度健康检查、避育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
三、实行持证生育制度,凡新婚夫妇要求生育的,必须申请领取生育证,方可生育;凡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要求生育二胎的,必须申请二胎生育指标,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四、凡生育一胎后的夫妇,在产后半年内必须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二胎后的夫妇,在产后3个月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对无特殊情况;又不按照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到采取措施。
五、已生育一胎和未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三个月必须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检,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严禁弃婴、溺婴。
如发现该行为的,除批评教育处,不再办理指标。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不得藏匿、收留外来躲避计划生育人员,对藏匿、收留者,按规定予以处理。
八、严格控制二胎,禁止多胎生育。
对强行生育二胎以上者,按《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九、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生工作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党政处分,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计生班干部不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夫妇,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还可优先入学、入托。
十一、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主动退回二胎生育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夫妇,给予按国家规定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晚婚晚育的职工,按计生规定给予晚婚假期21天。
晚育产假6个月,剖加15天,男职工护理假1个月。
采取四项手术的按规定享受假期,上环假期2天,取环期1 天,长效结扎假期15天。
2013年第八小学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201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和《乌兰察布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奖罚办法》和《四子王旗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旗教育局与学校签订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和目标,认真落实“严内部、抓外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负责、学校包干”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使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
三、工作任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分解责任,明确任务,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工作各项任务和工作指标的落实。
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设立联系电话,并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有分管领导负责抓,配备计生信息员具体抓;完善本单位职工、亲属、子女的档案。
2、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法定生育率达100%,不允许不符合法定生育的已婚妇女生育。
3、积极鼓励、组织本单位未满49周岁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人员参与诚信计生工作,参与率达到90%。
4、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好,建档率达100%,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及时,及时率达70%以上。
5、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完善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
有专用记录本记录,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
6、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对计划生育的各项优先优惠和奖励政策。
7、积极主动配合局党委计生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调查登记,并接受其指导、检查与监督。
四、领导机构职责(一)领导小组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立第八小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仝根喜副组长:白音孟和成员:赵国亮(二)职责与分工1、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具体计划生育工作,各成员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制订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负责相关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完善工作。
3、组织开展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及相关活动。
4、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动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
5、按时收集和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报表及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学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对有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的教职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教职工要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不予及时处理的、不履行或者不协助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对重大计划生育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改正、不按规定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校长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或者核定安排生育子女,或者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核定或者批准生育,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超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审查、核定或者批准生育的;2、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违法出具生育证明的;3、瞒报、谎报或是缓报违反超生、偷生情况的;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5、藏匿、包庇、转移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经教育拒不改正的;6、拒不落实避孕措施或者接受孕情检查的;7、妨碍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干扰其家庭生活和生产的;8、其他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