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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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体系及落实完善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体系及落实完善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体系及落实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职责、职权行使方式(建议)和执行机关的应负义务(通知)。

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人权保护意义重大,但是规定依然粗放,操作性不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X年版)第六百一十六至六百二十一条将该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使制度构建更为清晰、严谨,可操作性大为增强。

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该制度有没有需要完善之处?在对现有制度体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了思考。

一、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存在着“以捕代侦”、“一押到底”、“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存在着“羁押为常态,不羁押为例外”,羁押率过高的反常现象。

我国羁押制度呈现逮捕与羁押一体化,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羁押过程中没有再次审查程序,捕后轻刑率高等特点。

以XX市谯城区为例,自201X年至201X年6月,共批准和决定逮捕2057件2997人,捕后判三年以下(不含三年)轻刑有951件1281人,占逮捕案件总数的42.74﹪,捕后不诉的为16件18人,捕后轻刑率近半数。

我国羁押制度存在的现象和呈现的特点,严重拷问着我国的人权状况,也深受国内外法学专家的诘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该制度构建和确立的意义在于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逮捕后“一押到底”的制度瓶颈,推进了羁押与逮捕制度的分离,确立了人民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的审查职责;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区间,从审查逮捕开始延展到逮捕后的整个羁押过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有效掌控和减少羁押,与旧法相比是一大亮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新增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中亮点之一,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设置的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在我国人权保障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其本身内容仍很笼统,对于审查的程序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标准等问题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因此,这一制度亦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笔者就这一问题做一点探索,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采取何种措施,完全由公、检、法三机关主动提起或决定,作为被控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任何反对的权利。

这是造成目前羁押率过高、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我国的公诉案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到2/3以上,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理论上可以宣告缓刑的案件占到2/3以上,但公诉案件的羁押率却高达90。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捕,往往从此无人问津,一直羁押到法院判决生效,以至于有的人犯罪性质、情节并不严重,有的本不用判处剥夺自由刑,但由于羁押时间太长,法院不得已只好根据已经羁押的期限判处刑罚,宣判后立即释放。

因此从保障人权,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要求出发,应当赋予被羁押人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使其合法权利受到剥夺时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新刑诉法对惩罚罪犯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系进一步统筹平衡,完善对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加强对超期羁押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或不需要羁押而羁押的问题,适应了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更加突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公权力的规范。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根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这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相符,也与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设计相配套。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指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进行羁押前和羁押期间的审查程序,旨在确认是否存在必要的羁押理由和依据。

其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能够防止因不当羁押而导致的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司法公正:通过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效率原则:合理的羁押制度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审查。

近年来,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司法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产生不公。

3. 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但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对策建议1. 规范审查程序:制定统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明确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的标准和依据,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3. 加强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审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工作心得:逮捕必要性审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四点不同

工作心得:逮捕必要性审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四点不同

工作心得:逮捕必要性审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四点不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监督的职责。

在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的认为羁押必要性与逮捕必要性同义,只是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达而已。

对此,从四个方面就逮捕必要性审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异同谈些看法。

其一,从内涵看,二者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强制措施进行了完善,在第79条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具体情形。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逮捕必要性的内涵:一是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对于逮捕必要性首先要把握的问题。

社会危害性主要从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来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是人身危险性。

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中讲的“社会危险性”,从所列举的“五种情形”看,实际上就是“人身危险性”问题。

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人身危险性”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怎么样,是不是累犯,等等。

三是诉讼可控性。

因为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就是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围绕这个目的来决定是否逮捕,修改后刑诉法对于逮捕条件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诉讼目的,第79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一般监视居住(非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特别是自杀、逃跑等这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行为,可以予以逮捕。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程序不规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混乱、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审查结果执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些案件在经过审查后,虽然发现无需继续羁押,但由于执行环节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被羁押人未能及时释放。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等。

同时,应确保这些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

(二)规范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包括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程序混乱的情况。

(三)强化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被羁押人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应强化对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促进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完善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公正。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审查程序不完善。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相对独立,但与其他诉讼程序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审查结果可能存在片面性。

3. 审查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不足。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如通讯权、辩护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其次,完善审查程序,可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最后,加强人权保障,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

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完善审查程序。

建立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负责审理羁押案件。

同时,要完善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3. 加强人权保障。

在羁押期间,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保障通讯权、辩护权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管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待遇水平。

4. 强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提 出几 点可行 性 的建议 。
关键 词
逮捕
羁 押必要 性
变更
强制措 施 监 督
作 者简 介: 潘 羽洪 , 福 建 省福安 市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方 向: 修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 的适 用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4 5 . 0 2
根据 《 刑事诉讼 法》 第 五十 一条 的规 定 以及 司法 实践 , 在 侦 查
阶段 。 侦查机 关有时 仅凭 自己的主 观判 断去理 解逮捕 后的犯 罪嫌 捕是对 人 身权 的 限制 , 只有严格 控 制才 能更 好的保 障 人权 , 因此 疑人 患病 、 罪行较轻 , 而认 为采取逮 捕措 施“ 不 当” , 甚 至仅 以案情 公 安机关 做 为逮 捕措 施 的执行 者 一旦发 现 所采 取 的逮捕 措施 不
看法 。

年 以来 , 捕 后变更 强制措 施 的案件 中以故 意伤害 案和交通 肇事 案
刑诉 法关于 捕后 变更 强制措 施在 司 法实践 中的 现状 居 多。

检察 机 关对有 证据 证 明有犯 罪 事实 的犯 罪嫌疑 人行 使批 准 逮捕 决 定权 , 但 对捕 后强制 措施 的变 更既 无决 定权 , 也 无确切 的
据《 刑 事诉 讼法》 第 七十三 条的规 定而 决定变更 强制措 施 , 不 需要 监督 , 往往 发现 公安 机关 变更 强制 措施 变更 不当 时 , 早就 失 去了 经过 原批准 的检 察机关 同意 , 这 实际上 赋予 公安机关 对捕后 变更 监督 的最 好 时机 , 使监 督流 于形 式 。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从刑事立案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当然也包括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新的规定,为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笔者就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含义、意义和具体做法进行如下分析。

1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含义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既是完善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

该制度体现出来的控权原则,最大程度地限制了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正。

这一规定加强了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与控制,使羁押措施的适用不再是无所约束。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顺应了司法改革关于未来将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理论基础源自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其人身自由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羁押措施却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使得一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推定地位的公民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

因此,有必要对人身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新刑诉法的一项重要革新,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确有逮捕必要性的,就要适时的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要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此类犯罪即使已经批捕也要对羁押的必要性再进行审查,如果因为案情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无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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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
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
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在办案同时,告知被羁押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提出使用非羁押措施的要求,承办人应听取上述当事人的陈述。

(二)审查程序
侦监部门承办人应结合监所部门提供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羁押表现等,对侦查活动进行适时监督,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非法搜集证据的情况。

在逮捕后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侦监部门应主动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需继续羁押;在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监部门应加强对延长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对于“附条件逮捕”案件,尤其需要建立捕后跟踪监督机制,加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每月固定时间,对侦查部门的进展进行了解,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详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应完善听取意见制度。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律师意见等机制。

侦监部门除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外,还需增加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以便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进行全面了解,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作出准确判断。

(三)听证程序
根据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检
察机关,可对争议较大的案件,试行当面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意见的类似于听证程序的审查批捕机制。

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过程中,建立听证制度是加强羁押活动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

侦监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重特大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必要时应举办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听证程序可以考虑通知或者由被害人主动申请参加,准许其对羁押听证发表意见和看法。

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当前侦监工作的要求
一是提升侦监干警的素养。

包括职业修养和法学修养两方面的提升。

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世界通行的惯例是由法官行使逮捕羁押的司法审查权,其基本前提:一是法官独立;而是进行审前司法审查的法官日后不能担任审理该案的法官。

由于我国的诉讼结构和检察机关的实际地位,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检察官在作出羁押必要性的价值判断时,担负着一定的职业风险,因此需要较高的职业素养,才能在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时做到公平公正,不因考核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审查程序的运行有失偏颇。

二是加强对审查程序的监督。

在侦监部门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时,除案件管理部门对审查程序、案件质量进行整体把握以外,还需要加强对侦监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外部监督,听证程序的启动将有利于侦监部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更透明的运行。

参考文献:
[1]李乐平,吴小强.审查逮捕后之移送起诉钱侦查监督机制之构建[J].人民检察,2012(4):13.
[2]万春.侦查监督制度改革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4):45.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大余3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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