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新建建[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新建建[2005]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筑行业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落实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活动开展三年来,对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提高建筑工人社会地位,规范建筑工地管理,减少施工扰民,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及评选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级文明工地条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文明工地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评选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区级文明工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倡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鼓励施工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备,积极争创区级文明工地。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程序的制定,组织区级文明工地评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文明工地的检查和初评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驻疆及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以下简称《核发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新建法[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0]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环卫局、园林局:为了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保障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组织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没有签订书面委托书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办理备案手续;已将建设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的,应当及时收回或者撤销委托。
附件: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保障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建设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委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委托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委托应当遵循依法委托、责权明确、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委托机关不得自行决定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0.09•【字号】新建法[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3]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建筑工程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二00三年十月九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强制性检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检测,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强制性检验鉴定。
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不适用本规定。
进行强制性检测的建筑工程,不免除未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实行自治区级和州(市)、地级两级检测制度。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测,应当按照下列确定的标准规定执行:(一)高层建筑和按甲、乙类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的多层建筑、钢结构和新结构体系建筑的结构安全检测,应当委托自治区级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或者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州(市)、地级检测机构检测;(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检测,以及建筑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州(市)、地级检测机构检测。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新建标[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标[201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州(市)、地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工程建设计价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
(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工程。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装修、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单项建安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其他工程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有关厅、局,兵团建设局,中央驻疆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备案登记,负责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以及勘察设计行为、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检查;(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以及勘察设计从业行为、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确定最终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和依法不需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依法不需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由工程所在地- 1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第六条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加盖印章,并由工程造价注册执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七条竣工结算完成,发承包双方应当共同填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由发包人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建标[2007]1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
办法》的通知
(新建标[2007]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以下简称价款结算审定),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竣工价款结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接受司法、财政、审计等国家机关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文件进行审查鉴定的行为。
第三条价款结算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价款结算审定工作由自治区和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款结算审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关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定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