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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沪农委〔2015〕272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5〕272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公司、上实农投公司、地产农发公司:为了进一步改善本市农业生态环境,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攻坚战,我委结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已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议精神,着力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现将本市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专项整治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三农”工作地位与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上提出的要求,始终站在大局的角度,直面问题、解决问题。
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农业环境保护与专项整治,补好城乡发展中的短板,回应广大群众的期盼,让上海更干净、更有序、更安全。
要及时制定农业环境保护与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切实做到整治一块、消灭一块、巩固一块。
二、突出重点,全面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专项整治工作(一)加大不规范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力度。
各区县要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进不规范养殖整治工作,力争到今年年底完成90%以上的不规范养殖场整治,明年一季度全面完成2720家不规范养殖场的整治任务。
对没有纳入《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的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各区县要抓紧制定退养计划,加快实施退养。
(二)坚决整治畜禽养殖场违法排放行为。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介绍

目录
一、普查背景与普查目的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五、普查经费 六、普查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 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家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减少1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60%的任务,国务院已于2006年10月17日印发 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 通知》(国发[2006]36号),决定于2008年初 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一、普查背景与普查目的
1997~1998年全国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调查工作; 2002、2004年全国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部分省市开展了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放射性环境现
状调查。推动全国辐射环境监管工作。
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 号)》,2004年我国有工业企业145.1万家,但纳 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的企业只有8万家。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对象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流动污染源不作为此次普查对象 工业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 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 ; 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 业; 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 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
东北半湿润平原区 西北干旱半干旱平原区 黄淮海半湿润平原区 南方湿润平原区 北方高原山地区 南方山地丘陵区 主要普查农药、化肥、农膜使用、污染情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沪农委[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32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7]45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
经商市环保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组建机构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太湖流域(上海青浦)农村生活等四部分内容,根据国办发[2007]37号、农办科[2007]45号要求,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成立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并从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部门抽调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细化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市第一次污染源普农业组已制定了《上海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见附件),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细化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各区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
三、明确责任,确保普查质量各地要充分认识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按照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明确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村生活源的具体负责部门。
要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要根据普查总体要求,严格按照本市普查进度计划安排,认真做好普查表格填报、数据录入、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2020年我市将全面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5〕26号)和《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2020年实施方案》(农办种〔202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如下。
一、主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加快查清农业种质资源家底,对促进种业科技创新、提升现代种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
对全市9个涉农区及有关单位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
一是查清粮食、经济、蔬菜、西甜瓜、果树、花卉、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栽培作物古老地方品种的分布范围、主要特性以及农民认知等基本情况;二是查清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作物野生近缘植物的种类、地理分布、生态环境和濒危状况等重要信息;三是查清各类作物的种植历史、栽培制度、品种更替、社会经济和环境变化、种质资源的种类、分布、多样性及其消长状况等基本信息;四是分析本地区气候、环境、人口、文化及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作物种质资源演变趋势的影响,揭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演变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2x〕3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x〕3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2x〕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
202x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
202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8]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28
【实施日期】2008.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8]32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7]45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
经商市环保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

七、清查表的填写与答疑
1、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2
2、农业源乡镇常用肥料清查表 QC2-3
3、农业源乡镇常用农药清查表 QC2-4
•
QC2-2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1.乡镇名称】本乡镇所在的自治
区、市、、县(区、市)和本乡 镇的正式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根据乡镇名称 填写相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表1:主要肥料名称与代码对应表
名称 尿素 氮肥
代码 FN01
碳酸氢铵 硫酸铵 FN02 FN03
硝酸铵 氯化铵 氨水 FN04 FN05 FN06
缓释尿素 FN07
名称 磷肥
代码
普通过磷 酸钙
钙镁磷肥
重过磷酸 钙
磷矿粉
FP01
FP02 FP03
FP04
名称 钾肥
代码
复合 名称 肥 代码
有机 名称 肥 代码
•单季稻
•双季稻
•麦稻轮 •油作稻轮 •水作生蔬 •其菜他
•旱地
•果 园 •园地
•大田(主要模式1~6见下 张)
•苹果 梨 柑桔 香蕉 桃 葡萄
•其它果园
•其它 •茶园 桑园 其它园地
•
种植模式以种植作物名称和种植制度来描 述,例如小麦玉米两种作物轮作21;代码22以 作物代码和种植制度符号进行标示,作物代码 表见表1,如果为两种作物轮作,则用“—”符 号连接,如果为两种作物套作,则用“/”符号 连接,如果为两种作物间作,则用“//”符号 连接,例如小麦玉米两种作物轮作,可表示为 “LC02—LC03”。
•缓坡地(坡 度5~15°)
•梯 田 •非梯田
•陡坡地(坡 度>15°)
•梯 田 •非梯田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一、制定背景我国农业资源丰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农药、化肥、畜禽粪污等农业污染源也日益增多。
这些污染源不仅会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也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是迫切需要的。
二、实施目标本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我国农业污染源的性质、种类、分布、污染源强度等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三、实施内容1.农业污染源清单作为本次普查的基础资料。
2.调查对象包括农药、化肥、畜禽粪污、养殖污水等农业污染源。
3.据实地调查,记录农业污染源的数量、性质、产生源头、排放与处理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影响等信息。
4.统计分析所收集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质量分析,对不合格数据进行修正和筛选,形成高质量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
5.利用普查数据,开展农业污染源的评估和分级,形成《农业污染源分级评估技术导则》,为政府部门对农业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6.除了完成普查数据之外,针对普查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减少或遏制农业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和传播。
四、实施流程1.安排组织架构――建立普查小组,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
明确每个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
2.农业污染源清单的整理、修订和完善工作――建立农业污染源清单,并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污染源清单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3.信息收集与调查实施――根据污染源清单,对各类农业污染源进行实地调查,准确掌握污染源的名称、数量、发生地点、周边环境条件以及排污情况等相关信息。
4.统计分析普查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收集的普查数据,形成图表,并对不合格数据进行修正和筛选,形成高质量的普查数据。
5.农业污染源评估和分级――利用普查数据,对农业污染源进行评估和分级,并形成相应技术导则。
6.政策制定和措施执行――根据普查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减少或遏制农业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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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规定,结合上海实,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1、全面摸清上海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上海市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
2、全面掌握农业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建立和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倡导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从源头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9年度。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1、普查对象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上海地区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等)、经济作物(包括果树、油菜、西甜瓜、草莓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豆类、花菜类等)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肉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农村生活污染源以青浦区朱家角、金泽和练塘三个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为调查对象,针对农村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展开调查。
2、普查内容(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肥料: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
其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畜禽粪便等。
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药:主要针对污染重、难降解、用量大、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丁草胺、乙草胺等,以下所指农药均相同)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
普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膜:主要针对地膜残留污染开展普查。
普查内容包括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和豆类)和经济作物(油菜)生产过程中的秸秆及其去向开展普查。
普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肉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等。
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鱼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4)农村生活污染源主要普查上海市太湖流域内青浦区朱家角、金泽和练塘三个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常住人口数量,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理、利用、排放情况。
三、总体技术路线根据国家制定的《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实施方案》,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上海市农业统计资料,测算上海市农业源污染物和上海市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1、分类抽样调查。
分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农村生活污染源四个专题,通过市区两个层面的人员培训,按照国家农业污染源普查抽样调查比例要求,选取代表性样点、开展调查表发放、填表指导和调查表回收与统计工作。
2、产排污系数实测算。
根据国家产排污系数测算方案要求,选点开展实地监测、校验与统计分析工作。
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普查范围(一)种植业污染源 依据地块经营权属的不同,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分为分散农户和规模化农场两类。
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园地面积没有限制,规模化农场的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应在10000亩以上(以下同)。
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对待。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
对于规模化农场,按照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模式等因素确定。
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1000亩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
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符合普查抽成立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及技术组 参加国家级技术培训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制定普查方案及审定 设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污染源四个专题调查组市、区调查员培训排污系数实地监测调查 校验、统计分析与确定 样点选取、调查表发放与指导 调查表收集与校核 数据汇总、校核与上报 排污系数测算 抽样调查(普查表)样要求、且面积最大或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的地块或棚室。
考虑到各普查区县的农户经营规模以及污染物流失的空间变异特性等方面的差异,确定本次普查抽样比例为0.6%。
每个典型地块进行基本情况、肥料施用情况和农药施用情况调查。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调查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和部分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规模化养殖场全部进行普查,水产养殖专业户符合以下标准的进行普查:-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亩。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亩。
-浅海筏式养殖:养殖面积≥10亩。
-滩涂养殖:养殖面积≥100亩。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业生活污染源普查在青浦区朱家角、金泽和练塘三个镇区域内,按照1%的抽样调查比例,开展农村生活污染源实地调查。
行政村调查内容包括每个行政村户籍户数、户籍人口数、户籍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农民人均年收入、高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高收入-无下水人数、中等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中等收入-无下水人数、低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低收入-无下水人数,生活污水受纳水体名称、代码等。
农户调查内容包括农户户籍总人口、户籍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人均年均纯收入、家庭生活日用水量、厕所类型、人粪尿去向,生活污水日处理、利用量,厨余垃圾日利用量等。
五、组织实施(一)组织机构。
市农业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成立市污染源普查农业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和技术工作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制定上海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开展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对各区、县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设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工作小组应抽调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部门业务骨干参加。
(二)普查步骤本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9.06—2019.12)。
落实普查工作人员,成立普查工作组;落实经费明确部门职责;制订上海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组织普查试点。
2、普查阶段(2019.01—2019.04)。
以区县为普查单位,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建立农业污染源档案,完成验收等。
2019年4月底前,各单位将本辖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阶段(2019.05—2019.12)。
2019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报告;2019年6月底前,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2月底,建立上海市农业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区县普查指导员。
区县负责培训普查员,要确保每位普查员都得到有效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市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普查统一要求,建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农业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