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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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现将《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中铁物人〔2006〕108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先学习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取得的学历专业与拟评系列要求的专业不相近,在计算履职资历时,应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每一级延长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与继续教育挂钩制度。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在任中级职务期间继续教育平均每年达到80学时,晋升中级需达到40学时。
(五)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证明;
(六)以专科学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有报送单位同意参加评审的业绩能力报告,经单位审查盖章后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参评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参加评审。对虚报、伪造学历、资历、业绩,以及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相应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经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在参加相应的外语、计算机能力测试合格后,可视为具有相应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变更工作专业,需由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或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视为具有新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在各系列间相互转换时,其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新评系列参评条件和评审条件的,可直接参加高一级资格评审。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

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

一、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
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企业高工和企业的中级工程师,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区别就在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不同,会算出不同的退休费,但是在退休之后,调整退休费的时候,就有区别了,对于具有高工资质证书,并且在退休之前在岗的,除了普调之外,还可以给予倾斜政策,另外增加退休费,而对于中级职称的,则没有倾斜政策,只有普调,没有特殊倾斜增加。

同时,企业高工,退休时,不考虑高工技术职称,和他人一样计算,只是在各个省市出台调整退休费时,对于高工,有倾斜政策,具体多少,各省市不一样,比如河北2012年调整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70元。

辽宁省2012年的调整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天津2012年调整,正高为280元,副高为150元,浙江的正高为330元,副高为230元等等,所以,只能根据你当地的文件进行执行。

二、如何计算退休工资待遇
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三、退休工资是什么
退休金(PensionPlan,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

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2.28
•【文号】建标标函[2011]163号
•【施行日期】2011.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1]163号)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武威任主任委员,戴一鸣、张炜、康景文任副主任委员,郭明田任秘书长,梁金国、王笃礼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铁道部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铁道部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铁道部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1•【文号】铁职改[1987]10号•【施行日期】1987.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铁道部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铁职改(1987)10号1987年7月11日)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86)165号、国家经委〔1987〕228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10号文件的要求,组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范围第1条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待遇,只限于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铁道部贯彻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已办理离退休的不再推荐)。

第2条现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包括原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首次职务聘任晋升的),成绩突出,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低于160元或企业工资标准低于169元的〈六类工资区。

下同〉,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审,经批准,工资可以提高到160元或企业工资169元,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3条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60元以上,低于180元,或企业工资在169元以上,低于193元,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审,经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4条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及其以上,或企业工资在193元及以上的,由部属单位提出,经铁道部干部部审核,铁道部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二章条件第5条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研究员待遇评审标准

研究员待遇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农业系列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在我省经济建设与发展中作出优异成绩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的待遇,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按照本评审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即为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

其待遇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兑现。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省属企事业单位(在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中直接从事工程、农业(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评审享受研究员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成绩优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自取得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后一直被聘在岗5年以上(含5年),且在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达到两次以上优秀。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六条专业理论要求1.必须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是国家或省内本专业学科带头人。

3.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七条工作能力要求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并被国家或省科技专家和科技部门所肯定,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2.编写出版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3.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实施、推广、应用工作,或三项以上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

4.主持制定过经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专业技术科研规划。

5.解决过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第八条工作业绩要求1.发表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和应用价值的高水评论文,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安小霞等143位同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安小霞等143位同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安小霞等143位同志获得自治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新职称办[2015]4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5.07【实施日期】2015.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安小霞等143位同志获得自治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新职称办〔2015〕4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根据自治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审核,批准安小霞等143位同志获得自治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获得自治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2015年5月7日附件获得自治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一、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人)(一)高级讲师伊犁州州高级技工学校:安小霞任职资格时间自2014年3月2日起计算。

吐鲁番地区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阿不力米提·哈力克任职资格时间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

昌吉州阜康市高级技工学校:买买提·艾力、摆云飞、阿黑哈提·努尔拉任职资格时间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塔城地区地区技工学校:米吉提任职资格时间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

二、自治区商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人)乌鲁木齐市市商业银行:张恒、张昕任职资格时间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

三、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人)乌鲁木齐市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刘杰任职资格时间自2014年9月24日起计算。

四、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人)伊犁州州新华医院副主任护师:孜亚旦·吾哈甫州妇幼保健院超声副主任技师:梁宗槿任职资格时间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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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关闭】日期:2008-6-3
新人发〔2007〕13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修订稿)》文件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评审提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职称(外)汉语条件,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参加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学历与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
上。

第八条政策学识水平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在本专业学术领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之一。

3、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区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国家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及其市场分析评估能力。

6、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工作的经历,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过一项或为主承担过二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自治区、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曾主持过一项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三项以上重大自治区、部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国家级或三项以上自治区、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自治区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8、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第十条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持或为主承担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或为主承担的自治区、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自治区、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以上,其中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新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功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区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导的空白,并为区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采用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的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为区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论文、著作要求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撰写的著作或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专著,在全国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2、在省、部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三篇达到自治区本专业领先水平;
3、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领先水平;
4、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传交流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国际同行专家认可;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四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为同行专家认可;
6、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具有领先水平,并为同行专家和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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