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大学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XXXX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大会和新时代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建设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实现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二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整体推进,示范引领。
围绕和地方人才培养需要,推进符合办学定位的新文科、新工科建设。
优化专业结构,发挥一流专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其他专业的提升。
(二)把握特色,分层建设。
系统分析专业办学实际,把握各专业特色,厘清不同专业的水平差异。
根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征、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对不同层级专业实行分层建设、差异化管理。
(三)注重成效,动态管理。
以绩效为杠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成效。
加强建设成果考核,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建设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建设目标第三条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和社会需要,统筹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建设重点,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设高水平课程体系和高质量教材体系,培育以专业为依托的质量工程项目成果,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升整体专业质量,打造一流本科专业,构建一流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建设内容第四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一)贯彻教育方针。
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
(二)加强专业思政和课程思政建设。
挖掘每一门专业课程的育人内涵和元素,将知识传授与思想引领融为一体,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五条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一)明确专业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定位要适应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面向要清晰,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人才培养目标内容要明确清晰,毕业要求要支撑培养目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作者:————————————————————————————————日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4〕13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2014年1月11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本科专业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当达到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二)完成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及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二)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三)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不含2.0)的;(四)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第五条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获得毕业资格,因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原因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平均学分绩点介于1.8和2.0之间(均不含本数),但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的,经个人申请(须提供证明材料)、学院初审、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按照下列程序授予:(一)以学院为单位,对毕业学生的政治表现、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核,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二)学校学生处提供应当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违纪处分记录报学校教务处;(三)学校教务处依据各学院报送材料及学生处提供违纪处分记录,对照本规定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与评估机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教高厅(2011)2号)以及《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主动适应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已有学科基础,加强整合,尤其要密切与产业(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专业方向),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发展特色,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结构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规定;(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三)以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六)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对下列专业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扎实的专业;(四)经2、3次校内专业评估均不合格的专业;(五)云南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成人高考毕业证及专业设置

学习形式:函授,即平时在家自学为主,每学期网上学习。
学员录取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专、本科毕业证书。
国家认可,学信网可查,可用于考一建、二建、消防工程师,考公务员、考研究生等。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函授毕业证是由学校统一印发,盖有学校钢印,本科毕业符合条件学员可授予学士学位。
水利水电工程本专业的毕业生主要从事水利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流域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及其建筑物(大坝、水电站厂房、水闸和引水、输水、泄水建筑物)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以及相应的科学研究工作。
主要课程: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水力学、土力学、水利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水文学、水利水电规划、工程经济学、建筑材料、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学、水工建筑物、水利工程施工、水电站建筑物等。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专业培养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系统及相关行业从事电气设计、施工、运行、调试和检修等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职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要课程:电路、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电机学、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理论、电力工程、电力系统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现代电气传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等。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专业培养掌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的计算机高级专业人才。
以计算机控制、软件工程和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培养方向。
主要课程: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数据结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汇编语言、操作系统、编译原理、微机技术、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技术以及一些实践性课程。
给水排水工程技术本专业培养具备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工业给排水工程、水污染控制规划等方面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普通化学、水分析化学、工程力学、工程测量学、流体力学、电工与电子技术、水处理微生物学、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水质工程学、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工业废水处理等。
测绘工程(工程测量技术)本专业培养掌握工程测量及现代数字测量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能够从事水利、电力、城市建设及房地产测绘等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主要课程:测量学、工程测量、控制测量、测量平差、地籍测量、卫星定位GPS测量原理及技术、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测量数据处理理论、数字地图原理等。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建立专业新增和退出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最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每年招生规模:基础类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应用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的组织与审核1.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各学院(部)按教务处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2.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对拟设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布局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的依据。
3.校长办公会对拟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申请设置本科专业的学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报告(说明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2.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6.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意见。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毕业要求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毕业要求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及其周边地区是华北水利水电大学(NUEE)主
要服务范围。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目标是培养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水利、水电、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专业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和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服务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要想获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学历证书,学生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要求:
一是取得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位的学生,在其学习期间,应有十五
门核心课程、八门专业方向及相关技术基础课程,学习总学分达到172学分,总学时达到2298个学时,修完所有课程方可获得学位。
二是获得普通全日制硕士学位的学生,在其学习期间,应学习六
门核心课程、九门专业方向及相关技术基础课程,学习总学分达到144学分,总学时达到1963个学时,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方可获得学位。
三是获得普通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学生,在其学习期间,应完成十
门核心课程、十门专业方向及相关技术基础课程,学习总学分达到210学分,总学时达到3251个学时,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方可获得学位。
此外,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对所有学生均视学术特征认真认证,同
时学生要达成良好的学习成绩,获得相应成绩才能及时毕业。
以上就是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毕业要求,希望同学们根据自己的毕
业要求努力学习,为将来的工作积累宝贵的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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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4〕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2014年1月11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需求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五)坚持优先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新兴战略前沿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发挥学校整体办学优势的需要。
(六)坚持支撑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必须有师资队伍、基本教学条件作强力支撑。
第七条学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
各学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含目录外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学位授予执行国家规定。
学位授予涉及多学科的,按照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确定。
第九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量。
目录外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专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集体决定;(二)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科学规范的专业培养方案,有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基础实验室、稳定实习基地、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和基本的图书资料,有持续发展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置与调整专业:(一)现有专业建设不力,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专业评估与认证未通过的;(二)增设与调整专业社会需求量偏低的;(三)未达到第九条增设与设置专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一条增设与调整专业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
(一)学院需提交申请表及以下申报材料(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1.增设与调整专业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具备的基本条件(涉及实验室的,注明已建实验室和须新建实验室基本概况)、招生就业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2.增设目录外专业、国控专业、特设专业的,须有不少于3位校外专家的论证意见;3.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评议。
(三)校长办公会对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审议或审批。
(四)学校教务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教学单位对新增专业应制订4年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学校对该专业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将责令停止招生。
新增专业建设检查评估执行学校《新增专业评估办法》。
第三章专业建设第十四条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实施“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建设模式。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建设重在内涵,重在质量,重在创新,重在特色。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模式与质量等。
第十六条各学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负总责。
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实施专业评估和认证;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学校教务处做好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院长确定。
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评估检查。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建设成效差、毕业生就业率连续2年偏低的专业(专业方向)将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专业方向)。
第十九条学校设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新增专业建设、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对专业进行综合改革。
第二十条校级特色专业原则上每2年评审1次,建设周期为4年。
校级重点专业以申报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确认时间来认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专业课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超过40%,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超过50%,工科类专业课教师具有工程实践锻炼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二)专业课教师教学研究成果丰富,科学研究能力强,近5年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人数占本专业教师总数30%以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人均1篇,主编(编著)本专业教材至少1部;(三)学科专业建设体制完善,具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支撑,具备完好的实验教学条件,至少有3个稳定的校外实质性实习基地;(四)人才培养有创新,专业办学特色突出,办学效益显著,教学效果突出,学生基础知识扎实,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强,本科生毕业生3届以上,就业率连续3年超过85%,毕业率和学位获得比例连续3年超过95%,近3年参加校外科技竞赛获奖学生比例超过25%;(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文件资料完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近2年专业课教师没有发生教学事故。
申报校级重点专业的专业,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当是计划1年内参加行业专业评估(复评)或专业认证的专业。
学校鼓励和支持开设专业参加行业专业评估或者专业认证。
第二十二条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和校级重点专业,按照教学单位申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校级特色专业的建设目标是对照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优秀。
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校级重点专业的建设目标是通过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复评)和专业认证通过。
第二十四条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资格,专业所属单位4年内不得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全校通报批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检查验收不合格:(一)新增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不合格;(二)校级特色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良好以下;(三)校级重点专业:行业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待通过”或“不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实施政策倾斜。
(一)学校推荐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在校级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中择优遴选。
(二)专业实验设备购置优先、青年骨干教师推荐优先、教改课题立项优先、教师课程培训进修优先、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优先。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专业建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经费资助:(一)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理工类2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万元/专业。
(二)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
理工类3万元/专业,非理工类2万元/专业。
(三)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
首次专业评估与认证:理工类15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0万元/专业;专业复评:理工类10万元/专业,非理工类8万元/专业。
第二十八条专业建设经费分两批拨付,启动经费70%;中期检查后,视情况拨付第2批建设经费。
第二十九条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下列范围使用:1.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调研、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基本文档建设等。
新增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笔记本电脑、摄影(相)机、空调、办公家具等设备。
2.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基本条件建设、教材与课程建设、教学基本软件购置等。
3.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评估和认证、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三十条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超支。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学院负责人审批。
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学校教务处审批;单笔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学校教务处会签、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评估指标体系一、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观测点参考权重结果专业建设*1.1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定位、规划0.4 *1.2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0.4*1.3学科专业国家、省、校特色专业及专业综合改革0.2师资队伍*2.1师资结构专任教师整体结构状态与发展趋势0.4专任教师中博士学位比例0.3实验教学师资队伍0.3 2.2主讲教师专任教师学术荣誉与校外学术兼职0.2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0.7专任教师获得教学奖励0.1教学基本设施3.1教学基本设施实验室、实习基地状况0.6图书资料0.4教学建设与改革*4.1教育教学研究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0.7主持课题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0.1一作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0.2*4.2课程与教材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0.3教材选用与建设0.2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与改革0.3双语课程、视频课程与精品课程0.2 *4.3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0.4综合性、设计性实验0.3实验室开放0.3教学效果*5.1人才培养质量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实际水平0.3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0.4毕业率与学位获得比例0.3 *5.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性质、难度、份量、综合训练情况0.5论文或设计质量(校外评价)0.5 5.3社会声誉就业0.6社会评估0.4专业特色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2项,重要项目9项(带*号者)二、评估等级标准及内涵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观测点参考权重评估标准备注A C专业建设*1.1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定位、规划0.4目标明确,定位准确,符合学校办学思想及自身办学条件,规划科学合理,并有效实施目标比较明确,定位基本准确,基本符合学校办学思想及自身办学条件,有发展规划规划指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发展规模方向,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等*1.2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0.4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专业规范要求,并严格执行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基本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专业规范要求教学大纲包含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1.3学科专业特色专业及专业综合改革0.2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或入选国家卓越计划,或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或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师资队伍*2.1师资结构专任教师整体结构状态与发展趋势0.4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有系统的、科学的规划和配套政策,尤其在年青教师教学技能培养方面措施得力结构基本合理,有规划和政策,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师资队伍中的师资指专业教师且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每位教师只能隶属一个专业,且与实践教学师资不重复专任教师中博士学位比例0.3≥50%30~40%实验教学师资队伍0.3专业实践教学师资队伍配备齐全,结构合理,完全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结构较合理,基本满足实践教学需要1314☆教学奖励包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质量奖、优秀青年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