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中介[2008]004号【发布部门】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发布日期】2008.07.03【实施日期】2008.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中介[2008]004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京建交〔2008〕308号),特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为确保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如下:一、签订合同,网上填报信息(一)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租赁代理机构应在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报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代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
租赁代理机构完成网上信息申报后,无需再前往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办理出租登记。
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代理机构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应填写房屋租赁合同的收款列表,承租人通过银行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支付租金(含押金)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划款账号,并通过该账户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承租人不同意直接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的,可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收,租赁代理机构收款后应在次日将全部租金存入租金账户。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由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
协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内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机构会员指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合法机构,个人会员指以个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
会员须符合协会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过严格审核方能获得会员资格。
第三条会员权益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和规范;2. 参与行业展览、论坛和培训活动;3. 获取行业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4. 参与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合作项目;5. 受协会保护和维权,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协会组织结构协会设置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带领并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和运作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和组成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1. 审议和通过协会的章程和重大决策;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3. 审核和批准协会财务决策;4. 监督协会的工作执行情况和成果。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协会会员投票选举组成。
第六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所有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修改章程等。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日常运作管理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负责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行政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第八条行为规范协会会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提供诚信、专业和高品质的服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租[2006]3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4.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租(2006)307号2006年4月17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和有关规定,我委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工作转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工作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初审工作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从业资格注册工作。
房地。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北京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阔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为促进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奉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标准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京建发〔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10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变更初审和二级资质审批、变更审批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注销初审工作,其中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受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三、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的,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
beiji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交[2009]28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交〔2009〕28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的管辖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由投诉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所在部门注册所在地(未注册的由经营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收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诉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投诉、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和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一)直接投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前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二)网上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网上投诉”栏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三)电话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四)信访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
(房地产管理)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一届名誉会长、顾问名单一、名誉会长:王文英北京市政协常委、北京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苗乐如北京市建委副主任、北京土地学会理事长二、顾问:王瑞生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中介专业委员会主任崔建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温洪璋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杨燕敏北京土地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一、会长:陈同顺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二、副会长:9人田占雄常务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总经理按姓氏笔划为序皮娟娟女北京首创金丰易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国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李文杰北京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洁北京伟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胡陆军北京德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郭俊英女北京市天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裘自强首都房地产市场总经理臧美华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三、常务理事:26人按姓氏笔划为序王保北京房协中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珊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处长王孚诚北京房协副秘书长左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田占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总经理皮娟娟女北京首创金丰易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国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张卫平二十一世纪不动产中国区域副总裁张寒燕女北京成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静颐女北京金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文杰北京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庆全北京市宣武区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李秀恩女北京建银房地产业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晓北京房屋置换中心主任陈力北京永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轲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宣教中心主任陈同顺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林洁北京伟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洪京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场二处处长祖臣修北京新锐建亚房地产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胡陆军北京德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郭俊英女北京天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兴梅女北京众和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裘自强首都房地产市场总经理臧美华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蔡洪岩北京精品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四、秘书长:臧美华女(兼)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理事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57人马艺轩女北京丰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井蕴娇女万德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孔小中北京市东旭鸿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保北京房协中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珊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处长王孚诚北京房协副秘书长王佩民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忠北京友谊房地产咨询公司总经理王晓航北京协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朝阳北京置换家园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可辉鑫鑫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左晖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田占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总经理皮娟娟女北京首创金丰易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军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楠女西城区房地产交易所所长刘益良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国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孙孝葵女北京保兴利物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朱英燕京房地产经纪公司董事长米德忠海淀区房地产交易所所长张卫平二十一世纪不动产中国区域副总裁张京湘女北京易事达天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寒燕女北京成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静颐女北京金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达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捷天鸿卓越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李文杰北京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庆全北京市宣武区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李秀恩女北京建银房地产业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国胜崇文区房地产交易所所长李国祥原丰台区国土房管局交易所所长李国强北京三轩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复圣北京山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晓北京房屋置换中心主任陈力北京永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轲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宣教中心主任陈同顺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单清华宣武区房地产交易市场主任建常喜北京京房房地产实业公司经理林洁北京伟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洪京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场二处处长金茜女北京京厦广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战洁荣女东城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科科长祖臣修北京新锐建亚房地产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胡志勇石景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胡陆军北京德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伟英女北京仁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郭俊英女北京天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辉北京鸿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兴梅女北京众和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鲁应红北京锋华兴业房地产经纪中心总经理裘自强首都房地产市场总经理臧美华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蔡洪岩北京精品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穆克非女北京海开纪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戴德明朝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名单监事长:冯国栋《北京房改》编辑部主任监事:岳为众北京房屋置换中心监事:周宗楚北京市建委市场二处。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以下是 6 条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
1. 咱得诚实守信呀,不能欺骗客户!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人家骗你这东西多好多好,结果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你生气不?咱房产中介可不能干这种事儿呀!比如在介绍房子的时候,就得实事求是地说明房子的情况,不能夸大其词。
2. 要保护客户隐私呀,这可太重要了!这就跟保护自己的秘密一样,人家信任你,把自己的信息告诉你,你能随随便便就透露出去?像客户的个人信息、购房意向啥的,都得严格保密。
3. 收费得合理透明呀!不能乱收费,嘿,你想想,要是去个饭店吃饭,最后结账发现一堆莫名其妙的费用,你能乐意?咱房产中介收费就得明明白白的,每一项费用都得让客户清楚知道。
4. 专业水平必须得高呀!客户找咱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看咱业余的。
就像医生治病得医术高明一样,咱得对房产市场、法律法规啥的都特别精通,这样才能给客户提供最准确的建议和服务。
5. 得公平对待每一个客户呀,不能因为人家有钱就特别热情,没钱就爱答不理。
这就跟交朋友一样,哪能嫌贫爱富呢?不管客户啥情况,都得尽心尽力帮人家。
6. 互相之间得团结协作啊,别搞那些恶性竞争的事儿!大家一起把行业做好,那多好呀。
就像球队一起打球,得互相配合,而不是互相拆台,是吧?
我觉得呀,只要咱房产中介都能好好遵守这些自律规则,那咱们这个行业肯定能发展得越来越好,大家也都能更认可咱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围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
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围及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围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2004年7月1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