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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建发〔202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排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五章其他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

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京建法[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272号)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二00六年四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14号令)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15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建委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市和区县建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建委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委规定的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委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区县建委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区县建委查处。

各区县建委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建委指定管辖。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及市建委委托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执法组织),以市建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市建委授予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伴随着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筑行业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在“四新”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存在“四新”不接“地气”,用户体验差,甚至质量投诉的问题。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坚持问题导向,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定了本《通知》。

《通知》结合北京工程实际,明确提出了“四新”选用的四个指导原则;系统性归纳了“四新”应用中存在的八种主要问题;制定了十六条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通过制定精准有效的措施,规范四新使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通知》初步建立了工程科技安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四新”使用过程,保障业主知情权,确保“四新”开放而有序地开展,不断满足首都人民日益提升的对居住品质的要求。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工作机制?答:《通知》中明确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明确应用原则明确“四新”选用应坚持“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

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引导参建各方在选用“四新”时,紧扣工程安全质量核心不放松。

(二)坚持问题导向将“四新”在工程实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可归纳为八种问题:易造成结构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的使用寿命、施工质量不易保障、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给使用方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难以满足使用功能、使用过程中不易维护、外观不满足基本要求。

(三)实行“一票否决”对“四新”全面统筹把关,坚守工程安全质量底线,对会导致八种问题的“四新”实行“一票否决”。

(四)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京发[2011]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进一步完善住宅区业主自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共享共建的社区治理格局,切实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强化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就推进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重大意义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因此,积极推进业主大会建设,对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是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共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的法定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

各区县要站在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规范运作的重要性,把业主大会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加以研究和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京建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7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服务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招标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应落实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行为、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核实、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等关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主体责任。

(二)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招标人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可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及定标方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建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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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技术质量部2014年12月目录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3)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 (14)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紧急通知 (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2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 (25)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市生态环保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定本方案。

(25)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28)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

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2014年6月1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64 号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五、外保温材料施工完成后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保温板锚固用锚固件的拉拔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

每个检验批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个点或3根锚栓。

检验批划分为:单位工程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体,按扣除窗洞后每1000平方米的保温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平方米也为一个检验批。

六、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工后验收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检测,或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

单位工程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至少检测3个点。

七、外窗取样后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抽检至少3樘。

见证检验项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八、外窗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单位工程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至少3樘。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每10000平方米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不足10000平方米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九、施工单位应做好外窗四周、空调室外机、穿墙管线等部位外保温的封闭处理,防止雨雪水渗入保温层内,必要时应附加防水层。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一步将加大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检验的检查力度。

未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检验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外窗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我委在近期的基坑安全检查中,相关施工单位反馈基坑工程监测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监测项目偏少且不统一、监测频率偏少、监测数据反馈不及时等。

由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全面,与我市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单位因理解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为更好地执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经我委组织该标准主编人员和相关专家研究,现解释如下: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虽小于5米但基坑(槽)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深基坑工程)。

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附件: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特此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印发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注:1.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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