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30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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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期 初往来资
金余额
-
2010 年度往来 累计发生金额 (不含利息)
2010 年 度往来 资金的
利息 (如有)
-
-
2010 年度 偿还累计 发生金额
2010 年期 末往来资 金余额
往来形 成原因
往来性质
大股东及
-
2
其附属企 业
上市公司 的子公司 及其附属 企业
关联自然 人及其控 制的法人
其他关联 人及其附 属企业
总计
本表已于 2011 年 3 月 13 日获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主管会计工司会计机构负责人:金富春
2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录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控股股东
1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利息 (如有)
2010 年度 偿还累计 发生金额
2010 年期 末占用资 金余额
单位:元
占用形 成原因
占用性质
现大股东 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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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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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股东 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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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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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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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140000200045347
统一信用代码: 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 张云升
组织机构代码: 112220278
品(饲料添加剂)(2020 年 粒状铵油炸药(具体详见民用爆炸物
03 月 19 日)。
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04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助剂产品、工程爆破设计施工 助剂产品、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及爆破 及爆破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 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机构使用)、
张晓东;李玉敏;
助剂产品、工程爆破设计施工 助剂产品、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及爆破 及爆破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 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机构使用)、
2016-04-28
机构使用)、进出口本企业所 进出口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及 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禁止进口的
零配件(国家禁止进口的品种 品种除外)并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使
变更日期
助剂产品、工程爆破设计施工 助剂产品、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及爆破 及爆破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 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机构使用)、
2016-04-28
机构使用)、进出口本企业所 进出口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及 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禁止进口的
零配件(国家禁止进口的品种 品种除外)并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使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0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 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 公司现任监事;(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同德化工: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4月)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以上述投资为标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上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节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联合化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6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中泰化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19年12月)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第六条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制,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写,财务资产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其他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交公告涉及的专业管理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第八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其他违规行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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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通报批评;
3、 降低岗位级别和工资级别;
4、 赔偿损失;
5、 责令引咎辞职;
6、 解除劳动合同;
7、 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