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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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精提升实施方案

景区精提升实施方案

景区精提升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前往景区进行休闲度假和旅行观光。

然而,一些景区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景区设施老化、服务水平不高、环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游客的体验和满意度。

因此,景区精提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设定。

1.提升景区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2.改善景区设施,提升景区形象;3.加强景区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1.提升景区服务水平。

(1)加强员工培训,对景区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游客能够得到优质的服务。

(2)优化服务流程,优化景区的服务流程,简化游客的购票、导览、就餐等环节,提高游客的体验感。

2.改善景区设施。

(1)更新设施设备,对景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提升景区的品质。

(2)打造特色景点,在景区内打造一些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景点,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3.加强景区环境保护。

(1)加强环境整治,加大对景区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确保景区周边环境整洁美观。

(2)推行绿色出行,鼓励游客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减少对景区周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步骤。

1.制定实施计划,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景区精提升实施方案的宣传推广,提高游客的知晓度。

3.落实措施,按照实施计划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五、预期效果。

1.提升景区形象,通过实施方案,景区的服务水平将得到提升,景区形象将得到改善。

2.增加游客满意度,优化景区服务流程和设施设备,将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

3.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景区环境保护,推行绿色出行,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景区精提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景区的品质和形象,增加游客的满意度,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及年检(审)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1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及年检(审)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1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及年检(审)程序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及年检(审)程序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1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关于对行政许可公开,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规定,将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减少办理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优质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行政许可程序及年检(审)程序进行梳理确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2005年10月市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办公室与相关部门梳理确认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依据,参照省、市级审批权限下放情况,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变动,相关部门须主动向市法制部门备案。

否则,将不予确认。

二、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日起对自身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

按依法便民原则,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延用传统审批程序而相对繁琐的审批环节,该减化的减化,该取消的取消,从源头上解决审批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各部门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社会管理事项、社会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也应进行梳理和优化。

四、提高即办率和提前办结率,审批程序梳理过程中,能简化为即办件的承诺件一律转为即办;承诺件办理的时限依法压缩到最低限度。

五、各部门自行梳理后,3月中旬,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对有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审批程序进行逐一确认之后,向社会公告。

六、认真清理、确定本部门依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性行为或依法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证(照)的年检或审验项目,在办理依据、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等方面要作到有法可依,并最大限度地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长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整体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现就我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推进策略(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以构建基本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为切入点,以教育资源建设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教好每一名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调动好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市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入人心,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体现素质教育理念、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优质教育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学校走上内涵发展的轨道,人才培养水平、师资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评价水平显著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为我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进入全国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行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长府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30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公正。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1.02
•【字号】长府办发〔2018〕70号
•【施行日期】2018.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常办函字〔2018〕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省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发〔2018〕12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76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
〔2010〕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府发[2009]4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20【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促进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

力争到2012年,接待入境旅游者40万人次,实现入境旅游收入2亿美元,年均增长18%以上;接待国内游客3027万人次,年均增长13%以上;实现旅游业总收入432亿元,年均增长18%。

到2015年,把我市建设成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会展商务于一体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区域性旅游集散地。

二、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完善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冰雪旅游、消夏休闲专项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进程。

加强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要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书面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设立旅游专家咨询机构,对重要的旅游项目进行先期论证,作为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旅游产品体系建设。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发展汽车休闲游、电影娱乐游、生态度假游、历史文化游、雕塑艺术游、节庆会展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注重发挥长白山等知名景区的品牌和外延效应,形成满足入境、国内、省内、城市周边等不同层面旅游需求的多品种、多层次旅游产品体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长府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长春市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长春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8日长春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巩固我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完成“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84%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8天以内。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市实施面积力争达到1024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26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170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0.3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实现利用量7万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长府办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落实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9日落实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吉林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提供高质量产品和高水平服务供给,深挖高质量发展潜力,发挥“一主”引擎作用,彰显区域品牌实力,促进长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标准引领。

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高品质的需求为核心,将绿色、低碳、环保作为全新质量属性,快速熟悉、融入吉林区域品牌标准体系和认证机制,通过高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塑造优质优价优服务的品牌形象,提高吉林品牌的长春含金量。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主导。

提升企业质量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激发企业提升质量和建设品牌的内生动力,加强政府引导、推动和监管,开展品牌宣传推介。

推行第三方认证,发挥科研机构、高校、行业协会等作用,形成品牌推动合力。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加强对长春区域品牌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瞄准国际先进水平,聚焦长春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品牌潜力,赋能品牌价值,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形成品牌建设整体规模效应,实现品牌建设新的突破。

二、工作目标落实“吉致吉品”区域品牌认证工作,推动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向区域品牌升级,重点围绕吉林大米、鲜食玉米、吉林牛肉、吉林鹿茸等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安全优质绿色产品,打造吉林农产品和食品品牌;围绕冰雪旅游、乡村旅游、森林休闲康养和养老服务等产业,打造吉林服务品牌;围绕汽车及零部件、重点消费品、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产业,打造吉林制造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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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6]36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A级旅游景区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依据《全省A 级旅游景区整治行动方案》、《省旅游局对2014-2015年新评4A级旅游景区复核情况的通报》,为切实加强我市旅游景区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善景区游览环境,提高游客满意度,市政府决定开展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

一、总体目标
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加快整改提升,着力解决旅游景区不重视管理,设施老化、环境恶化、管理弱化、服务退化等突出问题,实现旅游景区质量提升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全覆盖,提高旅游景区建设品质和服务水准,全力打造环境优美、服务优质、设施精良、诚信经营、安全有序的精品旅游景区,塑造长春旅游新形象,提升城市旅游影响力。

二、提升范围
全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重点是5A、4A级旅游景区。

三、提升重点
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对我市A级旅游景区全面整改提升。

(一)旅游交通
1.景区可进入性。

按照标准要求,对景区公路、损坏路面、道路安全设施及时整修更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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