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长府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2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位于哈尔滨都市圈和长吉都市圈交汇处,范围涵盖五常、双城、榆树、德惠、扶余、舒兰等县(市)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公里,是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依据《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吉林省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的意见》《长春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针对长春市辖区内的德惠、榆树两市,制定本实施方案,期限为2020—2025年。
一、发展目标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围绕推进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结合国家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政策,积极融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主动对接示范区整体规划,到2025年,与示范区内的其他县(市)区在交通、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基本实现对接互联,基本消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主要壁垒,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初步形成生态联防联治、产业分工协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促进形成东北地区开放合力,发展成为区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长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培育和催生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3年,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3年后突破200万户。
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长府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三章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第四章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第五章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六章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七章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第八章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第九章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四条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
推进措施:1.对全市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含政府投入部分)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长府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7日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在长春市工作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除外,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长春市工作是指:(一)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二)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外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三)高校毕业生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四)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可按博士2500元、硕士1500元、本科10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人员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可在线申报,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三)高校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四)在市场主体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依法登记文件);(六)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前3项材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协调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加快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城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长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整体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现就我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推进策略(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以构建基本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为切入点,以教育资源建设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教好每一名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调动好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市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入人心,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体现素质教育理念、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优质教育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学校走上内涵发展的轨道,人才培养水平、师资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评价水平显著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为我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进入全国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行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长府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低保标准(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75元提高到4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30元。
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10%提高到15%。
(二)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四)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五)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济开发区、净月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汽车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非农业居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长府办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保障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确保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的原则,多措并举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坚持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相结合原则,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问题;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属性原则,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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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8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8
【实施日期】2009.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原由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承担的民生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