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场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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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桂建管[2013]1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3]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从业人员责任,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参考题库含答案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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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参考题库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单选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禁止()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A、施工单位B、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C、建设单位D、监理单位2.【多选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

A、索取企业财物B、接受企业财物C、照章办事D、谋取其他利益E、提高效率3.【多选题】依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规定,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

A、足够强度B、支撑面积C、长度D、宽度E、厚度4.【多选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A、夜班作业人员B、未成年工C、高空作业人员D、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E、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5.【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脚手架构配件自重的有()。

A、剪刀撑B、扣件C、脚手板D、挡脚板E、安全网6.【多选题】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应()。

A、两侧设置防护栏B、平台口设置活动防护栏C、平台口设防护立网D、平台口设置安全门E、平台口设置固定防护栏7.【单选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B、2C、3D、48.【多选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以下符合特别重大事故情形的有()。

A、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B、造成30人以上死亡C、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D、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E、造成100人以上重伤9.【多选题】高度24m以上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设置正确的有()。

A、应设在同一节间B、由底到顶层呈之字形连续布置C、封闭型脚手架应在拐角处设置D、封闭型脚手架应在顶层处设置E、中间每隔6跨设置10.【多选题】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

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

附件关于诚信卡实施有关政策的解答一、关于诚信卡数量的问题原则上,对于施工企业的专职投标员,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发放30张、20张、10张和6张诚信卡,专业承包企业发放10张诚信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员不设数量限制;对于监理企业的专职投标员,综合、甲级、乙级、丙级企业分别发放30张、20张、10张和6张诚信卡。

若因工作需要企业提出申请增加,应及时满足。

二、关于锁卡和解锁权限问题我厅有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职投标员、招标代理员诚信卡的锁卡、解卡权限。

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诚信卡的锁卡、解卡权限,可持加密锁进行查询、锁卡、解卡操作。

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用的加密锁为登陆“建筑业企业网上报送信息系统”所用的加密锁,如遗失,应及时补办。

三、关于园林绿化资质问题《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库管理。

因此,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不属于诚信卡管理范围。

但持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

此外,当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时,应实施“开标刷卡、中标锁卡”。

四、关于诚信卡锁定问题中标通知书发放时,必须对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诚信卡进行锁定,实施锁定时应上传中标通知书,否则系统将不予受理;直接发包的工程,在办理合同备案时进行锁定,锁定时应上传合同中关于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规定的页面扫描件,否则系统将不予受理。

对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时录入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信息,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一旦达到3个工程,由系统自动对其诚信卡实施锁定。

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录入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信息,并上传合同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规定的页面扫描件,否则系统将不予受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桂建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完善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区施工图审查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考核。

二、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请各市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由我厅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具体工作由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

各地各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 10 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 45 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广西7月起实行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

广西7月起实行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

效投标人 在 9家以上 时 ,在第一轮抽 选中 ,将按 企业的信用 分
值排序 ,在 排序前 5 % 的 已报 名企业中通过摇 号抽取 2名作 为
正 式投标人 : 第二轮 ,除去第一轮抽 中的企业 ,在排序前 1 5 % 的已报名 企业中通过 摇号抽取 3名作 为正式投标 人 。如在商务
标开标后 发现其投标 文件为 无效的 ,则先 在排序前 5 % 内的 已
施工 : 力争在 两年 内完成 4 0 0万 m 既有 公共建 筑的节 能改造 任务 。
监理 企业 ,由市住 建局按 照 《 东 莞市 建设工 程企 业管理 规定 》
建立企 业信用管 理档案 ,根 据企业在东 莞承接 业务的信息 、企 业信用行 为记录 ( 包括良好行为加分 、不 良行为扣 分记 录 ) ,自 动形成 企业信用 分值 、信用等 级 。监理企 业按资质 等级直接 按 企业信用分值高低 自动排序 ,并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 根据新 措施 ,东莞 市住建 局根据监理 企业的信 用分值进 行
广西7 月起实行建筑市场 “ 诚信卡” 管理
2 0 1 3 年 7月 1日起 ,广西取 消各级建 筑业企业 备案制度 ,
改为实施 “ 诚信卡 ”管理制度 。
既有公 共建筑节 能改造 ,力 争两年 内完成 4 0 0万 m 既有公 共 建 筑的节能改造任务 ,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2 O % 及 以上 的节能目标 。目前上海市已有办公楼 、 商场、 医院等 “ 绿 色建筑 ” 的分类标 准已 出台 ,学校 、超高 层建筑等 的分类标 准也正在 加 紧制 定中 。
自今年 7月起将试行 《 监理企业信用 分值 投标差异化措施 》 ,对
监理企业的投标进行信用分值管理 ,试行期为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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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为依据,对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进入我区承包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
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第七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诚信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区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第二章诚信信息分类和归集
第八条诚信信息分为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建筑市场经营、从业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基本诚信信息。

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诚信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诚信信息档案通过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第十条基本诚信信息,由企业录入、申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录入、申报,由对该企业进行诚信评价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受到表彰、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受到省级或国家级工程项目表彰或企业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记录,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根据处理结果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录入、审核。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法行为;
(三)受到区内县(市、区)级以上、区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处理或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信息,通过诚信信息系统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诚信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媒体发布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同时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广西建设网”发布,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共享。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诚信信息,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管理。

对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建立约谈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设区市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诚信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诚信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诚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认为有关部门诚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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