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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活动管理制度

公益慈善活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规范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而制定的,旨在保障公益慈善活动的合法、安全、有序进行,保护公益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权益,提高公益慈善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热心公益的个人等。
1.3 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公益慈善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管理2.1 慈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2.2 志愿者团体和热心公益的个人组织公益慈善活动时,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活动。
2.3 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进行充分的策划和准备,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4 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者要保证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活动的资金支出和收入等进行公开披露。
2.5 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者要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在活动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三、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与募捐3.1 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和募捐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夸大事实,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3.2 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应当体现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效果,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3.3 公益慈善活动的募捐过程要规范有序,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进行募捐。
3.4 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募集和使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募集和使用的资金合法合规。
四、志愿者管理4.1 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具有一定的道德素养和专业技能,愿意为公益事业奉献爱心和力量。
4.2 志愿者团体要对志愿者进行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募、培训、监督等,确保志愿者的安全和质量。
4.3 志愿者在活动中要遵守组织者的规定,遵循相关规定和安排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得违规行为。
五、公益慈善活动的评估与监督5.1 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慈善组织工作制度

慈善组织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慈善组织。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慈善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慈善组织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决策机构负责慈善组织的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机构负责慈善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机构负责对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确保慈善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八条慈善组织应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慈善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慈善组织应设立宣传部门,负责慈善活动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慈善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慈善活动计划,报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捐赠人、受益人的意愿,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出具捐赠接收凭证,并在慈善活动结束后,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确保捐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目标、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制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被列为重点工作

制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被列为重点工作慈善法于3月1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针对慈善法实施有关问题,近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按照慈善法的授权,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
慈善法:规范慈善活动的法治保障据该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处于较快发展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6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有相当数量致力于开展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慈善活动。
慈善法制建设和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包括社区志愿者组织在内的多元化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捐赠量2014年突破千亿,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受益人群每年达数千万人。
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慈善捐赠的主体多元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提升,来自公众的个人捐赠近年来也呈稳步增加趋势,捐赠主体由企业逐步转向个人。
二是慈善捐赠标的日趋多样性,已经扩大到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发展的新产物。
三是慈善方式层出不穷。
传统的慈善方式以捐款捐物为主要表现形式,现在是捐时间、捐服务、捐思想、捐点子,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社区动员、慈善信托等新型慈善方式。
四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从近几年来有关慈善事件引发的舆情来看,但凡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或者不透明的运作,或者亵渎慈善的行为和言论都不能被社会所容忍。
该负责人强调,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慈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慈善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勤俭节约、严格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确保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四)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五)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三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一)捐赠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物资等;(二)政府资助:包括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等;(三)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七条捐赠收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捐赠人自愿捐赠,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二)捐赠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规定;(三)捐赠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财务支出管理第八条本单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一)慈善项目支出:包括项目实施、管理、宣传等费用;(二)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三)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四)其他支出。
第九条财务支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规定执行;(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三)支出凭证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本单位的资产包括:(一)货币资金;(二)固定资产;(三)无形资产;(四)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贵州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民政厅2020年10月29日贵州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慈善事业提出的新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慈善工作,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全省慈善组织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和慈善事业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要求,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深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充分发挥慈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延伸;专业社会工作作用强化,基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建设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总量和素质进一步提高;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不断提高,全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发行销售工作安全有序,广泛筹集公益金;互联网捐赠平台、实体捐赠平台同步发展,慈善捐赠鼓励政策完善;慈善组织繁荣发展,慈善服务覆盖城乡社区;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组织规范运行,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造人人关心慈善、参与慈善、崇尚慈善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慈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慈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宁民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慈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民规发〔2022〕5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事务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慈善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和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共同富裕战略、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慈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22年9月1日关于加强慈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和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对实施共同富裕战略、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决策部署和第三届“宁夏慈善奖”表彰大会精神,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为主线,以构建三级枢纽型慈善组织体系为抓手,畅通慈善组织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三级枢纽型慈善组织体系(一)加强市、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推动尚未建立枢纽型慈善组织的市、县(区),以慈善总会、慈善联合会、慈善会、慈善促进会等形式,于2023年底前完成市、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全覆盖建设。
督促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强的市、县(区)枢纽型慈善组织,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完善组织章程,调整业务范围,理顺管理体制,盘活慈善资金,激发内生动力。
慈善公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项目执行机构、志愿者团队等所有涉及财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组织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组织的财务活动。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报送。
(五)组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财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收入管理: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业务收入等,确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支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支出合理、合规、有效。
(三)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五)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反映本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七条本组织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对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组织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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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被列为重点工作
慈善法于3月1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针对慈善法实施有关问题,近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按照慈善法的授权,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
慈善法:规范慈善活动的法治保障
据该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处于较快发展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6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有相当数量致力于开展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慈善活动。
慈善法制建设和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包括社区志愿者组织在内的多元化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捐赠量2014年突破千亿,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受益人群每年达数千万人。
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慈善捐赠的主体多元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提升,来自公众的个人捐赠近年来也呈稳步增加趋势,捐赠主体由企业逐步转向个人。
二是慈善捐赠标的日趋多样性,已经扩大到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发展的新产物。
三是慈善方式层出不穷。
传统的慈善方式以捐款捐物为主要表现形式,现在是捐时间、捐服务、捐思想、捐点子,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社区动员、慈善信托等新型慈善方式。
四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从近几年来有关慈善事件引发的舆情来看,但凡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或者不透明的运作,或者亵渎慈善的行为和言论都不能被社会所容忍。
该负责人强调,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回应慈善组织诉求
慈善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诉求进行了回应,下一步民政部将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其他部门,做好慈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就慈善组织自身诉求而言,由于各慈善组织的资金规模、
活动领域、运作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诉求不尽一致,但诉求较多的大体有以下几类:一是认为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的标准不尽合理,特别是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限制过严会影响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二是对税收优惠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扶持政策呼声强烈;三是要求多慈善的正面宣传鼓励,目前负面宣传太多。
在这三个方面,慈善法都有比较好的回应。
首先,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上,慈善法既考虑到慈善组织多样化的特点,又考虑到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要求,采用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
既对公众最为关切的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直接作出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又对其他大多数慈善组织的有关支出标准授权给民政部会
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引导督促慈善组织“高效运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制度。
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超出10%的,允许慈善组织“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说明情况”。
其次,在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专章作出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这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通过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
三年扣除,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慈善法还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向慈善组织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在慈善事业正面宣传方面,慈善法建立了相关的制度。
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还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的工作:一是抓好这个法律的学习贯彻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精神实质;做好法律实施,让这部好法惠及社会惠及民生。
慈善法定于2016年9月1日施行,紧接着就是我国第一个“中华慈善日”,民政部将做好全民参与慈善的组织和动员,借普及慈善法之机在全社会传播慈善意识。
同时,我们要持续不断地推进慈善文化进入课堂,慈善人才培养进入高校,慈善理论研究大力开展,慈善的好人好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培育发展营造健康的氛围。
二是做好有关法规政策的配套制定工作。
按照慈善法的授权,我们要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
我们还要积极推动扶持政策的出台,除了继续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优惠,还要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探索慈善法首次提出的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以及在用地、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优惠。
让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关于税收优惠问题,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减免、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制度。
比如说,企业捐赠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是企业如果捐的多了,远远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能够享受的优惠就显得不足了。
另外,
对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优惠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统一制度,对扶贫济困这样更需要国家扶持的慈善领域还没有特殊的倾斜政策。
这次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
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
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财税等有关部门,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做好顶层设计。
研究在慈善法和现有税法框架下,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确立利用税收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强化税收杠杆作用的指导思想。
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体系。
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
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
第三,建立政府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
依法开展慈善信托工作
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不仅能够弥补我国现行制
度中存在资金保值增值难、慈善组织成立标准高的不足,更有利于引导社会的慈善热情,有助于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对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做好慈善信托工作,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学好法律规定,吃透法律规定,规范业界开展慈善信托工作。
慈善法对慈善信托设专章共七条规定,涵括慈善信托的定义、慈善信托备案和受托人的规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监察人制度等。
法律明确规定,对慈善信托其他方面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民政部作为法律授权的慈善信托管理机关,依法做好慈善信托工作,关键在于知法懂法用法,不仅要学好慈善法,还要学好其他相关法律;不仅要知道条文规定,还要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才能保证我们用好它。
民政部已经部署开展面向民政系统关于慈善信托的专项业务培训,就是要从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帮助民政系统公务人员更好履职,更好为慈善事业服务。
二是要制定好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章的配套法律法规及
相关政策。
慈善信托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我们可以预判,慈善信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需要总结的经验教训也很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及时总结,不失时机地制定法律和出台政策予以规范。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我们会有
选择地开展慈善信托的试点工作。
明年,我们将制定出台有关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关于慈善信托备案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一并研究,尽快制定。
”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