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06•【文号】财库[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10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2007年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深的一年,各部门应当在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领导,总结改革经验,深化推进改革。
目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在160多个中央预算部门实施,但改革进展仍不平衡,一些资金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一些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实施改革,操作中还存在一些过渡性措施,等等。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尽快全面规范实施改革。
要继续扩大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范围,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的部门,要按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规划,加强宣传培训,精心组织实施,原则上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要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努力扩大实施改革的资金范围,认真编制用款计划,规范资金方式。
要继续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施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取消改革的过渡性措施,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录。
二、2007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支付方式(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
2007-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二)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垫付之前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上报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即时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部财库〔2011〕167号关于某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规章制度改革地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
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
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财库[200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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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财库[2006]111号2006年12月25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为了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从2007年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具体范围(一)原纳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发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以下简称人员经费)。
(二)原通过国管局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
(三)原通过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管理的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离退休经费的支付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不再通过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一)原纳入国管局统发管理的人员经费,改革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管局、财政部另行制订。
(二)原通过国管局转拨管理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及原通过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转发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改革后均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关于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 金 融研 究
关于完 善国 库集中 支 付 制度改 革 若干问 题的思 行 的 是 分 散 的收 付 制度 , 在这种模 式 下财 政 资金 的运 行 存 在 很 多 的 问题 。 为 了改 变这 一 现 状 , 财政
一
、
我 国 现 有 国 库 集 中 支付 改 革模 式
2 0 0 1 年2 月财政部 出台了 《 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开启 了我 国核算 中心我国核算 中心 向国库集 中支付中心的转化 的序幕 , 随后 在该 方案的指导下 , 各省 、 市、 自治 区先后结合本地 区实际 , 展 开了核算 中心 向国库集 中支付中心转化 的改革 , 由于 各个地区 的实 际情况 的差别 ,形成 了多种形式 的国库集 中支付 改革模式 。总的来说主要有三种类型 : 1 . 部分项 目和资金集 中支付 的模式 。 该模式主要是财政部 门 对一些资金 的支 出容易 控制的项 目,由国库直 接进 行支付的方 式。 如在 职人员 工资 、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这一类有标准 固 定支 出的 ;还有像政府采 购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这 一类 有预算 或定 额标 准 , 可直接拨付到商 品或劳务供应商手 中的资金 。 对于 些金额 大 、项 目单一 的财政性 资金支 出,也采用 了这 一种模 式 。各 预算单 位有一定额度 的备 用金 , 用 以支付 资金量少 、 项目 繁多 的支 出。例如深圳实行 “ 抓大放小 ” 的做法就属 于此 种支付 模式 , 还有我 国部分高校也采用这样一种模式来进行 。 2 . 财政集 中支付模式 。 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各预算单 位在商 业银行里 有一个专 门的账户 , 财政 部通过预算情况 和单位用 款 进度将资金直 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拨 付到这一账户上 。直接 支 付是 财政 国库 集中支付机构对预算单位 的 申请批复后直接支 付 用款计划 ; 授 权支付是财政 国库集 中支付 机构通过开设预算单 位零余额 账户来对支付给收款单位或 个人 ,再通过预算单位零 余额 账户 与财政专用账户进行清算 。安徽 省是使用此项模式较 早的省份 , 在2 0 0 0年 8 月, 省政 府就出 台了《 关 于进一步推进 财
公务卡制度改革解读

公务卡制度改革解读主讲老师谢路一一、公务卡概念公务卡又称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是专门针对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而设定的一种信用卡,具体分为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武警公务卡、军队公务卡等种类。
二、公务卡改革历程(一)2005年,招商银行与中兴通讯公司联手发行了国内首张公务卡。
(二)2007年5月14日,央行和财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应用推广会议,共同推动公务卡在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单位的广泛使用。
(三)2007年7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中央预算单位开始试行公务卡,也由此迈开了公务卡改革的第一步。
(四)《国务院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7〕34号)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行公务卡试点”。
(五)《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提出“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至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研究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六)2011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从2011年开始,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项目外,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16个公务支出项目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
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七)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通知要求,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2012年年底前统一办理公务卡,同时县乡预算单位年底前也要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8•【文号】财库[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2007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财政国库资金余额经常保持在较高水平。
面对数额较大的库款,个别地方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资金专户直接用于投资理财,有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财政支出等,不仅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也给财政国库资金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强化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转移财政国库资金的行为发生。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严禁超越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范围,将应存放在财政国库的预算资金违规调入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投资理财。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有效把握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财政国库资金支出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真实、规范。
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把财政国库资金审核关,不得违规将财政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凡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及时排除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隐患。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对照检查并做好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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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
【发文字号】财库[2006]10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2.06
【实施日期】2006.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6]10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7年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深的一年,各部门应当在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继
续加强领导,总结改革经验,深化推进改革。
目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在160多个中央预算部门实施,但改革进展仍不平衡,一些资金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一些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实施改革,操作中还存在一些过渡性措施,等等。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尽快全面规范实施改革。
要继续扩大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范围,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的部门,要按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规划,加强宣传培训,精心组织实施,原则上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要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努力扩大实施改革的资金范围,认真编制用款计划,规范资金方式。
要继续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施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取消改革的过渡性措施,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录。
二、2007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
中央部门原则上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
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项采购支出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
此外,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
2007年财政拨款中,除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规定暂按原渠道支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政府性基金的支付方式。
政府性基金2007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具体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五)暂按原渠道支付的资金范围。
预算外支出暂按原渠道支付。
三、时间要求
(一)2007年“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7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建议表》)备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