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新增内容——婚姻家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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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婚姻法高频考点提纲

2011婚姻法高频考点提纲

婚姻法结婚一、结婚的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结婚的特征:1、男女双方2、依法进行3、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4、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三、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一、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地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1、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经查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的,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则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财产。

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范围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作出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3、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可撤销婚姻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二、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一、协议离婚1、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民政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政法干警2011考试内容根据大纲编写

政法干警2011考试内容根据大纲编写

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

法人机关的构成: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构成,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由若干自然人集体组成的一定机构,即合议机关;也可以是以单独的自然人个人,即独任机关构成。

法人机关的分类:从法人机关所担负的职能来看,法人机关可以具体分为意思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

合伙的概念(什么是合伙):指俩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普通合伙的概念: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

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011年政法干警新增婚姻家庭部分_详细解读

2011年政法干警新增婚姻家庭部分_详细解读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它可以由三种情况而产生,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的种类: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1)配偶:及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包括父系和母系。

分为二种: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1.亲系亲系的概念: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或称亲属的系统。

在血亲之间,当然存在着血缘联系。

姻亲是以配偶为中介的,但配偶与其血亲间同样也存在着血缘联系。

因此,除配偶本身外,一切亲属关系中都是有一定的亲系可循的。

由于亲属间血缘联系的状况和特点不同,可以划分出各种不同的亲属系统。

亲系的分类:(一)男系亲和女系亲根据亲属关系性别进行的划分。

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根据亲属血亲来源不同进行的划分。

父系亲是指以父亲血统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母系亲是指以母亲血统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父系亲和男系亲,母系亲和女系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还相重叠。

如父亲的兄弟之子女,既是男系亲又是父系亲,相互重合。

而父亲的姐妹之子女,为父系亲,但非男系亲。

因其间有父之姐妹为中介,故只能为女系亲。

上述两种分类,是适应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的需要而划分的。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婚姻家庭与继承)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20章婚姻家庭与继承20.1 考点精讲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2.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规定是指婚姻家庭法对人们在结婚、离婚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守则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反映了法律的静态作用。

调整是指婚姻家庭法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及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映了法律的动态作用。

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2001修正案)是我国目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收养法》(1998年修正)《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1)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婚姻问题所享有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①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②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①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婚姻家庭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婚姻家庭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婚姻家庭概述
【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婚姻家庭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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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补充)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补充)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1目录I.考查目标 (2)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III.考查内容 (3)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192)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P7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73.民事法律事实P10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P82.民事权利的分类P8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P9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P9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P11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P11(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P12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开放专科)《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全面考核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原理,重点考核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原理及规则的实际运用。

二、组卷原则:婚姻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其实用性很强,与我们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试卷由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法条规定及实例运用等内容组成,各占一定比例。

三、试题类型:主要有判断题、法律条文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相关报道分析题等。

四、考核形式:一纸开卷。

五、答题时限:90分钟。

六、其它说明:复习依据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学》(2006年版),以及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

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修订的内容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1、考核目的: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掌握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婚姻法与有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婚姻及家庭的概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立法情况;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980年婚姻法的作用。

(2)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和本质;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发展阶段;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3、考核要求:对要求“了解”的部分应理解;对要求“掌握”的部分应识记并会灵活运用。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考核目的:掌握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2)掌握:我国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3、考核要求:对要求“了解”的部分应理解;对要求“掌握”的部分应识记并会灵活运用。

第三章亲属1、考核目的: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2)掌握: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亲系的建立和亲等的计算。

2011政法干警考试新增内容—婚姻与家庭

2011政法干警考试新增内容—婚姻与家庭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

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

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

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

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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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的性质(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 (二)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3 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种类(二)亲系、行辈与亲等1、亲系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4 2、行辈行辈的概念:行辈的分类:3、亲等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5 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三、结婚结婚的概念与特征---------------------------------6 结婚条件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的形式条件婚姻事实1、事实婚姻的概念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7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四、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2、夫妻间的扶养------------------93、夫妻间的继承-----------------10五、离婚离婚的概念与特征登记离婚1、登记离婚的概念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概念及使用情形--11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12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13六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七收养收养的概念与特征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扶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15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行为的无效收养无效的原因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协议解除-----------------------------16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上的效力财产关系上的效力-----------------17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

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

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

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

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

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

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二)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概念: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

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

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

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行为与亲子行为。

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

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婚行为及离婚行为。

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3 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1)、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出养行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为民事行为,原则上仅限于财产行为,而不及于身份行为。

2)、关于人工生育协议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

配偶身份权作为一种婚姻内部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其次,正由于配偶身份权属于身份权,因而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第三,权利人的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

传统的夫权只强调夫对妻的权利,而否认或漠视妻对夫的权利。

现代意义的配偶身份权不同于传统的夫权,它是一种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第四,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

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

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

有些学者认为除上述权利外,还应包括夫妻姓名权、自由权等几项权利。

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学院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

亲属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和姻亲。

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

亲属的种类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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