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传统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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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文化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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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文化调研报告范文一、引言彝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之一,分布在中国西南地区。

彝族文化丰富多样,独具特色,深受彝族人民的喜爱和尊重。

本文将对彝族文化进行调研,以了解其特点和影响。

二、彝族的历史和生活方式彝族源远流长,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他们主要居住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地。

彝族人民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种植水稻、玉米、薯类等农作物。

彝族人民非常重视家庭和亲情,一般多代同堂居住,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和支持。

三、彝族的语言和文字彝族拥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和文字系统,被称为彝语。

彝语分为几个方言,其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是彝语南部方言。

彝族人民通过口头传承的方式传递彝语,同时也有一些彝族人民会使用汉语。

彝族的文字系统主要有彝文和汉字两种,其中彝文是彝族人民使用的独特文字。

四、彝族的服饰和民俗文化彝族的服饰和民俗文化是彝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彝族人民喜欢穿着彩色的衣服,女性常常会佩戴银饰和头饰,男性则会佩戴彝族特色的帽子。

彝族人民有着丰富的民俗活动,如婚礼、葬礼、节日等。

彝族的传统节日有“三月三”、“火把节”、“祭山节”等,这些节日都有着独特的庆祝活动和仪式。

五、彝族的音乐和舞蹈彝族的音乐和舞蹈是彝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彝族人民喜欢演奏彝族特色的乐器,如芦笙、木琴等。

彝族舞蹈多样,有舞龙、舞狮、跳花灯等形式。

彝族的音乐和舞蹈富有激情和节奏感,能够表达出彝族人民对生活的热爱和向往。

六、彝族的宗教信仰彝族的宗教信仰多样,主要有传统宗教和佛教。

彝族人民信奉一些自然神,如山神、水神等。

在彝族社区中,常常有祭祀活动和宗教仪式。

此外,佛教也在彝族地区有一定影响力,彝族人民会前往寺庙参拜和参与佛教活动。

七、彝族的风俗习惯彝族有着独特的风俗习惯,如“走婚”、“摔跤”等。

彝族的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婚后男方会迁入女方家庭居住。

彝族人民喜欢摔跤运动,摔跤场地通常在村庄的广场上,人们会围观比赛并为选手加油助威。

八、彝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彝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彝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他们有着独特的文化和习惯法体系。

彝族习惯法是指彝族人民长期实践和形成的民族法律规范,它在彝族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

本文将从彝族习惯法的特点、对民事审判的影响以及思考这一主题展开阐述。

彝族习惯法的特点。

彝族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彝族人民根据自己的社会文化传统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一套行为规范和处置办法。

彝族习惯法以口头的方式传承,逐渐形成了一套丰富而系统的法律规范。

彝族习惯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族群性,它不同于汉族法律体系,更贴近彝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实际。

彝族习惯法内容丰富,包括婚姻家庭、土地资源、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规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彝族习惯法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族群文化习惯和相关法律规范,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习惯法权利。

彝族习惯法在土地资源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彝族人民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习惯法规范,这对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彝族习惯法对婚姻家庭事务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继承继嗣、家庭纠纷等方面,这些规定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中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

彝族习惯法在宗教信仰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对宗教信仰纠纷案件的审判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对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进行思考。

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它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族群文化习惯和相关法律规范,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也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习惯法权利,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中结合国家法律,依法公正审判,确保公平和正义。

彝族习惯法与汉族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于法官而言,需要具备丰富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充分尊重各民族族群的法律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到在尊重和保护民族习惯法的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权威。

彝族文化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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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文化调研报告范文一、引言彝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地。

彝族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包括语言、服饰、宗教、饮食等方面。

本文将对彝族文化进行调研,并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彝族的语言彝族拥有独特的语言,被划分为多个方言。

彝族的语言以表意文字为主,具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内涵。

彝族的语言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得到广泛使用,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年轻一代对彝族语言的掌握程度逐渐下降。

三、彝族的服饰彝族的服饰以色彩鲜艳、图案繁复为特点。

男性通常穿着长衫、马裤和长袜,女性则穿着彝族特色的长袍、长裙和带有锦缎的头巾。

彝族的服饰不仅展示了彝族人民的审美观念,也反映了彝族文化的独特魅力。

四、彝族的宗教信仰彝族的宗教信仰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和泛灵信仰。

彝族人民对自然界有着深厚的敬畏之情,认为自然界的万物都有灵性。

彝族的宗教信仰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彝族人民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五、彝族的饮食文化彝族的饮食文化丰富多样,以米饭、玉米和土豆为主食,搭配各种蔬菜、肉类和野味。

彝族人民喜欢辛辣的食物,尤其是辣椒。

彝族的饮食文化反映了彝族人民对美食的热爱和追求。

六、彝族的传统节日彝族有许多传统节日,如火把节、牛王节、苗年等。

这些传统节日不仅是彝族人民欢庆丰收和祈福的时刻,也是传承彝族文化的重要载体。

彝族的传统节日以舞蹈、歌曲、竞技等形式展示,吸引了大量游客和观众。

七、彝族的艺术表现形式彝族的艺术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包括织锦、木雕、银饰、刺绣等。

彝族的艺术作品精美绝伦,展现了彝族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

彝族的艺术作品在国内外都享有盛誉,成为了中国文化的瑰宝。

八、结论通过对彝族文化的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彝族人民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

彝族文化以其独特性和丰富性,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们应该珍惜和保护彝族文化,促进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共同推动中华民族的文化繁荣和发展。

对彝族习惯法入民族自治法的思考

对彝族习惯法入民族自治法的思考

对彝族习惯法入民族自治法的思考独特的文化背景诠释了彝族习惯法的客观存在价值,国家法在本土传统力量面前显得无所适从,解决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二元冲突须确保彝族习惯法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现行法律体制下,在甄别、比较、权衡的基础上将不违反宪法原则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彝族习惯法统一纳入到彝族自治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是条现实的道路。

标签:彝族习惯法国家法冲突民族自治彝族习惯法是彝族地区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约定而又口头传承、独立于国家法之外,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予以实施。

”[1]由于历史变迁相对单一,生存环境相对封闭以及民族发展的独特性,彝族地区习惯法呈现出与其他民族尤其是与现代法治迥然不同的地方特色,形成现代法治语境中极富乡土气息法治的“自留地”。

学界对此关注甚多,并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讨。

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需要建立在认真分析彝族习惯法的文化背景以及相关的客观存在性上,客观全面的看待彝族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避免单一的看待习惯法,或试图以国家法为唯一标准强行推行国家法,惟国家法一法独大,只有在此基础上对两者予以公平公正的价值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融合、整合或取舍的路径上分析,才能更好的处理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看待彝族习惯法的存在价值与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相契合的国家法蕴含着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深厚的人文情怀和公认的普世价值,正在广泛而又深刻地改变着现实生活,影响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

在谈论起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时,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国家法才是真正的法,才是大家应该拥有和遵守的法律,在两者冲突的认识和处理上,更多地偏向于国家法,在国家法至上的思想指导下讨论彝族习惯法向国家法适应、融合、过渡的“调适和改造”问题。

浅谈彝族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以“哲木”、“葸”为例

浅谈彝族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以“哲木”、“葸”为例

浅谈彝族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以“哲木”、“葸”为例民俗,即一个地方的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化。

民俗被民众所创造,也为民众所享用和传承。

信仰民俗作为民俗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因社会物质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不能正确认识一些自然和社会现象,从而产生的系列有关神灵崇拜的思想、行为及相应仪式的习俗制度。

仪式作为具有典礼性质的行为模式,是一种重要的民俗事象,由传统习惯发展而来。

彝族世代居于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在西南地区崇山峻岭之间繁衍生息,创造了自己的语言和文化,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俗文化。

彝族民俗文化丰富多彩,独具特色。

就信仰民俗而言,彝人相信万事万物皆有其灵魂,万物有灵和祖灵信仰是彝人信仰世界的主要内容。

民间信仰在仪式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各种岁时仪式、人生仪式和农事仪式当中都充分体现了彝人的万物有灵和祖灵信仰。

一、民间信仰文化的重要性民間信仰是一种普遍的民间文化现象,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文化。

民间信仰的产生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人们无法正确认识到生老病死,不能科学解释各种自然灾害。

但在科学技术日益發展的今天,民间信仰依然具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

民间信仰打造了民众心灵的避难所,使得人们在天灾人祸面前有了心灵的慰藉。

科学可以解释天灾人祸,可以解释各种自然灾害,但是科学难以抚慰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心理创伤,而民间信仰正好慰藉心灵,也可以维持人们心灵的平衡。

民间信仰不仅有这种心灵的作用,民间信仰还促进了人们交流,维系了人们之间的情感,起着纽带的作用。

彝族泛灵主义的民间信仰,在慰藉人心、维系情感的同时,对生态建设等亦有主要意义。

彝人信仰万物有灵,认为人与自然界的生物都是平等的存在对自然有所敬畏。

在彝人的观念中,人与自然万物都是有灵魂的,对自然的过度索取会使神灵恼怒而造成灾难。

所以在砍了一棵树后,都会用青苔掩盖痕迹,生怕神灵在看到人们砍树后降下冰雹。

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

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

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内容丰富,源远流长,是我国法制历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习惯法不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发展一直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系。

而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至今还是一个未加展开的领域,也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应有重视。

本文根据我们在1985年到凉山彝族地区调查的材料,并参考有关凉山彝族社会的论著,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一初步探索。

希望通过这一探索,说明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性,为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历史和更好地总结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的法制经验和理论开辟更多的路子,为尽快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所助益。

以有几个“苏易”。

“德古”指阅历广,见识多,能调解较大事件,在本家支甚至其他家支中都有很高威望的人。

“德古”地位高于“苏易”,形同于彝区的“政治家”。

如彝族谚语所说:“彝区是德古管事,汉区是官吏管事,藏区是喇嘛管事。

”作头人的条件是能说会道、熟谙彝族习惯法、善于调解纠纷、办事公正。

作头人和财势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财势的头人往往受到更多的信任。

头人不世袭,也不经过选举产生,全凭个人的群众威信自然形成。

迷信职业者)挑一些生米,让嫌疑的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放入口中咀嚼,毕摩念咒语后令其吐出,米上带血者即为作案者。

③抓蛋。

将一个鸡蛋放入沸腾的水锅或油锅中,让嫌疑者用手去抓。

如鸡蛋沉于锅底,抓者烫伤了手,就表示输了;如鸡蛋未沉于锅底,抓者没有烫伤手,就表示赢了。

还有端烧红的石头等神判方式。

这些神判方式主要用于头人难于判定的重大偷窃事件和其他疑难案件。

实施神判时,诉讼双方要拿出同样的东西打赌,听候毕摩念咒作法,“神意”表达后,败诉方要拿出事先打赌的东西给胜诉方和毕摩。

带有较多的旧的痕迹。

凉山彝区的农村,在目前基本上还是以家支组织为单位而分散居住。

家支组织中旧的血统观念、等级观念、复仇观念都有相当大的影响。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彝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

在彝族社会中,习惯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它是彝族社会的一种传统习惯,对于彝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民事审判中,彝族习惯法对审判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彝族习惯法的特点、对民事审判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彝族习惯法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律体系,它是彝族族群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家法、村法、社法和寨法等,其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土地资源、财产继承、纠纷调节、刑事惩罚等方面。

彝族习惯法以口头传承和惯例习俗为主要载体,通过长辈传授、社会习俗等方式传承下来,成为彝族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体系。

在彝族社会中,习惯法对民事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它涵盖了彝族人民的方方面面,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家庭关系、社会秩序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或者仲裁员往往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习惯法规定,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

彝族习惯法在彝族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它是彝族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有着深远的指导作用。

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依据习惯法来解决问题,这就给民事审判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彝族习惯法在具体规定上可能与中央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或者不一致,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审慎权衡,遵循中央法律法规的尊重当事人的习惯法要求,确保审判公平公正。

针对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方式。

可以加大彝族习惯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彝族习惯法的内涵和特点,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念,使其与中央法律法规相协调。

可以在彝族地区设立专门的民族法庭或者专门的习惯法审判机构,由具有丰富彝族文化背景和法律知识的法官来审理相关案件,加强对习惯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

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

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凉山彝族地区是中国西南边疆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聚集区,也是彝族人口最多的地区之一。

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发生了显著的变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在传统社会中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彝族人口主要依据族群传统和部落习惯组织社会生活,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秩序。

这种习惯法的特点在于以部落为单位,权力高度分散,各个部落都有自己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制模式的优点是贴近群众实际,便于实施,但也存在着效率低、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随着中国中央政府的统一与强大,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逐渐受到中央政府的统一规范。

从清朝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对凉山彝族地区进行政治、经济、军事的统一管理,法制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变化。

中央政府开始推行国家法律,尤其是乾隆年间颁布的《番籍法》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减弱了习惯法的地位。

进入近代以后,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经历了更为深刻的变革。

在清末民初,凉山彝族地区开始出现现代法制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进入凉山彝族地区,推动了法治观念的兴起。

在这一时期,彝族地区开始出现公证、注册、立法等现代法制机构,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

新中国成立后,凉山彝族地区法制进一步完善。

中央政府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法律习惯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的法治建设。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地区的自治法,大力推进凉山彝族地区的发展。

中央政府还加大了对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了彝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经历了从习惯法为主到现代法制为主的演变过程。

中央政府的统一、现代法律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促进了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进步与发展。

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凉山彝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将在更高的起点上不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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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彝族 习惯法 现实表现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研究”(11XFX004)。
作者简介:巫洪才,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副教授,凉山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250-03
2012 · 09(中)
◆学术前沿
的圈子,免不了出现偏袒自己家支成员的现象,严重的甚至以家 支的亲疏划线,唯家支是亲,维习惯法为准,无视国家法制,无视 公理,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损害本民族弱小家支的利益。也造成 其他民族在和彝族往来时,最担心的是发生纠纷后由于家支的介 入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而害怕与之交往。同时,家支调解纠纷的 过程中,其家支成员按习惯法为表示支持和关心,都要来旁听,当 事人便要杀猪宰羊或杀牛款待这些亲朋好友,每调解一次就要款 待一次,调解次数越多花费也就越大。这种恶习耗尽了人们的钱 财、耕牛和家禽,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2)家支强烈 的血亲复仇观念往往酿成一些恶性群体性事件。家支习惯法允 许血亲复仇并鼓励报上几代人的仇,允许通过打、砸、抢等行为来 复仇,而且还认为是英勇的行为,值得赞赏。这些毁坏房屋、宰杀 牲畜,破坏生产、甚至集体敲诈的行为往往更加激化矛盾,引发一 些群体性事件,危害民族地区的和谐与稳定。(3)家支的血缘或 姻亲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包庇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伴随着 近年来政治环境的宽松,凉山腹心的一些彝区利用家支组织干扰 民主选举或者进行贩毒、抢劫、诈骗等非法活动的案例也在增多。 特别是在地方基层民主选举中,强烈干扰和左右选举,较大破坏 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又由于地处金三角毒品黄金运输线上,凉山 彝族民间的贩毒活动也非常复杂,贩毒者通常会利用家支的血缘 或姻亲关系贩毒。在家支高度的内聚力和复杂的关系网络下,家 支或姻亲内部的毒贩及其亲友常会相互包庇,使得公安机关的扫 毒行动常常难以洞穿这层顽固的保护伞,而使毒品犯罪分子常在 家支的庇护下逍遥法外,刑事责任追究的机制难于落实。
一、彝族传统习惯法概述 彝族作为我国西南的主体少数民族之一,据 2000 年第五次 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共有人口 776 万,其人口数仅次于壮、满、 回、苗、维而据全国少数民族第 6 位。主要分布在四川大小凉山, 云南楚雄、昭通,贵州的毕节及广西的西北部地区。由于特殊的 自然和历史条件,在新中国建立前,四川凉山地区还保留了较为 完整的奴隶制经济,因此其彝族习惯法文化的表现具有完整性和 典型性,因此,笔者主要以该地区的彝族习惯法为参照来展开分 析。 彝族习惯法大多是成文与不成文的混合体,除了彝族神话史 诗、彝文典籍、碑文石刻外,还有格言、谚语、俗语等形式流传社 会。因此,习惯法内容相当丰富和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 域,并且具有结构不够严密并在各地执行时有所伸缩的特点。目 前学界对其的研究与整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一)按照彝族习惯法固有的体例进行整理 这种梳理便于保持彝族习惯法的原貌,但不便于现代人的理 解与比较研究,比较典型的有:我国 20 世纪 50、60 年代作为少数 民族历史调查成果之一的《美姑县巴普社会调查》中就附有彝族 习惯法,共分 9 部分 113 条,包括土地财产所有权,土地财产继承 权,等级关系,租佃关系,债务,投保制,刑法,婚姻,司法等内容; 还有就是四川民族调查组会同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整 理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共 6 章 135 条中,包括人身占有与保护 法,土地、财产所有与继承法,租佃、典当、债务法,抢劫、盗窃及侵 犯人身法,婚姻、家庭、家族法,刑罚和执行。 (二)借用现代法学基本体例进行分类整理 借用这种现代西方法学的基本体例把彝族习惯法分别归纳 到刑、民、诉讼等内容中,非常便于现代人的理解和比较研究,但 对传统习惯法进行了一定的“肢解”。这种视角是否会对习惯法 的研究带来谬误或者多大的谬误不好评说。例如西南政法大学 调查组在田野工作基础上,参照古彝文典籍和已有的研究成果, 按现代法的形式将彝族习惯汇编为一部习惯法典,共计 4 大部分 431 条,包括兹莫统治、家支制度和等级关系,民事习惯法,刑事 习惯法和程序习惯法。 (三)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折中方式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方式的处理。因为在少数民族的法律世 界中,并没有“民事、刑事实体”和“程序”之类的划分,套用现代法
律体系的概念和分类,可以为学者阅读和比较法研究提供较大的 方便。但习惯法在体系性、逻辑性与严密性、普适性等方面与现 代国家法律体系是存在相当的差距,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传 统,借用国家法的概念来“肢解”习惯法的做法,难免有些机械、牵 强,甚至可能导致谬误。为避免过度地“削足适履”,笔者认为采 用这种折中的方式可能较为恰当,即兼采两种分类方式来整合零 散的习惯法规则;在概念的使用上,应尽量选取“中性”的概念,同 时也直接运用一些少数民族语中的概念。以图更完整和真实的 展现习惯法的面貌。
◆学术前沿
2012 · 09(中)
彝族地区的经济类型应主要属于农耕经济类型中的山地游 表层结构的重新组合。而作为社会深层结构的文化传统观念、心
耕、山地耕牧或山地耕猎等亚类型。在新中国成立前,西南彝族 理行为模式等内在的心理因素,并未被彻底“革命”。传统习惯法
地区的经济基础存在着奴隶制经济、封建领主制经济、封建地主 观念仍然坚如磐石,人们在精神上、心里上、观念上对习惯法仍具
(二)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习惯法方面 1.婚姻习惯法的现实表现 (1)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实体要件。一般以父母包办、本 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以及姑舅表优先婚为主要特征和实 质要件。但民主改革后,这些婚姻实体要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冲 击和动摇,已不再具有普遍性。并随彝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已逐 步与国家婚姻法律制度靠拢。但近年来,随着家支的活跃,包办、 买卖、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姑舅表优先婚有进一步复苏的迹象。 这些都有可能违背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及”禁止三代以内直系和 旁系血亲通婚“的原则。(2)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方面。彝族 实行仪式婚,一般经历提亲、订婚和结婚三个阶段。结婚年龄普 遍早婚且往往不履行国家的法律手续。结婚、离婚较为随意。使 得娃娃亲、转房、重婚现象较多。特别是近些年来,传统习惯法在 提亲阶段双方议定聘金时,聘金多少主要由等级关系、双方家支 关系和男女各自条件决定。不同等级的男女通婚受到一定程度 的干扰,出现了同等级内缔结婚姻的趋向。这些都已现行国家婚 姻法相矛盾相冲突。 2.家庭继承制度方面 凉山彝族的家支谱系实行父子连名制,严格执行传男不传女 的原则。如无儿子就算绝了后。彝族无继嗣习俗,即无保养他人 儿子的习俗。无子者社会地位很低,备受歧视,死后无人为其超 度,因而不能到达祖界享受极乐,成为孤魂野鬼。加之,无子者的 财产在其死后被近亲本家或主子吞噬。这一切均给无子者造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彝族传统习惯法的规模是较为宏大 和细密的。而且伴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习惯法是作为一种不 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规范,其与法的精神和原则相符合的部分不 断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诠释,与现代性的国家法律之间越 来越亲和。当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恶俗也顽强的延续着, 并与国家法背道而驰,对民族地区统一法治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冲 击。因此分析彝族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及成因,能为寻找一条适合 于民族地区法治现代化的“路径”提供参照和依据,具有较强的理 论和现实意义。
二、彝族传统习惯法的现实表现 (一)关于兹莫统治、家支制度和等级关系方面的习惯法 作为与现代文明法治格格不入的兹莫统治 和大部分的等级 关系习惯法已基本消亡,但作为习惯法运行基础的家支习惯法却 获得了较大的复兴,并呈现相当活跃的恶性流变趋势,主要表现 如下: 1.家支的良性表现:解放前的彝族家支 具有完整政治、经 济、军事、宗教和法律等社会功能,在彝族社会的历史发展中起着 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主改革后,家支的政治和军事功能基本被取 缔,但其他功能仍在彝区或多或少的保留并发挥作用,彝族人无 论在利益上还是心理上,都很难适应离开家支的生活。在彝区普 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支成员在婚丧、天灾人祸及生 产劳动互助等方面的习惯法重新发生效力,体现了“一人有事,八 方支援”,的优良品质,这是其良性的表现。 2.家支的恶性表现 (1)家支的大小强烈的左右了纠纷的公正解决。在当今彝族 的腹心地区,人们往往依靠家支,通过民间司法官“德古”运用习 惯法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由于每个家支成员很难跳出自己家支
◆学术前沿
2012 · 09(中)
彝族传统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及成因分析
巫洪才
摘 要 建立在旧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彝族传统习惯法,伴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未完顽强的表现着,对民族地区国家统一法治建设造成一定的羁绊和负面影响。因此分析彝族传统习惯法的现
实表现及成因,有助于我们思考和设计民族地区国家法治建设进路,从而更快推进民族地区国家法治现代化。
极大的心里压力,因此必须生育儿子后方才罢休。这也是今日彝 区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观念盛行,计划生育难以执行。再加之 人口生育政策的优惠,使得人口快速增长、黑户众多。带来了较 大的治安隐患。
3.刑事习惯法方面 由于彝族传统习惯法并无民刑之分,彝族民间发生刑事案 件,普遍按民事案件来处理,即以被告向原告赔钱了事,这必然使 刑事责任人逃避法律责任。与国家法制背道而驰。这在当今的 彝区仍有诸多表现,一些较为边远的彝族腹心地区,在发生杀人、 伤害等案件后,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致害人及亲属,一般都是隐而 不报,自行息讼。双方最关心的是人命金或赔偿金的问题,被害 人家属高额索赔,致害人一方也主动请人调解赔付。即使被国家 司法机关发现,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后,被害人索要人命 金和赔偿金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也是民族地区“二次司法”屡 禁不绝的原因之一。即有些案件虽经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后,当事 人还要依靠家支习惯法算赔偿金或人命金。这实际上混淆了罪 与非罪、违法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 威与尊严。 4.在程序习惯法方面“, 德古”调解方式的负向流变趋势越来 越明显 彝族传统纠纷的解决是通过民间司法官“德古”按习惯法解 决,即使在今天,彝族民间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和少量轻微的刑 事纠纷基本由“德古”调解解决。但由于“德古”的调解具有极大 的随意性、主观性和非严密性。使得“德古”调解明显的开始呈现 以下特点: (1)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得一些“德古”调解纠纷的角色发生 了负向的流变。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彝区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价值 观,在“权力观”与“金钱观”的影响下,在某些地区,老实公正的调 解人吃不开了,一些偏向一方的调解人反而得到信任。一些德古 已由彝族民间司法官转变为纠纷解决代言人,有时为了一己私利 或个人恩怨,将简单纠纷复杂化、扩大化。时常丧失中立性。调 解纠纷报酬也由无偿向有偿转变。(2)德古调解向神判方式的退 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彝族社会财产纠纷、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新型纠纷不断增加,而一些“德古”受文化 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对这类纠纷可能调解不了或不愿调解而 让当事人找毕摩神判解决。由毕摩仪式取代德古调解,也使彝区 鬼神观念不减反增,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因此,在我国相关程序法制体系之下,如何加强对“德古”程 序习惯法的规范和法治化的归引,深值学界研究。 三、彝族传统习惯法存续的成因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民主改革以来,国家法作为唯一具有 合法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在形式上完全取代了习惯法。但时至今 日,国家法在彝族腹心区秩序功能的发挥依然是有限的,彝族的 习惯法依然在当代延续并顽强的表现着,并还呈现一定的恶性流 变的趋势。这种原因是立体的、综合的、交叉的,非常复杂。但据 笔者的研究和思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习惯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并为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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