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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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咸政办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升我市行政复议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法制办《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5日咸宁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2〕52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为促进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我市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用更加突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咸政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现就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集中议决”的要求,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是先行先试原则。

根据《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咸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五)产业发展重大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改造、“菜篮子工程”等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重大事项;(七)国有企业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八)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九)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咸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

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市、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咸政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熊征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郑耀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国承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任(局长)成员:祝儒镳市编办主任雷锡高市档案局局长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郭冰生市经信委主任李旭东市教育局局长刘智毅市科技局局长蓝琼市民宗局局长陈朝裕市公安局副局长陈红卫市民政局局长叶平市司法局局长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边现龙市人社局局长石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祝文广市环保局副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陈跃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中英市水务局局长来华雄市农业局局长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潘华市文新广局局长王勇市卫计委主任陈礼高市审计局局长夏金平市统计局局长王槐生市林业局局长郑华成市旅游委主任郑俊华市安监局局长舒宇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黄小洪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徐永春市国资委主任王用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陈建华市粮食局局长田期汉市广播电视台台长魏朝东市招商局局长贾计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叶艺市人防办主任吴炳贵市物价局局长孙金波市体育局局长赵显院市供销社主任邬传来市老龄办主任魏鹏市水产局副局长许关欣市房产局局长梁安良市地震局局长彭洪斌市国税局局长任伟市地税局局长沈卜桂市工商局局长雷红市质监局局长张劭魁市气象局局长金伟市无线电监测站站长杨正合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谢晓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王柳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刘国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晓斌、王柳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咸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切实做好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对于起草、审查过程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履行向市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严格执行立法计划。

各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建由业务骨干、一线执法人员和合法性审查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时间节点,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项目起草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共同做好草案起草工作。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起草工作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各项立法原则,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各项制度,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5•【字号】咸政办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

通过一年打基础、建制度,两年抓典型、出实效,三至五年抓巩固、促提高,逐步建立和实施执法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为推动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1、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2、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3、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4、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5、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三、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工作责任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工作责任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工作责任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今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的重要文件。

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市政府各部门。

各部门要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对照分解任务,逐条细化,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动咸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快发展。

市政府办公室将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加强督办检查,并以《督查通报》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促进工作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政府工作报告》2007年重要工作责任的分解意见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今年各项工作的重要文件。

《报告》确定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2%,工业增加值增长20%,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5%,外贸出口增长1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3%,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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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3]81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自2013年10月1日起,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海关、人行、外汇、银监、国税等中央垂直部门除外)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对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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