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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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令狐文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银行分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独立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情况结合专业判断按规则进行独立审批,不受任何其他人干预。

第三条独立审批人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ⅩⅩ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未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省分行本部设立本级行资深或高级独立审批人(以下称省分行本部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设立省分行派驻高级或中级独立审批名(以下称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不设立独立审批人。

省分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省分行为派驻行,二级分行为驻地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ⅩⅩ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我行建立个人信贷业务合作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经销商、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一级,直属,分行,含三峡、苏州分行~下同,每年核定一次~各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对我行已发放开发贷款且贷款形态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直接纳入准入名单,保险公司的准入~应根据总行年度保险公司合作政策~由一级,直属,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商银行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共同确认。

,二,择优增补。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新设立3S[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含,以上的汽车经销商~二级分行按规定完成报批手续后~由一级,直属,分行将其增补进准入名单。

,三,动态监测。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按月提交监测报表~并进行通报。

,1,,四,适时淘汰。

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个人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三,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四,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止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一,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机构,,二,有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按揭贷款行为的机构,,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机构,,四,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机构。

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在此粘贴要随机抽取添加到文档中的版权文字列表1,每行最多30字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 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 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九条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人事部门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党委审定,由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一)资格认定表,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三)认定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认定行人事部门收到认定资料后,转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

总行为认定行的,行长审核后需报董事长审定。

抵押贷款以外的信贷业务,初级审批人只能审批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以下的个人和小企业信贷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之令狐文艳创作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之令狐文艳创作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令狐文艳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管理制度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关联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且于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能够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于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壹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壹)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绿色信贷指引之令狐文艳创作

绿色信贷指引之令狐文艳创作

令狐文艳创作绿色信贷指引令狐文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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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
令狐文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独立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情况结合专业判断按规则进行独立审批,不受任何其他人干预。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本行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规定,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视野宽阔,思维面广,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会议组织能力和主持能力。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四条独立审批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经本行行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本行行长对其授权,分级审批。

第六条独立审批人按照程序、政策和制度规定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

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具体范围和权限由授权书确定。

第七条独立审批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避险措施、限制性条款和管理要求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二)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分支机构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发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分支机构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相关部门或相关分支机构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三)有权查阅分支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贷后管理情况。

(四)有权拒绝各种不正当干预。

(五)有权向总行反映本行信贷业务审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照信贷制度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独立审批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本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分支机构的审议意见。

(六)经常了解国民经济形势及各类与信贷业务相关的经济信息、行业信息、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不断学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等。

(七)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独立审批人与分支机构就信贷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进行必要、有效沟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保证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第十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本行人力资源部要定期组织对独立审批人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经济理论、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以提高独立审批人政策执行、风险识别、合规经营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一条建立定期调研制度。

独立审批人自己或会同专职审议人等每年要组织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更新对项目、客户
的感性认识,提高审批能力。

第十二条建立专项审计制度。

审计部门每年将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实行离任审计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以评价其尽职履责情况。

(一)离任审计。

独立审批人离任审计比照现行同级别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

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不良率达到容忍度或短期内集中发生不良时,应进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确认不良发生的原因,形成审计报告报本行党委。

本行党委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采取中止独立审批人工作、或解聘独立审批人、或更换独立审批人等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对独立审批人工作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聘任期满考核评价。

定期考核评价结果向本行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对独立审批人的考核评价主要从职业操守、大局观念、专业水平、决策能力和勤勉敬业、审批信贷业务的质量、审批数量、审批效率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采取百分计分制。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独立审批人给予表彰,并视情况给予年度考核加分:
(一)通过信贷审批有效制止重大信贷风险发生,避免我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本行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第六章独立审批人问责与免责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
(一)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仍然审批通过,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七条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十八条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调查和审查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真实、限制性条款和管理条款不落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问题的,经本行党委认定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审批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的,可直接免除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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