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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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

市(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第四条贴息范围。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我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利率。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利率为2.88%。

贷款贴息管理制度

贷款贴息管理制度

贷款贴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贷款贴息工作,提高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金融支持农村农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贷款贴息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三、机构设置1. 贷款贴息管理委员会:负责贷款贴息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调整,对贴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贷款贴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3. 各级农村金融机构:负责具体的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使用。

四、贴息政策1. 贴息对象: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农业、农村相关项目和贷款对象。

2. 贴息金额: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贴息标准。

3. 贴息利率:贴息贷款按若干年期限,执行政策性利率或者适当优惠贷款利率。

4. 贴息期限:依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方案,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以上。

五、贷款贴息资金管理1. 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贴息资金的拨付应在政府财政预算内进行,按照贴息资金拨付预算进行拨付。

2.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贴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和贴息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贴息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农业、农村项目的贷款贴息,不得挪作他用。

六、贷款贴息项目管理1. 贷款贴息项目的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要通过申请流程,由贷款贴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2. 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项目批准后,各级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贷款贴息政策规定执行项目。

3. 贷款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贷款贴息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定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七、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贷款贴息项目的效果评估:贷款贴息项目执行结束后,需要进行效果评估,评估项目的实际效果和预期效果的差距。

2. 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估: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需要对贷款贴息项目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贴息资金的使用效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浙财建字〔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12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 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贴息用途实施方案

贴息用途实施方案

贴息用途实施方案贴息政策是指政府或金融机构为了促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对相关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或优惠。

贴息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促进投资和消费,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贴息政策时,需要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确定贴息对象和范围。

首先,需要明确贴息的对象和范围。

贴息政策通常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项目,例如农业、小微企业、绿色环保产业等。

在确定贴息对象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特殊需求,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明确贴息的范围,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比例等具体标准,以便实施时有据可循。

二、建立贴息资金来源和管理机制。

贴息政策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的贴息资金,也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参与贴息政策,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

在建立资金来源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包括资金监管、使用审批、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贴息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三、制定贴息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

贴息政策的实施需要有详细的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

具体包括贷款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审批程序、贴息发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以便申请人和相关机构能够清晰了解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贴息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媒体宣传、政策解读会、培训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介绍贴息政策的内容、目的和操作流程,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申请人参与到贴息项目中来。

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五、加强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贴息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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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财企[2007]205号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进口贴息资金办法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330份2007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
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逾期各商务、
财政主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
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

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表1: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表2: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表3: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商务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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