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视角下“扒窃”的特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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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视野下的扒窃司法适用

最新司法解释视野下的扒窃司法适用
口谢 婷
( 华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 2 0 1 3年 4月4 日, 最 高人 民法院和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联 合颁布 了关于盗 窃的 司法解释 , 其 中对扒 窃行 为进行 了明确 限 定。但这 一 司法解释 对扒 窃 的行 为 方 式等仍 未 细化 , 笔 者认 为其 构 成要 件 需要 明确 的
方式 之一 的扒窃 非但 对 数 额不 做 要 求 , 甚 至 连其 本
民法 院和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联 合颁 布 了《 关 于办 理 盗 窃刑 事案件 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并于2 0 1 3
年 4月 4 日起 正式 施 行 。该 司法解 释 共 有 l 5条 内 容, 其 中第 3条对 特殊 盗窃做 了进一 步 的明确规 定 ,
是: 公 共 交通 工具 是对扒 窃场 所 的注意性 规定 ; 随 身携 带 的范 围仅 包含 贴 身范 围、 可控制 范 围 , 排 除 不可控制 范围; 扒 窃对 象仅 限 于体积应 3较 " - 小的 财物 ; 扒 窃 不是 行 为犯 , 其 存在 着 未遂的犯 罪形 态 ; 携 带凶 器可作 为量
根据我国《 刑法修正案 ( 八) 》 第3 9 条 的规定 , 我 国刑法 增加 了三种 新型 盗窃方 式 : 扒窃 、 携 带凶器
盗 窃和入 户 盗窃 。加 上 之 前 的 两 种 普 通 盗 窃 方 式
( 盗 窃公 私财物 和多 次盗 窃 的 ) , 自此 我 国刑 法 形成 了关于 盗窃行 为 的一 张严 密 法 网 。然 而 , 2 0 1 2年 5 月 1日该 修正 案生 效 后 , 司 法实 务 中很快 就 产 生 了


扒窃 入N  ̄ l l z 数额化 、 非 次数化 的理 性分析

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界定

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界定

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界定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人群中使用身体接触等方式并不合法地从他人身上拿走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给受害人带来了不良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因此,对于扒窃者的司法追究和惩罚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扒窃的司法实践分析和规范含义界定的问题,并从而探讨如何加强对扒窃者的惩治和打击。

首先,对于扒窃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扒窃罪并不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虽然扒窃者的行为很危险,但他们通常会被市民及时发现并捉拿,因此破案率较高。

但反观对于扒窃者的惩罚却并不严厉,一些扒窃者即使被抓获,也只是受到了轻微的惩罚,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在一些失控地区,扒窃甚至发展为一种传统的黑色产业链,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其次,规范含义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不同的界定对于扒窃者的处罚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扒窃罪的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以接触方式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在这里,规范含义的界定十分明确,即以接触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为扒窃罪。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人们可能会将与扒窃类似的犯罪行为归为扒窃罪,令其受到同样重的惩罚,这就会引发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最后,为加强对扒窃者的惩治和打击,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扒窃罪的预防,这包括加强对于失控地区的管理,加强警力的巡逻力度和安全监控力度以及加强对于市民的宣传教育。

其次,健全法规制度,明确扒窃罪的界定和刑法处罚。

最后,加强司法实践,严格惩治扒窃者,通过加强对于扒窃罪的打击,形成对扒窃行为的惩治震慑,从而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扒窃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扒窃罪作为一种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其向的惩治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惩扒窃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对于扒窃罪的规范含义界定和预防措施,以此彻底防止和减少扒窃犯罪。

对扒窃事件的观察识别方法

对扒窃事件的观察识别方法

对扒窃事件的观察识别方法摘要:一、扒窃事件的现象描述二、扒窃者的特征分析三、观察识别扒窃者的方法四、预防和应对扒窃的措施正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扒窃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为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我们需要掌握一些观察识别扒窃者的方法。

本文将从扒窃事件的现象描述、扒窃者的特征分析、观察识别扒窃者的方法以及预防和应对扒窃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扒窃事件的现象描述扒窃事件通常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交车、地铁站、商场等。

扒窃者趁受害人不注意,采用隐蔽手段盗窃财物。

扒窃行为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随机性,受害者往往难以察觉。

二、扒窃者的特征分析1.外貌特征:扒窃者通常穿着朴素,容貌平凡,年龄在20-50岁之间,男性较多。

2.行为特征:扒窃者在作案时,神情紧张、动作敏捷,善于观察周围环境,寻找作案机会。

3.社交特征:扒窃者往往独来独往,不与他人过多交流,避免引起他人注意。

三、观察识别扒窃者的方法1.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中是否存在神情紧张、动作敏捷的陌生人。

2.关注衣着朴素、容貌平凡的男性,尤其是在人员密集场所。

3.观察是否有人故意靠近你,如有人在你身边频繁走动、挤碰,需提高警惕。

4.学会分辨正常行为与可疑行为,如有人在你不注意的时候试图拿走你的财物,或故意分散你的注意力。

四、预防和应对扒窃的措施1.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随时关注周围环境,不要掉以轻心。

2.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要将财物暴露在外。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尽量保持与他人一定的距离,避免给扒窃者提供可乘之机。

4.遇到扒窃事件,及时报警,提供相关线索,协助警方破案。

总之,观察识别扒窃者需要我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关注周围环境,学会分辨可疑行为。

只要我们保持警惕,一定能够降低被扒窃的风险。

对“扒窃入刑”的现行规定与现实司法困境的认识与思考

对“扒窃入刑”的现行规定与现实司法困境的认识与思考
对“ 扒 窃 入刑 " 的现 行 规 定 与现 实 司法 困境 的认 识 与 思 考
胡海涛 ( 安 徽 省 蚌埠 市 禹 会区 检察 院
摘要 : 本文对“ 扒 窃 入刑 ” 的现 行规 定 与现 实 司法 困境 进 行 了探讨 。 检 察 院关 于办理 关键 词 : “ 扒窃 入 刑 ” 现 行 规 定 现 实 司 法 困境
( 上接第 1 4 3页 )
“ 信 仰和 委 身意识 ” , 也 包含 了 “ 信 赖和 归属 感 ” 。 律信 仰 会导 致法 律发 展停 滞 。 实际上 , 这里所 说 的法 律信 仰极 易被 置换 为“ 实在法 ” 信 仰 , 而 非对 自然 法 的信 仰 。 对 3 一致 与紧 张—— 法律 与 宗教 关于 法律与 宗教 的契 合 ,伯尔 曼的态度 是 : “ 把 宗教 视 此伯 尔曼 有 着 清醒 的反 思 : “ 此种 强调 法 律 从 属 于普 遍 真 理 的做 法 , 不会 有 神 化 现存 社 会 秩序 , 并 因 此 以另 一种 方 为人 类对于神 圣 的意识 , 把 法律视 为人 类 对于正 义的观 念。 1 3 1 我们 发 现 , 在所 有 的社 会里 , 虽 然是 以极 不相 同的 方式 , 法 式 置我们 于偶 像 崇拜 的严 重危 险之 中吗? ” 关于 社 会转 型 或法治 现 代化 与法 律信 仰 的 关系 问题 , 律都部 分地借 助于人 关于 神 圣事物 的观念 , 以便 使人具 有 为正 义观 念而献身 的激情 。 ” 正是借 助于 宗教 , 法律 得 以赋 国内 诸 多论 者 皆将 法 律 信仰 视 为 法制 现 代 化 的精神 意 涵 对于 法治 信仰 的倚 重 , 更 多的是表 予其 自身 以神圣性 。 “ 社会正 义、 平等 、 法律 的正 当程序 虽实 与 前提 条件。苏力 认 为 , 际上 极为 重要 ,却 未 必能创造 出神秘 美 以及 关于 终极 目的 明国 内法 学 家 对普 遍 性 有 法不 依 状 况 的焦 虑 与 苦 恼 。但 若 将 法 律信 仰 视 为 法治 现 代 化 的前 提 条件 , 又 未 免 不 的意识 , 但若 没有 后者 , 生 活将 是一 片荒 芜。 所 以宗教 不仅 是 , “ 这里 并 不是 要假 定 , 既然法 律 是在 道德 义务上 向法律挑 战 ,且主 要是在人 对超 越 的期望 切 实际 。 正如伯 尔 曼所言 : 不能把 它 的价值 传 递给 生活 在 城市 贫 民区 、 在 新 的青年 文 这 一层面上 向它发 出 了挑 战。 ” 法律与 宗教 的紧张关 系事实 在 和 平 运 动 中 以及 其他 地 方的 许 多人 , 因 此我 们 就 应 上 对它们 各 自的发展是 有利 的 ,可 有助于 保证其 免遭 另一 化 、 干脆 去利 用其 仪 式 、 传 统 以及 权 威和 普 遍 性 的概 念 , 而 不 方的吞并 , 同时 这一 紧张 关 系也源 自它们 各 自内部 的紧张。 经济和 政治 结构 。 这 里也 没有 暗示 , 克 法 律 信 仰 的 论 者 分 为 两 派 ,支 持 者 主 张 法 治 的精 神 意 去改 变根本 的社 会 、 服 我们 的整体 性危 机 的途径 , 在 于 以各 种 宗教 手段 乃至 回 涵—— 法律信仰 , 对于 一种超 验性价 值 的信 奉和 委身 ; 反对 者 主张信 仰乃是超 验 之物 , 从而 法律信仰 断无可 能。 但他 们 复到清 教伦理 来 维护 旧的法律 秩序 的合 法性 。 ” 都 忽视 了一个前 提 , 伯 尔曼所 谓之 法律 与宗教 的结合 , 乃是 种差 异性基础 之上 的结合 。法律信 仰 与宗教信 仰并 不等

2021我国盗窃罪中扒窃行为的认定探究范文3

2021我国盗窃罪中扒窃行为的认定探究范文3

2021我国盗窃罪中扒窃行为的认定探究范文 中文摘要 随着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也得以进一步明确,包括扒窃、入户盗窃等,但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具体认定仍不够细化,导致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认定、既遂标准等理解存在差异。

以至于在司法适用中发生诸如对某些盗窃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以及对同样的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罚等问题,不但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甚至发生降格处理放纵犯罪或者扩大犯罪打击面的严重情况。

尤其是扒窃单独入刑后,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的扒窃案件和疑似扒窃案件,由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具体规定及认定仍不够细化,全国各地公检法三机关对扒窃犯罪认定的不同理解,给办理扒窃案件的基层办案人员带来了程度不同的困惑。

以至于扒窃有必要单独入刑、扒窃的概念、扒窃的定性、扒窃的量刑、扒窃与刑法总则的冲突等在法学界争论不休。

为了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体现刑法对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对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疑问、困惑予以澄清,以达到对同一法律条文适用同一定性标准,严格执行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有效提高预防、打击犯罪力度。

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和学理相结合的角度阐述我国盗窃罪中扒窃的行为方式及其理论成果和立法现状,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做法,通过对扒窃入刑引发的各种争议的梳理,分析扒窃入刑后在对扒窃犯罪打击的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的矛盾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争议,在对扒窃入刑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研宄的基础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扒窃的要素、扒窃的性质、既遂、未遂等作出实质性的客观理解,探索我国盗窃罪中扒窃理论和司法认定中的不足,寻求相关的完善思路,并提出了对盗窃罪中扒窃行为如何理性认定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完善的途径,以期通过撰写此文,对我国盗窃罪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能有所裨益。

对盗窃罪中“扒窃”的理解

对盗窃罪中“扒窃”的理解
高, 而且 大都 是惯 犯作 案 , 这 些人在 长期 的实 践中积 累 了不少 经 受到刑 法 的处 罚, 而只 能用 《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对 其进 行处 罚 , 对 验, 反侦 查能 力较 强 , 另外 团伙 作案 、 流 窜作案 也较 普遍 , 一些 不 于团伙作案、 流窜作案和惯犯作案, 这样的处罚力度是明显不够
关键 词 扒窃 盗 窃罪 行 为方式
作 者简 介 : 张雪 , 北 京市 密云县人 民检 察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5 2 - 0 2 其次, 扒窃 行为 不仅 侵犯 了公 民 的财产权 利 , 而 且直接 接触
盗 窃的 , 构成 盗窃 罪 。 多次盗 窃是 指 一年 以内入户 盗窃 或者 在公
有 关司 法解 释也 明确 多 次盗 窃是指 一年 以内入户 盗 窃或者 在 公 共 场所 扒窃 3次 以上 。扒 窃行 为 由于受 其发 生场 所和 行为 方式 共场 所扒 窃 3 次 以上 。 扒 窃行 为 已经 被涵盖 其 中 , 将 扒窃行 为单 所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其窃取的财物往往达不到盗窃罪所规定的 独规 定 既没有 必要 也破 坏 了刑法 体系 的逻辑 性 。 所 以, 没有 必要 数额 , 同时 , 由于扒 窃行 为 的隐蔽性 , 导 致 了对 其取 证 比较 困难 。 再设 一个 扒窃 类 的盗窃 罪 。 0
二、 扒窃行为的客观要件
当前社会, 扒窃行为频频发生, 但是哪些行为属于扒窃, 扒窃
具, 尤其在 一些 大城市 由于 人 口密度 大 、 城 市规模 大 、 生活 节奏 快 行为应如何定义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代汉语词典》 中将 等 原 因, 公交车 出现 人 多拥挤 的现象 比较 普遍 , 并且 普通 大众对 扒窃解释为“ 从别人身上偷窃( 财物) 。 帕从 以上解释可 以看出扒 于乘 坐公 交 出行 很少有 选择 的余地 , 挤 公交 已经成 为 了生 活的常 窃有两个要素: 一是从别人身上; 二是偷窃。 有的学者认为: 扒窃 态。 在这 样与 人 们 日常联 系紧 密的场所 扒窃 行为频 发 , 其行 为 的

浅论扒窃罪入罪之司法实践分析

浅论扒窃罪入罪之司法实践分析

浅论扒窃罪入罪之司法实践分析论文摘要扒窃入刑的正当性就在于扒窃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也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在。

扒窃行为不仅是对财产权、人身权及公共秩序的多重侵害,而且扒窃者的主观恶性较大,扒窃入刑是对现行法律面临扒窃行为“发案率高、惩罚度小”困境的填补。

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对于公共场所的判断需要考虑场所开放的程度。

还要考虑财物所有人与财物之间的密切、实质关系。

扒窃成立犯罪原则上不应有数额的限制。

在扒窃犯罪的入罪构成上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没有其他可罚情节的要从宽处理。

论文关键词扒窃入罪构成法益侵害一、扒窃罪之法律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盗窃罪的一些新问题、新特点已经十分凸显,但立法却没能及时的跟进,或虽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十分的明确、具体。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人员的流动也在迅速增加,扒窃行为已成为一个常见、多发的犯罪种类,它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人身安全,给公众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全感。

鉴于此,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行为类型之一,对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罪状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该条文仅给广大民众传达了“扒窃”入罪的观念,关于扒窃的概念、扒窃的行为方式、扒窃的对象、扒窃的主体并未做出明确的表述,该条文实属法律上的空白罪状。

2013年4月4日,正是基于司法实务中产生的新的适用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然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扒窃的概念、行为方式和犯罪的对象,但通读全文,并没有给公众一个清晰的涵义解释,仅简单的表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工作心得:“扒窃”的司法认定

工作心得:“扒窃”的司法认定

工作心得:“扒窃”的司法认定扒窃属于盗窃的范畴,其外延小于盗窃,其特殊性在于扒窃入罪不需要犯罪金额作为必要条件及犯罪形态更多地表现为行为特征。

扒窃的独有特征是作案地点场所的公开性,即作案场所具有供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自由出入的开放性;扒窃行为侵犯的对象具有对财物的贴身性和掌控性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具有谋面性,即扒窃具备一定的公然性特征。

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将“扒窃”列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罪状列举之中,但何谓扒窃?扒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在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学理解释中,都缺乏明确的界定。

作为由刑法调整的一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试作浅显分析。

一、扒窃属于盗窃的范畴。

严格说,“扒窃”一词不是法律用语,它来源于公安机关特别是一线民警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按一线民警的习惯性说法,“扒窃”就是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剧院等公共场所,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

[2]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行为人往往被老百姓称作“扒手”、“小偷”,有的地方还将“扒手”比作“钳工”,作为一种时常发生的社会现象,《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扒手”解释为从别人身上窃取财物的小偷。

可见,无论是来自公安一线民警的经验总结,还是现实生活中群众的称谓,扒窃都是小偷的行径,具备了从他人身上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应当合理解释为从别人身上窃取财物的行为,显然属于盗窃行为的范畴,只是其外延要小于盗窃。

二、扒窃属于盗窃的特殊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罪状中,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并列,表明扒窃属于盗窃的特殊情形,行为人只要一经实施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即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与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的盗窃罪有显著不同,即扒窃入罪虽然无数额上的要求,其基本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却规定了扒窃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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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 刑 法 》条 文 中 共 有 6 处提 及 “ 公 共场所 ” ,其 中 《 刑法 》 第2 9 1 条聚众扰 乱公共 场所秩 序罪 对 “ 公共场 所”进行 了列举 觇定



现实 生活 中存 在许 多私 人所 有但面 向不 特 定 或 者 多数 人 开 放 的 场 所 ( 如影剧 院 ) ,但它们 在我们 的观念
是社会公众共同进行公共活动的地
方 ; 二是人群 因素 ,公共场 所必须
对此“ 公共 ” , 学 界多将其理 解为 “ 不 特 定或者 多数人” ㈣ 。因此 , 应将 “ 不
特 定或者 多数人 ”这 一核心 语义纳 入 “ 公 共 场所 ”的含 义 中 。此 外 ,
有^ 群聚集 ; 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 ⑨
多数 人可以 自由出入 的场所 ” 。
( 二 )“ 公 共 场 所 ” 的 范 围
要求 , 《 刑 法 》第 2 9 1 条 中的 “ 公 共场 所”并 不包括聚 众扰乱社 会秩 序 罪 、聚 众冲击 国家 机关 罪和 聚众 扰乱 交通秩序 罪的案发场 所 , 否则, 便 无法取得解 释上的协调 。 反观 《 刑
0 0
— —
{ 扛
法 》第 2 6 4条中的 “ 扒窃” ,其发


— —
0 5 0
陈飞 ,男 ,天津 市人 民检察 院 干部处 干部 ,刑法 学硕 士 ,研 究方 向为 中国刑法 。 杨 雪 ,女 ,天津 市河西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监科 干部 ,法律硕 士 ,研 究领 域 为刑 法、刑事诉 讼 法。
所 是指 “ 机场 、 火车站 、 广场 、 公园 、
影剧院 、学校等供 公众活动 和出入
的场所 ”④ 。也有观 点指 出 : 公共
相 同?我们 的答案 是否定 的 ,原 因
有两点 :
明确 界定 : “ 在公 共 场 所或 者 公共 交通工具 上盗窃他 人随身携 带财物 的 ,应 当认 定为 ‘ 扒窃 ’ 。 ”从 此定 义中 可知 ,“ 扒 窃 ”具 有与 其他 盗
法解 释第 3条第 4 款 对扒窃给 予了
法 规 范 用语 ,学 界对 “ 公 共 场所 ”
公园 、影 剧院 、展 览会 、 运 动场或 者其他公 共场所 ) 。扒窃定 义中 “ 公 共场 所 ”的范 围与 《 刑 法 》第 2 9 1
条规 定 的 “ 公共场 所 ”的范围是 否
有多种理 解 。有观 点认 为 : 公共场
窃方 式不 同的两大 明显特征 : 一是 “ 场所特征 ” , 即扒窃行 为发生在 “ 公
场 所是指 “ 对公众 开放 , 供 其从事
各种 满足 其 物 质文化 生活 需要 的 , 带 有公 益 或商 业性 质 的场 所 ”② 。
其一, 《 刑 法 》第 2 9 1 条 与 第 2 6 4 条 的客 体 ( 法益 ) 不同 。 《 刑法》 2 9 1 条 的客体 是 公共 场所 秩 序 ( 和 交通 秩序 ) ,其 打 击 的对 象是 扰乱
两大 特征 ,特 别是如 何理解 “ 他人
我 们 认 为 ,扒 窃概 念 中 “ 公
共 场所 ”的含义需 要对 “ 公 共”作
的“ 公共场所 ”必须 满足两个 因素 :


是 地点 因 素 ,即公 共场 所 必须
出刑法学 的阐释 。我国 《 刑 法 》第
二 章规 定 了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公共秩序 的不法 分子 。所 以 ,此处
还 有观点认 为 : 公 共场所 是指 “ 不 特 定人或 者多数人 可以 自由出入 的
场 所”⑧ 。
共 场所 或 者公 共 交通 工 具 上”; 二 是 “ 对 象特 征 ” ,即 窃取 的对 象是 “ 他人 随身携带 的财物 ” 。扒 窃 的两 大特 征虽 已明确 ,但 在如何 理解这
而 作为盗 窃罪方式 之一 的 “ 扒窃 ” ,
其 侵犯 的客体 ( 法 益 )主 要是被害
随身 携带 的财 物 ”等 问题 上 ,刑法
理论 界和 实务界产 生了很大 争议 。
本文从 基本 的刑法原理 出发 ,结合 部分 案例 ,对扒 窃 的两大特征 予以 简要 分析 ,以期抛砖 引玉 , 对 “ 扒 窃 ”的司法适 用有所裨益 。

人财 产权和人 身权 , 因此 , 虽无 “ 人 群聚 集 ”的一些场所 ( 如 只有少数
人在 的酒 吧 )也能成 为扒窃 的发生
非公 共场所 ( 如私人 住宅 ) 也可进
行 “ 工作 、学 习、经济 、娱 乐 、体
育等各种物 质文化 活动 ,因此 ,功
能性 并非 “ 公共场 所” 独有 的特 征 。 在 上述几种 定义 中 ,我们认 为最后

地 。其二 , 体 系解释 的要 求决定 了 两处 “ 公共场所 ” 的范 围应该 不 同。 《 刑 法 》第 2 9 0 条规定了 “ 聚 众扰 乱社 会秩序 罪”和 “ 聚众冲 击 国家
机关罪” 。 因此 ,根据 体 系解 释 的

扒 窃场所特征 之 “ 公 共
场所 ”


( 一 )“ 公 共 场 所 ” 的 界 定
种比较合理 。 “ 扒窃” 定义 中的“ 公
作 为 日常 生 活 用 语 ,“ 公 共”
— —
共场 所 ”应 理解为 “ 不特定人 或者

>-
在 词典 中多解 释 为 “ 属 于社 会 的 ,
共有 共用 的” 。显然 , 这并 不是 “ 扒 窃 ”定义 中 “ 公共 ”的含 义 ,因为

新司; 去解释彻角下 “ | 『 \ 窃" 的 特征捻夯
●文/ 陈 飞 杨 雪
2 0 1 3年 4月 2日,最 高 人 民
中 无疑 属 于 “站 、码 头 、民 用航空站 、商场 、
法 院 、最 高人民检 察院联 合发 布了 《 关 于 办理 盗 窃刑 事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以下 简称 “ 两 高”2 0 1 3 年 《 盗 窃罪解释 》 ) , 该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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