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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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一、引言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不断变化,行政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对司法解释以及解释法官的权威与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官权威与司法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 司法解释的定义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在行政诉讼法中,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适用尤为重要。

2. 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为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避免歧义和盲目行使权力。

它能够使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化,并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3. 司法解释的层级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具有地方性的适用范围。

三、司法解释法官的权威1. 法官的判案权威作为法律应用的主体,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具有权威性。

他们依据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2. 法官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法官在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确保解释结果合乎法律规定。

他们还需要追求公正,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四、司法解释的规范性1. 司法解释的明确性司法解释应当具备明确性,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清晰明了,避免法律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以确保公众对法律的知晓和依从。

2. 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司法解释应当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频繁变更和改革,以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3. 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

对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公众有权利进行合法监督和质疑。

五、司法解释与司法规范的关系1. 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使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规范的实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院在公益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
3
三、诉前程序
4 四、行政公益
诉讼中的起诉 和受理程序
5 五、公益诉讼
起诉人的调查 收集证据权力
七、裁判方式
六、二审程序的启 动方式和相关主体
的法律地位
八、公益诉讼起诉 人的撤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一)本条适用于“已经立案”的情形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 (三)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1
一、审理的基 本制度
2
二、判决
3
三、简易程序
4
四、第二审程 序
5
五、审判监督 程序
(一)关于规制滥用回避申请权 (二)诉讼保全 (三)缺席判决 (四)撤诉 (五)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六)虚假诉讼的处理 (七)调解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中的传唤、通知和送达 (三)举证期限、答辩期限 (四)转换程序
(一)上诉人的确定 (二)提出上诉的具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判决
(一)再审申请的审查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三)检察监督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 的范围和委托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以及法院的审查权力
(一)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的处理 (二)司法建议的权力和备案
一、生效裁判 的执行
二、非诉行政 执行
(一)执行名义 (二)申请执行期限
(一)申请非诉执行的期限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 (三)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 (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公益 1
诉讼的建立过 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是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解释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指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进行综合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种法律解释,主要是为了补充和明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适用进行指导。

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的主要内容1. 具体适用案件的界定和归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其中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各个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界定和分类,明确了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2. 证据收集和呈现规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就对证据的收集、认定和呈现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适用范围,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3. 审理程序和申诉权利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明确了各个程序环节的规定,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和裁决等具体步骤。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判决执行和救济程序的规则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对判决执行和救济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确保了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并提供了救济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的意义和影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透明的适用规则能够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虑和争议,提高了司法裁决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行政司法的规范和发展。

此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还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通过明确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规则,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发布的对行政诉讼法具体内容进行解释的法
律文件。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比较,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首先,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内容上有所差异。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可能
会增加或减少对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例如,旧的司法解释可能对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做出了决定,而新的司法解释可能根据现实需求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调整。

这反映了司法解释与实际情况的密切联系。

其次,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的解释进行修改或废止。

这是因为法律在不同社
会背景下的实施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通过废止旧的解释或对其进行修订,来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种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解释的解释方式和标准进行调整。

司法解释是依
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它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旧的解释的适用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综上所述,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表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动态性和适应性。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以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指导,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实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法律文献之一,被誉为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宝典”。

本文将在以下方面对其进行简要介绍和解读。

一、解释的基本概念和性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还能够部分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补充手段。

二、解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文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有司法权威的解释性文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诉讼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权威性的判断和指导作用。

2、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未能涉及或者没有做细致规定的问题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补充和完善作用。

3、解释能够指导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领域中司法实践与规范化制度间的桥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能够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指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和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解释,其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起诉的方式和文书格式等相关规定,并对实际诉讼中可能碰到的一些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2、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程序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关于行政赔偿和赔偿标准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和具体赔偿标准,帮助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关于司法裁判的规定:解释规定了司法裁判的程序和应当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概述及解释说明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概述及解释说明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为保障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而司法解释则是对法律进行具体阐释和规范解释的文件,对行政诉讼中的各项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说明。

通过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以及结论。

接下来将分别介绍这些部分的内容。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并且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详细说明。

通过全面梳理相关概念、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以及分析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地位,有助于有效运用行政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以上为撰写“1. 引言”部分的内容。

2. 行政诉讼法2.1 历史背景行政诉讼法是我国2003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一部法律。

在此之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建立起了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的行政诉讼制度。

2.2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与请求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无效具体行政协议、依法履行具体的评审承诺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争议的行政案件。

其次是关于诉讼主体和程序参与人的规定,明确了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对相关程序进行规范。

此外,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规定。

2.3 适用范围与原则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具体个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争议的行政案件。

在原则方面,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一系列重要原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一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文件,对于法律适用起到具体解释和指导的作用,有着法律教条解释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概括,为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1.《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行政当事人、行政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受理条件、诉讼请求的形式与内容、证据的举证与保全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便捷。

2.《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期限的限制、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方法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司法解释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司法解释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应当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落实法律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意图,以确保适用的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精神。

3. 明确适用情形和条件司法解释在适用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读和适用,以避免不当适用导致的司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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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起诉与受理六、审理与判决七、执行八、其他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诉讼参加人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四、证据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五、起诉与受理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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