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3]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3〕66号2013年4月2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我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1年出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2012年12月31日届满试行期限。
一年来,试行的相关制度对防范和应对我省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措施规定和指标设置较符合实际,有必要继续实施。
现经修订形成《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及时掌握和处置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采集和分析价格预警信号灯亮灯情况及存在问题,按照既确保信号灯具有一定灵敏度,又避免频繁亮灯造成不合理干预的原则,根据价格调控需求,研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设定亮灯指标及具体临界值,提出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信号灯管理制度。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健全完善实施细则或工作预案的基础上,抓好相关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落实到位,并将启动及实施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三、加强宣传,特别是对当地“三项建设”相关经营者,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引导和督促其配合政府实施价格调控,自觉履行保供稳价义务;进一步加强与本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管理办法》切实执行到位。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1]3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2.25【实施日期】2011.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大力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压力较大,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长期任务。
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
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有利于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加快供销社系统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内部科学管理。
广东省一村一品项目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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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01 项目筛选
项目管理单位需负责项目的筛 选工作,确保入选项目符合一 村一品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02 资金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需建立健全项目 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 理使用和安全。
03 监督指导
项目管理单位需对项目实施过 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项目 按计划推进。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一村一品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村一品项目的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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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实施主体需按照项目计划和要 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项目库中的项目相关信息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出库的条件和程序Fra bibliotek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不再 符合入库条件时,可申请出库。
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 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 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从项目库 中移除。
项目入库和出库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
建立健全项目库的监督机制,对入库和出库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项目库的更新和维护
01
更新内容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需及时更新,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效益实现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02 03
更新程序
实施主体需定期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地级以 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项目库进行 更新。
维护管理
项目库的维护管理需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错误或过时的数据 进行及时修正或删除。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579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57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的通知》要求,以及《广东省价格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粤价〔2009〕249号)有关规定,决定近期开展全省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总结和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价格成本年度总结工作各地要根据价格成本工作任务,全面总结一年来本地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正式印发后,成本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做好明年成本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不断提高成本工作水平,同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二、开展价格成本工作考核价格成本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考核通报的形式,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各地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市及所属县(市、区)成本调查机构2015-2016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农产品常规调查、直报调查(包括生猪月报、粮食化肥周报调查)、专项调查、预测调查、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规范化等业务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我委将对地级以上市成本调查机构2015-2016年度价格成本工作进行直接考核,请各地根据《广东省价格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
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粮调[2008]3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2008年3月17日粤发改粮调〔2008〕329号)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在粮食市场正常情况下,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标准。
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为:
粮食收购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为上年度月平均收购量的10%;。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粮监[2012]2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日期】2012.03.18【实施日期】2012.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粮监〔2012〕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财政局(委)、农发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准确掌握粮食库存底数,进一步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
具体包括: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 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粤发改投资〔2021〕487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1〕487号珠海、汕头、惠州、汕尾、潮州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地方粮食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69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2021年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转发下达。
请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下达至项目单位,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加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中央预算内资金要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二、规范项目实施。
请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须按程序报批。
严格落实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
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将竣工验收材料报我委备案。
三、加强项目监管(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一落实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复内容和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申报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的公示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申报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6.1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申报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
项目库项目单位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1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动态调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5305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当地镇街初审加盖意见、核对相关材料等,初步拟定了符合申报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新增入库项目单位7个(全部为销售环节项目单位,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由2016年12月15日至21日。
社会各界如对申报入库项目单位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局。
(联系电话:22830661,传真:22830690,邮箱:****************,地址: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6楼(52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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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
库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4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20日以粤发改价格〔2015〕412号发布自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实现对入库项目单位的精准、连续扶持,有效提高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全面构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满足农副产品价格应急调控需要,根据国家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的有关部署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是指依托“三项建设”,对自愿参与政府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项目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分类筛选、跟踪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建立的项目单位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项目单位组成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应按照“立足调控需求、利用优势资源,科学规划布局、单位相对固定,强化有机衔接、方便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基于各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调控作用发挥明显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单位建立。
第五条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程序,动态调整。
入库的项目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论证、规范审批,入库项目单位相对固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级次。
(二)分类管理,明确标识。
入库的项目单位按照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3个环节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单位档案,根据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项目单位级次,编列唯一代码作为资格认定依据。
(三)以补代购,注重服务。
对入库的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购买其自保供稳价协议签订起1年的价格调控服务,项目库管理应更加注重项目单位价格调控作用的发挥。
(四)强化监督,信息公开。
项目单位入库条件、申报和评审情况、年度价格调控服务情况按管理层级在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入库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项目单位入库条件,可以根据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和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规模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首次选取入库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诺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价格调控,认真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常年正常开展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或销售,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记录,财务账目、经营台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三)生产、供应、储备、配送或销售的农副产品应当通过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三品一标”任一认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四)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项目单位应分别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生产环节。
项目单位以种植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目录(暂按《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粤价〔2011〕78号)及各地新增品种执行,下同)中蔬菜品种为主,规模在300亩以上、对接1个以上平价商店配送中心或5家以上平价商店。
2.流通环节。
应急储备项目单位自愿承担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目录中除粮油以外品种的应急储备任务,具备常年保有500吨以上蔬菜或肉类的储备能力,其标准冷藏设施库容1000立方以上、对接1个以上平价商店配送中心或10家以上平价商店;平价商店配送中心项目单位
主要担负平价商店农副产品配送任务,与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的蔬菜生产企业对接3家(肉类生产企业1家)或区域性农副产品规模化集散配送中心对接1家以上且配送平价商店家数10家以上,拥有固定配送场所且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冷藏设施、电子商务平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