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标准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论合同法附随义务理论确立之基础

一
定 的 物 质 生 活 关 系 即 经 济 关 系 。诚 信 原 则 崛 起 之 前 的
1 世纪到 1 纪 为资本 主 义 自由竞争 阶段 , 7 9世 自由 竞 争 是 该 历 史 阶段 的本 质 特 征 。一 方 面 , 由于 当 时 不 发 达 的 市 场
对 人 出现 , 这样 , 易 主 体 在 一 个 交 易 关 系 中 占有 优 势 , 交 而 在 另 一 个 交 易 中可 能 不 再 占有 这 种 优 势 , 而 交 易 主 体 表 因
现 出 了 平 等 性 和 互 换 性 。另 一 方 面 , 为 生 产 力 水 平 限 因 制 , 会 分 工 较 粗 糙 , 易 双 方 的 协 作 相 对 较 简 单 , 且 持 社 交 并 续 时 间较 短 , 易 活 动 本 身 则 表 现 出 简 单 性 和 短 暂 性 , 交 每
何 在 保 障 私 权 的 同 时 , 顾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因 此 , 同 法 兼 合
开 始 了现 代 化 历 程 , 理念 从 追 求 形 式 正 义 转 而 为 追 求 实 其 质正 义 , 价值 取 向从 法 之 安 定 性 转 而 为 社 会 妥 当性 。立 其 法 上 就 有 了 具 体 人 格 的 出 现 、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 意 对 对 思 自治 的 限 制 以 及 民 事 关 系 中 的社 会 责 任 等 现 象 。 在 合 同法 这 一 现 代 化 过 程 中 , 随 义 务 纳 入 法 律 体 系 是 引 人 注 附
与相 对 人 发 生 关 系 , 在 另 一 个 交 易 中 则 可 能 作 为 交 易 相 而
护社 会 正 义 的价 值 的认 可 与 接 纳 。我 国《 同 法》 4 合 第 2条 、 第4 3条 、 6 第 O条 以及 第 9 对 附 随 义 务 进 行 了 规 定 , 2条 表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合同的附条件和附义务附条件和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新增的一些特定条件和责任,其存在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附条件是指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设定的一些附加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相关,有时也可以涉及一些特定的约束性条款。
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增加的一些特定责任,这些责任通常是为了强化一方的权益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设定。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提供特定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赔偿等。
二、附条件和附义务的作用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符合其期望和要求。
2. 约束合同的履行:附条件和附义务可以约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对方的责任承担。
3. 实现特定目标:附条件和附义务有时可以用于实现特定目标或达到特定结果,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定:1. 符合法律规定:附条件和附义务在设定时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合法。
2. 协商一致: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应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加入或变更。
3. 公平合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
4. 登记备案: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五、结语通过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约束履行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合同当事人在设定和执行附条件和附义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双方才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并维护各自的权益。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摘要]意思自治对维护契约自由和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过分的强调意思自治,导致交易过程形式上的公平和自由,最终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为避免这一弊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并日益得到人们重视。
文章在论述附随义务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提出建议,以期对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附随义务;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完善建议一、附随义务涵义之界定关于附随义务的涵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见解。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蕴含着一系列旨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而附随义务就是义务网络中的重要一环;日本学者指出:附随义务系“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义务;我国学者王泽鉴认为:“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义务”;韩世远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存续及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述学者对附随义务涵义的界定角度包括:第一个角度是附随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个角度是附随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个角度则是附随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附随义务涵义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
而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表现出来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以及竞业禁止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之表现形式依《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附随义务表现为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列举的附随义务不全面,附随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互通信息的义务。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之前,告知买受人充分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就是履行了通知义务。
论附随义务

论附随义务论附随义务在法律制度中,附随义务是指一种法律上的关系,其中一个人的权利或义务与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义务是紧密相关的。
一般来说,附随义务通常是两个或多个合同的相互关联性的结果,而这些合同都存在于同一交易中。
在刑事诉讼中,附随义务可能意味着共犯的行为,其中每个人都要负担一定的责任。
附随义务在许多情况下都是需要被考虑到的,例如:1. 在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上有任何债务或赔偿款项,则这些义务也必须跟随财产一起转让。
2.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可能需要支付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这些费用的退费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
3. 在金融交易中,买家可能需要支付收益税或其他交易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也是附随义务。
下面是三个具体的案例:案例一:在转售财产时,附随义务特别重要。
例如,一个房主需要出售房产,但是房子上有一定的贷款。
因此,在卖方得到卖出房屋所得之前,卖方必须先偿还该贷款。
否则,买方不会同意购买有未偿还贷款的房产。
债务偿还将成为卖方的附随义务。
在这个例子中,附随义务确保在这个交易中的每个人都被遵从相应法律的规定。
案例二:在离婚案中,一个配偶可能会需要支付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当法庭判定一方需要支付这些费用时,它也会确立附随义务,要求该方必须按照指示承担这些费用。
这意味着配偶必须遵循附随义务,以便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避免不需要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在金融交易中,买家需要支付收益税或其他交易费用。
例如,一位个人可能会选择购买某家公司的股票。
此时,股票的购买价格和与之相伴随的税费都将成为该交易的附随义务。
因此,如果这位买家没有完全遵循附随义务,则他可能会不必要地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总之,附随义务在许多事情上都是必要的。
它有助于确保交易遵循适用的法律,各方都有清晰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遵循指示。
在任何涉及交易的情况下,都应格外小心,以确保附随义务得到妥善遵守。
此外,附随义务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后⼤家都不太清楚,其实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分不同的类似,因此在理解上也是有很多的不同。
那么,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后的⼀定时期,依诚实信⽤原则当事⼈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百五⼗⼋条的规定:当事⼈⼀⽅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应当就扩⼤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对当事⼈附随义务的强制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体包括了以下⼏个⽅⾯: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应将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告知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应协助对⽅履⾏义务,以使合同⽬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所负的履⾏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债权⼈利益为⽬的。
⽽债权⼈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的⾏为接受债务⼈的履⾏、配合债务⼈完成履⾏⾏为。
如果没有债权⼈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法得到履⾏或不能达到履⾏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诚实信⽤原则要求债权⼈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债务⼈履⾏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因为在合同订⽴时,为了使对⽅了解和信任,⼀⽅往往要向对⽅透露⾃⼰的⼀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当事⼈履⾏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的⼈⾝和财产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 和 交 易 习 惯 所 应 当 承担 的通 知 、 助 、 密 等 义 务 。 附 随 义 务是 协 保 0 合 同 义 务 扩 张 的 结 果 , 功 能在 于 保 证 契 约 利 益 的 最 大化 , 其 维护 契 约
法, 它是在长时间的商业活动 中形成 的、 为某地某行业 的从业人员所 周知 的通行做法。0 易习惯 的作用在于当法律没有规定 , 交 当事人也 没 有 约 定 的 情 况下 , 知或 补 充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的 缺 漏 , 目 的与 附 推 其
L g l y t mS ce t
论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标准
韦 瑜
摘 要 合 同附随 义务 的创设 旨在 保证合 同及 当事 人 利益 的最 大化 , 由于附随 义务 具有 不确 定 性 , 上 理论 界和 实务都 但 加 没 有 明确 的界 定标 准, 使得 附随义 务的 内涵 不甚 明晰 , 制度 功能得 不到 充分 的发挥 。 其 因而 , 必要 建 立 一套 明确 的界定 标 有 准 , 清 附随 义务 的 内涵、 理 地位 及功 能 。 关键词 附随 义务 合 同 标 准
程度 不 同, 给 付义 务 与对 价有 关 , 主给 付义 务 而 存 在 , 从 为 与主 给 付 的 履 行 具 有 不 可 分割 的关 系 , 违 反 足 以影 响 契 约 日的 的 达 成 。 附 随 其 而
、
与合 同密切联系标准
债 的关系存在于 以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群 , 在合 同中, 合同义
性 不 同 。 从 给 义 务 , 对 人 可 独 立 诉 请 履 行 ; 对 附 随义 务 , 对 对 相 而 相
此 , 者 认为 , 随义 务 的界 定 标 准 可 以 从 以 下 几个 方 面 展 开 : 笔 附
一
都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功 能, 都与合同相联系 , 因而, 两种义务 时 常 发 生 混 淆 , 际 上 二者 仍 有 明显 的 区别 , 要 包 括 以下 儿 点 : 实 主 其一, 功能不同。从给付义务 旨在使主给付义务得 以满足, 而附 随义务的价值 在于 实现合 同利益的最大化。 以, 所 二者与给付的关联
务 必 须 与 合 同紧 密 相 关 , 随 义 务 作 为合 同义 务 的~ 种 , 确 定 应 以 附 一 其
义务相对于从给付义务而言离给付较远 , 无对价可言, 其违反不一定 直接导致主给付义务的不能实现, 例如油漆工人负有不得将他人地毯 弄肌- 义务就是一种典型的附随义 务, - 勺 但如违反此义 务并不导致契约 目的 的不 能 实 现 , 是 合 同 利 益 得 不 到 最大 程 度 的满 足 。其 二 , 只 可诉
务 的特 有 功 能 。
易习惯在辅 助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或避免债权人固有利益受损不可
或缺的前提 下才被认定为 附随义务。例如 甲乙在先前买卖机器的交
易中, 素有甲报销 乙往米费用的交易习惯, 但此交易习惯并不是附随 义务, 因为它与买卖合 同并不存在密切联系, 更非辅助实现债 权人给 付利益或避免债权人固有利益受损所不可或缺, 而仅为当事人交易过
性, 其产生的时间和内容事前 无法确 定。 第三 , 附随义务具有强制性 , 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通过约 定排除适用 。第 四, 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 它 从 属 于 主 给 付 义 务 , 身 不 能 决 定合 同 的性 质 和 类 型 。第 五 , 本 附随 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即附随义务 的履行不存在对待给付的情 形。据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0—6 —2 10 —5220 )3090
旅 馆 应 当被 认 定 对 旅 客 的 物 品 负有 保 管 的附 随 义 务 。 第 二 , 根 据 交 易 习惯 米 判 定 。交 易 习惯 足 指 在 交 易中 的惯 常 做
没有使附随义务的功能在我国得以充分发挥 , 其原因在于附随义 务具 有不确 定性 , 其内涵 不甚 明晰 , 而现今理论界和实务对 附随义 务又没 有明确 的界定标准 , 导致 了附随义务时常与它种义 务相混淆 , 更有甚 者试 图用其他理论替代附随义务的功能, 由此避开对 附随义务认定的
烦 琐 。 鉴于 此 , 者 认 为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套 界 定标 准 , 笔 以求 突 显 附 随 义
第三 , 与从给付义务相区分。 从给付义务足相对于 主给 f 义务而 、 J
言 的, 不 具有 独 立 的意 义 , 具 有辅 助 主 给 付义 务 的功 能 , 存 在 的 是 仅 其
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 而在于确保债权人 的利益 能够 获得最
大 满 足 的 义 务 。。由于 从 给 付 义 务 与 附 随 义 务 都 从 属 于 主 给 付 义 务 ,
程 中 的惯 常 行 为 。
而要对附随义务进行界定,则需对 附随义务 的特性有清楚的认
识 , 随义 务 相 对 它 种义 务 而 言 具 有 如下 几 个特 点 : 一 , 随 义 务是 附 第 附 为 保 证 合 同 利 益 最 大 化 而 产 生 的 义务 。第 二 , 附随 义 务 具 有 不确 定
随 义 务 相 一 致 , 并 非 一 切 交 易 习 惯 都 构 成 附 随 义 务 , 有 当 某 种 交 但 只
正义。但附随义务作为一个 系统理论则始于 1 9世纪末 2 纪初 的 0世
德 国 民 法 判例 与 学说 , 成 文化 更 是 近 年 才 发 生 的 事 , 国 《 同法 》 其 我 合 利 用后 发优 势 , 先 将 学 者 的理 论 成 果 法 条 化 , 是 法 条化 的 结果 并 率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