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通过长江大桥管理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船舶进出长江需注意哪些

船舶进出长江需注意哪些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进出长江之前做好充分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应急突发事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二、随时要保持正规的瞭望。
要利用船舶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加强瞭望,认真分析、判断附近船舶的动态,及时联系、并采取避让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三、要保持安全航速,同时严格遵守长江各段的限速规定。
四、通过一切有效手段获取有利于进出长江的航海资料与信息。
五、要熟悉本船的操纵性能,充分了解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的性能。
六、要充分了解本船驾驶员、轮机员的素质与技术状况。
七、严格遵守长江VTS报告制度,熟悉进出长江各个海事中心对所管辖水域的规定以及操作注意事项:一、长江上海段1、根据到达长江口的ETA,及时向代理了解靠泊计划,如进北槽在交管时间需及时要求代理申请进槽计划;如没有靠泊计划,进长江口锚地前1小时,用CH08向吴淞交管中心报告并申请锚地。
2、如在长江口锚地锚泊,起锚前15分钟向吴淞交管中心申请起锚。
3、从A警戒区到圆圆沙灯船,在D11和D25灯浮处比较大的转向,根据潮流把握好转向的时机,在D3、D4浮用CH09及时向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过圆圆沙灯船换CH71守听。
4、在圆圆沙出口时得使用CH09向交管报告船舶动态,并注意此处进出吴淞锚地的交叉船和小船;若进出南槽从S1号灯浮到圆圆沙保持CH26守听。
5、如需在吴淞口锚地抛锚,在提前用相应频道向吴淞交管申请锚位。
6、航速规定:A、从A警戒区到圆圆沙速度10-15节,在弯头附近禁止追越,其它航段若要追越必须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向吴淞交管报告。
B、从D47、A54A号浮到A60号浮水域速度不能超过12节,可追越慢速船。
C、所有警戒区内禁止追越,速度8-12节。
D、进出吴淞口的大小船舶较多,注意加强联系、避让。
7、过吴淞口61灯浮用CH11呼叫引水船“成功101”要引水,在抵宝山航道65、67号灯浮附近根据引航员的要求调整船速准备接、送引航员;在宝山航道65号浮至长江1号浮保持CH27守听;一般上水都走宝北航道,在宝北71A灯浮出有浅点要注意,在75A灯浮要根据潮流把握转向时机;过宝山灯船注意小船穿越船头进推荐航道。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目前,我局辖区已建桥梁达60余座。
这些桥梁在方便沿江两岸交流交往的同时,对长江通航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保障通航与桥梁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规范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我局组织对《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一)专项规定现状1.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国家尚未制定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性专项法规,针对部分重点桥梁,国务院或当地政府颁布实施了大桥通航安全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例如196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武汉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198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枝城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2.长江海事局桥区相关规定制定情况2002年前,实行“一桥一规定”模式,对于新建成桥梁,我局均制定实施了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例如武汉长江二桥、黄石长江公路大桥、芜湖长江大桥等。
2002年1月1日,我局印发实施了《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统一规范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此后,辖区大部分桥梁建成后未另行制定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但仍有少数桥梁制定了特别规定,如巴东长江大桥。
对于桥梁施工期,我局一直沿用“一桥一规定”的模式,制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期桥区水域、通航桥孔、船舶航路、建设单位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专门规定。
施工结束后,专项规定自动废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长江航运的繁荣发展和长江干线桥梁的不断建设、增多,长江桥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规定》适应性、针对性等方面也出现诸多新问题。
一是上位法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

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12.0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1999.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12月6日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阴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桥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在大桥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含设施,下同)及乘员,以及在大桥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桥管理范围,是指自大桥收费站区起至大桥南引道结束处止的路面部分,及其相应的两侧护网隔离范围内的陆地部分。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划定的范围设置明显标记。
第四条大桥管理范围内的路政、运政管理和收费、养护监督管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大桥的交通、治安、消防管理和安全保卫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或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大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大桥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大桥管理部门维护大桥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大桥管理中涉及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森林保护、环境保护、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港航监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大桥、大桥附属设施以及大桥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在大桥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桥上敷设管线和构筑其他设施;(二)在桥面、桥墩、桥塔、吊索、灯柱及护栏上刻划、张贴;(三)堆存、搭建、摆摊设点等;(四)其他影响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为。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船舶通过桥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在通过桥区水域时的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与桥梁碰撞事故的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船舶与港口安全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桥区水域界定桥区水域是指桥梁附近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桥梁上下游各500米的水域,以及桥梁两侧各50米的水域。
2. 船舶通行规定(1)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船舶应提前了解桥区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尺度、通航限制等信息。
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保持足够的富余净空高度,确保船舶与桥梁及设施的安全。
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按照规定的通航桥孔通过,不得穿越非通航桥孔。
④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
⑤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保持与桥墩、桥墩承台边缘足够的安全距离。
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密切关注天气、水位变化,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采取停泊、避让等措施。
(2)大型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①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龙骨以上最大高度-船舶吃水)(大桥净空高度-安全余量)(最高设计通航水位-通过时潮高)。
②船舶进出广州港保留的富裕水深还需满足以下要求: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浮航行时。
3. 船舶通行管理(1)海事部门应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巡航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2)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处理(1)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事故,应立即停车、停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船舶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3)船舶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责任追究1. 船舶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船舶与桥梁碰撞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海事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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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关键性操作须知JTIN0221
船舶通过长江大桥管理操作须知
一、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船舶通过长江大桥安全管理规定,旨在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船舶安全通过大桥。
二、适用范围
进入体系且进江航行的船舶
三、管理规定
1、通过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海事局颁布的有关各长江大桥通航安
全管理规定和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有关规定,并服从VTS的管理和大桥监督站的指挥。
2、船舶通过大桥之前,应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对主机、辅机、舵系统、助航仪器、通
迅设备、锚机及应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船长必须在确认上述设备均处于良好的状况下,方可决定通过大桥。
3、通过大桥的船舶,应根据大桥的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应充分考虑当时水位,
认真计算本船的水面高度后报船长,经船长核准后,方可通过大桥。
4、船舶通过大桥必须由船长亲自引航操作并确定一名操舵人员,大副应带水手长到
船首了头和备锚。
备车后轮机长应下机舱值班,落实安全措施,正在通过大桥时,暂缓一切人员交接班。
全船随时作好应急准备。
5、通过大桥的船舶,在大风天气或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长江大桥通
航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视距和风力要求,当视距和风力不满足时,禁止通过大桥。
6、通过大桥的船舶,进入报告线时,应向当地VTS和大桥监督站报告船名、船舶尺
度、吃水、预计通过大桥的时间、航行状况及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过桥。
7、船舶过大桥前,发现大桥水域航道通航密度大、航标异常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暂缓通过,并立即报告大桥监督站,待情况明了,确认危险时再通过。
8、进入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与前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追越或齐头并进。
9、通过大桥的船舶,要及时把向VTS报告时间、船舶通过大桥的高度和通过时间填
入航行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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