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专题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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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引言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律权威。

同时,在发展中的中国,法治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需要积极参与进入,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思修第七章将以此作为主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二、了解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法规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基础。

我们需要了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熟悉常见的案例和实践经验。

同时,要时刻关注最近的新闻事件,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变化,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

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不应该做出不法之举,但有时候社会舆论、经济利益等因素会影响我们的判断。

我们必须自觉抵制各种不合法的诱惑,尤其是那些看起来“小题大做”、“无伤大雅”的事情,比如违停、乱扔垃圾等行为。

此外,我们还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随意诋毁他人的名誉、尊严等。

这些行为都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四、维护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是个人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

我们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尽可能多地了解自己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然,仅有了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

如在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报警、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法治建设参与法治建设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其中,比如自己学习法律知识,加入志愿者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帮助等服务,或者关注和参与法律改革进程,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

在人权、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法治等领域,可以参与讨论或组织活动,倡导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发展。

六、结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一等奖教案系列(独家提供,可遇不可求)—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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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教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讲人:2011年3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纲开课系部:专业班级:授课教师:职称:一、本门课程的性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简称《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崭新课程,是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课程。

开设《基础》课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在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学科建设方面所进行的一项创新举措。

二、教学目的和指导思想《基础》课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教学中应重点解决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信念问题、价值取向问题、诚信问题、社会责任感问题、艰苦奋斗问题、团结协作问题和权利与义务问题,引导大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教师要在吃透吃准新教材的基本精神上下功夫,尽快熟悉和掌握新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新教材的编写原则、编写思路,以及应把握的主要内容以及教学重点、难点、热点。

教学中要转变观念,从片面注重理论化、专业化教学转变到以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上来。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富有针对性、实效性和生动性,切实保证新课程开课质量。

三、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1)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3学时(2)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4学时(3)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4学时(4)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5学时(5)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4学时(6)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4学时(7)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4学时(8)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4学时(9)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5学时四、教学方式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观念和意识培养,力求将案例和“问题”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思修复习第七章

思修复习第七章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 B )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2.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 D )的法律.3.法律区别于道德标准、宗教标准、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标准等其他社会标准的首要之处在于( C )。

C. 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D. 它是社会标准4.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认和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是〔 B 〕5.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标准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行为是( B )6.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被称为( A )7.法律所表达的是( A )的意志8.法律由( B )决定的.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 B )为核心的。

A. 行政法B.宪法C. 民商法D. 经济法10.以下哪个类型的法律不属于我国的法律部门:〔 A 〕11.我国每一法律部门是由调整( C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构成的.12.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 C )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13.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称为( C )14.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称为( B )。

15.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称为( A )。

16.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 B 〕17.( B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18.( A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属于( D )20.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 B )21.( A )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22.( B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A.社会主义法制B.社会主义民主23.( C )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单选题1.法律表达的是()的意志。

A.全民B.统治阶级C.最高统治者D.国家2.爱护法律权威的关键是()。

A.党的领导B.完善法制C.加强宣传D.依法行政3.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确的说法有()。

A.完善市场经济秩序B.建立法治政府C.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提高各党派执政的水平4.()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全然保证。

A.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B.党的领导C.民主集中制D.人民代表大会制5.狭义的法律适用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C.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所有的公民和法人1.下列关于法律实施保证力量的观点中错误的是()A.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独力量。

B.法律意识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C.道德观念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D.纪律观念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在一个国家里,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

A.宪法B.行政法C.刑法D.程序法5.在法律运行中,()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A.刑事执法B.民事执法C.行政执法D.政策调控6.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法学上称为()A.法律执行B.法律制裁C.法律适用D.法律监督7.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A.党中央B.国务院C.人民群众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安全相关内容的法律是()A.国家安全法B.刑法C.国防法D.宪法10.在对法律问题的摸索与处理上,应当坚持()优先原则。

A.道德思维B.经济思维C.政治思维D.法律思维二、多选题1.法的差不多特点表现为()。

A.法是行为规范体系B.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D.法是全体公民意志的表达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环节是()。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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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

当代大学生应了解社会主义法律内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加强法律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

虽然我们全国各地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治安是基本稳定的,但是我国改革开放还处于摸索阶段,面临着许多不稳定因素。

国外敌对势力不断向我国进行文化渗透,要保证社会稳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法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

此外,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呈现出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一些所谓的“尖子生”也走上了犯罪道路。

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大学生犯罪现象绝非偶然。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社会的一个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

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固然带来巨大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

虽然主流条件是好的,但也有为数不少的人思想出现消极、颓废的倾向。

主要表现在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

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升,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大学生的自我预期下降,极易产生消极颓废的心理。

加之市场经济的影响,使人们对物质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许多大学生追求物质生活互相攀比,诱发了部分大学生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冲破了法律底线。

大学生还处于青年期,心理尚未完全走向成熟,心理起伏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力较差、行事欠考虑,加上社会经验少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课件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课件

3 前景
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国家 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1
参与法治实践
2
积极参与法治活动,亲身体验和感受
法律的力量。
3
学习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素养。
培养自觉守法习惯
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行为,树立正确 的法律价值观。
学习法律知识的渠道
法律课程
通过学校、培训机构等渠 道学习法律知识。
1
庭审
2
法院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
述和证据。
3
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 并向被告送达传票。
判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法治精神的含义
法治精神是指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核心理念和道德准则。
法治精神的作用
法治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加强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国家法制建设的现状
1 进展
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长足 进步,法律体系日益完 善。
2 挑战
仍然存在法律实施不规 范、效果不彰等问题, 仍需努力提升。
法律咨询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取 专业解答和建议。
社会组织
参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与法律爱好者交流。
守法的意义
守法意味着遵守社会公德、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违法的后果
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社会声誉受损、人际 关系破裂等严重后果。
遵守法律的道德责任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 神
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我们将探讨其含义、作用以及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00004)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00004)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的一般含义是()。

A.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B.法律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D.法律由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决定难易程度:易答案:A2.法律主要是( )意志的表现。

A.全民的B.统治阶级的C.政党的D.整个社会的难易程度:易答案:B3. 法之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原因是因为法是( )。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现象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难易程度:易答案:B4.根据约定俗成原则,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法律”是指()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B.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D.法律整体即广义上的法律难易程度:中答案:A5.法存在于()。

A.资本主义社会B.整个阶级社会C.整个人类社会D.原始社会难易程度:易答案:B6.在我国,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A.行政法B.宪法C.社会保障法D.民法难易程度:中答案:B7.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 )而划分的。

A.历史顺序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制定和表现的形式D.阶级本质和借以建立的经济基础难易程度:中答案:D8.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所决定的。

A.意志B.思想C.物质生活条件D.上层建筑难易程度:中答案:C9.法律的国家强制力表现为( )。

A.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B.国家对不合法行为的保护C.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D.国家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难易程度:中答案:A10.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的司法机关。

A.司法部B.人民检察院C.监察部D.安全局难易程度:中答案:B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的执法机关。

A.审判机关B.检察机关C.各级人民政府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难易程度:难答案:C12.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3.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4. 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6. 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3.立法程序
提出
审议
表决
公布
(二)法律遵守———守法
1.守法的含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2.守法的两个方面: 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3.守法的主体: 一切组织和个人。 《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国家安全法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 务,《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 《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 体的法律义务。
(一)宪法 (二)行政法 (三)民商法 (四)经济法 (五)刑法 (六)程序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立法 四个环节 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立法
1.定义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 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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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专题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教学目的:通过本专题的教学,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二、教学重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三、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四、辅助教学情况:多媒体课件教学内容: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走向法治的社会。

作为未来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大学生应当明了如何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合格公民,具有投身社会事业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

不仅要“做正确的事情”(do right things),还要“把事情做好”(do things right)。

美德是心灵之善,但若无法律制度的规范,则易走向盲目;法律制度是规范之治,但若无美德支撑,则易流于空洞。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两者不可分离。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律,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

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当然,尽管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人们也照样过着有条不紊的生活,但那毕竟是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相联系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必然要被新的社会规范——法律所取代。

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

它的历史类型与阶级社会的社会形态是一致的,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1.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凡是法律规范都有经过国家权力而形成的特点。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其他社会规范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国家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

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

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实施还依靠诸如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经济、文化等方面。

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赤裸裸的暴力。

法律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需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又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某个党派、某个集团、或某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它还体现在统治阶级的国家政策、道德、言论等。

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就是法律的物质根源性和制约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法律既不是统治阶级头脑中所固有的,也非凭空产生、随心所欲的,只能产生于他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社会物质生产方式。

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也就是说,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所以,任何法律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律。

所以任何法律都不能超出那个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为所欲为。

地理环境和人口状况只能影响或制约法律的发展,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对法律的影响主要通过他们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

综上所述,可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我们颁布实施了50年《婚姻法》和54年《宪法》等法律。

之后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公检法被砸烂,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环。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刑法、刑诉法1979,商标法1983 ,专利法1985,民法通则1986,行政诉讼法1989,著作权法、民诉法1991,经济合同法1993……)到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法是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同时,我国法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

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既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反映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阶级统治的作用(如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罚,目的是为维护我国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管理作用(交通法规对交通秩序的作用;环保法规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作用),法的这两方面的作用会随着时代、情势和国家任务的不同发生变化。

在阶级关系严重对立的社会,法主要侧重于阶级统治作用;在阶级关系缓和的社会,法主要侧重于管理作用。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对抗性的阶级斗争逐渐减弱,所以,社会主义法主要侧重于社会管理作用。

在经济、政治、文化、对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1.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即法律的立、改、废,简称为立法。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法律制定一般分为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学生自己看书)3.法律执行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所以法律执行,狭义的理解主要指行政执法。

4.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分为广义、狭义。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司法和执法(即法律执行)。

狭义的法律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由来。

“法治”,是指依据良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成为处理一切社会争议和纠纷的最终依据。

“法治”是个古老的概念。

据考,古希腊人毕达库斯最早提出“法治”一词,雅典城邦在梭伦改革后进入“法律统治”时期。

亚里士多德被称为西方第一个对法治的实质作出精辟概括的人,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近代西方法治的思想和实践均源于英国。

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出发,强调政府的合法而治和民众的依法而行。

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也是法治的代表。

二战后,西方的法治思想得到了新的肯定和恢复。

中国古代法家代表提出“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的思想。

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要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的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8日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

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法治方略具有了根本大法的最高效力。

至此,依法治国得到了党的最高纲领和国家最高法律的双重确认。

与法治相反是“人治”。

所谓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高于法律,国家一切事物的处理最终由少数掌权者按照个人主观意志而非法律来确定。

在政治上,人治表现为专制与集权;在法律上,人治不等于没有法律,有时候甚至还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无论如何,法律权威都低于个人权威,君主可以随时发号施令,以言废法,徇私枉法。

“人治”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在西方,对人治的论述不多,比较典型的就是柏拉图。

他主张贤人政治,公开提出应由哲学家当他构想的那个“理想国”的国王。

资产阶级思想家绝大多数都是反对人治。

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是人治的倡导者,并对人治有过说明,即“为政在人”“其人在,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近代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人治主义”这一概念,并主张“多数人治”,“以民众为政治骨干。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有巨大的差别:(1)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表现在:第一、法治优于人治,因为人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第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培置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出已经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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