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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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状追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状追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状追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尊敬的法院:
原告:【甲方姓名】,【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
被告:【乙方姓名】,【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事实和理由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一笔借贷关系。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
款人民币【借款金额】元,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个月,并约定利
率为【利率】%。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却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方于【逾期日期】发出还款催告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
金【借款本金金额】元及应计算的利息【利息金额】元。

然而,乙方
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应付债务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等。

要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甲方向贵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决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金额】元;
2. 判决乙方支付利息【利息金额】元;
3. 判决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元,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条款【逾期违约金条款】进行计算;
4. 判决乙方承担甲方的合理诉讼费用;
5. 判决乙方承担追偿费用和利息;
6. 判决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
陈述事实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特此提起诉讼。

原告:【甲方签名】
日期:【起诉日期】。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张xx,⼥,1994年2⽉2⽇出⽣,汉族,住安徽省⾩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李会民,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威,男,1994年9⽉15⽇出⽣,汉族,住安徽省⾩阳市颍州区。

原告张xx与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2⽉8⽇⽴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21年3⽉30⽇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李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xx⽴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4250元(违约⾦参照⼀年期贷款利率4.25%暂计算⾄2020年7⽉27⽇,实际⽀付⾄履⾏完毕为⽌);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份原、被告通过⽹络认识,被告欺骗原告其未婚,与原告谈对象,还经常到原告家中玩,与原告⽗母商量订婚⼀事,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早已结婚⽣⼦。

被告于2018年7⽉27⽇⾄2019年1⽉23⽇期间,多次以各种借⼝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额100000元。

约定于2019年7⽉27⽇前归还全部⾦额,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的⼀切法律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找各种借⼝拖延不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余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份被告余xx和原告张xx通过⽹络认识,与原告谈对象。

被告于2018年7⽉27⽇⾄2019年1⽉23⽇,多次以各种借⼝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及给付现⾦⽅式,累计出借给被告100000元余元。

后原告催要还款,被告于2019年1⽉23⽇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

借条载明:“借条借款⼈余xx于2018年7⽉27⽇⾄2019年阳历1⽉23⽇向出借⼈张洪梅累计借款⼈民币拾万元(100000),借款期限为12个⽉,于2019年7⽉27⽇前归还全部⾦额,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的⼀切法律责任。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这些“雷区”别踩雷区一:采用非法手段案例:几年前,魏某和郭某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郭某尚欠魏某部分货款未还。

去年春节前,魏某将郭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款8万元的借条。

事后,郭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

一年后,魏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判定魏某采用胁迫手段让被告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郭某偿还其自认的3.4万元欠款。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规约。

这其中,如果借贷双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就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同时,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

亲戚朋友间的借贷,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提利息,导致借条上没约定利息,而有些借贷则因为借贷方急用,出现利息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在魏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070雷区二:显失公平讹诈案例:周某的儿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疗,情急之下他向邻居张某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

张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计付利息。

为让儿子得到及时诊疗,周某无奈只能违心出具了借据。

2024年民间借贷法规及合规要点解析

2024年民间借贷法规及合规要点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民间借贷法规及合规要点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人信息1.2 借款人信息2. 借贷金额及用途2.1 借贷金额2.2 借贷用途3. 借贷期限3.1 借贷期限3.2 还款日期4. 借贷利率4.1 借贷利率4.2 利率调整方式5. 担保方式及责任5.1 担保方式5.2 担保责任6. 还款方式及还款责任6.1 还款方式6.2 还款责任7. 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7.1 违约责任7.2 解决方式8. 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 8.1 相关法律8.2 相关法规9. 其他约定9.1 其他约定内容9.2 约定生效方式10.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解除条件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2. 合同的签署和保管12.1 签署方式12.2 合同保管13. 附则13.1 附则内容13.2 附则生效方式14. 合同的签署日期和地点 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人信息1.1.1 出借人名称:X1.1.2 出借人地址:X1.1.3 出借人联系方式:X1.2 借款人信息1.2.1 借款人名称:X1.2.2 借款人地址:X1.2.3 借款人联系方式:X第二条借贷金额及用途2.1 借贷金额:人民币万元整2.2 借贷用途:用于项目的资金周转第三条借贷期限3.1 借贷期限:自借款之日起算,期限为个月3.2 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第四条借贷利率4.1 借贷利率:年利率为%,按月计息4.2 利率调整方式:如遇市场利率变动,双方可协商调整,但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第五条担保方式及责任5.1 担保方式:借款人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5.2 担保责任: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出借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第六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责任6.1 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6.2 还款责任: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如未能按时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逾期利息为本金的%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7.1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能按时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7.2 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10-13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35800人看过【民间借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2024年最标准民间借贷合同

2024年最标准民间借贷合同

最标准民间借贷合同一、借款金额及利率甲方(借款人)与乙方(出借人)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以下简称“元”)______________元。

借款的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二、还款方式及期限1.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结清本息。

如未能在借款到期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甲方同意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逾期利息 = 逾期本金× 逾期利率× 逾期天数。

2.甲方应在每个还款日当天将应还本息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若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还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还款顺序1.甲方按约定还款时,还款应先记入逾期利息,然后记入当期利息,最后还本金。

2.如甲方部分还款,应当先还逾期利息,然后还当期利息,最后还本金。

四、保证和担保1.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甲方保证其完全了解、熟悉、并理解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承担因自己的原因导致借款合同的违约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责任后果。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如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且逾期超过30天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在解除本合同后的有效期内,自债务到期之日起,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尚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应还款项。

同时乙方有权向有关机构提交甲方逾期还款、欠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3.如在债权转让前,因甲方违约导致逾期未还的,所有相关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如在债权转让后,甲方逾期未还的,乙方应将该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要求甲方偿还债务。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因此产生诉讼,双方应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以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借款合同编号: XXXXXX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逐渐增多,其中很多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给借款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本文将探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应承担的支付责任。

二、逾期利息根据我国《利率法》和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在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通常是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按照逾期天数累计计算的。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以补偿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借款给出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和逾期罚金除了逾期利息,借款人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责任。

违约金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计算的赔偿金。

而逾期罚金则是根据借款合同对于逾期还款的惩罚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计算的罚金。

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设定旨在对借款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和引起借款人对合同履行的重视。

借款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逾期罚金,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息和损失赔偿如果借款人出现还款违约行为,借款合同通常还会约定借款人应支付出借人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利息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出借人应获得的利益,而损失赔偿是指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逾期罚金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还款违约的情况下,应支付出借人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这是对借款人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弥补,并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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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作者:林毅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民间高利融资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案情并据常理判断放贷形式基础上,依法推定本金基数。

当事人若明确约定逾期高利率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法定保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的逾期利息。

案情被告大丰新词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词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变更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杭元喜。

2007年2月13日,被告杭元喜以其独资经营的新词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徐明朗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月利率为月息6分,徐明朗将款项交给杭元喜后,杭元喜以其个人名义和新词公司名义共同署名借款人向徐明朗出具借条“今借到徐明朗壹佰捌拾万元整,至07年4月12日止归还。

(利息都算了)杭元喜07.2.13大丰新词商场有限公司”。

借款到期后,徐明朗多次带人找杭元喜及新词公司催要借款本金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息,杭元喜一直拖欠,但答应延迟还款的利息按照原来的月息6分月利率计算。

至本案诉讼时,两被告仍然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

原告徐明朗认为,其借给被告180万元,被告当场预先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0.8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借款到期后并经多次催要后,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作为共同借款人怠于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已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按银行年贷款利率6.3%的四倍承担逾期至诉讼时的利息272160元及履行完毕之前的利息。

被告新词公司辩称,原告是基于对被告杭元喜的信任而借钱给杭元喜个人,并非借给新词公司,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上也不能反映出新词公司向原告借贷的意思表示,此外,该笔借款也并未用于新词公司。

被告新词公司和杭元喜共同辩称,借贷本金是130万元,借条中的180万元,其实其中包括前期借款利息28.4万元、本次借款本金130万元及2个月的月息6分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两被告另辩称,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裁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明朗与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之间系高利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月息6分。

杭元喜作为新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法人与他人设立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的资格,新词公司作为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主体适格。

尽管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未注明借款利率,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款月利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月息6分,应当认定实际双方对借款有无利息及利率是多少约定明确。

鉴于本案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根据本案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0万元自相矛盾等实际情况,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本金和2个月的6分利息共同计算为借款18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较为符合常理,可推定借条中的180万元借款本金为160.7142万元[180/(1+6%×2)=160.7142万元]及2个月利息共同组成。

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并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能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偿还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80万元并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经查,原告将借款约定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计入本息,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限度,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对被告提出的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辩解,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在法律规定限度之内,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明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7142元及2007年2月13日至4月12日借款利息人民币57793元,合计人民币1664935元,并承担此款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被告新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新词公司、原审被告杭元喜与被上诉人徐明朗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关系清楚,债务人具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杭元喜和新词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给徐明朗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

双方一致认可借款期间的利率为月息6分,债务人逾期还款后,债务人也认可此利率为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依据。

考虑到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允许的借款利息限度,一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杭元喜和新词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仅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在当前银根紧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本案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所涉及争议焦点——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基本涵盖了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具有典型性。

一、关于原告借给被告本金数额问题民间高利融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实借本金为基数计算牟取高利;二是从实借本金中提前抽出高利;三是将实借本金和高利合而计为形式本金。

本案中,原告诉讼提出借款本金为180万元,被告收取本金后当场预先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0.8万元(若以本金180万为基数、月息6分为利息,被告当场预先支付的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个月利息应为21.6万元),其主张显然存在漏洞,不能采信。

同时,被告辩称本次借款本金130万元,借条中的180万元,除2个月的月息6分利息外,还包括前期借款利息28.4万元,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亦不予采信。

在借贷双方对于本金基数各执一词,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根据本案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0万元自相矛盾等实际情况,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本金和2个月的6分利息共同计算为借款18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较为符合常理,借条中所注明的“利息都算了”应当解释为利息已经计算到180万元之中。

依照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依法推定本案原告实际借款本金数额为180万元剔除2个月的利息[180/(1+6%×2)=160.7142万元]。

二、关于被告承担借款逾期还款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被告新词公司和杭元喜向原告徐明朗借款到期后,怠于偿还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承担的逾期还款责任范围应包括借款本金和法定保护范围内的部分约定利息,以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所应承担的逾期利息。

同时,原告借款给被告是基于谋取高利之目的,且被告借款系用于房地产经营活动,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限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四倍,本案被告承诺担负的逾期还款利率高于此限度,故原告只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预期利益可以支持。

维修应有合理期限逾期应适当赔偿作者:王峰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的维修应有合理的期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2007年4月10日,李敬春在江苏省徐州常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购买奥铃牌载货汽车一辆。

2007年5月16日晚该车突发仪表不走不亮现象,次日农机公司安排其到徐州江北汽车修理厂修理该车,6月13日修理完毕。

12月21日,李敬春以其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农机公司赔偿超期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9000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裁判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以其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作为经营者的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出售的汽车有质量问题,且其不同意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对于其主张的营运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敬春不服,提出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属于售后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购买的车辆在包修期间存在超期修理情形,给其造成了损失,依法可以向作为销售者的被上诉人主张权利。

被上诉人认为定点修理厂是否存在超期修复的情形与其无关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其在承担责任后,如认为应由生产者或修理厂承担责任,可以另行追偿。

上诉人在诉讼中虽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实指产品的故障,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主张包含了对产品质量的异议而要求上诉人明确,属于未能厘清本案的法律关系。

对于本案是否存在超期维修情形,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约定或规定,但鉴于双方对于车辆的故障是因底盘线束总程出现短路造成的,只需更换相应的配件即可修复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酌定车辆合理的修复时间为7天。

对于超期20天修复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主张按每天350元计算,依据不足,但根据上诉人已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事实,其延期修复的损失可参照江苏省统计局于2007年公布的“其他运输服务业”在岗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故上诉人的车辆延期20天的损失确定为1436.05(26208÷365×20)元。

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农机公司赔偿李敬春损失1436.05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是:1.承担责任的主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三包范围内的,应由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

维修厂虽然是生产厂家的特约维修商,但消费者是应经营者的安排去维修厂维修的,消费者无法确定该维修厂是否是特约维修商及其与生产厂家的具体约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既合法合理,又符合经济原则。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销售者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是适格的。

销售者认为属于生产者或维修厂的责任的,可以另行追偿。

2.维修期限的确定据查,现有法律对维修的具体期限尚无明文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承担三包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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