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审批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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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02028国内动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住建部已明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导致的工期/费用/人员/建材上涨等问题,这样处理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重要通知: 1、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第4批)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第4批)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信息(第4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13
•【字号】2024年第72号
•【施行日期】2024.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
绩信息(第4批)的公示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81号)要求,现将570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信息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业绩真实性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信息汇总表(第4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新版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新版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新版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试行)》(建建[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说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已由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修订。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该标准见建市[2007]72号文件)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2021年第1期(总第397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

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

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湘建法函〔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函〔2020〕10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资质改革准备工作,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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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审批的通知(2020)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对河南樽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核,河南樽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达到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开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名单(第十五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2020年开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名单
【第十五批】
1、河南樽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资质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河南龙业建设有限公司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3、河南帅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4、河南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资质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5、河南妙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结构补强)
6、河南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7、河南尧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8、河南听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结构补强)9、河南省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10、河南昂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11、河南汴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12、河南晨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3、开封市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14、河南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5、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结构补强)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殊设备起重吊装)
16、河南省鼎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资质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17、河南来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8、河南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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