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4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4篇篇1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工程变更的情况。
在实际施工中,情势变更是一种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因此如何在合同中规定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解析,以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建议。
一、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或其他非合同当事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命令、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对施工工程造成了不可预测的影响,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调整。
情势变更是一种常见的施工风险,也是双方合同当事方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施工合同中存在有关情势变更的条款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相关条款,通常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应当解除合同,合同纠纷处理原则为“除非对方证明,即便是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并非严重的过失),在不履行就理由看来是不公正的情况下,该方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形下双方都不需要履行合同条款↓自己总觉得学习了很多东西,但是实际应用起来的时候总是不太能理解,看不懂。
`()需要协商解决,并尽量减少对双方的损失。
另外,施工合同中还应该包括有关情势变更调整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在情势变更发生时应当如何处理。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在处理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时,双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 确认情势变更的原因:首先需要确定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
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理清原因。
2. 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应当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商定解决方案。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这是 商 品 经 济发 展 到 趋 于 成 熟 阶段的必然要求和 法律 表 现 律适 用 与含 义 上 有 关 问 题 点浅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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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情势变更是指因为不可抗力、相对人原因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内容发生了变更。
在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情势变更,合同中通常会有相关的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
《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施工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建设手续管理机关可以与施工人员重新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并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修订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工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与中标人协商变更中标文件。
二、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愿原则:情势变更应基于双方的自愿,不能强制变更。
2. 平衡利益原则:情势变更应考虑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3. 应对风险原则:情势变更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的,双方应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
4. 公平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2. 合同条款约定:合同中约定了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3. 相对人原因:如业主的要求、政府的命令等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
四、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变更合同、索赔补偿、协商解决等。
1. 变更合同:当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材料品牌等。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并非随意适用的,它有一定的适用要件。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再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形。
这是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当一方由于合同中情形发生了变化而无法得到原合同中应得的利益时,就符合情景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指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
只有当对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才符合情况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重大。
这是指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又一个重要条件。
在合同中情形发生变化后,如果对方的利益受损非常严重,那么就符合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
这是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最后一个重要条件。
情况变更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在情形变更后,双方如果要修改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
只有双方一致同意后,合同内容的修改才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法 unilaterally 修改合同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是相对严格的,只有当合同中的情形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严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时,情形变更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能够符合情形变更原则的情况,双方可以据此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在协商修改合同内容时,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协商的公平公正性。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经济、社会等因素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实现或者交易双方需要重新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修改原合同条款。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十分广泛,以下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资本运作未达预期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需要向B 公司出售一部分股份。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A公司未能按照原定的时间表完成资本运作,导致B公司的利益受损。
此时,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延迟交易时间或者重新制定协议。
案例二:租赁协议条款有争议C先生和D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一个月租金为2000元,然而,在一年后,C先生因经济情况变化要求降低租金,D先生认为已经达成协议且合同期限未到,不应该未经协商就强制降低租金。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双方可以重新商定租金标准,以达成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案例三:技术研发进展缓慢E公司和F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研发期限和技术成果交付标准。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和技术难度等原因,研发进展缓慢,导致双方的业务效益受到挫折。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适用,以便双方重新商定合作方案,避免合同的无法履行。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应变机制,能够帮助人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达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我们希望所有人在参与合作时,能够牢记诚实守信的精神道德需求,注重合同约定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以建设互惠互利的良好合作关系。
此外,情势变更原则不是一种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工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必须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进行变更;二是变更后的条款必须是合法的、有约束力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三是必须保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均得到合理的保护。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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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方法 •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践应用 • 情势变更原则的未来展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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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 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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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是指在合同 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 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 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 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下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思考
。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 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则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 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选择变更合同,则应当与对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并 按照重新协商的内容履行合同。
判断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程度
01
02
03
完全履行不能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完 全无法履行,如政策禁止 某类经营活动。
部分履行不能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部 分条款无法履行,如某原 料缺失导致部分生产环节 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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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苏翔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基础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一项渊源流长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当中均有体现。
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由于就此规则争议太大,最终将在草案中规定了的情势变更制度予以删除。
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仍然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的案例。
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条文中提到了诸如客观情况变化、无法预见等法律要件和概念,同时提到不可抗力制度,因而在理解时必须将这些概念和制度辨明才能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按照通说观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出现异常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的情形。
情势变更原则从适用要件的角度来看,包括如下要件:(一)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该要件在法条当中表述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产生了异常变动。
在比较法层面上,与合同基础概念相似的是德国法上的交易基础概念。
交易基础概念是由德国学者厄尔特曼在其专著《交易基础—一个新概念》当中首先提出,在书中交易基础被表述为“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显露出来对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该项预想的重要性且未作反对表示;或多数当事人对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具有共同预想”。
在该表述中交易基础的判断有赖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
该概念最终被2002年修订的《德国民法典》313条的交易基础制度吸收,作为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的基础概念。
交易基础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客观行为基础,对所谓的交易基础认定采用客观标准,指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在逻辑上必不可少的情势。
其并不见于当事人形成意思的缔约过程当中。
在我国法当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具体情形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等,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罢工以及骚乱。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同样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其实这些事件同样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艰难而引致情势变更规定的适用。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实例,在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侧重于社会异常事件导致情势变更的情形,但同时也存在自然灾害导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当事人不能预见该要件说明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遭受实际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的时候不能预见到上述情势变更的情形。
如果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在合同缔结的时候可以预见到上述情况,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主要说明这种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所不能预料和控制的。
如果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利益情况的出现具有可归责的事由,则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四)须情势变更时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要件作为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所必须的一项结果性要件,在考量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时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当中包括明显不公平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类不同的案件类型。
其中“明显不公平”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关于“艰难情形”的规定比较类似,“情形艰难”主要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因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根本改变了合同双方利益均衡的情形。
同时,二者又有着一定的区别,从文字上来讲,“明显不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履行艰难,而主要是原合同的等价关系遭到严重破坏。
而履行艰难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足,而明显不公平则强调等价关系之间的失衡。
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等价关系的严重失衡,即到底双方的对价不均衡到何种程度可以认为显失公平。
另一种情况能实现合同目的是与“明显不公平“并列的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履行失去意义,应当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辨析在条文的表述当中,特别明确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及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
因此在说明情势变更的概念时,有必要同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不可抗力同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二者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不可抗力主要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这里的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广义的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一时不能履行。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情势变更是针对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形。
二者相比,不可抗力强调的是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履行艰难和对价失衡。
但是二者之间并非不存在交叉的情形,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亦有存在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可能性。
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一方虽然可以履行合同,但是履行将变得十分艰难,此时又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那么就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这就造成了不适当的缩小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的后果,因此,在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理顺二者的关系,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场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相关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存在障碍,但是实务当中已经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案件。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
该案当中:2006年4月26日,原告通过竞拍的方式从被告处取得了鄱阳湖永修县若干采区的采砂权,于5月同被告签订了《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期限至2006年底,原告随后就缴纳了出让款以及税费共计8228万元。
之后开始进行采砂作业,但是当年7月开始,江西境内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了降雨量下降,长江江西段出现罕见的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自当年8月份开始,由于水位过低导致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原告被迫停止采砂。
之后双方交涉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多支付的合同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遭遇36年未见的罕见低水位,导致采砂船不能在采砂区域作业,采砂提前结束,未能达到合同目的,形成巨额亏损。
这一客观情况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预见的,原告的损失也非商业风险所致。
在此情况下,仍旧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然导致被告取得合同利益,而原告承担全部投资损失,这对于原告而言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原告要求退还部分的合同价款,实际上是要求对《采砂权出让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符合《合同法》规定,予以支持。
”在这则案例当中,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是自然灾害,该自然灾害本身符合不可抗力事故的要求,但是这里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是合同履行十分艰难而非履行不能,原被告双方如果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所以此时应当适用情势变更的条款变更合同。
因此,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适用上的正确区别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在我国法上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十分艰难,但是尚未达到不能的程度的时候,若按照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此时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对于商业风险,学说上认为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它受到价值规律作用,受到市场行情、供求关系、消费者心理等诸多因素影响,而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有自然灾害,社会原因,这些都是异常的灾变,和正常的经济活动规律无关。
通常在实践中是从重大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可以预见、变化程度是否异常等方面来判断。
然而这种纯粹理论化的解释似乎并不具有明确的区分效力,到底客观情况要达到何等异常的程度才是情势变更而非商业风险,更有赖于司法实践的努力,确定相关具体标准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概念的辨析,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合同法解释当中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借鉴国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同时在和现有制度的衔接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与不可抗力之间的法律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具体界定,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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