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趋势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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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汪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 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 “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 界的影响。
(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 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
(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
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 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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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
(四)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 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 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 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发展

【 章摘 要 】 文 随 着 计算 机 技 术 、网络 技 术 的 不 断 发展 ,电子 证 据 逐 渐 成 为 新 的 诉 讼 证据 之 一 ,它是 现 代 高科 技 发 展 的 重要 产 物 和 先 进 成 果 ,是 现 代 科 学技 术 的 发 展 在 诉 讼 证 据 上 的体 现 。 【 关键 词 】 刑 事 诉 讼 ; 电子 证 据
一
听资 料 书证是 纸质 的 ( 丁物 证) 区别 ,书证 在 纠纷 发生之前 业 已存 在( 区别于鉴 定结论勘 验 笔 录 ,证 人证 言 等)。 电子证 据虽 然与 书 ” 证 有共 通之 处( 以 内容证 明 案件事 实 , 如 在纠 纷 发生 之前 业 已仔存 等) 电子证据 更 明显 , 的特性 住 丁其 高 科技性 、 合性 、 复 无形性 等 , 张学 超 北 京 1 0 4 81 0 这 些属性 均 是 电子证据 所特 有 的。所 以将 电 系统 和 确 的应 用程 序时才 能被 人 的感 官所 子 证 据 归 人 书 证 小 符 合现 行 证 据 的 分 类方 感知 。 法 ,也 未 能体 现 电 了证 据 的崮有 属性 。 3 、仔 在 的脆 弱性 。 电子 证据 的 稳定 性 是非常脆弱的, 因为它几乎可以被任何人在 三 电子 证据 的分类 任何时间以任何手段修改、删除、藏匿。而 国 外证 据 立 法 将 电 了证 据 分 为计 算 机 且这种情况・ 一旦发生 , 在电子证据 不会留 产生证据( mpl rgn rtd e i n e c te e eae vd c) o t e 和 下任 何线 索 、痕迹 , 证 人 员也不 可 能将其 取 算 机 相 关证 据 ( 0 p le r l t d C m tt r ea e 恢 复 到原 来 的面貌 。因此 ,电予证 据是 极 为 e iec) 种分 类 比较 简单 、抽象 ,不 利 vdn e,这 脆弱 的 。 于 我 f 对 电了 证 据 有 较 为 具 体 的认 识 和 把 『 J 4 、存在 形式( 载体) 的不确 老 胜。 电予证 握。为 更好的为侦查人员提取、固定和运 据 所存 在的 载体是 不 同的 ,相 同的数据 可 以 用 电子证 据提 供 方 向 , 者认 为应 当按 照 电 笔 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不同的载 子 汪据 的形 成 、 明 力 、载体 等将 其分 为 以 证 体 ,也 可 以存 在于 纸张这 种传 统的 载体 。并 下几 类 : 且,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可作为电 } 据 ( ) 计 算机 在 证据 形 成过 程 中昕 起 一 按 的的载 体种类将 会 更多如 生物 芯片 等 ,这 叫 的作 用分 为:使用 计算 机 活动记 录 的证据 和 显 区别于传统数 据 以纸 张作为其存在 的载体 。 使 用 计算 机生 成 的结 果证据 。 者通 常 由计 前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章围绕从历史到今天存在着的四种不 同的证据制度进行讲授,讲授的重点是 自由心证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解决诉讼争 议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 最初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类型,广泛存 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 早期。
(4)规定审判前证据展示制度,使得辩 方阅卷权有效行使,解决庭审突袭问题, 提高审判效率;
(5)完善鉴定制度,包括对鉴定体制、 鉴定人制度以及鉴定程序的改革;
(6)建立法庭认证规则,保证当庭认证, 当庭审判。
•思考题:
1由心证制度?它和我 国的诉讼证据制度有什么区别?
二、形式证据制度
(一)形式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形式证据制度,又称法定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 先明文规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 查判断,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 决,而不能自由取舍的证据制度。
形式证据制度在16至18世纪的欧洲 大陆国家最为盛行。在德国、奥地利等 国家,直到19世纪后期仍然保留了形式 证据制度,其代表性法典包括1532年的 《加罗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 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 国法规全书》等。英国由于其地理位置、 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的特殊性,虽然证 据制度中含有形式主义的因素,但没有 形成法定证据制度。
(二)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形式对证据分类 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
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完全的证据是指法律规定能够据以
认定案情的充分确实的证据。 不完全的证据是法律所规定的证明
力还不充分,不足以认定案情的证据。
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
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口供至上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
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
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
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
”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
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
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
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
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
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
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提纲: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
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
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正文: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
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
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摘要:一、证据学在中国的历史与发展1.古代证据制度2.近现代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二、中国证据学的核心理论1.证据的概念与分类2.证据的审查与运用3.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三、中国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四、中国证据学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发展1.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2.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及影响3.中国证据学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作用正文:中国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与发展。
从古代的证据制度到近现代的改革与完善,再到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中国证据学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
在古代,中国的证据制度以“五听”为主要方式,即通过观察被告人的言辞、脸色、气息、视听和情感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近现代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实现了从“五听”向现代证据制度的转变。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对证据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明确证据的分类,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
现代中国证据学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完善上,还表现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深入。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学的理论指导着司法实践,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也在不断发展。
通过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中国证据学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吸收了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中国证据学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演进,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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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趋势
作者:韩晓婷郭灿灿谢文静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9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证据法作为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也要随之进行深入发展,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大多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证据法将朝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立法模式为单行法典。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立法现状;发展趋势
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的分类是一种理论研究中的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类型。
一般来说,以证据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诉讼主张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八大类,一是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二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是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是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五是电子数据,是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六是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是鉴定意见,是指各行業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八是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性质
第一是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是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是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
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
第一,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而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虚假或错误的陈述、臆想、猜测等均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这种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杜撰的、牵强附会的。
诉讼法要求,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所指的查证属实,就是指经过审查判明该证据确系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第二,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
我国证据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其借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要求在诉讼中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即承认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观必须符合客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依职权收集证据,某些当事人依法必须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市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院为了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收集证据。
在自诉案件中,则主要要求自诉人提供证据。
第四、依靠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如前所述,深人群众,调查研究,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我国现行立法继承这一传统,除将其确立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使之在运用证据等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以利其更好地贯彻。
第五,忠实于事实真相
根据我国诉论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无论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都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律师参加诉论活动。
也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
五、我国证据制度的不足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
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
比如在刑事上,依据疑罪从无的规则,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
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
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
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六、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
在诉讼制度精密化的影响下,证据法将变得更加精细,证据规则将更加细致、具体。
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单独的证据法典,这样既能充分考虑到三大诉讼的特殊性,也很好的有针对性地做到有的放矢。
而且还能对各大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全面和充分、细致的规定,便于理解和操作,能充分实现证据立法的目的。
证据立法要以人为本,在制度上要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证明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彻底,在我国未来的证据法改革过程要进一步增加有利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则,如在刑事证据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
未来我国证据法的规则设置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更加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认识发展规律,更加重视在各种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综上,我国证据制度有优越的方面,也有不足的方面,要取长补短,继承保留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也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使我国的证据法朝着一种更加精细、更加合理、更加人本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一云,王新清.主编.《证据学》.第六版
[2]何家弘.主编.《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申君贵、陈岚.《证据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