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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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1. 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事实真实性或争议的材料和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判决一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和应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2.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原理主要包括充分性原理和合法性原理。

2.1 充分性原理充分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以使法院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将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2.2 合法性原理合法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合规的获取和收集。

合法性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人权,防止非法侵入和非法取证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应当依法取得,并符合证据的规定,例如合法取证的途径、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3. 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提供和使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及其应用。

3.1 书证书证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票据、凭证、信件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它可以直接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或者票据等书证来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可以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其内容判定相关的法律关系。

3.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触目可见的证据,包括实物、文件、照片等。

物证能够提供实际的物质证明,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物证,例如照片、录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以对物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根据其证明的内容作出判断。

3.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直接参与事件或具有相关知识的人的观点和记忆,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是指指导证据法适用的基本原理,包括事实主义原则、自由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公正原则和权利平衡原则等。

1. 事实主义原则:法院只能根据实际存在的事实来做出裁决,不能依据假设或猜测进行判断。

事实主义原则要求判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自由证据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提供和引用证据,法院应当对各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不得限制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自由。

3. 合法证据原则:法院只能采纳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合法证据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公正原则:法院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5. 权利平衡原则:证据法应当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证据法的适用既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益,又保护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务中,证据法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考虑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要结合法院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
据证据法原则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应当遵循证据法原则,选择合适、符合要求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解释。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形成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论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其次,历史唯物主义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总是在物质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变革,社会发展是由矛盾推动的。

证据制度要求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理解和分析案件。

证据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具有辩证的眼光、思维和方法,通过辨别真伪、推测推理等方式来建立案件事实。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保障,明确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其中就包括了证据的审查、采信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实施。

此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我国证据制度的建设中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证据制度要求通过实际案件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提高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和实践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醒我们要注重实践的检验和指导,不断改进证据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多重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理论和法律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运行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证据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二(3)心证公开规则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务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

然而,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应是绝对的自由或者者毫无约束的自由,而心证公开规则就是约束之一。

所谓心证公开,就是说,法官认证的结论与理由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

心证公开能够有两种表现方式:其一是在法庭审判中的公开,即通过法官的当庭认证等活动表现出来的心证公开;其二是在判决文书中的公开,即通过法官在判决文书中说明采信证据的理由所表现出来的心证公开。

由于对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的评断与认定往往在庭审之后进行,因此判决文书中的公开实际上是心证公开的要紧方式。

我们认为,法官应该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的根据与理由做出具体的说明,特别是要对采信证据的理由做出具体的说明。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法官不仅要对其采信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进行说明,而且要对那些已经采纳但未被采信的证据进行说明,要说明其不把那些具备了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证据采信为定案根据的具体理由。

(三)审查认定证据之标准与规则的原理分析1.认识论原理认识论是哲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关于人类认识的来源、进展过程,与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的学说”。

[18]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要紧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是物质论,基本观点是物质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或者思维;其二是反映论,基本观点是人的意识或者思维是对物质存在的反映;其三是可知论,基本观点是人能够认识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但是人的这种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从性质上讲,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的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人们在制定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与规则时务必遵循认识论原理。

这要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类物质性“痕迹”即证据;第二,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第三,司法人员能够认知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这种认知具有相对性,换言之,司法人员能够达至正确的认识结论,但是不管从人类司法认识活动的总体来说还是就每个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认识活动而言,这种正确性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

证据法学考试大纲

证据法学考试大纲

证据法学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本考试旨在考查学生对证据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以及运用证据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一)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1、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证据的定义(2)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的特点和运用规则2、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2)直接言词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自由心证原则(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证据收集的概念和方法(1)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权限(2)证据收集的程序和要求(3)证据收集的方法和策略2、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方法(1)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2)证据保全的措施和效力(三)证据的审查判断1、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方法(1)证据审查判断的主体和任务(2)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标准(3)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和技巧2、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1)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和判断(2)证据能力的概念和限制(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1)证明对象的定义和特征(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2)众所周知的事实(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五)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分配(1)证明责任的含义和性质(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特殊规则2、证明标准(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六)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2、最佳证据规则(1)最佳证据的概念和要求(2)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界定(2)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后果(七)各类诉讼中的证据运用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1)刑事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要求(2)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明责任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1)民事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要求(2)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明责任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1)行政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要求(2)行政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明责任三、考试形式与题型(一)考试形式闭卷考试(二)题型1、选择题考查学生对证据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证据的确认和推定

证据的确认和推定

0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
员所作的陈述。
证据种类与特点
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公安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 动所形成的书面记录。
案例一:通过直接确认法找到关键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直接确认了嫌疑人的
身份和作案动机。
02 03
确认方法
警方通过比对现场遗留的指纹、DNA等证据,与嫌疑人的信息进行匹 配,直接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同时,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和验证, 确认了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过程。
主观性和偏见
确认和推定过程中可能受到主观意识和偏见的影响,导致对证据的 解读和分析存在偏差。
提高确认和推定准确性建议
1 2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 分析,提高确认和推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加强证据审查和验证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验证,确保其 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证据种类与特点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物证
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 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种类与特点
证人证言
01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02
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关键线索
现场遗留的指纹、DNA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
案例二:运用间接确认法揭示真相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摘要在法律领域中,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涉及到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为法官或裁决者提供了作出公正、合理裁决的基础。

本文将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进行探讨,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的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目录•介绍•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认定•结论介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法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影响法庭的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会提交各自的证据,并进行辩论。

然后,法官或裁决者将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最终的判决。

因此,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于保障法官或裁决者作出公正、合理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的收集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关键。

当事人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如合同、协议等文件,也可以是物证,如物品、病历等。

另外,还可以有口头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等。

证据的收集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需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他们应该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如律师的调查、法院的传唤等。

此外,当事人还需要谨慎对待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以免因为证据的不完整或造假导致败诉。

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审查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的过程。

法庭或裁决者将会审查提交的证据,评估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和可靠性。

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法官或裁决者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相关性原则:证据应当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

2.公正性原则:证据应当来源可靠,没有经过篡改或伪造。

3.私密性原则:对于涉及隐私的证据,法官或裁决者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处理。

4.全面性原则:法官或裁决者应当综合考虑各方提交的证据,尽可能包含全面的证据。

5.局限性原则:非法获得的证据、证据之间的矛盾或虚假证据应当排除在外。

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法官或裁决者还可以进行询问证人、鉴定物品等措施,以进一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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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传闻证据3.第一位证据和第二位证据4.推定或初看证据和终局证据
诉讼意义上的分类,英国于1968年修改通过《民事证据法》,主要体现了
英国传统判例法的影响,注重实务操作,不重视对证据进行逻辑上的归类
和整理。英国证据法并没有把证据的种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是开放
性的,以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那些未知的信息资源。
公元9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有关誓言的规定: 索赔被窃财物的原告人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 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嫉妒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传言或 信念。” 被告人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 上都是无罪的。” 誓言帮手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誓词是清白的和真实的。”
所谓神誓,就是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陈述时,审判者便 要求原告与被告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对神 发誓或者在宣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在宣誓后显示出某种报应的迹象,审判 者便可以判定其说的是假话。 有些民族规定要向某种武器或动物宣誓。如果案件涉及的是一种严重的罪 行,那么神的旨意就不能仅有一人宣誓来证明。于是,不仅当事人要宣誓, 还要其他的人辅助宣誓。这些人被称为“誓言帮手”。
证据的法定分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
《民诉法》第76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主要内容:a.证据形式由法律预先规定; 全的证据与不完全的证据(1/2 1/4) b.证据证明力大小法律预先规定 c.证据的证明力具有明显的等级性 男人>妇女 学者>非学者 显贵的>普通人
僧侣>世俗人
主要内涵: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 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因其合理性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 理论通常认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 断证据的依据,而良心是按理性判断证据的 道德保障;二是自由判断以达到内心 确信,即法官斟酌口头辩论的全部旨意及调查证据的结果,并依凭理性和良心进 行自由判断,在内心对案情达到确信。 在自由心证原则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而在英美法系,由于事实审判者的陪审员是法律门外汉,需要通过证据规则对证 据能力加以规定以指导或约束陪审员,从而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 生困难或偏误,所以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重在对证据能力的 规定,对于证据的证明 力却较少限制。
主讲人
1 证据裁判主义原理 2 证据方法原理 3 证据规则原理
目 录
证 据 裁 判 主 义 原 理
1 神示证据制度
2 法定证据制度
3 4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证据裁判主义原则
古代西方国家审判中最早使用的“告知真理”方式是“神示”。神示证据 制度,就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件事实,并且用一 定方式把神灵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志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神示证据的历史阶段, 生产力十分低下,科学技术极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相信神灵无处不在, 无所不知。所以,在审案时,如果当事人争执不下无法判明,便通过各种 方法 谋求神的帮助,并以此决定诉讼结果神示证据制度中,主要的证明方 式有:神誓裁判法和神明裁判法。
香港《诉讼证据条例》:实物证据 文件证据 言词证据 意见证据 传闻证据 学理上:a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b 原始证据 传闻证据 c 最佳证据 次要证据 d 表面证据 终局证据 e 补强证据 充分证据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虽没有对证据种类明确规定,但就有关内容看,可 分为 人证 书证 鉴定 勘验 四大类。 学理上通常分为:证明与释明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本证与反证 直接证据 与间接证据 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1.心证形成前的保障和制约措施:司法独立 、法官资格限制 2.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无罪推定原则、 审判公开、 回避制度、 证据裁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补强证据规则、 证明标 准、 合议制 3.心证形成后的保障和制约:判决理由制度 、 事后审查制度
法官或事实审判者依据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和作出判断。 “事实是不能被定义的”——
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 表现形式:水审、火审、决斗等 毫无疑问,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但有时也可产生理性 效果。如:当事人的有罪心理可能会影响其宣誓时的神态,有罪感有时会 使人在决斗中心神不宁或丧失斗志等。 “面包奶酪审”:法庭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吞下大约一盎司的大麦面 包和同样大小的奶酪,若无困难地吞下了就证明无罪;若吞不下或者呕吐, 则证明有罪。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学理上,美国传统观点把证据分为三类:言词证据
情况证据 实物
证据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证据方式,即询问当事人、人证、书证、勘验 和鉴定。日本以德国为蓝本制定。法国证据的种类或证明方式规定在《法 国民法典》之中,其中债法一辩中有关债务及清偿证明部分分别详尽规定 了书证、人证、推定、当事人自认及宣誓五种证据方式。而在理论上,法 国的证据方式被分为两大类——事前制定的证据(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以及事后制定的证据(诉讼中产生的证据)
法律真实VS事实真实? 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主义原则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 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b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c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证 据 方 法 原 理
1 2 3 英美及大陆法系
请香港及台湾地区
我国大陆
在学理上,英国学者把证据分为:1.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 2.直接或直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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