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试述对证据的理解和认识

试述对证据的理解和认识理解和认识证据,就像在解谜游戏中找线索,感觉特别有趣。
你知道吗,证据就像是那闪闪发光的宝藏,能帮助我们揭开真相。
想象一下,假如你是一名侦探,手里有一堆神秘的线索。
每一条证据都是你通往最终答案的钥匙,缺一不可。
人们常说,证据是“说话的材料”,但这话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没有证据,你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啥也看不见,走错一步就可能掉进坑里。
说到证据的种类,那可真是五花八门,纸质的、电子的、口头的,各种各样,简直让人眼花缭乱。
有些证据像坚固的岩石,稳稳地支撑着一个观点,有些则像海面上的泡沫,随风摇曳不定,根本不值得信赖。
再说说证据的重要性吧,真是无可替代!在法律上,没有证据,就像在球场上没有球,怎么打?很多时候,人们容易陷入自己的观点里,不愿意听取别人的声音。
这个时候,证据就像一面镜子,照出真相,帮助大家理智地看待问题。
说到法律程序,证据可是重中之重,法官和陪审团可都是根据证据来做出判断的。
想象一下,如果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大家都在各自说自己的想法,那可真是一场无头无尾的闹剧,最后只会让真相更加扑朔迷离。
证据不仅仅是在法庭上的应用,在生活中也同样重要。
比如说,你和朋友吵架了,对方指责你不够守信,你心里一急,想:“我有证据!”于是你掏出聊天记录,展示给他看,顿时反转局势。
证据就是这样,能让你从被动变主动,让真相浮出水面。
证据也会让人感到沮丧。
比如你喜欢的偶像被爆出丑闻,手握证据的媒体似乎变得无所不能,让你瞬间失去了信心。
但这也是证据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揭示真相,另一方面也能伤害人心。
对于证据的认识,首先要学会甄别真伪。
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五花八门,有些简直就是虚无缥缈的谣言。
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才能从中找出真正可靠的证据。
记得有一次我看到一个视频,里面有个自称专家的人在讲解一个科学理论,我当时就想:“这靠谱吗?”于是我开始查阅相关资料,结果发现那人根本没什么背景,纯粹是在讲大话。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证据背后的来源同样重要,不能盲目相信。
证据概念及特征讲解

二、刑事证据的属性
刑事证据的三属性——
1.刑事证据的客观性 2.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3.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节 证据概述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特点
江苏省高院关于刑事案件证据适用的若干 意见(2008.3.31)(以下简称“意见”)
• 最1.12.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 题规定(2002.6.4)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全面)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 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 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用以证 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 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第三章 证据概述

*主要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 (1)概念:证据必须限制在有关争议问题的范围内,
与争议事实无关的情况不允许加以证实。 (2)具体要求:
①相似事实。通常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只在某些例 外情况下可以为法院采纳; ②品格证据。当事人的个人品格通常不能作为证据, 除非具有例外情况; ③前科。前科事实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符 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3.合法性 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适 用。 (1)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2)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 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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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互相联系,缺 一不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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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性 又称“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 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 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 弱程度。 即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 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没有关联,不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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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 确定。只有这样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1)什 么样的事实可以成为证据;(2)哪些人有权收集、审 查和运用证据;(3)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证据的这三个基本特征,也正是我们收集、审查和判断 每个证据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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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证据相关的概念
(一)证据能力 1.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 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 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 或资格。 包括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或推断某个事实或情况的各种信息、材料和数据。
在法律、科学、医学、历史等领域,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指被提出来用于支持或反驳一个案件的主张,以确定案件中的事实和真相。
一、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指直接表明某一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或材料。
2.间接证据:指通过推断或逻辑推理得出某一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或材料。
3.物证:指可以看到、摸到、闻到等可以感知到的物品,如武器、珠宝等。
4.文书证据:指书面文件和记录,如合同、账单等。
5.人证:指目击者对事件发生过程进行口述陈述。
二、证据收集与保全1.收集方法:包括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两种方式。
调查取证主要针对人员调查和文书资料调查;现场勘查主要针对物品痕迹和场所环境进行勘验检验。
2.保全措施:包括封存物品、采样鉴定等方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审查方法:包括鉴定、认定和辨认等方式,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运用方式:包括证明、反驳和推论等方式,以支持或反驳案件中的主张。
四、证据的价值及其限制1.价值: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推断、证明作用。
2.限制:证据存在着不完全性、不准确性等问题,受到人为因素和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影响。
因此,在使用证据时需要考虑其局限性和可信度。
五、结语综上所述,证据是在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了解证据的种类、收集与保全方法、审查与运用方式以及价值及其限制对于理解法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注意保全可能成为未来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物品或信息。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某种事实或者某种观点的材料或者信息。
在法律上,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诉讼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
在科学研究中,证据则是指用来支持科学观点和理论的各种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
2. 证据的分类根据其来源和性质,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视频录像等。
间接证据则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间接证明的证据,如DNA鉴定、电话录音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在案件发生后,采集、整理和保管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材料的过程。
对于直接证据,应尽快将其收集起来,以免遗失或被篡改。
对于间接证据,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和调查来获取。
2. 证据的保全证据的保全是指妥善保存证据,以免证据遭到破坏或篡改。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复印或者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全。
对于物证,需要加强保护和监管,避免证据被破坏。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不足以证明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证明。
2. 证据的鉴定对于特定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争议,法院可以对其进行鉴定。
例如,对于物证,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或者科学实验来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四、证据的运用和效力1. 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事实。
如果证据充分、确凿,法院会依据其作出判决。
2. 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效力是指证据能够对争议事实起到证明和说明的作用。
对于直接证据,效力通常较强,可以直接证明争议事实。
对于间接证据,效力则需要依靠推理和推断来进行判断。
五、证据的保密和公开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法院会对其进行保密处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1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1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属性,也可以称作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12、区分证据的种类★★★★(熟读)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过程中,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1.书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书证主要包括各种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书证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证据形式。
2.物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物证主要包括各种涉案烟草专卖品、烟草标识、涉案运输车辆、制假设备等。
3.视听资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视听资料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的录音、录像、照相时形成的资料,或者是有关电子资料。
4.证人证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就属于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6.鉴定结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包括卷烟真伪鉴定结论、名晾晒烟鉴定结论。
7.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制作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13、调查取证的权限^***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权限,主要有: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注意:A、专卖部门在实施检查时,只可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B在检查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德违法行为时,必须有有关执法部门配合,因为烟草部门没有使行驶中的汽车停下的权利;C烟草专卖部门没有检查当事人通讯记录与资金来往记录的权力。
第七章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就是证据。 就是证据。 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看:证据是客观存 、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看: 在的事实 2、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 、从表现形式看: 式 3、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手段 、从证明关系看:
证明性的判断方式 ①直线式 美国学者格雷厄姆·利曾举例生动地说明 利曾举例生动地说明。 美国学者格雷厄姆 利曾举例生动地说明。 一个男子写情书给一个女子,就有可能爱 “一个男子写情书给一个女子 就有可能爱 上她(假设一 假设一);……一个男子爱上一个女子 一个男子爱上一个女子, 上她 假设一 一个男子爱上一个女子 就有可能要独占她(假设二 就有可能要独占她 假设二);……一个男子爱 一个男子爱 假设二 上了一个已婚女子并欲独占她,就想除掉她 上了一个已婚女子并欲独占她 就想除掉她 的丈夫(假设三 假设三);……一个男子想要除掉他所 的丈夫 假设三 一个男子想要除掉他所 爱上的女子的丈夫,就有可能打算这样做 就有可能打算这样做(假 爱上的女子的丈夫 就有可能打算这样做 假 设四);……最后 一个男子打算除掉他所爱女 最后,一个男子打算除掉他所爱女 设四 最后 子的丈夫,他可能就是杀人凶手 假设五)”。 子的丈夫 他可能就是杀人凶手(假设五 。 他可能就是杀人凶手 假设五
二、有关证据概念的批评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证据 有下列七种------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有下列七种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违反了定义不能循环的逻辑规则 现代汉语词典》 事实”解释为“ 《现代汉语词典》把事实”解释为“事情的 真实情况” 上述证据定义就可表述为: 真实情况”。上述证据定义就可表述为:“证据 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真实情况。 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真实情况。” ②有关证据的规定自相矛盾 证据既然是“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既然是“真实情况的事实”,何须再 经过查证属实” “经过查证属实”呢? ③未考虑证据的合法性 现行法律在使用“证据” ④现行法律在使用“证据”一词时表述不一致 证据大量被表述为“证据材料” 证据大量被表述为“证据材料”、“材 ”“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 造成理论与实践中的混乱。 料”“案卷材料”等,造成理论与实践中的混乱。
6、7证据概述、物证(even)

林德新在辽宁省的铁岭市、沈阳市和吉林省的辽源市 先后 11 次入室抢劫、强奸、杀人,其中杀死 5 人、强奸 8 人。此案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 6 月 17 日,公安部在 沈阳召开会议,就侦破此案进行部署,同时决定在四 平、辽宁、辽源等地分别悬赏 20万、15万和5万元,捉 拿嫌犯。 林德新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一般采用尾随或骗开房门 的方式,用刀逼住被害人,用自带的尼龙绳和鞋带把 被害人捆绑起来,蒙住被害人的脸实施作案,逼迫被 害人交出银行卡,说出密码,犯罪嫌疑人把密码输入 手机里,然后去自动取款机提款。取款规律是:在铁 岭作案到开原取款,在开原作案到昌图取款,在辽源 作案在当地取款。警方是通过 DNA 对比,最终确认林 德新身份的
( 1 )李东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后来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 说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讯 问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 2 )案发几天后警犬对现场足迹的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 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
( 3 )在女生宿舍的灯泡上发现李东的指纹,根据李东交代,因怕作案 时张小娟开灯,所以撬开门后,将灯泡拧下来,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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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 1 )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 A 是通过非法手 段取得证据的,即 A 未经 B 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 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 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 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2 )法院可以根据 B 的承认作出 A 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 B 承认自己于 1998 年 5 月向 A 借了 人民币 2 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 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 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 作为判决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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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朱琦元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摘要】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
证据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关键词】证据的获取证据的鉴定证据意识。
多年以来,由于我们一部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运用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那样的方法来获得破案成果,结果导致的是仇警情绪的高涨并且因此给我们公安形象带来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去了解一下有关证据方面的知识对于一名立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学生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
何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在我们民警办案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重要了。
同时,对民警在证据方面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了。
证据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一、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且是依法所得,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随着越来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证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证据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及重要性日渐突出并逐渐为人们所热衷。
二、证据的获取与鉴定
1.证据的获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获取是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
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当然,在收集证据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收集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证据获取方面有这样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假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客观全面
我们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的事实予以熟悉上的真实再现。
因此,我们收集证据务必要求其客观、真实,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的臆猜取代客观事实,将客观事实予以随意夸大或缩小,使客观事实在头脑中产生扭曲或变形。
同时,我们收集证据还应建立在对存在事实的客观分析上,根据客观事实所反映出的证实需求去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需求代替客观的证实需求,人为地设定证据收集方向,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
(3).迅速及时
时间在证据收集工作中具有非凡的意义,与其它客观存在一样,证据自身也存在不断运动变化的现象,也轻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改变自身的形态,经历的时间越长,证据的变动越大,并且其对案件的证实力是随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下降的。
(4).深入细致
证据的范围极为广泛,证实的对象也各不相同,形式上多种多样,内容上也是千差万别。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高度的耐心,不放过任何可能起到证实作用的证据材料,尤其是那些不易发现、轻易被毁灭的物品和痕迹。
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还应保持较强的分析能力,不为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不为证据的假象所误导,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科学地分析证据,把握证据间的相互联系,利用证据证实证据,对任何疑点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寻根问底,查明源由。
2.证据证明力度及效果的鉴定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此外,在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中也有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
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
三、证据意识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
无庸讳言,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很淡薄的。
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收取证据的意识。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比较重视人情和关系,不太重视证据,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缺乏证据准备。
例如,张三借钱给李四却不好意思让李四给写个借条,似乎一写借条就冷了朋友关系。
结果发生借贷争议,张三手无证据,后悔莫及。
第二,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
例如,有人对经济交往中的往来函件不注意保管,出现纠纷时想找却找不到了;还有人缺乏使用复印件保存原件或使用原件保存复印件的意识,一旦原件损坏或丢失,便没有了证据。
第三,缺乏运用证据的意识。
很多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
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有时还丧失了自己本来占优势的证明机会。
老百姓缺乏证据意识似乎还情有可原,司法
人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缺乏证据意识就让人感到难堪了。
因此,证据意识的培养将是未来中国司法教育中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历程,也是我们完善法制的必要步骤。
参考书目:
1、陈卜生刑事证据研究延边出版社.2002年4月版
2、张如海对证据问题之研究. 洛阳师范院学报 2000年第5期
3、罗亚平物证技术及物证鉴定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