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_李忠民
证据的学理分类

是否存在及是否正当旳事实; • 刑事案件旳主要事实,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
否实施了被指控旳那个犯罪行为。
• 甲经理在பைடு நூலகம்经理办公室里中弹身亡。乙经理说他亲眼看见 甲经理开枪自杀。
• 乙经理旳秘书说她看见甲和乙一起走进了乙旳办公室,然 后听见屋里一声枪响,等她和别人一起冲进屋里,看见甲 倒地,头部有一种流血旳伤口,手边有一只手枪,屋子里 只有甲乙二人。
• 原生证据旳审查规则:首先要分析提供者旳情况和提取旳 过程,看起来也是否可靠。
• 派生证据旳审查规则:第一步,审查派生证据旳原始起源, 该证据内容最初形成旳情况和第一提供者旳情况;第二步, 审查派生证据旳形成过程和提供者旳情况;第三步,审查 派生证据在复制、复印、传抄、转述过程中有无失真和差 别。
• 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 • 第一手证据和第二手证据
• 二、划分原则 • 基本原则是证据旳出处或信息旳起源,即证据是否直接生
成于案件中有关旳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 原始性关联,是否直接反应案件中人、物、事旳属性或特 征。 • 诽谤案件中,作案人将手写或打印旳诽谤信复印多份广为 散发,原生证据。 • 司法机关对上述诽谤信复制,派生证据。 • 电子证据“拟制原件说”,原生电子证据涉及但不限于自 然意义上旳原生证据,还涉及当事人拟制旳原生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有人曾说间接证据就像一种链条,每一种间接证据就是这 个链条上旳一环。其实不然,因为任何一环断开,整个链 条就会断掉。间接证据更像是许多股细绳拧成旳绳索。一 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 够结实有力了。 • ——【英】波洛克
证据概念及属性探析

证据概念及属性探析作者:杨昌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厘定证据的概念的外涵与内延,厘清证据的属性、特征,对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采纳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尤其需要认真研究瑕疵证据的种类以及是否能够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同时要将瑕疵证据的不能成为诉讼证据性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方面结合研究,以免混淆。
【关键词】证据概念;证据属性;证据特征;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一般而言,证据是人们熟悉的概念。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中,人们都经常使用这一语词。
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下,我们似乎都知道什么是证据,但是在严谨的法律语境中对证据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及其明确则非常重要,而我国目前法学界对证据概念的界定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而明确其概念及其范围对我们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吗?虚假的证据也是证据吗?非法定形式或种类的具有证明意义的材料也是证据吗?在诉讼活动中使用的证据应该具备那些基本特征?在司法和执法等部门的专门活动中,什么样的证据应该或可以被采纳?如何确定诉讼证据的资格条件或采纳标准?以确定什么样的材料可以获准进入诉讼的大门?这些都是证据概念需要认真研究才能解答的问题,而这样的认识对我们认识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有很重要的意义。
从证据法而言,证据概念分析是理解和坚守“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理性思想的关键。
一、证据的词源证据的古代意义: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查考。
唐代文豪韩愈在《柳子厚墓志铭》“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 的名句。
在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
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根据。
例如,《唐律·断狱》中就多有“据众证定罪”之用语。
清代,法律中仍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的规定。
证据的近现代意义:20世纪初,随着白话文的推广,证据二字才越来越多地合并为一个词使用,而且多出现在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字之中。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

存 在 分 歧 。① 日常 生 活 中 “ 据 ” 词 的 运 用 极 为 在 证 一 频繁 , 据 就是 证 明 的 根 据 , 一 定 义 清楚 明 白 , 证 这 人 们 长 期 也 无 争 义 , 对 此 再 作 言 述 似 乎 已 显 得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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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概 念与证据属性
李忠民
内容提要 “ 证据” 是证据法 学研究的支点 , 学界关于证据 的定义有“ 实事说” “ 、 材料说”“ 、手段说” 等等, 上 述各说从不 同侧面揭示 了证据 的某种特性 , 但都不足 以解释我国证据运用 的实践。笔者认为 , 证据应 当从其功 用角度进行关系定义 , 即证据是证明事实主张的根据。这 一宽泛 的证据定 义隐含着对以庭审为中心 的传统证据
指 探 求 证 据 资 料 内 容 的 调 查 手 段 。⑤ 美 法 国 家 通 英
不 是 证 据 。CR0S S和 《 莱 克 法 律 辞 典 》 布 中关 于 证 据 的 定 义 ,都 将 证 据 与 要 证 明 的 事 实 或 主 张 事 实 相 联 系 , 功 能 在 于 释 疑 。 然 而 , 证 明之 始 , 实 其 在 事
法 学 的超 越 。证 据 属 性是 证 据 的本 质特 征 , 由于 我 国传统 理 论 对 证据 和定 案证 据 不加 区分 , 因而 误 将 客观 性 、 相 关 性和 合 法 性作 为 证 据 的 属性 。 文 认 为 , 本 证据 惟 一 的属 性 是“ 关 性” “ 关 性 ” 经 验和 逻 辑 的产 物 , 为证 相 。相 是 作
关 于 证 据 概 念
定 的 程 序 据 以 确 定 在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还 是 不 存 在 应 该 证 明 的 情 况 的 任 何 材 料 以 及 对 于 刑 事 案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东西。
2)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要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它要求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
这种客观联系既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既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肯定某事实存在的,也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否定某事实存在的。
3)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调查搜集证据的时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鉴于非法律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在不能确定某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时候,最好的做法是:保存该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这样做才能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鉴真问题研究

直是存疑和争辩。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 民事诉讼领域 ,都 有学者撰文反对此属性存在 的必
要 。 当然 ,也有 学者 支持 此属 性 的价值①。 本 文从 实际 的侦查 取 证过 程 出发 ,论述 侦查 人员 实 际是受 到 客观性 思维 的约 束 和指导 ,进 而 也从 理论 上 浅析 一下证 据 客观 性指 导下 言词 证据 相对 合 理主义 的表现 ,在此 基础 上延 伸去 探讨 言
词证据的客观性规则的完善问题。
一
证据 客观性在 司法实践 的错位展 现及其解释
基 于言 词证 据依 赖人 的记 忆 的特 点 ,基 于 它在 我 国特殊 的表 现形式 ,特别是 在刑 事诉 讼 中 以 讯 问笔 录和证 人 笔 录的方 式 出现 ,所 以对 于言词 证 据 笔者 认 为 必须 也 要 考 虑它 的真实 客 观 问题 , 考虑 从 言词证 据 得到 的 内容是 否是 最终 符合 主 观和 客观 的统一 。 ( 一 )证 据客 观性 在 司法 实践 中 的错位 体现 本 文首 先 以几个 具体 类 型的刑 事 案件 ,来 提 出证 据 客观 l 生 在 司法 实践 中 的错 位 展现 ,提及 其 为错 位展 现 ,因为证 据客 观性 的 问题在 侦查 人员 收集 证据 的过 程 中便提 前 表现 出来 ,并且 约束 着 侦查 人员 的取 证 行为 ,并 非是 到 了法庭 庭 审才 出现 : 1 . 行受 贿案 件 中关 于 回扣 问题 的 “ 不 太真 实 ” 的证 人证 言
刑事案件 的侦查人 员与侦查 活动要受 到刑事程 序法和实 体法 的双重限制 和指导 ,这也是 其追求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那么 ,在工作实践 中,他一般要受到哪些具体思维的限制和指
对“证据”概念及属性的法理解析

对“证据”概念及属性的法理解析证据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既能证明案件有关事实,又能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各种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明确证据的概念及属性,是法律学家们致力于研究证据法的重要内容。
一、证据概念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某一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服务于双方争议的方法、文书及证人的口述等(第一百七十六条)”。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证据是指提交于民事纠纷案件中,以证明有争议事实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等事实的材料,包括证人的证言、文书、外部物品等等,其中还包括一些程序性的实施。
二、证据属性1)可信性:可信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对证据的最基本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应具有可信性,即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
2)有效性:有效性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有效性是指提交于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必须是有效的,可以有效证明涉案事实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能够构成可靠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3)权威性:权威性是证据不可缺少的属性,权威证据是有法定权限的机构或证人提交的,以其正式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抗拒的权威性,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
三、证据的法理据我国的《民法总则》和相关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上将证据分为两种: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由法院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的文件或者物品,也包括当事人或者证人所作的证言;而法院提供的证据是指除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由法院从外界获取的证据。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是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可信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三大属性,是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的实质判决及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上将证据分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由法院提供的证据,不仅要求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备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有义务去采纳、鉴定、评价证据,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证据概念的三种学说

证据概念的三种学说在法学的神秘世界里,证据就像是一把解开谜题的钥匙。
今天呀,咱就来聊聊证据概念的三种学说,这可是个超有趣的话题呢!第一种学说,那就是事实说。
这就好比说证据是一个个赤裸裸的事实,摆在那儿,像石头一样坚硬,不容置疑。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就特别信奉这个学说。
有一次,我们讨论一个法律案件,他眼睛一瞪,特别激动地说:“证据就是事实嘛!就像那太阳从东边升起一样确定的事实。
如果在一个盗窃案里,监控拍到了小偷作案的全过程,那这个监控画面就是最确凿的证据,这就是事实啊,没什么好争辩的!”确实啊,从这个角度看,事实说把证据看作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情。
它就像一座灯塔,在案件的迷雾中给法官、律师们指引方向。
可是呢,有时候事情也没那么简单。
有些所谓的“事实”可能被人误解或者被别有用心的人歪曲,这就像镜子有时候也会映出变形的影像一样。
那这个时候,光靠这种简单的事实说,是不是就有点不够用了呢?接着就有了第二种学说,材料说。
这个学说可就像是一个装满宝贝的大口袋。
证据嘛,就是那些可以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各种材料。
我认识一个律师,张律师,他就给我讲过一个故事。
他在处理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时,合同文本、双方往来的信件、证人的书面证言等等,这些都是证据啊。
他说:“这些材料就像是拼图的碎片,我得把它们一块一块地拼凑起来,才能还原案件的全貌。
”材料说的好处是它把证据的范围扩大了,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事实。
它就像一个大杂烩,各种各样的东西都可以装进来。
但是呢,这也有个问题。
这么多材料,哪些才是真正有用的,哪些可能是误导人的呢?这就像在一堆沙子里找金子一样,得费好大的功夫去筛选。
最后就是一种比较新的学说,根据说。
这个学说可有点像一个指南针。
它认为证据是一种根据,是我们用来推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的大学同学小王,他对这个学说特别感兴趣。
他说:“你想啊,在一个复杂的刑事案件里,可能没有直接的事实或者完整的材料。
比如说,在一个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的杀人案中,现场发现的一些毛发、血迹,这些东西本身不是事实,也不是简单的材料,而是我们推断凶手是谁、怎么作案的根据。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_李忠民

关 键 词 证据 证据属性 相关性
证据法学是法学和证据学相交叉的一门新型 学科, 法学强调的是某种价值统摄下的规范性, 而 证据学强调事实探究的技术和方法, 于是, 证据法 学面临着将价值评价和事实认定整合在一起的艰 巨任务。传统证据学的基础理论抑或法学的一般 理论都难以独自支撑证据法学的理论大厦, 需要 构筑新的理论来支持和推动证据法学的发展, 许 多学者正为此倾心努力。笔者自知才疏学浅, 面对 如此宏大课题不敢有蚍蜉撼树之勇, 本文仅就证 据的概念及其属性谈谈个人之见。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
李忠民
内容提要 “证据”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支点, 学界关于证据的定义有“实事说”、“材料说”、“手段说”等等 , 上 述各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证据的某种特性, 但都不足以解释我国证据运用的实践。笔者认为, 证据应当从其功 用角度进行关系定义, 即证据是证明事实主张的根据。这一宽泛的证据定义隐含着对以庭审为中心的传统证据 法学的超越。证据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 , 由于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和定案证据不加区分, 因而误将客观性、相 关性和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本文认为, 证据惟一的属性是“相关性”。“相关性”是经验和逻辑的产物, 作为证 据 属 性 的 “相 关 性 ”和 在 评 价 证 明 力 时 所 考 虑 的 “相 关 性 ”是 两 个 不 同 层 面 的 事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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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任何一种相关的人、地、物。 证 据 资 料 必 须 透 过 特定的方法才能呈现, 此特定方法即称证据方法, 指 探 求 证 据 资 料 内 容 的 调 查 手 段 。! " 英 美 法 国 家 通 常没有将证据概念法律条文化, 而是采取实用主 义立场, 不关注某物是不是证据的抽象问题, 而把 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具体证据的可采性和相关性。 然而, “证据”是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 起 点 , 在 没 有 对 “证 据 ”作 出 明 确 而 科 学 界 定 前 , 建 构 证 据 学 理 论大厦就只能是海市蜃楼。由于意识到这一问题, 英美证据法学者早就对证据概念进行了探讨, 如 英国学者 CROSS 认为, 一项事实的证据是指将要 证明该事实 的 东 西— ——这 个 东 西 可 能 会 使 一 个 对 事实是否存在有疑问的人得到满意的回答。由于 法院通常要在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之 前查清某些事实的存在, 那些将在这个目的方面 被 接 受 的 证 据 被 称 为 “法 庭 证 据 ”# " 而 《布 莱 克 法 律 辞典》的解释是, 证据是能够证 明 一 项 主 张 事 实 的 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某些东西 ( 包 括 证 言 、文 件 和 实 物) 。$ "美国学者 Lilly 认为, 证据是指任何能够用来 支持一项事实主张成立的东西, 无论是口头的还 是 实 物 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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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证据”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支点, 学界关于证据的定义有“实事说”、“材料说”、“手段说”等等 , 上 述各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证据的某种特性, 但都不足以解释我国证据运用的实践。笔者认为, 证据应当从其功 用角度进行关系定义, 即证据是证明事实主张的根据。这一宽泛的证据定义隐含着对以庭审为中心的传统证据 法学的超越。证据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 , 由于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和定案证据不加区分, 因而误将客观性、相 关性和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本文认为, 证据惟一的属性是“相关性”。“相关性”是经验和逻辑的产物, 作为证 据 属 性 的 “相 关 性 ”和 在 评 价 证 明 力 时 所 考 虑 的 “相 关 性 ”是 两 个 不 同 层 面 的 事 物 。
上 述 关 于 “证 据 ”的 诸 种 言 说 , 其 出 发 点 皆 在 于“格物致知”, 但结果并非如人 所 愿 , 有 的 定 义 甚 至让人感觉越说越糊涂。如“事 实 ”说 尽 管 为 我 国 法律条文所确认, 但有学者指出: 证据本身可能是 事实, 可能不是事实。任何证据, 都可能是虚假的, 或部分错误的, 这才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 果宣称证据是事实, 何必再审查判断? 已经审查判 断过的证据也可能是虚假的, 否则对证据和案件 事实问题就没有上诉的余地。& "而且我国《刑事 诉 讼法》本身也没将“事实说”坚持到底 , 上 述 条 文 在 列举了七类证据后, 又规定“以 上 证 据 必 须 经 过 查 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 果 将 前 述 证 据 定义代入本款 , 则成了“证明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实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 才 能 作 为 定 案 根 据 ”, 事 实还须查证属实, 不属实的怎么又是事实呢? 法条 中关于证据定义的内在矛盾由此 可 见 。 “手 段 说 ” 则从外部途径考察, 把证据仅作为引向案件事实 的“通道”。这一定义容易 隐 含 为 求 真 实 不 择 手 段 的恶劣导向 , 也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因 为 “手 段 ”通 常指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系列行为 , “逮 捕 ”、“讯 问 ” 等是寻求案件事实的手段 , 而“逮捕”、“讯 问 ”明 显
概 念 是 揭 示 事 物 本 质 属 性 的 思 维 形 式 , “证 据”之概念也不例外。那么, “证据”的 本 质 属 性 是 什么呢? 各种具体的证据形态各异, 为什么都能被 概括在一起而称之为“证据”呢 ? 它 们 的 共 同 点 不 在于其“事实”、“材料”或“信息”属性 , 而 在 于 其 对 人们认识事 物 时 有 着 相 似 的 功 用— ——对 未 知 事 物 的证明作用。所以,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它是一 个集合概念, 是对一类事物的统称。笔者认为, 证 据的这一通常定义简洁明白, 最能揭示证据的本 质 属 性 , 没 必 要 挖 空 心 思 寻 求 别 的 “看 上 去 很 美 ” 却又不实用的语词表述。而且, “证据”上述定义有 着相当强的包容力, 它不问证明 的 主 体 是 谁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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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
的客体是什么、有什么样的表现 形 式 , 符 合 人 们 已 经 习 惯 了 的 、乐 于 接 受 的 关 于 “证 据 ”的 界 说 。有 学 者提出 “凡当事人提出的 用 于 证 明 或 者 有 助 于 证 明本方提出的关于事实的主张的材料, 都是证 据。”! " #该主张不恰当地限制了证据的收集及运 用 主体, 事实上, 证据不仅是当事人提出的, 法院也 可以依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也应当 依法收集证据, 而法院和侦查机关都不是当事人。 “事 实 说 ”认 为 , 证 据 是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实。这里, 证明的客体限定为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 并 且 认 为 证 据 只 能 是 “事 实 ”。 然 而 , 诉 讼 过 程 中 “案件真实情况”并不明了, 即使案件 裁 决 后 , 也 不 能 说 裁 定 的 事 实 就 是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 只 有 万 能 的上帝和历史老人才能确 知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 将 证 据 限 定 为 “事 实 ”, 就 将 专 家 意 见 等 非 事 实 材 料 排除出证据范围, 这明显不符合司法实践, 反映出 此类定义的不足。因此, 学者们对“证据”所作的绞 尽脑汁的概括还不如人们关于“证 据 ”的 朴 素 意 识 精确恰当 , 证据就是证明事实主张的根据。! $ #这 一 定义的要点在于: 其一, 证据不同于事实, 它只是 证明主体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据或方法; 其二, “根据”可有多种表现形式, 不宜作过多的限制。一 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与一个精确有余而概括性不足 的概念相比, 前者为人们留下了更多的行为空间 和选择余地。然而, 任何概念都不可能完美无缺、 完整无误的表述它要描述的对象。这是由人类语 言的有限性与事物的无限性与复杂性之矛盾所决 定的。因而概念只能被视为一个相对确定的分析 工 具 , 在 我 们 头 脑 中 被 称 为 “证 据 ”的 事 物 在 其 生 成 、提 供 、辨 认 、采 纳 的 各 个 阶 段 具 有 不 同 的 形 态 和特征, 从一个阶段引申出的证据的定义可能无 法适用于其他阶段。而过于包容性的定义, 则又显 得 空 洞 。 当 把 “证 据 ”定 义 为 “证 明 事 实 主 张 的 根 据”这样一个包容力极强的术语 之 后 , 为 使 用 上 的 便利和更为精确的表达, 结合证据在各阶段所具 有的形态和特征, 可将证据进一 步 细 分 为 “有 证 据 能 力 的 证 据 ”和 “无 证 据 能 力 的 证 据 ”, “法 庭 内 证 据 ”和 “法 庭 外 证 据 ”, “诉 讼 证 据 ”和 “定 案 证 据 ”, 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等。
关于证据概念
界定和研究证据的概念是证据制度得以建构 的出发点, 是证据法学的支点问题, 关系到证据的 本体论和方法论问题。然而 , 对 于 什 么 是 “证 据 ”、 什 么 是 “诉 讼 证 明 ”这 样 的 基 础 性 问 题 , 学 界 仍 然 存 在 分 歧 。! "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证 据 ”一 词 的 运 用 极 为 频繁, 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这一定义清楚明白, 人们长期也无争义, 对此再作言述似乎已显得多 余。但是, 确有“好事者”挑战人们关于“证据”的常
识, 要对“证据”进行另样言说, 甚至 将 其 概 念 法 律 条文化。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 “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俄罗斯联 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74 条规定: “刑 事 案 件 的 证 据 是 法 院 、检 察 长 、侦 查 员 、调 查 人 员 依 照 本 法 典 规 定的程序据以确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还是不 存在应该证明的情况的任何材料以及对于刑事案 件 有 意 义 的 其 他 情 况 ”。 由 于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主 张 “证 据 是 事 实 ”, 而 俄 罗 斯 则 主 张 “证 据 是 材 料”, 学界将前者称之为“事实说 ”, 后 者 称 为 “材 料 说”, 这是关于证据概念界 说 中 的 两 大 主 流 派 别 。 此外, 还有下列常见说法: 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 实的手段或方法 ( 手段说) ; # "证据就是人们在从 未 知达到已知的认识过程中用来推认未知事项的既 知材料 ; $ "证据是使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形 成 内心确信的原因( 原因说) ; 证据是蕴含证据信息 的物质载体。( 信息说) % "等等。台湾学者认为, 证据 包 含 两 层 含 义 : 其 一 是 作 为 “证 据 资 料 ”, 其 二 是 “证据方法”。前者指所有 可 能 与 待 证 犯 罪 事 实 直 接或间接相关的资讯的内容或素材, 其来源可能
关于证据概念的众多说法令人眼花缭乱, 不 利 于 思 想 的 交 流 , 并 且 “证 据 ”是 证 据 法 学 最 基 础 的概念, 从证据法学发展的需要而言, 应当统一关 于“证据”的认识。但这并不意 味 着 须 在 法 律 条 文 中对证据进行定义。由于掌握“证 据 概 念 ”不 是 人 们认识事实的前提条件, 在证明之前不存在抽象 地考查现有材料符不符合 “证 据 ” 定 义 的 独 立 阶 段 , 没 有 关 于 “证 据 ”的 学 问 也 不 影 响 人 们 的 认 识 能力。而且, 实践中“证据定义”条款 对 人 们 收 集 、 运用证据也没有任何规范作用, 相反, 由于规定不 周全还可能带来操作上的麻烦。因此, 笔者主张遵 循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例, 不在法律条文中定义 “证 据 ”。但 为 了 证 据 法 学 研 究 及 学 术 交 流 的 需 要 , 学 理 上 有 必 要 澄 清 “证 据 概 念 ”的 内 涵 , 以 保 持 思 维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