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的概念
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面对复杂的科学证据,法官总是难以判断其“科学性”,欲否定其“科学性”,则没有法律依据;欲肯定其“科学性”,则缺乏明确标准。
在此情况下,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准入制度,试以推广法院——高校联合培养人才模式,或能形成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科学证据“科学性”审查制度。
[关键词]科学证据;看守职责;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准入科学证据就是我们平常所称的“鉴定意见”,它指的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法律争议,聘请某一领域的专家利用科学理论、科学技术来挖掘并解释与诉讼相关的事实,由此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或推断。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司法鉴定过程中所运用的科技手段及其原理也愈发复杂,由此得出的所谓“科学证据”在法官面前难免难辨真假。
立法的浅显疏漏、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诸多错案的产生,这给司法公正蒙上了阴影。
因此,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全面完善我国科学证据“科学性”的审查制度,对于健全法律体系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科学证据“科学性”审查制度建构之现状及问题我国无统一的证据法,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三类诉讼法中,且数量少、内容简单,这形成了一个悖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较为依赖科学证据的作用,而立法中对于科学证据的法律适用却又疏于规定。
[1]这样一来,从证据筛选到事实认定再到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一)科学证据的“科学性”缺少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均未详细规定科学证据科学性的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审查标准规定得笼统含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科学证据究竟查证到什么程度才算属实?并未在相关法律或其解释中详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书的内容是否齐全,但是究竟该以何标准对其内容进行判断却未作出规定。
其实,在我国立法领域也不乏针对较为具体的科学证据做出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2]中“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限制,但并没有阐述其被排除的理由和筛选标准;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鉴定形式责任年龄证据适用的批复》[3]中提到的“骨龄鉴定必须有助于准确确定年龄”,否则应“慎重处理”,但对于“准确”二字的界定又只字未提。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的概念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
“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
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
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
”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
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
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
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
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
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1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
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
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
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2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

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01
02
03
证明力的强弱
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有强弱 之分,需要根据证据的质 量、数量、可信度等方面 进行综合判断。
证明力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对科 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 定案的依据。
证明力的审查
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对科 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支持 起诉或抗辩的主张。
推进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建立科学证 据数据库和数字化平台,实现科学证据的共享 和远程审查判断。
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高司法 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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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应审查科学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这包括审查采样、存储、运输和分 析等环节是否合规,以及是否符合相关伦理标准和规范。
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合法性应得到审查。这包括审查鉴定结论是否 基于可靠的原理和方法,是否遵循正确的鉴定程序和技术流程,以及是否合理地解释和运 用了数据和结果。
认定的证据。
科学证据的界定
科学证据必须是在当时科学技术 条件下,借助科学方法和技术手 段所获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的信息。
科学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科学证据可 以分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科学证据的分类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科学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
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05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完 善与发展
科学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

证据运用知识点总结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某种事实或者某种观点的材料或者信息。
在法律上,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诉讼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
在科学研究中,证据则是指用来支持科学观点和理论的各种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
2. 证据的分类根据其来源和性质,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视频录像等。
间接证据则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间接证明的证据,如DNA鉴定、电话录音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在案件发生后,采集、整理和保管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材料的过程。
对于直接证据,应尽快将其收集起来,以免遗失或被篡改。
对于间接证据,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和调查来获取。
2. 证据的保全证据的保全是指妥善保存证据,以免证据遭到破坏或篡改。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复印或者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全。
对于物证,需要加强保护和监管,避免证据被破坏。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不足以证明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证明。
2. 证据的鉴定对于特定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有争议,法院可以对其进行鉴定。
例如,对于物证,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或者科学实验来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四、证据的运用和效力1. 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事实。
如果证据充分、确凿,法院会依据其作出判决。
2. 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效力是指证据能够对争议事实起到证明和说明的作用。
对于直接证据,效力通常较强,可以直接证明争议事实。
对于间接证据,效力则需要依靠推理和推断来进行判断。
五、证据的保密和公开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法院会对其进行保密处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证据的名词解释

证据的名词解释证据,作为一个常见的名词,指的是证明某事或支持某论点所使用的证明材料或信息。
在法律、科学、历史、社会科学等领域中,证据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事实真相,还可以为我们的推理和论证提供有力支持。
证据的作用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
在古代,人们往往依赖目击者的口述来获取证据。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研究出各种收集、保护和呈现证据的方法,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
在法律领域,证据常常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
司法系统要求基于证据来做出裁决,而不仅仅凭先入为主的假设或主观判断。
良好的证据能够提供确凿的事实和可靠的信息,而糟糕的证据则可能导致错误的判断和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法庭对收集和呈现证据的过程非常严格,包括证人的证言、物证、文献资料和科学鉴定等。
在科学领域,证据是验证和支持科学理论的基础。
科学研究要求使用可被重复实验的方法,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或反驳某个假设或理论。
科学家们需要搜集并分析数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统计学方法,以便得出可靠的结论。
通过积累足够的证据,科学界得以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理论体系,推动人类对世界的认识。
证据在历史学研究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历史学家通过搜集和研究各种文献、考古遗物、口述资料等,重建过去的事件和时代。
他们需要评估和分析各种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通过对比和交叉验证来确认某个事件的发生和其影响。
证据在历史学中起到了记录和还原历史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证据的研究,人们可以了解过去,从而为未来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不仅在法律、科学和历史领域,证据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都依赖于大量的实证研究和数据来支持理论和假设。
这些学科使用不同的方法来收集、分析和呈现证据,以证明或推翻某个观点。
例如,经济学家通过调查和统计数据来研究市场行为和经济模型。
心理学家运用实验和观察数据来研究人类行为和思维。
社会学家通过调查和问卷来研究社会现象和人类群体的行为。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是科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它是衡量研究成果是否可靠和可信的标准之一。
本文将从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定义、意义、类型和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定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指的是研究过程中所得到的证据是否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以便在科学研究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并进一步推导出科学结论。
可采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可重复性:能够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相同的实验或研究,并得到相似或一致的结果。
2. 可验证性:通过其他研究者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方法和数据进行验证,并得出相似或一致的结论。
3. 可靠性:研究方法科学合理,数据来源可靠,研究结果经过统计学或其他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验证。
4. 对立假设:研究者应该在研究中考虑到与研究结论相对立的假设,并对其进行合理分析和控制。
5. 透明度:研究者应该详细描述研究的目的、方法、数据采集过程和分析方法等,使其他研究者能够了解并复制该研究。
二、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意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对于保证科学研究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重复性。
科学研究的可重复性是科学方法的基础,只有当研究结果能够在相同条件下得到重复时,才能够进一步推导出科学结论。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验证性。
只有通过其他研究者的验证,才能够确定研究结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靠性。
科学研究的可靠性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只有当研究方法科学合理,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可靠时,才能够得到准确和可信的研究结果。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度。
通过详细描述研究的目的、方法和过程,其他研究者能够了解并复制该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
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类型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主要包括实证性证据和理论性证据两种类型。
1. 实证性证据:实证性证据是指通过实验、观察和调查等方法获得的数据和现象。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是指通过科学方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其是判断科学研究成果真实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下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一、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科学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常情况下,科学研究成果是通过实验或观测获取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因此它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从它们的实验或观测结果是否可重复获得来反映。
可重复性是重要的可靠性标准。
旨在避免科学研究成果的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科学实验需要设计到达某些标准的重复实验。
可重复性研究成果证明这项研究成果是统计显著的,并且结果是真实的,因为它可以被多次实验复制。
二、可重复性可重复性是指科学研究成果是否得到了同等效果和同等结论的多次试验的支持。
如果一个科学研究成果得到了多个独立实验的支持,那么它的可重复性就是相当高的。
因此,可重复性也是科学方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当然,所有的研究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不同实验对象的特殊条件、不同控制方案等因素影响其可重复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科学研究需要先进行小规模试验,在发展更复杂的实验方法之前进行大规模尝试。
三、可验证性可验证性是指科学研究成果能否被其他科学家或公众验证,在很大程度上与可重复性相关。
一个科学理论或假设只有在能够可重复实验的情况下才具有可靠性。
但是,验证科学研究成果的过程更为复杂,它涉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如对科学数据的操作性和解释性等。
可验证性还需要科学研究成果的数据和结论完全透明。
研究者应该公开他们的实验方法、研究过程和数据,这样其他科学家或公众才能重复实验、验证或挑战这些研究成果的结论。
总结来看,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需要具备可靠性、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
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科学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保证科学研究能够持续地推进,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和创新。
科学证据的概念维度与评价范式——“法学”与“哲学”双重视域

科学证据的概念维度与评价范式——“法学”与“哲学”双
重视域
曹佳;陈晓勇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22()4
【摘要】概念维度与评价范式构成了科学证据问题的两个基础层面。
前者属于本体论问题,所要解决的是:科学证据是什么?后者属于认识论问题,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评价科学证据的可靠性。
在锚定概念内涵的前提下,对科学证据所作之评价才值得信赖。
透过法学与哲学的双重视域,科学证据的概念分为三重维度,即科学性、技术性与法律性;而科学证据的评价分为两种范式,即“理解范式”与“证成范式”。
作为主流的“理解范式”面临着诸多困境,无助于解决司法实践难题。
相比之下,“证成范式”则具有理论与实践的优越性,为科学证据评价指明了方向。
整体上,科学证据基础层面的问题研究,有助于我国司法鉴定理论和实践困境的解决。
【总页数】11页(P1-11)
【作者】曹佳;陈晓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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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的概念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
“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
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
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
”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
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
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
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
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
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时,由各种专家、主要是法庭科学专家所做出的意见、提供的证言;4德国学者托马斯〃魏根特指出科学证据就是使用科学方法和超越常识的各种鉴定意见;5日本学者石井一正强调科学证据就是利用科学的统计学的概率原理来进行科学证明的证据,专家的各种鉴定意见是1 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
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
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
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48,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2 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与刑事诉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诉讼性质的不同。
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证据的分类,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参见裴苍玲. 论证据的种类[J]. 法学研究, 2003,25(5):45-50,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 2005, 27(5):86-95,裴苍玲. 再论证据的种类[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11(11):49-593 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2005, 27(5):864 [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 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 刘晓丹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32-2585 [德]托马斯·魏根特.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 岳礼玲,温小洁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78-179弥补法官经验或者知识不足为目的而出现,属于科学的证明;6西方比较流行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也有类似的表述:“科学证据是指其证明价值建立在特别的科学知识或者科学原则基础之上的事实或意见证据。
”7在我国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是张斌,其运用独特的“语义结构与证据功能”框架,通过语义、语法、语用分析,指出“科学证据就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
”8(2)以本质特征为视角。
科学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科技性,学界许多学者均以此为基点界定科学证据。
如美国学者保罗〃C〃吉安纳利和爱德华〃L〃伊温克尔瑞德认为科学证据就是指基于科学原理或科学原则而得出的证据;9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指出科学证据是通过科学的侦查方法得出的结果而形成的证据,或者是由法院鉴定而形成的结果;10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等人对此进行了肯定:“籍法科学进行采证取得之证据,即可视为科学证据。
”11我国持该观点的学者还有徐静村12等人。
其中,比较典型的观点是学者邱爱民关于科学证据概念的界定。
该学者将当前科学证据的概念界定划分为功能获得说、物证检验说、专家意见说、证据运用说、科学知识说等五种学说,在比较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科学证据是指存在于法律事务过程中的,具有科学技术含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各种信息。
”13(3)以功能特征为视角。
该观点强调科学证据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旨在通过阐明科学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某些特征界定科学证据。
如陈学权认为科技证据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保全以及揭示其证明价值的或本身就具有科学技术特性的一切具6 [日]石井一正. 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M]. 陈浩然译. 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0. 10-11, 318-3227 Bryan·A·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 Thomson/West Publishing Co.2009:6398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 8(6):48-529 Paul C. Giannelli, Edward L.Imwinkelried: Scientific Evidence, Charlottesville: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third edition, 1999, summary of contents10 [日]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M]. 刘迪,张凌,穆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78-17911 (台)蔡墩铭. 刑事证据法论[M]. 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7.312 徐静村. 刑事诉讼法[M].上.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73-18013 邱爱民. 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J]. 比较法研究, 2010(5):95-105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
14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学者虽然承认科学证据在识别其他证据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但认为所谓科学证据仅仅是一种刑事证据的运用,并非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如胡锡庆认为现代科技证据,不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而是指涉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固定、推断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包括: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5持此观点的还有何家弘16、黄冬艳17等人。
(4)以实用主义为视角。
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比较注重司法实践中具体科学证据的运用,往往详尽列举科学证据的外延,较少关注科学证据的具体内涵。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乔恩〃R〃华尔兹教授关于科学证据的说明。
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指出“随着人类知识的增加,获得或证实数据所需的新的科学和实验技术已得到专家们的认可。
一般来说,如果诉讼律师奠定了合适的基础,那么这些技术将被确定为可采纳的证据。
”“科学证据主要包括十三个领域:(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二)毒物学和化学;(三)法庭病理学;(四)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五)显微分析;(六)中子活化分析;(七)指纹法;(八)DNA检验法;(九)枪弹证据;(十)声纹;(十一)可疑文书证据;(十二)多电图仪测谎审查;(十三)车速检测。
”18与此类似的还有豪森斯、英博和斯塔斯合著的《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以及安德烈〃A〃芒思森思、卡罗尔〃E〃亨德森、沙龙〃G〃波特伍德合著的《在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等著作中关于科学证据外延的列举。
以上观点,从不同侧面和角度说明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这对于科学证据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然而,概念是区别一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仅仅从某一侧面界定科学证据难免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界定科学证据应抓住其本质属性,在此基础14 陈学权. 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5115 胡锡庆. 诉讼证明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9516 何家弘,刘晓丹. 论科学证据的采纳与采信[J]. 中国司法鉴定, 2002(1):1417 黄冬艳. 对科技“证据”概念的重释[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2):13-1418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 第2版. 何家弘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456-582上,着力阐明其区别于非科学证据即经验证据的特征。
基于此,笔者赞同学者张斌关于科学证据的界定:科学证据就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
该观点揭示了科学证据的本质属性、作用机理和功能特征,阐明了科学证据与经验证据的区别。
此外,界定科学证据的概念还应进一步列举其外延,以利于科学证据具体形态的把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运用。
依据证据学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科学证据主要包含鉴定结论(意见)19、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此外,对科学证据还可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科学证据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言外延一致,狭义的科学证据可以看作专家证言的下位概念,20专家证言的基础是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部分属于科学证据。
2119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悄然变化,深刻地揭示了鉴定结论的本质是“意见”,而非“终结的、绝对准确的论断”或“圣旨”,这对实务中正确运用鉴定结论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参见李学军. 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20720 张斌. 英美法国家科学证据的历史沿革述评[J]. 证据科学, 2010(4):47521 刘晓丹. 论科学证据[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