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咨询论证、评审评估、验收评价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和决策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现将《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使用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 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108 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 31 号)等有关政策与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按照党建引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合作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是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市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为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与验收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长科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7〕39号各有关单位:为有序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与合作共赢,特修订了《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8月31日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围绕产业完善产业链,实现产业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开发、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长科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3〕4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631号)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2〕53号)以及长沙市《国家(长沙)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定了《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长沙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29日长沙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631号)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2〕53号)、长沙市《国家(长沙)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为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促进文化科技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是: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长沙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属于动漫游戏、演艺科技、数字传媒与出版、创意设计、数字旅游等文化领域,经营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投入、科技水平和产生的技术成果在行业里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为推动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技成果在长转移转化,提升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市外驻长技术转移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长科发〔2017〕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评价内容第四章评价方式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技成果在长转移转化,提升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与市(境)外各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转移机构)。
合作协议原则上以二年为一周期。
第三条转移机构合作运营可为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也可在本市设立独立机构,或与本市科技服务公司合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应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赋予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协议约定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长科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通知长科发〔2011〕35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0]45号)要求,结合科技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一、行政处罚权限:(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26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构或者评估证明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8〕25号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8〕2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券相关工作,特制订《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6月11日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长沙优质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长沙市决定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营造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采用后补助方式,向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用于其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科技创新券申请、审核、发放、评审,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参与拟定科技创新券兑付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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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长科发[2017]39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17]39号 2017年8月31日)
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围绕产业完善产业链,实现产业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创新、开发、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我市产业核
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组建
第四条联盟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立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我市战略目标。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长沙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盟成员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单位。
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有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各成员单位参与建立且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实现联盟共同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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