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各项业务办理业务流程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各项业务办理业务流程一、开户流程(一)投资者选择交易所会员,并亲自前往会员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二)投资者向会员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拍照,阅读并签署开户文本;1、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1)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中一种)、投资者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存折或者借记卡帐号;(2)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证明、开户办理人身份证明、法人签署的开户授权书、投资者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2、相关文本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客户调查表》、《资金托管三方协议》3、会员在业务系统中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为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4、交易所备案客户资料;5、投资者在交易所或者会员网站下载安装客户端程序,登陆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修改密码;6、开户完成。
二、出入金“出入金”指投资者将资金在自有的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间划转资金的过程,资金由交易账户划入银行账户为“出金”,反之为“入金”。
投资者有三种出入金方式,操作流程简述如下:★方式一:系统平台出入金1、投资者登录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2、在窗口上方工具栏中点选“出入金”选项,此时弹出出入金对话框3、选择“出入金类型”、填写“金额”和“资金密码”(出入金皆为资金账号交易密码)4、点击“确定”*注:出金金额不超过屏幕下方“账户信息”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以及“上日余额”;入金金额不超过出入金对话框内“银行资金余额”★方式二:网上银行出入金1、投资者打开交通银行网页,选择“个人网银登录”,进入个人网上银行登录页面;2、将U盾链接到计算机,点击“证书认证用户登录”,按照指示录入U盾密码进入网银界面;3、如办理“入金”,则选择“证券期货”模块下“银期转账”中的“卡转期货”;如办理“出金”,则选择“证券期货”模块下“银期转账”中的“期货转卡”;4、按照指示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5、选择“期货公司”并录入“转账金额”;6、输入“卡交易密码”(为银行卡密码);7、点击“确定”★方式三:银行柜面办理1、本人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到交通银行网点;2、依照银行要求提供“期货经纪公司编号”;3、将“入金”或者“出金”金额告知银行柜员,依照银行要求输入“银行卡密码”;4、交易成功后从银行取得“个人转账回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开户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开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试运行期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会员公司规范开户流程、控制市场风险,特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试运行期间的投资者开户原则是:会员公司作为执行主体,交易所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合规稽查。
第二章投资者的准入及禁入第三条交易所的投资者分为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种。
第四条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至少有5个交易日,超过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三)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二)至少有5个交易日,超过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三)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下列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本交易所开户、交易,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交易所股东;(三)交易所、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交易所及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入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一)本人身份证及其扫描件;(二)本人影像资料。
第八条机构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一)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扫描件;(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其扫描件;(三)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投资者开户流程第九条投资者开户流程(一)投资者到会员公司填写《客户调查表》;(二)会员公司为符合开户条件的的投资者开立客户保证金账号(即客户交易账号);(三)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以及《试运行客户协议书》;(四)投资者办理一张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借记卡(如果有,则不需要办理),机构投资者到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开通一个结算账户,并签署保证金存管“三方协议”;(五)投资者到存管银行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六)投资者熟悉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办法并参与模拟交易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天数和笔数后,签署《投资者确认函》;(七)投资者入金:客户第一次入金可以通过柜台或网银的入金方式由银行三方存管的渠道入金。
【细则】贵金属开户及交易促销策划方案的奖励制度和条件细则

【关键字】细则贵金属开户及交易促销策划方案的奖励制度和条件细则篇一:“建行杯”贵金属交易理财大赛策划书韶关学院“建行杯”贵金属交易理财大赛策划书主办方:韶关学院校团委,校学生会承办方: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一.活动主题:在二十一世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危机的蔓延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热门话题,理财知识所涉及到的领域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现在,大学校园里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很多大学生对于理财知识都缺乏合理的认识与规划,尤其是对贵金属交易的了解。
本次“建行杯”贵金属交易理财大赛,向在校大学生宣传贵金属交易相关知识,培养大学生合理规划理财的意识,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比赛还有利于活跃校园气氛,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二.活动时间:XX年10月下旬-12月上旬三.参赛对象:韶关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比赛规则:本次大赛为真实交易,交易品种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每个参赛选手交易资金为30元,在规定时间内须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交易4次以上(含买入卖出),在参赛期间内参赛账户不能出现任何与参赛交易无关的资金往来交易,建行通过统计在(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贵金属开户及交易促销策划方案的奖励制度和条件细则)规定时间内的贵金属交易收益率来确定比赛选手的名次。
(违反规则视为无效比赛,不参与竞赛评奖)五.具体安排:(一)宣传发动:10月25日-11月2日(二)报名时间:10月29日-10月31日(三)培训讲座:11月6日(四)正式交易:11月10日-12月12日(25个工作日)工作日期间24小时不间断交易第一阶段(宣传发动):10月25日-11月2日主办方将利用海报、横幅、宣传单、微信、微博等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对“建行杯”贵金属交易理财大赛进行宣传,并把比赛内容和报名方式在学校内广而告之,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现场报名):10月29日-10月31日在校学生凭本人姓名、学院名称、身份证及手机号码到第一、第三、第四饭堂及黄田坝校区报名参赛。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称“天津贵金属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重要的贵金属交易所,成立于2010年。
作为中国稀有贵金属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贵金属所通过开展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捷的贵金属交易平台。
天津贵金属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贵金属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完善。
该交易所在国内外贵金属业务交易中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在交易所的监管下,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安全稳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贵金属买卖、期货合约交易和市场价格参考等活动。
天津贵金属所提供的交易品种涵盖了黄金、白银、铂金以及钯金等多种贵金属。
交易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贵金属交易的相关规则和制度,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安全。
通过在交易所平台上进行交易,市场参与者能够享受到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有效防范操纵和不当行为。
天津贵金属所作为交易平台,不仅提供了贵金属现货交易,还提供了贵金属期货交易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未来某个约定时间内按照事先协定的价格买卖贵金属合约。
通过期货交易,市场主体可以进行投机或套期保值操作,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助推市场价格的发现和形成。
为确保交易所的正常运转,天津贵金属所建立了完善的交易和风险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了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监管审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交易所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控,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天津贵金属所还注重金融创新和技术应用。
交易所积极推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贵金属交易领域的应用,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能力。
通过金融创新,加强和拓展贵金属市场的功能,天津贵金属所为中国贵金属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作为我国贵金属市场的重要平台,在提供贵金属交易服务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来,天津贵金属所将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在进一步推动中国贵金属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
天通金平台操作介绍

宁翼贵金属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有意投身贵金属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以 及个人客户。我们将始终秉承专业、诚信、稳健的企业理念,倡导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通过打造完善的服务体系、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安全 、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为中国贵金属投资市场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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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钯金篇)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钯金篇)(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2)第三章交易方式 (2)第四章收费标准 (3)第五章清算 (4)第六章交割 (4)第七章居间业务 (5)第八章风险管理 (6)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7)第十章信息管理 (7)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8)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 (9)第十三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钯金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钯金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钯金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钯金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钯金交易商。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综合会员推出实物钯金投资品种,成色为Pd9995,规格为每单位1000克,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20—2004相关标准。
由指定的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的钯金进行回购。
第五条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钯金投资品种为粉末状,其盛装容器上必须具有以下要素:交易所认定的唯一编码、金粉重量、纯度标识、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钯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钯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钯金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通金交易规则及盈亏计算

交易模式介绍天通金和伦敦金的区别,括号内为伦敦金:1.24小时报价。
周一上午8:00-周六凌晨4:00不间断交易。
(每天04:00-06:00为结算时间不可交易其他时间均可交易。
)(伦敦金24小时交易。
周一上午8:00-周六凌晨4:30不间断交易。
每个平台结算时间不同,结算期间不能交易。
)2.双向获利。
上涨可买入获利,下跌可卖出获利,交易多样化。
(基本一致)3.T+0交易。
每日可以交易数次,增加获利机会,减少投资风险。
(基本一致)4.保证金交易。
利用“杠杆”原理,只需8%[即1手=金价*1000g*8%]的资金投入,放大12.5倍,提高资金利用率。
(伦敦金一手1000美金,杠杆是100倍)对于杠杆大小的运用见仁见智,在乎个人选择。
杠杆越大,投入成本越小,同时一旦赚钱,收益就越大。
同样的,若亏钱的话,金额也会相应增大。
5.可提取黄金实物.黄金是天然的抵御通货膨胀、保值和增值的工具,必要时您也可以申请提取交割实物黄金或白银,以减少投资风险,甚至增值。
(伦敦金,也可提取)6.无交割时间限制.大大减少了操作成本持仓多久均可,由投资者自己把握,不必像期货那样到期后无论价格多少必须交割,可以大大减少投资者的操作成本。
(基本一致)7.做市商(OTC)交易机制,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
(伦敦金是全球市场,报价同全球金价同步,全球市场,每天交易资金量20万亿美元,及时成交)8.无涨跌停板限制。
(基本一致)9.资金银行第三方托管,保证安全。
交易资金由客户,天交所,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直接由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进行第三方托管,不经过交易所会员,可靠安全。
(伦敦金,把资金汇到境外。
正规的境外平台有其监管的机构,但是由于主要是用国内代理的形式开展业务,对于其安全性,个人仍持保留态度。
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关键寻找合法的平台交易)10.新兴投资产品,中国市场潜力巨大。
(基本一致)11.交易简单明了、操作方便快捷、投资风险可控。
贵金属交易规则 (3)

贵金属交易规则1. 引言贵金属交易是一种金融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
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是稀有且具有高度价值的金属。
本文将介绍贵金属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注意事项。
2. 贵金属交易市场贵金属交易市场主要分为两类: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2.1 现货市场现货市场是指在交易发生后立即交付贵金属的市场。
交易者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和出售贵金属现货来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现货市场的价格通常受供需关系和全球金融市场影响。
2.2 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是指以合约形式进行贵金属交易的市场。
交易者可以通过购买或卖出贵金属期货合约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
期货市场的价格由供需关系、市场情绪和合约到期时间等因素共同决定。
3. 贵金属交易的基本规则贵金属交易有一些基本规则需要遵守,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3.1 交易时间贵金属交易市场有特定的交易时间,交易者应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3.2 交易单位贵金属交易的单位通常是标准化的,例如以盎司为单位进行黄金交易。
交易者应了解每种贵金属的交易单位,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交易。
3.3 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是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交易者应了解交易平台的手续费标准,并计算手续费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3.4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需要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交易的保证。
交易者应了解并遵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
3.5 杠杆交易贵金属交易中存在杠杆交易的机会,即借入资金进行交易。
杠杆交易可以放大交易者的盈利和亏损,交易者应谨慎使用杠杆,了解杠杆交易的风险和限制。
3.6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者应了解和控制交易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
建议交易者制定交易计划、设置止损和止盈位,并合理分配资金。
4. 贵金属交易的注意事项在参与贵金属交易时,交易者应注意以下事项:4.1 市场监测交易者应时刻关注贵金属市场的动态,包括价格波动、基本面消息和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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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金属交易所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 第三十条 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5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750千 克,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 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交易所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银锭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 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 %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 (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 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银锭,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 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 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八章 风险管理
金属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所以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综 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 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初 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 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会员管理办 法》),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 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 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 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 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金属交易所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
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 出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
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介及规章 制 度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5千克/锭, 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35—2002,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 诺对售出银锭进行回购。 第五条 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 的银锭编码,银锭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货、付款期限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双方商定
交割银锭数量(G)
15千克≤G<150千克 150千克≤G<1500千克 1500千克≤G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金属交易所
第七章 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综合会员进行
银锭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白银交易行为,维 护 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 展 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 会员交易。 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白银等贵金属交 易活动的特许白银交易商。
金属交易所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 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 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 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 公告。 第三十八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 不承担责任。
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
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 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金属交易所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 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等值的人民 币资金,买入的银锭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 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银锭,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 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 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5千克。 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 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 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 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 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 收实物银锭,需支付提(交)货费。
金属交易所
金属交易所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会员、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 对会员、代理商、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天津 贵金属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金属交易所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
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介及规章制度
乐意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介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介及规章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制 度 (国发【2006】20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
新,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发等方 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中央
(1) 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书》,代理 商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 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会员按 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远程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 户手续进行交易。
金属交易所
第四章 收费标准
客户在参与银锭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 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 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 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 总金额的10%;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 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5%。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 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 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 客户任何费用。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赋予天津滨海新区的先行先试政策给贵金属市场的设立提供
了绝好的契机。
在天津设立贵金属交易市场,是对我国黄 金交易市场体系的补充,是对我国金融市场 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场外黄金交 易市场发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 人,于2008年12月30日注册成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 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代理商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 权利,会员、代理商应当配合。 第四十六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 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 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 避制度。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代理商、 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 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