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招监委发〔2011〕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过程管(精)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 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 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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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九)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十)开标、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收取交易服务费、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 《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 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 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 昆明建设交易网()是昆明市招标 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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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 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 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 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 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 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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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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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 业务。 第七条 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 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 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 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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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并报审; (六)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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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 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 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 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 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 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 用章。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需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效。
2023年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考试50.1

2023年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考试多选题(每题2分)1.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或者()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B D)A、告知B、明示C、指定D、暗示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ABCDEF)A、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B、擅离职守;C、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D、私下接触投标人;E、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F、应当回避而不回避;3.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坚持(),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履行职能。
(A B C D)A、肝胆相照B、长期共存C、互相监督D、荣辱与共8.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A C D)A、教育强国B、创新强国C、科技强国D、人才强国4.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A B C)A、依法执政B、依法治国C、依法行政D、公正司法5.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依据是(?)。
A、《电子招投标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C、《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考试单选题1(每题2分)1.以下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6号)《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勘察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类型。
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勘察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勘察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201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1.招标条件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4.招标文件的获取 (3)5.投标文件的递交 (4)6.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5)1.招标条件 (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投标人资格要求 (5)4.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投标文件的递交 (6)6.确认 (6)7.联系方式 (6)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7)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 (7)附件:确认通知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总则 (13)1.1 项目概况 (13)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4)1.6 保密 (15)1.7 语言文字 (15)1.8 计量单位 (15)1.9 踏勘现场 (15)1.10 投标预备会 (15)1.11 分包 (15)1.12 偏离 (16)2.招标文件 (1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3.投标文件 (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 投标报价 (17)3.3 投标有效期 (18)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6 备选投标方案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4.投标 (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5.开标 (2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5.2 开标程序 (21)5.3 开标异议 (21)6.评标 (21)6.1 评标委员会 (21)6.2 评标原则 (22)6.3 评标 (22)7.合同授予 (22)7.1 定标方式 (22)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22)7.3 中标通知 (22)7.4 履约担保 (22)7.5 签订合同 (23)8.纪律和监督 (2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8.5 投诉 (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10.电子招标投标 (2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5)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6)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8)附件六:确认通知 (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方法 (35)2.评审标准 (35)2.1 初步评审标准 (35)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5)3.评标程序 (36)3.1 初步评审 (36)3.2 详细评审 (3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3.4 评标结果 (37)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评标办法前附表 (39)1.评标方法 (41)2.评审标准 (41)2.1 初步评审标准 (41)2.2 详细评审标准 (41)3.评标程序 (41)3.1 初步评审 (41)3.2 详细评审 (4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2)3.4 评标结果 (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5)1. 一般约定 (47)1.1 词语定义 (47)1.2 语言文字 (49)1.3 法律 (50)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0)1.5 合同协议书 (50)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50)1.7 联络 (51)1.8 转让 (51)1.9 严禁贿赂 (51)1.10 化石、文物 (51)1.11 知识产权 (52)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52)2.发包人义务 (53)2.1 遵守法律 (53)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53)2.3 提供施工场地 (53)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53)2.5 支付合同价款 (54)2.6 组织竣工验收 (54)2.7 其他义务 (54)3.监理人 (5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4)3.2 总监理工程师 (54)3.3 监理人员 (54)3.4 监理人的指示 (55)3.5 商定或确定 (55)4.承包人 (56)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6)4.2 履约担保 (5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57)4.4 联合体 (57)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58)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8)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9)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59)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9)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59)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60)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60)4.12 进度计划 (60)4.13 质量保证 (61)5.设计 (61)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61)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61)5.3 设计审查 (62)5.4 培训 (62)5.5 竣工文件 (62)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63)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63)6.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4)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4)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6.4 实施方法 (6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65)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5)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6)8.交通运输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66)8.2 场内施工道路 (66)8.3 场外交通 (66)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7)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7)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7)9.测量放线 (67)9.1 施工控制网 (67)9.2 施工测量 (67)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8)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8)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8)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3 治安保卫 (69)10.4 环境保护 (69)10.5 事故处理 (70)11.开始工作和竣工 (70)11.1 开始工作 (70)11.2 竣工 (70)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0)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1)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1)11.6 工期提前 (71)11.7 行政审批迟延 (71)12.暂停工作 (72)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72)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72)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72)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3)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73)13.工程质量 (73)13.1 工程质量要求 (73)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4)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4)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75)14.试验和检验 (75)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14.2 现场材料试验 (75)14.3 现场工艺试验 (76)15.变更 (76)15.1 变更权 (76)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6)15.3 变更程序 (76)15.4 暂列金额 (77)16.价格调整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80)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80)17.合同价格与支付 (80)17.1 合同价格 (80)17.2 预付款 (80)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17.4 质量保证金 (82)17.5 竣工结算 (83)17.6 最终结清 (83)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84)18.1 竣工试验 (8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5)18.3 竣工验收 (85)18.4 国家验收 (86)18.5 区段工程验收 (86)18.6 施工期运行 (86)18.7 竣工清场 (86)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7)18.9 竣工后试验(A) (87)18.9 竣工后试验(B) (8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8)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8)19.2 缺陷责任 (88)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8)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8)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9)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9)19.7 保修责任 (89)20.保险 (89)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89)20.2 工伤保险 (89)20.4 其他保险 (90)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90)21.不可抗力 (91)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1)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1)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1)22.违约 (92)22.1 承包人违约 (92)22.2 发包人违约 (9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5)23.索赔 (9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6)23.4 发包人的索赔 (96)24.争议的解决 (9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6)24.2 友好解决 (97)24.3 争议评审 (97)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9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03)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10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105)第二卷 (10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15)第三卷 (11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1)目录 (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7)(一)投标函 (127)(二)投标函附录 (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9)二、授权委托书 (130)三、联合体协议书 (131)四、投标保证金 (132)四、投标保证金 (133)五、价格清单 (134)(一)价格清单说明 (134)六、承包人建议书 (143)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144)八、资格审查资料 (14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5)(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6)(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7)(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8)(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49)(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0)(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1)(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52)(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53)九、其他资料 (154)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川办发〔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为切实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缺失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和体制、职能不作大的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强化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在省发展改革委增设“招标投标管理处”,对外挂“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加强监管力量,强化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应明确承担招投标管理的内部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
(二)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
在监察厅内设“招标投标监察室”,与省招监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切实解决省招监办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依法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
省招监办作为省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任由监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监察厅分管副厅长和招标投标监察室主任兼任,强化省招监委对全省招投标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成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新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现场管理,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管办不分等问题。
机构整合的具体方案由省委编办研究制定。
二、进一步创新招投标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试行国家投资项目规模标准以下随机比选办法。
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评标的基本程序

• 4、采用《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及其补充 规定进行评标的,商务组的评委要负责复核评标 软件操作人员完成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计 算结果,确定有无废标情况并报告评委会。 • 5、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 《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时,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应密切配合,及时制作提供反映全部投标 人基本情况的“初步评审表”。评标专家依据自 己的评审记录签署“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 结论。 • 6、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应尽快将投标人所提供评 审的相关证照(原件)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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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罚则
•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二)精神懈怠,擅离职守;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四)接受邀请参加评标又私下接触投标人; •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保持中立; •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 •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专家应掌握的相关知识要求
• • • • 三、评标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相关新技术、新规范; (二)建材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动态; (三)云南省现行版评标助手(电子询评 标)系统及其应用。
评标基本流程
• • • (一)评标工作预备会 1、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必须在签到表上签署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 职称、专业、联系电话和专家证(胸牌)号码。如有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应主动向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 2、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宣读评标纪律,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评标委员会 组成。评标委员会主任宣读承诺书后,评委如无异议,须签名确认(承诺书 内容见附则)。 3、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监督下,正式进入评标程序,评 标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4、评标工作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扼要介绍招标项目工 程概况和图纸资料;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学习招标文件,尽快掌握评标办法, 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5、多数评委认为招标文件中一些(或个别)需要统一的事项,应征得监管部 门工作人员同意,并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决议。 6、评委会主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原则上可将评委分为商务组和技术组,分 工负责的评审内容相对独立,彼此互补,不得因为分工影响评审工作。 7、评委会成员应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密切合作,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关表 格,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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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昆招监委发〔 2011〕 9号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过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各招投标相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过程管理规定》已经市招监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过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在开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特作如下规定:
一、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为开标、评标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安保措施 , 维持好开标、评标秩序;对进入开标、评标区的人员建立门禁系统或能确认人员身份的签名登记制度;对开标、评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存盘备查。
二、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包括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运送。
采用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人负责。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再接收任何投标材料。
四、所有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开始和结束时间由受委托的公证机构人员宣布并记录在案。
若未委托公证机构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五、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主持,唱标过程中,受委托的公证机构人员负责拆封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公证机构做好对已拆封投标文件的登记造册工作。
若未委托公证机构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负责。
六、唱标结束后,公证机构人员当场询问投标人开标活动是否有不当或违法行为, 若有不当或违法行为必须当场提出 , 公证机构人员记录在案 , 并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若没有,公证机构人员组织各投标人签字确认唱标结果。
在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及监督人员监督下,公证机构人员将之前拆封的所有
投标文件进行密封(若未请公证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密封 ,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所有已封存好的投标文件安全、完整地运送至评标地点。
七、评标前,参与监督的人员负责检查密封的完整性,受委托的公证机构当众将投标文件拆封,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若未委托公证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负责。
八、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并选出监督小组长,监督小组负责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在评标结束后向市招监办提交监督小组人员签字认可的监督报告。
九、外出评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评标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存盘备查。
十、参与专家抽取的相关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所有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各方当事人,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开标评标△管理△通知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 11月 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