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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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颁发的一种许可证,用于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进一步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细化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程序:明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企业信息、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的准备和提交。

2. 安全清单: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备、应急预案等,明确要求企业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设置和使用。

3. 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防范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监管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风险评估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及相关部门如何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6. 安全培训: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点、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细则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专家、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确保细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违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等特性的化学物质,它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可能会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对其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包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下面我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进行一番阐述。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及意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并依法颁发的证明其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和能力的许可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只有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其次,它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种肯定和认可,证明企业具备了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能够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再次,它是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依据,有助于促进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查流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流程、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等,然后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查材料: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工艺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的评估,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和能力。

3.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素质、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检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办[2011]19号)精神,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2年底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水平,部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水平。

2013年底前,全省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水平,部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水平。

三、工作方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方法为企业自主管理、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审核、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合格的企业所持有的一种许可证书。

该证书的授予,意味着该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了从事该行业的必要条件和能力。

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它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持有该证书,可以表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安全,具备了一定的安全管理水平,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其次,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授予,能够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安全成为企业吸引顾客的重要因素之一。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够以此作为市场宣传的亮点,赢得顾客的信任和好评,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再次,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获得,对企业的内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持证企业需要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最后,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安全风险,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持证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规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评估和排除,做到安全生产全程可控,避免因安全问题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总之,辽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获得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不仅能够增加企业的合法性和市场竞争力,还能够推动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和降低安全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工作,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争取早日获得该证书的授予。

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定所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和监督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许可证。

首先,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标准是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核发。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职工安全培训等方面。

其次,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程序相对简洁,企业可以通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许可证。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人员培训等相关证明文件。

另外,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在有效期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收回许可证。

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有利于提高辽宁省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投入,减少
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辽宁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辽宁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必备许可证,是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认可和推动。

通过严格核发标准、简洁申领程序和有效审核机制,可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登记申请,并在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由国家登记中心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帐(以下简称登记台帐)。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四条生产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登录中国化学品安全网(网址:www。

nrcc。

com。

cn),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企业申请信息,申请用户名.第五条生产企业申请用户名后,应当向省登记中心申请开通用户名,并以传真方式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开通用户名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或已被核准的《简易程序申请书》(复印件)。

第六条省登记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开通用户名,并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审核不合格的,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补正,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补正工作。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名开通通知后1个月内,凭用户名重新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通过网络提交至省登记中心。

第八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网络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经初审合格的,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国家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由省登记中心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上报纸质登记材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文件附件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文件附件

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A—表示实施机关所在地区的代字。

如:沈阳市为“沈”,大连市为“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用代字为“辽”;B—表示编号的种类。

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C—表示年份。

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3.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及“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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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设区的市、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查、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三)省管企业。

第八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九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十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三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四条企业向本实施细则第七、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以企业文件形式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简要说明企业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申请条件具备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特种作业人员较多的,可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证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领证日期、复审日期等;(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等内容与《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应当一致;(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十三)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评价机构应当到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并出具整改确认报告。

整改确认报告应当列表逐项说明整改情况,并给出企业当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价结论作为最终结论(表格格式参见附件2)。

评价机构在编制完成《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后,应当填写《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

《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与《整改确认报告》中的综合评价结论应当一致。

《整改确认报告》、《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下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交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材料提交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三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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