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习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学习和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事务所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落实由实习律师导师负责。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发生的案件、案情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所属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逃避工作。
第七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须进行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成为正式律师。
第二章实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实习律师享有参与事务所内部培训、学习的权利,有权向导师请教、指导。
第九条实习律师有权提出发展规划和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实习律师有义务服从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主动参与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发现导师或事务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报告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发生过错或导致客户损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配备导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学习。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
第十六条导师应当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状态和需求,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定期给予实习律师评价和反馈,以帮助其改进工作和提升能力。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律师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并做出评价和总结。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云南省实习律师实施细则

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2011年9月6日第六届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六章实习纪律第七章实习人员管理第八章实习内容和方式第九章实习考核第十章违纪处罚第十一章实习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七条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五)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已满三年;(六)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以及行业惩戒,或受到处罚和惩戒已满一年;(七)未受过禁止接收实习人员的处理或禁止接收的期限已满。
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保障律所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实习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习岗位与职责第四条实习岗位分为行政助理、律师助理、法律研究员等。
第五条行政助理岗位职责:1. 协助处理律所日常行政事务;2. 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归档;3. 协助接待来访人员;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律师助理岗位职责:1. 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研、资料收集、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2. 参与案件讨论,提供法律意见;3.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的其他工作;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法律研究员岗位职责:1. 参与律所研究项目,协助撰写研究报告;2. 跟踪国内外法律法规动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3. 参与律所法律咨询、培训等工作;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实习期限与考核第八条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实习人员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律所组织的实习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实习人员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2. 实习人员在实习岗位上的工作表现;3. 实习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4. 实习人员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实习待遇与保障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2. 提供实习期间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3. 定期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所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享有以下保障:1. 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障;2. 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3. 实习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律所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实生,并确保其在实期间获得有效的指导和培训。
实生是律师事务所培养未来才华横溢律师的重要人才,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实生管理制度对于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实生选拔1. 实生招募将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广告发布和招聘。
2. 申请人须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并须参加面试。
3. 在选拔过程中,特别注重申请人的学术成绩、相关实经验和潜力。
实合同1. 选定的实生将签订实合同。
2. 实合同将明确实期限、薪资待遇和其他权益,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实期间1. 实生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
2. 实生需按时完成指派的任务,并遵守保密协议。
3. 实生有权接受指导和培训,并应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和活动。
实评估1. 实生将定期接受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笔面试、案例分析等。
2. 评估结果将用于调整实生的职责和任务,以更好地培养他们的能力。
意外事故和保险1. 律师事务所将对实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2. 实生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将由律师事务所提供适当的保险和赔偿。
纪律管理1. 实生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纪律处分将根据违纪的严重程度予以裁定,并可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雇等措施。
结束实1. 实期满后,实生将接受综合评估。
2. 综合评估结果可能会影响实生在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机会。
结论本实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实生的全面发展和培养,为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提供有才华的律师人才。
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修订稿)2010-6-8 10:59:48(2010年3月2日云南省律师协会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第三章实习审核登记第四章实习指导律师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六章实习纪律第七章实习人员管理第八章实习内容和方式第九章实习考核第十章违纪处罚第十一章实习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各律师协会要依照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七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五)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上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已满一年;(六)未受到行业惩戒或受到行业惩戒期已满六个月。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根据省厅、市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取得执业证前为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
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三、拟到本所实习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合同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实习期限:1、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
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
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
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
八、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尽力地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
3、不得单独执业;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6、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1、协助指导律师从事庭前准备工作;2、代指导律师传递、传达文书或资料;3、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书;4、协助指导律师整理有关案卷材料及立卷;5、从事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十、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纪律的,由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或解除实习合同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的管理,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习目标的达成,同时做好实习人员的考评和督导工作,为事务所未来的招聘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所有接收实习人员的部门。
三、实习生招募1. 实习生招募范围在学校报名表上的报名人员中选拔并组织面试,明确招聘条件和实习生的岗位职责;2. 招聘实习生前,应先与学校联系,确认学生身份和实习时间,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实习任务、要求及实习费用问题;3. 招聘实习生时,应公正公平,不歧视任何招聘人员。
四、实习任务分配1. 实习生工作期间,应按照实习任务分配表,结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流程安排实习任务;2. 实习任务分配应该根据实习生的专业背景和学习特长进行合理分配;3. 实习生负责解决分配给他的实习任务,并在指导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全部实习任务;4. 实习生应参与到事务所的各项活动中,并为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提供协助。
五、实习期间的工作绩效评价1. 实习期间,实习生应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2. 实习结束后,需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3. 实习结束后,由指导人员进行实习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生并告知实习生是否满足实习要求。
六、实习生的福利待遇1. 实习生应享有与实习任务相符的报酬,与实习天数成正比;2. 实习期间,对实习生受到的对待应与事务所职员相近;3. 实习生应享有职工基本福利和人身保险等待遇,实习期间也需遵纪守法,不违反一切相关法律规定。
七、考核1. 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实习任务考核和实习结束后的总结考核;2. 每周行内考核工作,实习生需参加现场考核;3. 实习生贡献度高的,将获得实习优秀证书,若实习表现不佳,则要给予相应的警告。
八、其他1. 除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外,实习人员不得单方面中途离开或缺勤;2. 实习人员需要参照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遵循一切规范,在工作中保持团队和谐;3. 实习期结束后,实习人员所负责的工作事项必须全部完成。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实习人员管理的原则
1、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宝贵资源,应积极培养和利用,以充分
发挥力量。
2、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无论贫富、官位、学历背景,一律平等对待。
3、实习人员特别注意他们自身的个人形象,提升他们的素养,礼仪
和社会技能,确保他们在实习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实习人员管理的内容
1、制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1)对开展实习的组织流程、签订实习协议及管理体系等要有明确的
规定。
(2)根据实习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明确实习期间的任务,把握实习过
程中的主要考核内容和标准。
(3)制定实习人员的进度表,定期调整实习任务,及时反馈实习人员
的工作情况和学习进度,保证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完成情况。
2、明确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和规章制度:
(1)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使他们了解自己有责任及义务。
(2)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加强纪律性,坚持规章制度,维护律师
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3)加强实习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实习人员的工作质量,提高效率。
3、实习人员的薪酬待遇:
(1)根据实习者的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薪资待遇。
(2)根据实习期间的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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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记录。
第五条昆明市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云南省司法厅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云南省司法厅授予的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
不具备资格擅自接收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一律不予考核,但经济欠发达,当地律师事务所极少的地区除外。
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经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三章申请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学历证书复印件;(六)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七)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执业年数、业务专长;(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昆明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律师协会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律师协会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条律师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说明原因。
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再向昆明市律师协会或者向云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律师协会发布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自发证时间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律师协会注销其实习证。
第四章实习第十二条实习分为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集中培训由云南省律师协会或昆明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昆明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可以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由律师协会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二)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三)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经考核合格的,由昆明市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九条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做出评估;(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无特殊情况并经律师协会批准,不得擅自调转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五章纪律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
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昆明市律师协会报告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昆明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昆明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
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昆明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律师协会有足够理由考核其不合格的,可以安排其重新进行实习。
第七章处罚第三十条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昆明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其所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从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三十一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或者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昆明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一年内不得接收其他人员实习,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从律师协会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有上述两款情形的,昆明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
换领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三十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