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律师从事见证业务指引-福建律师协会

合集下载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二、律师的业务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则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证业务行为合法、合规。

2. 客户利益至上律师应对客户负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诚信守义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遵循职业道德的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4. 尊重客户和合作律师律师应尊重客户的私隐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同时,律师在协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合作律师的权益。

三、律师的业务管理具体操作指引1. 客户管理(1)律师应与客户建立正式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3)律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对客户的个人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4)律师应根据委托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律师应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回答客户的疑问。

2. 业务记录与报告(1)律师应保留业务活动的相关记录,包括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法律研究记录、法律文件和备忘录等。

(2)律师应根据需要向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报告,包括案件进展情况、法律分析、法律意见等。

(3)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则的规定,对业务记录和报告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密。

3. 财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科目的设置、记账记录等。

(2)律师应按照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财务操作的诚信性和准确性。

(3)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4. 成本控制(1)律师应根据业务要求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控制成本。

(2)律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律师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开支。

5. 团队合作(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团队合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行为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行为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行为准则第一条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律师行业性的法律、规范和《证券法》等证券法律、法规。

第二条应当以合法正当的方式争取客户的委托,不得以不正当或违法的方式争揽项目。

第三条应当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规定明确,不得在委托书中作虚假或夸大的承诺。

第四条应当由业务承办律师签署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不得出现律师只签字而不具体从事业务的现象。

第五条应当只接受证券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一方的委托,不得同时为两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应当勤勉尽责,深入实地,做好业务的审慎调查,不得偏听偏信,疏于调查核实。

第七条应当严格审查和验证客户提供的业务材料和承诺文件,不得不作核实即确认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应当起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的法律文件,不得制作、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解答客户及业务相关方的法律咨询,不得在没有掌握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或误导客户及其他相关方。

第十条应当对客户的重大法律问题解答和风险按照法律问题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为主要问题特别列明,不得利用回避问题的方式误导证券监管部门、业务相关方和投资者。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现象。

第十三条应当做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用语准确、规范和简洁,避免出现语法、文字和逻辑的错误。

第十四条应当在业务完成后将业务案卷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十年,不得随意丢弃或杂乱堆放。

第十五条应当对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未公开的重要商业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漏或者以此牟利。

第十六条应当坚持独立、合法执业,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法规以迎合客户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七条应当根据合理的标准向客户收费,不得漫天要价或变相压价。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对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进⾏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本进⾏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审查的当事⼈或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外的利益相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的,系指委托⼈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进⾏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标。

1.4本指引所称之买⽅,系指通过⽀付价款或酬⾦的⽅式,取得财产、⼯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本指引所称之卖⽅,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作、提供服务的⽅式,换取价款或酬⾦的交易⽅。

1.5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作,侧重于从买⽅的⽴场对卖⽅及卖⽅提交的合同进⾏审查。

在实际⼯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本指引所描述的⼯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合同审查业务⼀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条款的修改。

除⾮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量的地⽅性法规、⾃治条例、单⾏条例及地⽅政府规章。

这些地⽅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效,但可能导致当事⼈受到⾏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律师协会特制定了《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该规则内容详实,旨在提升律师执业水平,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首先,根据规则,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如实向当事人披露与案件有关的利益冲突情况。

在接受委托前,律师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手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等。

通过清晰披露,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做出明智决策。

其次,福建省律师协会规定,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专业规定,泄露当事人机密信息,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谋求个人私利。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律师应当选择退出相应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规则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对第三方当事人怀有偏见或者歧视。

不管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都应当保持中立立场,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进行执业活动。

通过客观公正的表现,律师可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

最后,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律师办公室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合规有序。

同时,律师应当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事人的资金和财产,杜绝利益冲突引发的不当行为。

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的监督下,律师们必须严格遵守《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明晰执业范围,规避利益冲突,提升律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只有如此,才能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第三条词语定义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2、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3、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4、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四条利益冲突定义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5、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6、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7、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其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10、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半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第六条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点,为间接利益冲突: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5、律师事务所与某当事人存在法律事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第七条疑似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2、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对抗性案件中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冲突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代理人的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对直接利益冲突,会员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会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本规则第五条第1-2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本规则第五条第3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经办理案件的法院或检察机关同意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第九条间接利益冲突的豁免和禁止对间接利益冲突,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免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会员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会员拒绝豁免的,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会员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确保不发生损害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后果第十条疑似利益冲突案件的排除及报告对疑似利益冲突案件,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在委托之前或在知道疑似利益冲突关系后,及时向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用书面方式报告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如果认为确实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不利于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或可能给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通知报告的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或要求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给予豁免如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五日内未予答复,则为已经完成利益冲突案件的排除第十一条保密义务的豁免如果会员在前一委托业务中获知某些与前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新的委托业务中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除非前当事人明确豁免会员保密义务的,否则会员不得接受该项新的委托业务第十二条利益冲突豁免后的防范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之间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处置方法发生利益冲突后,会员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调整顺序,除会员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会员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或者虽未签订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实际支付委托费用的时间,或者会员和当事人的函件足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时间为准会员在取得当事人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豁免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又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会员必须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未能取得直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豁免的,会员应当终止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有效豁免,或者发生间接利益冲突、当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四条告知义务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豁免第四章利益冲突行为及豁免第十五条利益冲突行为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未按照以上规定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或未得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或各方有效豁免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第十六条豁免的形式和主要内容豁免可以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补救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1、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五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的责任会员违反本规则,由本会或地市律师协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及本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1、总则1.1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见证法律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1.2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律师见证业务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1.3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委托人指定的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

1.4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5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6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1.6.1 各种合同、章程、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见证;1.6.2 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见证;1.6.3 财产赠与、分割、转让及放弃财产权利的见证;1.6.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制件是否相符的见证;1.6.5 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否属实的见证;1.6.6 有法律意义的声明的见证;1.6.7 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2、接受委托2.1 委托人要求律师见证,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见证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依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承办。

2.2 对合同、协议的见证,应由该合同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委托,但委托见证合同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慎考虑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是否必须由其他专门机构办理以及将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是否会被有关机构接受,并根据需要向委托人提示。

2.4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专属办理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该委托,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如委托人了解该专属办理的规定后仍要求律师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委托,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和见证书中以显眼的方式对专属办理的规定作出提示。

2.5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该委托。

2.6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见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2.6.1 委托见证事项;2.6.2 委托合同双方的权责;2.6.3 费用及其支付;2.6.4 办理见证事务的期限;2.6.5 尽职调查的特别约定;2.6.6 必要的提示;2.6.7 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
1、总则
1.1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见证法律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1.2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在从事律师见证业务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1.3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委托人指定的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

1.4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5 律师从事律师见证业务,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6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
1.6.1 各种合同、章程、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见证;
1.6.2 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见证;
1.6.3 财产赠与、分割、转让及放弃财产权利的见证;
1.6.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制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1.6.5 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否属实的见证;
1.6.6 有法律意义的声明的见证;
1.6.7 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2、接受委托
2.1 委托人要求律师见证,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
订委托见证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依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承办。

2.2 对合同、协议的见证,应由该合同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委托,但委托见证合同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慎考虑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是否必须由其他专门机构办理以及将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是否会被有关机构接受,并根据需要向委托人提示。

2.4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专属办理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该委托,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如委托人了解该专属办理的规定后仍要求律师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委托,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和见证书中以显眼的方式对专属办理的规定作出提示。

2.5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该委托。

2.6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见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2.6.1 委托见证事项;
2.6.2 委托合同双方的权责;
2.6.3 费用及其支付;
2.6.4 办理见证事务的期限;
2.6.5 尽职调查的特别约定;
2.6.6 必要的提示;
2.6.7 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2.7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承办律师本人或其配偶及本人或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承办律师应当回避。

3、尽职审查
3.1 律师尽职审查是承办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事实情况,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常专业水平,对其进行的审查、分析、鉴别和判断。

3.2 承办律师办理律师见证业务,对下列事项应谨慎审查
3.2.1 见证事项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2 见证事项的内容及所涉的标的物;
3.2.3 见证事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2.4 委托人及/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
3.2.5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3.3 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见证合同约定律师应特别履行的审查职责,承办律师应遵守执行。

3.4 承办律师应当就委托见证事项询问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3.5承办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有专业的分析和判断。

承办律师认为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支持委托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要求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予以核实。

经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补充提交后仍不足以支持委托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如委托见证合同有特别约定尽职调查的,承办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尽职调查。

3.6 承办律师的见证过程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3.8.1 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
3.8.2 当事人提供的文件;
3.8.3 询问、谈话记录;
3.8.4 委托人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
3.8.5 对审查疑问所作的说明;
3.8.6 适用法律法规。

4、出具律师见证书
4.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见证书出具的审核控制体系,以确保服务质量,防范法律风险。

4.2 承办律师在尽职审查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
4.2.1 见证事项的主体不适格的;
4.2.2 有证据显示见证事项所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2.3 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物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2.4 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所依赖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的;
4.2.5 见证事项欠缺法律依据的;
4.2.6 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常专业水平判断不能予以出具见证书的其他情形。

4.3 承办律师认为不予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

律师事务所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4.4 律师事务所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4.4.1 委托人的自然情况和律师姓名;
4.4.2 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4.4.3 见证过程;
4.4.4 见证结论(含必要的提示);
4.4.5 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4.6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
4.4.7 见证书份数。

4.5 见证书应将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附件。

该附件应由提供人逐一签字确认,并填写提交的时间。

4.6 见证书正本应送委托人各执一份;若委托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

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同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5、备档
5.1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5.1.1 当事人请求见证的函、电和接待谈话记录;
5.1.2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5.1.3 收费单据复印件;
5.1.4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笔录;
5.1.5 律师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
5.1.6 律师事务所讨论、审批材料;
5.1.7 见证书文本与底稿;
5.1.8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1.9 送达回证。

5.2 律师见证档案应按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长期保存,并不得涂改、变更、销毁。

6、附则
6.1 本指引由福建省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仅为会员提供办理见证业务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会员在实务中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